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认罪认罚50讲(文字稿)
认罪认罚的平等,其实就是法律的平等。认罪认罚无禁区,其实是法治的无禁区。而只有没有禁区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
你好,这里是刘哲说法,我是刘哲,今天是认罪认罚50讲的第6讲。
今天我们讲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
认罪认罚可以导致从宽,这是它的显见价值,这也是一般人对认罪认罚的期待和理解。而从宽又是一种鼓励和吸引力,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这种更加精简的司法诉讼方式,从而减少二审、重审和再审等程序反复,进而提高司法效率和办案质量。
在刑罚从宽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在羁押措施上体现程序从宽,甚至可以考虑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从而进一步减少短期自由刑的危害,帮助犯罪嫌疑人尽早复归社会。
当然这些都是从宽,所以很多人会将认罪认罚与从宽捆绑在一起,而且从官方的文件中也始终将两者连在一起称之为“认罪认罚从宽”,但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认罪认罚并非必然从宽,只是可以从宽。
有时候认罪认罚也从宽不了,比如最大恶极,需要处以极刑的,没法从宽,有些时候到了刑档了,不认罚也是十年,认罚也只能是十年,一般法院也很少会层报最高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这就好像认罪认罚没有什么用了?有些司法人员借此对认罪认罚提出质疑,认为认罪认罚有局限性。而有些呢,因为无法从宽,就干脆不再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再签具结书,不按照认罪认罚的方式审理,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态度于不顾。
这其实也暴露了一种司法功利主义,误认为认罪认罚只是功利的获取从宽处罚的一种方式,如果无法获取从宽结果,认罪认罚就完全失去了意义。
好像认罪认罚与从宽只是一种交换关系,如果换不到从宽就没有意义了。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狭隘的理解,事实上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并没有那么功利,并没有说认罪认罚就一定要获得从宽,如果从宽不了,就不认了。
当然这种情况也不是没有,但是很多还是真诚的愿意接受处罚,至于从宽幅度或者是否从宽,并不是他们唯一的考量。
这是因为在从宽之外,认罪认罚还有更深层次的终极价值。
1.忏悔
忏悔这个概念以往都是在宗教领域,将自己的罪行讲出来是为了得到宽恕。实际上,从心理上,这也是一种解脱。
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道德律令。不需要司法机关追究,他自己无时无刻不在谴责自己。因为犯没犯罪他们自己最清楚。
而很多犯罪都是自然犯,像杀人、抢劫、强奸这些犯罪的历史,几乎与人类社会一样古老。不需要记录在法律文本上,早已融入了伦理道德体系之中,并成为人们的潜意识。
每个人都知道这就是犯罪,刑法中相当大的比例就是这种自然犯,人们对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都非常清楚,只要自己干了,自己就先给自己定罪了。
虽然也试图给自己找一些借口为自己开脱,但是往往不会受到潜意识的原谅。所以即使很多年过去了,有些人还会因此做噩梦,在噩梦中罪行会重演,自己会受到惩罚,而这种惩罚有时如同地狱般阴森可怕。
所以当很多年后当侦查人员找到自己的时候,反而会有一种解脱感,有时候甚至会说:你们终于找到我啦。往往在最初的供述中会和盘托出,然后会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因为诉讼程序对他们来说就是真实惩罚的开始,而现实的惩罚会减轻内心的惩罚,让内心重归平静。
所以认罪认罚对犯罪的人是一种忏悔和精神解脱。不仅把事情说出来,而且坦然接受司法机关对自己的惩处,在他们心里的想法就是这是我罪有应得的,这是报应。
当自己认罪认罚之后,自己对自己也就有了交代,对当年的罪行已经付出了代价,所以内心也无需再进行自我折磨了,这实际上是一种与内心和解的过程。
对于道德感比较强、心理压力比较大的人,如果长期得不到忏悔,精神甚至都有可能被压垮,导致精神失常和崩溃。
因此,认罪认罚对于这些人实际上是一种解脱的机会,这本身就非常有意义,是否从宽并不会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那些计较如何从宽的人,往往是还没有彻底的放下,还只是对接受惩罚怀有一种侥幸的心里。
而那些固执的以为,没有从宽就不是认罪认罚的司法人员也没有真正理解认罪认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内心的真正意义。
这个时候的认罪认罚实际上是以司法机关的名义承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忏悔,是一种官方的正式认可,只要认可了精神解脱的效果就实现了,认可才是关键,从宽并不是关键。
2.善意
除了忏悔,认罪认罚的态度也是在释放善意,表明自己不是天生的坏人。
这也是忏悔本身的含义,表明自己还心中还有道德律令,还能够认识到罪行,与那些冥顽不化,从犯罪中还能得到快感的邪恶之人是不同的。
而认罪认罚是一个公开的机会,能够宣示出这些内心的道德主张,虽然犯了罪,但还是极力想做一个诚实的人、敢作敢当的人、知羞耻的人,也就是在道德上仍然还有要求的人。
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罪,就将他一棍子打死,完全无视这些善意的态度和转变,不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改恶从善的机会。
这种拒绝和排斥,实际上是在法律审判之外,还进行一轮道德审判。这其实是司法官自身的道德优越感在作祟,通过否定别人,来展现自己的优越。通过不给别人展现善意的机会,来体现自己的嫉恶如仇。
但这就完全背离了认罪认罚和司法功能的本质,司法的功能不仅是惩罚,更在于让人心服口服,进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认罪认罚就是心服口服,就是通过自己的行为展现对法律的敬畏,就是司法效果的最好体现。
也对司法的功能有着良好的展示作用,通过自己现身做法,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进而让其他公民更加敬畏法律、信服司法机关,从而强化对法律的信仰,遵纪守法,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所展现的善意,就是认罪认罚的最大收获,因为法律的目的不是隔离和消灭,终究是复归于社会。而这份善意的展示和承接,正是复归和融合的开始。
而且这份善意是双向的,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善意宣誓,也有从宽的善意回馈,即使无法从宽,也有对善意的认可和承接,只要我们能够接住这份善意,这份善意的力量就会在社会网络中产生涟漪。影响自己的狱友,让他们也及早认罪认罚,让他们的亲友感受到家人没有受到冤枉,让被害人感到一丝宽慰,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甚至让在逃的人也能够及早归案。
而这份善意的表达,在不图从宽作为回馈的时候就更加显得真诚和珍贵,更是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和珍惜,而不是完全不予认可,那样就浪费了一次善意。虽然认罪认罚的善意不一定会得到从宽的实际鼓励,但它还是可以从狱警的态度、狱友的态度、司法人员的态度、被害人的态度、家人的态度甚至的公众态度中感受到一丝尊重,而尊重对人来说十分重要,即使仍然要面对死刑,那么在等待死刑这个过程也会让自己好受一点,而作为社会动物的人来说这也是十分重要的。
3.弥合
认罪认罚的态度,真诚的歉意、忏悔,尽其所能的赔偿,即使被害人和家属仍然不能原谅和释怀,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这要比狡辩、不屑,甚至倒打一耙要强得多。
这是社会关系修复和弥合的开始,所谓杀人不过头点地。被害人会在想,犯罪的人接受了应有的惩罚,当然这是他罪有应得的,而且这个人终于认头了,他忏悔了、道歉了,因此内心仇恨的火焰好像也就没有那么炙热了。
希望看到的报应兑现了,犯罪人的态度甚至超出了预期,还能说什么呢?司法机关替自己解决了正义,这个事就翻篇吧,还是得继续生活。
当然仍然还有部分的被害人,秉持以眼还眼、以命偿命的血亲复仇心态,还不能完全平静。但这是现代社会,暴力就是被国家垄断,而且少杀慎杀是趋势,不是每个杀人犯都要被枪毙,刑罚不是按照个别人的价值观设立了。
他们的不满意并不是对被告人的态度不满意,其实是对现代刑事制度不满意。
认罪认罚和司法制度无法迁就这种不满意,这是感性的偏见对理性制度的不满意。
但是即使如此,真诚的认罪认罚所释放的善意和悔意还是会对极端的情绪有抚慰作用。在法庭审判上,面对过激的言语和愤怒的谴责,被告人始终都能诚恳和谦卑的应对,即使对再不满的被害人也都会或多或少会产生抚慰的效果。而这个抚慰,是刑罚和司法程序也无法替代的。
4.平等
对重罪的人,甚至罪大恶极的人也能够体现认罪认罚原则,才能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让人相信认罪认罚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它的接受和认可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司法机关是不能随意剥夺的,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让人信服。
不能为了追求死刑的结果,就任意剥夺认罪认罚的适用,何况在被告人也能够接受死刑结果的情况下,就更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这种拒绝不仅是在追求极刑,也是追求对被告人的道德审判和羞辱。这其实不是在拒绝认罪认罚,而是在拒绝被被告人忏悔和展示善意的机会。而这并不是法治思维。
认罪认罚并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它是法律以制度形式接受忏悔和善意的机制,对每个人都适用,才能让每个人都相信。
法治绝不是对一部分人讲,而对另一部分人不讲,不是想讲就讲,不想讲就不讲,不是有时候讲有时候就不讲,有些事讲有些事就不讲,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法治。
法治的本质就是无差别性、平等性和彻底性。
认罪认罚的平等,其实就是法律的平等。认罪认罚无禁区,其实是法治的无禁区。
而只有没有禁区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
思考题:你觉得什么是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期待你的答案。
谢谢大家的收听,我是刘哲,认罪认罚50讲咱们下周见。
主讲人: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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