《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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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角色定位及功能优化
罗彪在《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专家论证制度的构建和执行存在着较大的反差,在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功能愿景中包含着专家的独特三性,即人格独立性、专业权威性和价值中立性,这是在行政决策中引进专家论证的根本原因,希望借此来达到决策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并保证行政决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然而这种愿景在实践中却陷入了独特的“三越”陷阱,即“越格、越界、越位”。专家论证功能的本色归位及其优化需要:(一)通过设立制约机制保障专家论证的独立性。在对行政决策主体的制约上,一是科学合理建设专家库。既要有专业的要求,也要有道德品格的要求;既要有学术理论的要求,也要有实践能力的要求。二是要明确强制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事项和范围,强制进行而未进行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程序。三是对影响大,关注程度高的决策事项要进行反向论证,即进行不可行性论证,对不可行性论证进行全面合理评估,综合正向论证作出更为理想的决定。(二)通过改变模式保障专家论证的权威性。专家参与行政决策履行自身的职责,付出了一定的努力,提出了具有专业性的意见建议,这种努力应当得到尊重,而不能只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依瓢画葫芦”,将其形式化。专家交出了成果,应当有权知道这个成果的命运,即要清楚这个成果是否得以采用,或部分得以采用,或不予以采用。(三)通过细化规则保障专家权责的一致性。鉴于目前我国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对于专家论证的规定过于原则或尚处于空白状态,致使专家在论证过程中的权利不清晰且保障不足,工作状态难以激发,难以充分发挥专家的水平和能力。另外,对专家责任的追究也处于虚化状况,专家对参与行政决策的行为不用负责任,则很容易导致专家滥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违背设计专家论证制度的初衷。因此,必须要明确专家在决策论证过程中的的权责关系,规范好专家的论证行为,实现其应有的价值。
域外流域立法的经验与启示——基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考量
曹海晶,杨永海在《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以国家法律形式为特定流域的立法,是以水资源保护开发为中心的开创性立法。基于环境资源的共同自然属性,借鉴域外流域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域外流域立法经验,《长江保护法》立法可以从中获得三个维度的启示:一是树立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理念。各国流域立法大体经历了从单一规范水资源演变为全盘考虑流域所有环境资源要素的过程,逐步强调流域保护开发与流域社会、经济、环境的和谐共生关系,从流域综合生态系统角度进行整体功能的管理。我们应运用多学科知识与方法,政府、企业和个人等多主体参与,综合考量环境、经济和社会价值,把长江大保护纳入长江流域综合生态系统中来进行立法;二是为长江大保护引入市场机制。各国流域立法在注重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同时,逐步建立流域资源保护开发的市场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使得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通过公私协作的方式进行责任共担、风险分担,是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基于“污染者负担”原则,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将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的使用、污染、补偿、恢复等纳入到一个可持续的生态循环。三是扩大长江大保护的公众参与。为了弥补集中管理体制下决策管理内部化以至于使公众参与减少、地方投资积极性下降、对用户需求及变动缺乏及时调整措施等弊端,各国流域立法都注重民主协商机制的建设,如澳大利亚的“土地关爱计划”就是倡导公众参与的典型案例。《长江保护法》的起草、审议、落实等都要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形式,保障其表达权、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确保人民的长江一江清水推动长江大保护更需要公众参与,《长江保护法》在立法全过程都要注重吸收最广大公众的参与,倾听其建议,在长江大保护前提下满足其需求。长江流域的政策、决策和重大项目,应该由长江流域的所有利益相关者通过民主、协商的途径解决。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和社区居民有效参与长江流域管理,保障可能受有关决策影响者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
年龄分层与第一代农民工发展——对1970年左右出生的第一代农民工调查
刘小年在《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1970年左右出生的第一代农民工,绝大多数为初中文化,正处盛年,上有老下有小、是家庭的支柱,职业经历长足发展,普遍经济条件较好、在城镇拥有商品房,在生活中多与亲友熟人互动,对社区体制内活动参与较低。总体上,他们不是流行观点宣传的社会负担,而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的可依赖力量。调查发现:一是第一代农民工并非都像流行观点描述的那样年老面临养老困境,而是其内部存在明显的年龄分层,并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发展状态的差别。二是与对第一代农民工年龄分层现象的发现相应,除需要重视50、60后农民工养老问题外,需要重视如何进一步发挥70后农民工的作用的问题。鉴于这些农民工正值盛年、职业发展较好、经济能力较强,虽然有许多人在城镇购房、但仍不忘农村老家、不愿意将户口迁入城镇,因此,有必要专门研究如何利用这类农民工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三是调查到的1970年左右出生的第一代农民工面临养家糊口、稳定职业发展等需求,应该根据他们的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支持。四是调查到的1970年左右出生的第一代农民工与50后、60后第一代农民工不同,大多数在城镇购房生活,没有返乡养老的计划,同时也不愿意将户口迁入城镇;需要创新以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与居住为基本条件、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城镇化政策;70后农民工在农村长大,对农村有较深厚的感情,在农村也有现实的利益,如何在物质与精神上形成这批农民工迁入城镇的足够动力,需要有创新思路。五是被调查的农民工在社区参与上与所有农民工一样,都有参与程度低的问题,同时也有自己的个性,即与新生代有事主动找政府不一样,他们是有事被动找政府。如何调动第一代农民工社区参与的积极性,逐步改变这种被动参与状态,提升社区参与程度,需要针对性的想办法。
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卷化”与行政权运行逻辑
韩雪在《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3期撰文指出,“内卷化”已经成为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障碍。“内卷化”具体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基层自治培育的不断努力与自治性功能弱化之间的悖论;二是基层治理中权力的弥散化与权威弱化及功能性不足之间的悖论。“内卷化”微观运行的基础是权力共生网络,依凭权力共生网络可以建构三种权力行动逻辑。支配—适应、协同—合作逻辑下,行政权力的运行仍体现了管控型和分利型取向,在政府—市场—社会三方互动的现实情境中,政府依然是强有力的推手,行政主导的权力冲动依然存在。我们期望行政权力在建构治理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程序设置,培育和包容社会行动者的有序参与,协调社会行动,将纵向单链式的资源分配转变为横向多层弹性的资源调配模式,以此支撑基层治理创新的内生性需求,使行政权力的运行向着政府蕴育并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协调—整合逻辑转型。借助精密的科技和现代化的理念,通过开放式决策、公示听证、协议、项目制、凭单制、保险等弹性灵活的手段,扩大社会行动者的有序自主参与,实现基层事物的多方共治。协调—整合逻辑强调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功能性分化与衔接,政府和社会组织相互孕育,互相汲养,彼此和谐共生。旨在重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功能性关系,政府让度的空间内,通过资源分配,使社会组织取得对公共事物治理的资源支配与转换的权力,在社会组织发育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培育、扶持,引导其良性发展,社会组织在自律基础上的良性发展,也将政府从治理的困境中解救出来,最终发展为平等协作的共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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