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哲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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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草除根”:株连说的社会心理

通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发现,主张前科株连的人具有一定的比例,而且他们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他们理论的核心就是安全感可以压倒他人的权利,说白了就是要“斩草除根”。他们明知前科子女是无辜的,即使部分受惠于犯罪所得也未必能够证明他们有危害社会的可能,也就是说没有几个子女要为了父母的有罪而报复社会,更不要说大部分子女自己其实没有从父母犯罪中获得任何利益,只有连带的耻辱和灾难,但是他们仍然认为为了社会的安全可以将这些子女们的利益牺牲掉。为了确保绝对的安全不要让他们从事体制内的工作,尤其是重要岗位和行业,甚至不让他们接受更好的教育,即使他们品学兼优。即使所有的邻居和同学都可以证明,他是一个非常好的学生和青年,他的品德高尚,甚至见义勇为,他聪敏勤奋可以成为国家栋梁。但是有一部分人认为为了社会的安全,也还是要把他们排斥在外。不能考察一下这些子女本人的情况么,他们是他们,他们的父母是他们的父母,不应该完全划等号。株连说的主张者会板起面孔说,那绝对不行,这些岗位和受教育机会这么稀缺而重要,我们不能冒任何风险。既然他的父母犯了罪,谁敢担保他的子女不会犯罪呢。虽然现在品学兼优,装出来的也有可能,怎么能保障他们翅膀硬了不会原形毕露,绝对不行,绝对不行。他们是妖怪么,还原形毕露,好像有一个特定的基因,会让他们长出青面獠牙。他们是人。人的成长,由内因和外因的作用,但主要是看内因。父母有问题,并不必然导致子女有问题,正确看待父母的问题反而可以获得成长。舜的故事就能说明一些问题。舜从小受父亲瞽叟、后母和后母所生之子象的迫害,屡经磨难,仍和善相对,孝敬父母,爱护异母弟弟象,故深得百姓赞誉。最终尧把帝位禅让给舜。舜的父亲想害死他,连续多次实施了杀人未遂的行为,这明显是犯罪。但是舜并没有像他的父亲一样,变得有其父亲必有其子,反而成长为伟大的人格。大禹的例子也是一样。他的父亲没有搞好治水工作,类似于犯了渎职类的犯罪被处死了。但是他被株连了么?并没有。他反而被安排同样的岗位,也就是还是在体制之内,反而最终搞好了父亲未竟的事业。这说明什么问题?父亲搞不好,并不等于儿子也搞不好。父亲的教训可能是儿子想要搞好的心理动机,也就是要争一口气。那些前科子女都有一种争一口气的心理,这个动机可以成为一种巨大的成长动力。因为如果这个前科子女已经有一个无形的劣势,根本不需要株连,他在社会上立足先天的就已经矮人一头了。别人你问你爹是干嘛呢?你回答我爹进去了,这是什么样的心境,别人又是什么样的眼神。即使不明确排斥,找工作就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因为毕竟没有不透风的墙,总会有人潜移默化的打听到别人的隐私而当作八卦到处传播。找对象的时候容易么,这事根本是瞒不住的,而且从道义上也不应该瞒。即使姑娘同意,家里人会不会愿意。人家会说,前科影响三代呢。也确实,有些前科株连的影响就写到直系血亲犯罪,而没有限定为父母,但从实际执行上来说就是三代。刚才说的还是潜移默化的影响,如果再来个正式的影响。他们这确实是在别人伤口上撒盐。而且也确实没有从给别人一个展示和证明自己的机会,甚至考察的机会都没有。不管什么工作,最终你还是看本人吧,你看他爹怎么样,这是一个主要的问题么?他爹很能干,很优秀,就能证明自己儿子优秀么?相反他爹犯了错误,就能证明他儿子一定犯错误么?即使有一定的可能,那我们能不能通过一些更为详细的审查、考察,让我们来观察子女本人看看他们到底怎么样,而不是一棒子打死。前科株连最大的问题,就是不管子女本人怎么样而一棒子打死。这样就完全抹杀了奋斗的价值。株连说支持者尽量对株连实际效果轻描淡写,他们说你不就是不找体制内什么工作么,那么多工作干什么不行。服刑时受到影响,你避开这个时间段就行了吧,但高考能避开么?这要是缓刑好几年,往哪里避开。事实上,现在前科株连制度有一定扩大化的趋势,也就是他并不仅仅限于直系血亲,有些时候连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都不行。前些年,有报道称有人公务员考试第一名,但因为其舅舅犯法,也没有被录取,最后提出行政诉讼,也没有告赢。这个范围就更大,有可能涉及到我们每一个人。这就是“斩草除根”极端的效应会让寸草不生。“斩草除根”的目的是获得一个绝对的安全。但其实不是这样的。那些真正犯罪的人,很有可能他们的父母根本就没犯过罪。有极端思想的人,他的父母只是普普通通的人。这个你光看父母是看不出来的。所以你看起来,这前科子女排斥掉就以为安全了,其实并不是。你要确保安全,你要重点审查他的本人。你可以审查他的父母情况,但那只是参考,而不应是一票否决。父母没问题,但本人有问题,就不应该要。相反父母有问题,但本人没问题,你凭什么不要呢?“斩草除根”初衷有一定道理,但是方式和逻辑却有着极大的问题,根本没有找到问题的点上。“斩草除根”更大的问题是违背了法治的精神。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强调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刑法只要求成年人犯罪才履行前科报告义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子女对非本人的前科履行报告义务。事实上,刑法经过修改甚至都免除了未成年犯的前科报告义务,这里的未成年犯是指未成年时犯下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即使后来成年了也无需进行报告。既然未成年人本人犯罪都无需报告。那么凭什么让未成年人报告非本人的罪行,也就是其亲属的罪行?虽然其已经成年了,但这可能就是其未成年时父母犯下的罪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不是更加不应该么?不管怎么说,一个人都没有义务报告任何非本人的罪行,这不关他的事。这不是法定义务,任何强迫别人报告非本人罪行的规定都是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其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规定,以及有可能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和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因为这有可能通过暴露父母前科的方式使其本人受教育权和劳动权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所以“斩草除根”支持者从本质上是反法治的。他们为了自身的安全,不惜剥夺别人法定权利的做法是践踏依宪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如果认为“斩草除根”十分合理、十分必要,那也应该按照法治原则和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渠道进行。也就是维护社会安全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也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因为这种权利和安全之间的重大利益平衡应该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而不是由个别单位和行业自行其是,已经进行且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应该及时自行废止。依法治国,当然要依据法律和法定程序进行,而不是将宪法和法律放在一边,然后自己另搞一套。也就是要想限定前科子女权利的,也要通过设定法律的方式进行限定,同时还要设置必要的限制程序和救济程序。而不是自己觉得有道理就给限定了。但是我不认为任何这样的法律草案有可能被通过。我也不认为任何所谓“斩草除根”支持者有胆量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案。他们都只是一些在暗处说狠话的人,根本不敢走到有阳光的地方。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司法内卷化公诉人应回归出庭主业员额制循环问题【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捕后不诉是问题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应不应该下去入额?
202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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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应回归出庭主业

庭前的活干得太多了,延伸的职责越来越多,我们走得太远,有时候可能都忘了来时的路。这个来时的路是出庭公诉,公诉人公诉人就是从这来的。不仅仅是公诉人,检察官这个职业也是从代表国家出庭公诉开始的,这是这份职业的本源,出庭公诉是检察官的根和魂。如果丢了根和魂,那一定会本末倒置。不仅离审判中心越来越远,也离我们的职业的原点越来越远,或者说越来越不像一个公诉人了。很多公诉人有多长时间没有好好出过一次庭了,习惯了用手机出庭、远程出庭、5分钟出庭,不质证、不辩论、无争议、无悬念,也无激情。现场旁听庭审越来越难,直播庭审很少涉猎敏感复杂案件,这样自然保护了公诉人,使其中的闪失、口误、生硬、机械和沉闷不为外界知悉,但也必然失去了关注所带来的压力,由压力所带来的动力。我一直认为压力是最好的老师。没有关注就没有压力,好坏都一样,出得怎么样都不影响审判结果的化,谁还会认真呢?这不仅仅是出庭那一瞬间的不认真。这个涉及到整个公诉和批捕审查的诉讼流程。如果不需要充分的证明,详细的分辨就能够定罪的化,那侦查、批捕和起诉的认真岂不都成了徒劳和较劲了?为什么要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就是要倒逼整个诉讼链条认真起来啊。现在作为庭审实质化的中心场域不关注庭审实质化,法官经常让检察官上调量刑建议,建议检察官指控更重的罪名,有些调取的证据不开庭就下判,以庭审直播的方式推动庭审公开的努力走走停停,满足于数量而忽视质量,满足于民事而忽视民事,满足于简单而回避了复杂疑难,量很大,但真正想看的没有。更有甚者是很多刑事案件的庭审直播就没有回看功能,但是我们知道大部分白天都要上班,是不太可能用工作时间看庭审的,往往都是业余时间看看回放,也是关注。但是如果没有回看功能的化,实际上就让大部分看不着。让大部分看不着,那不就跟不让看也查不了多少么?这虽然是一个技术问题,但其实也是在回避或者说现实庭审公开的范围和可能性。而重大复杂敏感的刑事案件直播就更是看不到了,而看现场又是更加不现实的。这样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出庭公诉整体上的关注机会减少了,关注度也就下降了。不是大家真的不关注了,而是关注不着了。虽然风波少了,但其实这里可能隐藏着更大的风暴。因为小的问题,小的缺点,没有人给你指出来了,你也不知道改正,而且在缺少关注的情况下,认真程度在下降,这必然影响整个的案件质量。这个质量的影响将是全链条和系统性的,大家都不用那么紧张了嘛,即使律师有点意见,但是煽不起什么风浪来,因为没有出庭影像的直观信息,他说得在严重,外界还是无法感受到,无法充分引起共鸣。这样我们就失去了一个问题反馈机制,这就像一个神经反馈链条,我们对风险不敏感了,变得无所谓了,这样就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案件质量的要求。这样长期下来,就容易积累系统性的案件质量风险,当庭审实质化的风再次刮起来,就有可能要翻出一批问题,这些问题就是通过闭门化开庭这种方式悟出来的,是很难放到台面上说的,当初也是不想放到台面上来。庭审不实质化,出庭不受关注和重视,最大的危害就是让一些不能上台面的因素左右了案件。这些不能上台面的因素放在庭审公开化、实质化的阳光杀毒剂之下,是没有立足空间的。而面对庭审实质化的出庭实质化也不可能容得下这些上不了台面的东西存在,公诉人知道这些是他们在法庭上无法承受得了的东西,他们以庭审实质化的借口也比较容易抵抗掉一大部分,剩下的由庭审消灭掉。这样虽然麻烦,成本高,容易产生舆情风险,但从长远上更安全,而且所谓的舆情风险某种意义上其实舆论解读,要诉诸公论的话大家都得掂量掂量。这种外部的不关注、不重视,时间长了就会演变为内部的不关注、不重视。原来重视过一段,那是因为要共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应对庭审实质化,后来发现还不如我们重视呢,自然积极性就提不起来。而且延伸的职能要求越来越多,提前介入、认罪认罚、听证、诉源治理,有监督类、有治理类、有引导类、有配合类、有化解类,这些更多的是案头的工作,外延性、前瞻性的工作。说实在的,这些工作其实也取得不少成效,化解了不少矛盾、挽回了不少损失,也让刑事司法更加轻缓,是有利于诉讼效率的,也减轻了审判的负担,虽然给公诉人增加了不少负担。这些工作的结果之一就是让出庭的难度系数大幅度下降,这是客观的,也是好事。我们不能为了锻炼队伍而制造庭审风险吧,这样也是不负责任的。我们降低庭审的难度和风险是降低整个诉讼成本,让法庭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来。但遗憾的是,这个节约出来的成本其实并没有放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上来,与之相反的是这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反而通过种种方式回避了庭审实质化和公开化的要求,其难度系数人为的也降低了。也就是该复杂的没有复杂起来,该实质化的没有做到位,该公开该直播的没有充分落实,这就导致这些大庭的压力好像降低了,但这个降低留下了不少隐患。而隐患只能被暂时掩盖,迟早还是会找回来的。不仅是这些大庭,还有一些虽然认罪,但还是有一些辩解的庭,有时候回避掉辩解,或者应对不足,虽然下判但后续仍然不能消停。所谓案结事不了。诉讼模式和办案模式的变化,让公诉人习惯于在将矛盾消化于庭前,面对庭上的矛盾反而应对不足,或者说在审查的时候就缺少应对意识,庭审准备不足。这个准备不一定每次都用得上,但应该备上,有备无患。这些都是压力下形成的出庭经验,是实战积累的经验。但是公诉人越来越失去这些硬碰硬的机会,或者即使有我们也没有这种硬碰硬的感觉,没有内外部形成舆论场的压力,即使一点疏漏都可能放大压力逼着你,自然紧张不起来。这种温吞水似的出庭环境,让公诉人正在失去敏感性、抗压力和应变能力。但是我认为庭审实质化的风暴迟早还是回来,因为这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希望风暴到来的这一天,更多的公诉人能够准备好了。为了不至在风暴中跌倒,公诉人应该未雨绸缪,应该有意识的回归出庭主业,不是人为制造矛盾,但要尽量预判风险,该说尽量说到位,该准备的尽量准备得充分一点,把出庭当做最重要的看家本领来训练,这是主业不是辅业,要守住检察职业的根和魂。事实上,公众对你的评价仍然是基于主业的评价而不是辅业的评价。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公诉人需要有一种忧患意识。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司法内卷化【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员额制循环问题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捕后不诉是问题么?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应不应该下去入额?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干与不干一个样?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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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不诉是问题么?

捕后不诉不一定是问题,但是将捕后不诉一律当作问题的观念确是一个问题。我们说少捕慎诉慎押贯通性理解当然应该捕诉押都相应的减少,这也是与轻罪为主体的犯罪结构是吻合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捕和诉的功能存在一定的差别,一个具有保障性,一个具有结论性。而且它们所处的阶段也不同,中间还间隔很长时间的侦查时期,这期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变化。比如在审查逮捕阶段,嫌疑人既不认罪、也不赔偿,既不赔偿、也无谅解,这种情况下哪能轻易做出不批捕决定。可以说此时的逮捕就是非常适当,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也体现了对于轻罪不要一味从宽的要求。但是此时从严,采取逮捕措施,并不意味着案子就一直这样走下去了,或者说检察官就不再做任何工作。相反,检察官还要做大量的教育转化和追赃挽损的工作,侦查人员也会后续的侦查环节配合检察官做这方面的工作,此时这也是侦查本身的一部分内容。当然这些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时间,不是审查逮捕这几天就能立即完成的。因此很有可能的是,在审查逮捕阶段虽然做了工作,但是嫌疑人还没想通,态度并未转变,因此的逮捕决定是客观的和审慎的。但是在捕后的侦查阶段,更多的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很多工作逐渐显现了作用,嫌疑人及其家属也已经开展了很多和解和赔偿工作,此时很可能迎来一个办案成果的收获期。也就是在审查逮捕埋下的种子,此时开花结果了,有了态度实质性的转变,有了认罪悔罪的实质动作,比如和解、谅解、赔偿、退赃等等。这些是情节的一个重要变化,最重要的通过这些客观的情节变化,也反映了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其复归社会风险的降低。综合评判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就更容易得出不起诉的结论。此时可能起诉反而是不适当了,等于是给认罪悔罪泼了一盆冷水,这也不利于教育挽救的示范效应,此时做出的不起诉可以说是一种顺势而为,是非常自然的一件事。对于这种案件,当初的捕也是合理的,现在的不诉也是非常合理的,加在一次的捕后不诉又有何不可。主张少捕慎诉慎押就认为既然不诉就应不捕,这不是与一味从宽或者一味从严不是一样的机械荒谬么?这是只看到了政策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政策的另一个方面;是只看到了静态的标准,忽视了动态的变化;也是严重混淆了捕和诉的功能,将其混为一谈。事实上,如果否定所有的捕后不诉就会带来一个结果,那就是逮捕之后就不再做任何工作了,你不认罪才好的,你爱赔偿不赔偿,也不用教育转化,也不用延期退补了事,最终判重刑实刑是你活该,反而还提高了效率,省了不少事。但是很多时候是检察官于心不忍,觉得能挽救一下还是挽救挽救吧,做做思想工作,也许就想通了,一旦做了不起诉,就少判了一个前科,一个人的人生就有了很大的不同了。这些检察官之所以愿意费事,其实就是因为他们没有把自己办的案子仅仅当作案子,而是当作别人的人生。只要他们稍微的放松一下,一个人就很容易诉了判了,一辈子背上前科了。此时的捕后不诉是什么?此时的捕后不诉是一种能挽救一个是一个的人性司法精神。此时否定捕后不诉,不是否定一个逮捕质量,是否定了这种人性的司法精神。这次是在用低层次的司法标准来否定高层次的司法标准。高层次的司法标准可能就是需要耗费一点时间,就可能要导致前后的情节发生一些变化,这个变化的情节是我们主动推动的,是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的善意之举。但这种善意之举并非受到善待。这是因为他们缺少一份了解之同情。机械执法绝非藏于外部,也藏于内部。我们对于对司法质量的把握上、指标评判上,有时也缺少对背后原因的深层次理解,自然的我们也就很难把握住司法规律,甚至是背离司法规律。不是说捕后不诉都是好的,肯定也有该不捕没有不捕,逮捕质量不高的,但它们是不是捕后不诉的主流。我个人感觉这并不是主流。主流还是通过做工作之后的主动变化,而这是正向的,是应该充分鼓励的,是体现能动司法、为民司法的,最起码是努力追赃挽损了。追赃挽损这种事你不努力做怎么会自然而然就有,而你不做那被害人的利益如何保障?如果连这个都要否定了,那被害人的利益谁来保障,保障还保障出毛病了?有人也会说,你不捕也可以追赃啊?我反问一句,怎么追?再说了,他不认罪,不悔罪,我怎么能够确定其人身危害性降低,他再犯罪怎么办,他进一步隐匿财产怎么办?所谓的权利保障不是感情泛滥。不是怎么着,我都要给你轻缓,你要争取轻缓,当然要拿出一个态度。而且你只有你态度的变化和实际的行为变化才能体现出你人身危险性的降低,才有可能促使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轻缓化处理。这是有一定对应关系的。而且逮捕也不是永久性,羁押状态是可以随时根据情节变化进行调整的,情节发生实质变化的,可以及时改变强制措施。我们关注捕后不诉,要关注那些真正逮捕质量不高的案件,而不应进行一概否定。对这种否定,我们要搞否定之否定。捕后不诉其实是一种中性的司法现象,是不能直接得出任何结论的。一定要通过具体判断的方式才进行确认。事实上,类似的司法现象还有很多,都不应当直接得出否定性结论。而是应该分区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判断。当然具体性判断,虽然不如数据性判断效率高,而且成本也很大,但它可以帮助我们找准问题,避免误伤。误伤对司法积极性的挫伤是立竿见影的,一旦挫伤想挽回可就难了。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司法内卷化【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员额制循环问题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应不应该下去入额?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干与不干一个样?宁可不被采纳也不能出尔反尔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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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内卷化

司法确实存在一种趋势,就很用力的发展和推动,却不断在发生着适得其反的现象,经常是背离了当初的目标,甚至是走上一条与当初目标恰恰相反的道路,给人了一种内卷的感觉。司法责任制从责任制沦为待遇制。司法责任制目的在于以放权促进亲历性,以亲历性提高责任心,以配套的待遇保障来稳定责任心。稳定的责任心就必然能够提供稳定的司法产品啊,这样公正就有了指望了。但是这个逻辑想得简单了,忽视了一些更加根本的东西。那就是谁能够入额的问题,以及谁决定谁能够入额的问题。在以往主诉制为导向的责任制推进过程中,往往是有权力有责任,但没待遇。主诉是纯干活。待遇是另一套解决系统,比如行政级别,那对于所有人还都是一样的。也就是你干与不干一个样。既然如此,那很多人就选择不干,不去当主诉,但主任科员、副调这些是必争的,行政职务更是想要,但是太稀缺了,因此面比较有限。因此对于相当多数的人,当时关注的还是这些行政职级的竞争,主诉这些干活岗位入不了这些人的法眼。当时很多人觉得这是主诉制的一大缺点,也就是责权利不同意,责权有了,但是没有利益。但是看来,这可能是其最大的优点。也就是司法责任制是与待遇分离的。这就是使得一些好吃懒做,不愿意干活的人,也就不愿意强主诉这个名额。而这些不愿意干活的人也有自己的上升通道和出口。因此这就成就了当时主诉制的精英化,虽然利益不多,待遇不高,但是确实都是一些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他们职级不高,也无法享受今天的自动晋升的优惠条件,但确实都是骨干力量,是实打实能干活的人。现在司法责任制的底子还是当初这些主诉。但是当年特别期盼的责权利一统一,反而却出了问题了。因为它不仅是使主诉的责权利统一了成为了员额检察官,而且它还把其他原来不屑于参与主诉制的人被迫参与进来。原来能够走的行政职级在业务部门堵死了,行政部门的职级比例也压缩了。这就使得相当大一批责任感、事业性并不是那么强,不是那么特别想干活的人,也被倒逼进来。他们来其实并不是抢责和权,这个权是办案决定权的权,他们其实不想那么累,他们只是想要走之际的待遇之路。既然把轻松的待遇之路给他们堵上了,他们就只好走艰难一点的待遇之路。很多助理抱怨的不良员额指的就是这些人,既办不了案件,却非要站在员额的岗位,最后活都转移了助理身上。这些助理可能就是当年比较年轻的主诉,由于资历的原因没有入上额,这种落差能不生气。本来司法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司法官的精英化,什么是精英,应该是有能力的,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的。但现在很多入额条件成了有年资,与领导关系好,至于责任感和事业心已经没有多人在意,能力更是通过考试面试评价不出来。那些没有入额的主诉,原来就是司法精英,现在给不是精英的人打工,帮他们伪装精英的面貌,维持精英的待遇,他们的心理哪能平衡?其实不愿意干活的员额其实也不开心,原来在其他部门是光明正大的不干活,只是努力在拼待遇,是因为入额机制的原因,让他们不得不入这个额,要不是为了待遇,他们还不愿意入呢。这种精英化的目标,反倒是使庸才堵了精英的路,占了精英的位置,而且这还不是个例。这不就是与司法责任制的目标背道而驰么?让不愿意干活的人要装起样子,让司法精英却没了司法决定权但却要给装样子的人打工。而且由于待遇这个巨大的诱惑,让装样子的不愿意腾板凳,让有能力的人反倒没了出路,让有事业感和责任心的人没了用武之地,牢骚满腹,不得不也跟着躺平。为什么责任制不能有效将精英选择出来,有效将庸才淘汰出局?为什么领导对人才就是看不准呢,谁决定让这些人入的额?这是因为办案没有能力的人,未必交往没有能力,随着时间的关系,他们可以结成更加紧密和广泛的关系网络,而且这些人员众多,在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一种相当大的力量。如果领导对他们不进行适当迁就,他们都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让领导都下不来台。而且为了待遇谁也不会承认不行,虽然不想干活,也不会说自己干不了。这样入额的人就会苦了助理。而如果这种迁就和妥协方式成为习惯,他们入额之路就很难有公平可言。没有充分的公平选择,那就会有能力但缺少钻营能力的人吃亏,最终遴选出来的人更多的不是有能力的司法精英,而是会钻营的司法庸吏,最终会破坏司法人才成长的风气,这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内卷。司法人员强力管控导致流动性丧失。司法人员流动性的丧失既有司法责任制精英筛选机制失灵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过度管控的原因。员额遴选不能有效筛选出精英,让精英反倒出路变窄,这主要是本院内部的流动性。因为上级院助理不能在本院入额的问题,上级院向下级院遴选助理的几率极具降低,而司法责任制承诺的员额逐级遴选问题,改革五年来一直也没有进行制度性的落实。这就导致上级院不再从下级院遴选人了,但却经常下派干部。这就使得基层院人员淤塞。如果有能力有才华的人既不能在本院遴选晋升,也不能通过向上级遴选,从而摆脱本院不公正的用人环境,这就使得这些优秀骨干没了出路。时间长了他们就悲观失望,在过去就导致离职率的增加。现在离职也困难了,如果在省级单位、市级单位甚至都不能在自己曾经的司法辖区内职业,这就只能跨省跨市进行执业,从而也造成了离职的困难。既然内部遴选晋升看不到希望,离职就困难重重,导致很多人被迫躺平。让本来是精英的人最后躺平,这不也是一种内卷么?案件质量高强度控制导致机械执法。司法改革都是要提高办案质量的,无论是责任制还是现在加强监督制约,目标都是好的。但是最后给别人的真实感觉却是案子办得越多问题就越多。办多错多,办少错少。问题好像都出在刑检,但却忽视了刑事检察其实承担了90%工作量的客观现实。这就导致没有人愿意多办案子,更是不愿意办刑检的案件,对案件是能躲就躲,刑检也就成了大家最不愿意去的部门。如果实在躲不开,那就是最好按照习惯做法处理,也就是还是构罪即捕、凡捕必诉的保守注意老路。这样的做法看起来是风险少了,却背离法律的最初目标,从而产生严重的机械司法现象。那些被高度监管的不捕不诉决定,干脆尽量少做或者不做,很多人办案的时候并不考虑别人的人生,因为他觉得他自己的人生好像没有多少人在意过、关心过。冷漠是谁传染的。而机械执法是很容易背离了常情常理常识的,这些看起来好像不是什么重大冤错案件,但却违背了公众的一般认知,因为数量有极大,对公平正义的损害也是巨大的。不想办错案,防止判错案,让办案的手更加的抖了,把握不住司法的标准了。如何破解这些内卷化之道,我三点建议:1.入额从资历模式向能力模式转变既然司法责任制是在筛选精英,那就必须把能力要素排在首位,不能过度讲究论资排辈,无论在任何层级的司法机关,只要满足很必要的年龄和办案年限就具备入额的基本条件。正科满几年,一级助理满几年,都没有那么的重要,能力和责任心才是最重要的。同时,入额决定要避免本地司法机关一家确定,应该上提决定层级,从而避免用人唯亲的问题。2.司法人员流动制度化对于逐级遴选员额要制定制度性的安排,确保每年上级院都能够遴选下级院的员额。在员额之外应该允许上级院恢复遴选助理,在渴望改变用人环境的人能够有机会缓一缓环境。这些人员的流动,有利于给基层司法人员必要的希望。在离职问题上,应该允许必要的人员流动,在法律共同体的框架下应该进行整体的考虑,不能过于狭隘,限制在小圈子里,避免打击面过宽,应该给予必要的空间。3.司法管理要遵循基本的司法原则管理的基础不应是猜忌和怀疑,而应该是放权和信任,能够容错,不应该以一点错误就否定所有。而且在司法监督制约的时候,要遵循必要的司法原则。比如复查工作要纳入案件化办理,应该通过案管分案,在统一办案系统内办理,并要进行归档。在复查的过程中要遵守必要的程序,在复查审查的过程中应该举行必要的听证会,从而保证司法监督制约工作的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以不公开的方法批评公开的方法,以不透明的方式否定透明的方式,是难以实现公正的。司法的内卷化,其实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是不能从容面对新的需求和趋势,从而产生过犹不及的现象。破解之路就是在于,突出的强调管理上的程序正义和制度理性,让司法的归司法,让行政的归行政。什么时候司法真正像司法,司法官真正像司法官,司法才能真正的舒展开来。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员额制循环问题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应不应该下去入额?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干与不干一个样?宁可不被采纳也不能出尔反尔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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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可不被采纳也不能出尔反尔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的法官会认为量刑建议量的轻了建议往上调,这往往让检察官犯难。调吧,被告人肯定不情愿,也显得检察官出尔反尔;不调吧,法官有可能不采纳,这样的话量刑建议采纳率就低了。检察官为此陷入两难境地,到底怎么办呢?我的观点就是宁可不被采纳,也不能出尔反尔。出尔反尔是信用问题,调整得多了,以后谁还信你,以后的工作还怎么开展?这是长远的。量刑建议不采纳就不采纳吧,你要心里有底就该抗诉抗诉。当然我们也知道也不可能都抗诉,但可以抓一些典型抗几件。如果改动幅度不大,就宁可忍了,不抗了,也不能为了一点采纳率牺牲长期的信用。因为司法工作靠的就是一个公信力,没有公信力则寸步难行。没有公信力就意味着以后的案件教育转化的难度更大,嫌疑人以后轻易不愿意相信了,为了让别人继续相信就必须要付出更大司法成本。而这种成本是持续信的,因为可信度降低了是极难挽回的。这种持续的高额司法成本与可能获得的有限的采纳率来讲是得不偿失的。而且即使暂时签了具结书,也不一定稳定,庭审反悔,或者判决后反悔的可能性增大。因为既然检察官都出尔反尔过又怎么能怪得了被告人出尔反尔呢?这是不讲信用的传导效应,是不诚信激发了对方的不诚信,不能坦诚的面对,心里都在打着算盘,这就导致认罪认罚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不仅进一步增加了诉讼成本,也消耗了大量的司法效率,让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的效力落空。而且从长远来看,会使当事人看低了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为书面数据的具结书,在辩护人见证下签的字,怎么能检察机关单方面说调整就调整呢?如果要调整的话,应该有一些切实的理由吧,必须有新的罪名和事实。在事实情节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何说变就变,那这个检察机关书面出具量刑建议的效力何在,公权力的自我约束性何在?当然检察官可以说这是法官的意思。但是法官的意思其实就更不对了。如果是法官的意思,那就意味着被告人不接受也得接受呗,因为你不接受法官也要重判啊。那这个新的量刑建议不就成了城下之盟,虽然检察官并没有威胁和引诱,但是法官希望重判的意图不是有可怕的威信么?它的可怕之处在于什么?在于无从辩护,让辩护失去事宜。将要上调的量刑建议成了欲加之罪。它的本质其实是法官创造了一个控方立场,因为求刑权是控方立场,在现有的量刑建议之上就是在现有求刑立场追求更重的刑罚,这是比控方立场还控方立场。而这个创设出来的控方立场的裁判者仍是法官自己,也就是法官在这个上调量刑建议的动议中自诉自审,逾越了控审分离的红线。这让被告人如果抵抗如何拒绝。即使签订了新的具结书,同意了法官动议的上调后的量刑建议,肯定也是心不甘情不愿的,也难怪的反悔上诉的情形增加了。这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反悔在先,虽然这是在法官的动议之后的反悔,但是也难以掩盖不诚信的本质。如果谁被评价为是出尔反尔的人,那就意味着他的人品被否定了。而司法机关如果被评价为出尔反尔,那么它的信用也就降级了。它在履行其他法律职能时它可信度也降低了。而这个信用降低与企业信用降低是一样的。而企业信用是有等级的。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十级,信用程度由高到低依次表示为:AAA级、AA级、A级、BBB级、BB级、B级、CCC级、CC级、C级、D级,每个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AAA级:信用极好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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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与不干一个样?

有司法机关的读者强烈建议我写写这个题目。这个题目确实让人五味杂陈,不知该如何说起。因为这在相当程度是一个事实,但又不是事实的全部。首先要谈的是干与不干为什么会一样?这个一样是指什么?比如定期晋升,干得多和干得少都是按照一样年限晋升,干得多的不会更快,干得少的不会更慢,这样说来也确实干与不干一个样了。而且干得多了,失误的机会也多了,反而还不如少干或者不干了。我们知道有考核,也知道这个考核是一个评价的依据,但是这个考核其实很难将业绩真正区分开来。干的好也不能成绩都归入自己名下,干得不好的,也多少参与过一些工作的帮闲,即使没有过,也东拉西扯可以拼凑了一些工作业绩。只要领导认可,别人怎么看其实并没有所谓。而那些不愿意干活或者干不了活的人,第一生存技能就是能把领导维好。如果维不好,那也难以避免要沦入累死累活的境地。而如果能够维好,就可以巧干,比如只干领导安排的任务,其他任务尽量拖拉、推诿,这样即使工作并没有干多少,但是领导都看到了,领导会频频点头,别人也不好说这人不干活,而且你说了领导也不信啊。巧干的秘诀之二,尽量不自己办案,而是挂名办案或者指导办案,如果你是员额,就让助理打报告,如果你是助理,你就完全不打报告,更无需看卷,提讯也可以不去,出庭可以去,因为完全不用说话。这样一来你虽然什么也没干,但系统上也有你的名字,也算是你干了。为什么可以自然有底气的推活儿?因为你不用对案件负责啊,超期不是你的责任啊,员额让你打报告,你就是不打,时间长了,他也就自己打了。员额安排的工作可以少干、拖着干或者不干,如果问你的话,你就说领导给你安排任务了。因为评优评先、晋职晋升、请假的权力都在领导手里,不在员额手里,所以员额的意见并不重要。而且从性价比来说,领导交代的任务都是偶然的、个别的,但得到的评价是直接的、决定性的,员额的工作是日常的,领导看不见的,案子办得再多,也没有用。与其如此,不如顾一头,能把领导的活干好就行了。剩下的时间看什么?可以与同事之间联络感情啊,没事串串门,日积月累下来人缘也好了,群众基础还强了,别人有点啥事还能够帮人操心了。这样一来,大家谁不说你好啊,即使一个屋里的人评价不高也影响不了大局啊。而且越是那些干得多的,头部抬眼不睁反而越是没有时间与大家闲扯,越是可能把同事的情谊冷淡了。你干得再多再好,反而让别人眼热,不说你好。好与不好,有客观标准么,还不是一个主观感受。领导满意,群众认同,实际工作做得多与少,有那么重要么?而且如果真跟领导走的近了,更是容易将那些不需要付出不多收益很大的好活儿给了你,真是啥也没干就能领奖。即使别人做的基础性工作,把事情都做到八九分了,让你介入一下,都就是你的了。甚至是你没有干过的事,就可以按在你头上。如果实在有需要的,可以把其他人干的各种各样的成绩都按在你身上,实践一场你自己也会产生一种幻觉,觉得你就是你的成绩,好像真真如此。你就这样可以,一路躺赢。也不是干得多所能够带来的收获,而往往被评价为巧干、会干的功夫。但是这个功夫并不在活儿,而在人。维住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了干了活。但是那些被评价为硬干啥干的人,往往是不服气的。其中最主要的怨言就是干与不干一个样,也就是他们付出很大所获得的收获与你付出很少所获得的收获其实是一样的。他们并没有因为干的多而获得更多的奖励和进步,他们跟你是一样的。殊不知,你在维人上边也花去了很多精力的,与领导搞好关系、与同事们聊天哪一个不都是要耗费很大精力的,花费很多的心思的。当然了,很多人其实想做还做不来。而且如果都去维人了,那活儿谁来做呢?总得有人来出苦力的。但是干与不干一个样其实并不是最不公平的,毕竟还是一个样嘛?更悲催的是,干多还不如干少,干还不如不干。因为多干多错,少干少错啊。没有人考虑一个错误率这样一个相对值的概念,大家论得都是绝对值,打的都是一个印象分。你干完这个干那了,你同时在办案、准备出庭、还要写材料同时还要订卷的话,你别人的会增加一些失误,比如一些文字校对上的错误。但是领导不会管这个,领导看的是结果,而不是你的顾此失彼,这个事跟领导说不着。但是如果你一年,就干了几个活儿,只要干的还不错,即使你平时就是玩,领导也说你好。那是不是大家都来学少干、干精,这样不是事半功倍嘛,谁天生就愿意受苦受累了?但是这也不是谁都能做到的,就像趋炎附势不是谁都能做到,敷衍卸责、揽功推过也不是谁都可以做到,因为每个人对自己的道德要求不一样,你拉不下面皮,也就是情商也不一样。那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的考核考评在这个区分上会失灵,甚至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呢?对于省级院和市级院,他们还要承担综合性的业务工作,这就更加难以量化评价。即使量化评价了,但在确定优秀、晋职晋级上都有一个概括性的评价权,也就是不唯分数论,所谓的量化评分到头来也只是作为一个参考,这个也有合理的一面,如果处于公心的话,但如果要处于私心的话,那就没有谱了。在人心这干称上,干多干好也是不顶用的,投脾气有感情才是最管用,也就是要用自己的人。难道领导不知道如果奖励那些看干的人,不是对部门业绩和单位业绩有一个最大的激励作用嘛,这样可以鼓励其他人卖力干活儿?他是知道的。但是对他没有意义。以为体制与企业是不一样,企业要生存和发展,那就要尽量做到公平,否则人才就会流失,如果奖励偷懒那就没人干活儿,而企业就垮了。是生存意识决定了企业对人评价的公正性。在战争中也有这样的问题,很多年纪轻轻的人也可以实现迅速的提升,而不会论资排辈,因为这涉及到生死存亡的问题,当然是要让那些能打赢的人上,否则战争都输了,那个办公室政治还有什么意义。虽然在办公室政治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环境都会相对存在的,但是生存危机会最大限度的压迫其存在空间,因为外部的生存压力会让其直接付出惨重的代价。但是在目前的司法体制当中,并没有太多生存的压力。一个司法机关搞得再不好,也不可能破产。消极懒政虽然并不是值得提升,但也很少因此受到处理,反倒是在少触及了不少既得利益,反倒是有时间与同事和上级有了更多相处的时间。而少干或者说不干,并不是绝对的,不是完全傻呆着,而是要抓几个领导关注的点干一下就够了。这也是吐槽者往往忽视的,所以才会说干与不干一个样,其实不是完全不干,只是干的少,有的极端的确实太少,与满负荷工作的同事相比其工作量趋近于无而已。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从根本上还要引入竞争机制,国企当年改革也存在一个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直到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才能根本上解决评价机制失灵的问题。体制虽然不能完全引入市场的机制,但也可以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单位领导这个层面能够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这样才能将正向竞争向下传导。既然单位要抓司法效益,那自然中层干部也要抓司法效益,而要想抓效益就不能完全任人唯亲,就要将一些能干的人用起来,就要鼓励多干干好,就要将激励按劳分配按绩效分配,因为这种局部的公正分配是最有利于良性竞争的。因为良性竞争可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而本部门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就相当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他一定会为此追求公平分配。所以我们发现一个现象,在一些年轻有为有上进心的领导麾下,往往也是相对公正对对待属下,往往也能够把真正能干活愿意干活的人用起来,因为他们希望这些人能够帮助自己获得进步。如果公平竞争成为司法进步的主要规则,那用人唯贤自然而然就会成为各级司法机关的潜规则,相反如果上级不是通过公平竞争获得的进步,那么他也会路径依赖的寻找原来的老路去走,在他管理的范围他也会按照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路径来塑造。你可以说是这是一种路径依赖,或者说病走熟路。所谓的干与不干一个样,无非是特定进化法则的特定表现而已。我们要改变的不是现象,而应该是引发现象的底层逻辑。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员额制循环问题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应不应该下去入额?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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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下去入额?

有些读者在上级院当助理有些年头了,根据政策在本院入额无望,就动了下去入额的心。但还是非常犹豫,就问我怎么办?这个问题一定把基层院苦苦等待入额的兄弟们的鼻子都气歪了。在基层院就这么一根独木桥,都嘎嘎悠悠,十多年排不上。上级院的助理凭什么还挑挑拣拣?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仅从这位上级院读者的角度考虑,还真的触及到了员额制最核心的问题。现行员额制有一个核心观念,就是初任员额法官、检察官都要从基层院开始。也就是司法官必须要从基层院开始干起,这样才能积累作为丰富的司法经验,然后再逐级遴选到上级司法机关。目前,能够在上级院本院入额的,都是过渡性政策,也就是老人老办法。所以确定的标准就是在本院任命为助检员和助审员的身份,这已经是一个历史性的身份了,在2016年改革开始肯定是不能再认命了,事实上很多地方在2014年、2015年开始就已经不再任命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些人在上级院已经有了六七年的司法官身份了,因为改革前助检员和助审员都是司法官嘛,都可以独立办案的。允许这些人可以直接在本院入额,就是尊重了他们在改革前就有的可以独立办案的司法官身份。但是有一些人比较尴尬的,就是在2014年之前就已经在基层院任命过助检员和助审员身份,甚至是检察员和审判员身份了,但是2014、2015、2016年左右遴选到了上级院。之前遴选的人都可以正常的任命上级院的助检员和助审员身份,而这一批人不幸一点,刚好改革预热,去了以后就不给任命了,最后一改革就给你任命一个检察官助理或法官助理。也就是虽然这些人早在2014年之前,就在基层院有了助检员和助审员身份,有的甚至都早在2010年之前就任命了,已经是非常资深的司法官了。但是由于就是赶上了改革的变革期而遴选到上级院,结果变成了在上级院没有助检员和助审员身份,不符合在本院入额的人。这些人从年龄上不小了,从资历上很深了,但是老人老办法对他们却不适用,他们没有搭上改革的末班车,他们是末班车甩下来的人。他们在上级院等着,但是政策迟迟不见松动,他们看不见在上级院直接入额的希望,等待显得遥遥无期。他们早就符合了在基层院入额的条件,他们在基层院早就具备司法官身份,甚至都是部门的正副职。如果不来市院,在基层院首批入额很多都没有问题。显然在2016年左右首批入额的时候,他们对在上级院入额还抱有很大的希望,所以没有立即下去入额,当然有些可能也是因为在上级院入额职级不够,需要再等上两三年,同时也是再观望一下上级院的政策有没有变化的可能。但是左等右等,好像毫无松动的迹象,而年龄却一天天的增长,岁月不饶人。所以有些不想再等下去又不想辞职的人,就动了下去入额的心。但此时到基层院入额已经不是最佳时机了,因为名额已经用得差不多了,排队的人都站出两条街,都快等到十年以后了。这个时候,你虽然是朝花夕拾了,但是确实也成了悲中酒。原来你看不上的基层院入额身份,已经成了很多基层兄弟眼中的香饽饽。你来抢香饽饽,还不让别人跟你急,这怎么可能?而且你可曾想过,你已经不是基层院最想要的人了,你走的时候风华正茂、意气风发,而此时你已经青春不再,干劲不再。基层院就那么几个员额指标了,出于公心的角度也是要几个能干活儿的人,而你已经在上级院有几年了,养成了两手叉腰的习惯,干不了太重的活了。你在上级院是指导案件,说人家这不对那不对,让人家报这个材料那个材料行,但让你实际干每年一百件普通案件,四五百件速裁案件,你试试?你已经干不动了,又俭入奢易,又奢入俭难,基层领导很清楚,他也是不想难为你。而且他也是觉得有点指挥不动你了,你虽然下来了,但毕竟还是省院的人、市院的人,虽然你也不一定能回得去了,但毕竟还有一些关系在,对你说深说浅也不合适。而且你原来是有职务走的,现在变成一个普通干部回来,就算你想得开,领导和同事也多少有点别别扭扭的。而且还有一个隐蔽的心理,那就是既然入额资源稀缺,那就一定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希望多用几年,也就是希望入额的人能够多为基层干几年,多做几年贡献,给领导也多积累几年业绩。否则这么多人都想干,为什么要给你?虽然你可以动用一些资源和人脉,获得一些比较优势,增加一些自己的成功率。但是你想过没有,你愿意在基层院长待么?从你当年遴选的经历看,你是人往高处走的。眼下是不得已回来了,但是对你来说只是一个跳板,你还是想着怎么能尽快回去。而且你在上级院也积累了一些级别,到基层院入额之后,你的检察官等级也不会低,你可能很快就符合上级院遴选检察官的条件。只要一有机会,你一定会第一时间回去,毫不留恋,毫不珍惜基层院这次给你留下来的入额机会,因为这里已经不再是你的家,你对这里已经没有归宿感,这个事情你知道,基层领导也知道。而一个既干不了活儿,都塌不下心来的人,人家为什么要?这个尴尬就尴尬在这个地方,虽然你放下身段了,但是人家也对你看不上眼了。而从你这个方面考虑,你在试图下去的时候,半个身子也还是会想,万一上级院能够直接入额了,我不就傻了么?是啊,那个时候,你想回来也未必能一定回得来了。因为向上级院遴选并不容易,这也说明你当年是十分优秀的,而且你也非常珍惜这个机会,这也是你不想下去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到上级院遴选的竞争一直都是比较激烈的,你折腾这一圈已经耗费了很多大好年华。因此,再一次展开遴选,你在年龄上就不占优势了,六七年前你是正当年,但是你现在比正当年大六七岁,而人家才是正当年。而且人家的办案经历可能比你还要丰富,因为上级院案件量毕竟少,而且你当时还没有司法官身份,也不是独立办的。虽然你对上级院更了解,领导对你也比较熟悉,但是不要忘了你当时也谁被弃了领导才下去入额的。你想下去就下去,想上来就上来?而这些头一次参加遴选的年轻司法官,他们年轻力壮,充满热情,干劲十足,让干啥干啥。这恰似当年的你,但你却不再是当年的你。你的比较优势并不明显,可以说不太乐观。也就是下去之后,虽然你一心还想回来,但是现实表明你再上来就没那么容易了。每一次职业轨道切换,都是一次惊险的跳跃。这一点你也很担心,你放心不下上级院这个势能优势的岗位。就像有些基层院的司法官说的,我愿意去上级院当助理,他的潜台词也是这个。比如你可以在上级院转岗到行政岗位,这样也就没有入额的门槛,对行政职务职级来说,你是完全畅通无阻的,而且上级的势能优势尽在。如果真的干好的话,直接去下级院任职也是非常有可能的。还有不少干部选调的机会可以直接到基层行政机关任职,在上级院也有更大的优势。还有向国家机关遴选,在省级这个层面,显然也要比基层院的机会多得多,有些甚至可以直接调任,而无需考试。越是上级单位肯定越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到基层院入额去,虽然是员额制目前的核心制度安排,但是触碰到人性、职业规划以及微观制度执行上,其实是很难操作的。这也是我为什么要提出员额与助理双循环,让本院所有的助理都可以在本院入额的原因。上来就不想下去,这其实是人性。而且上级单位所具备职业发展势能,也不是简单的一个员额所能够替代的。而避免无谓的折腾应该成为一种制度理性。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员额制循环问题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
202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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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还值不值得干?

有些读者忧心忡忡地和我说,现在法科生都不太愿意报考检法了,一是不太好入额;二是进步慢;三是待遇也不高,刚提升一点点,别的单位就开始拉平了;四是离职也越来越麻烦。相比较而言,还不如直接干律师了,还没有什么入职障碍,跳槽也没人管,主要是进步快,收入就不用说了,自由度就更是让人羡慕。有些个抱怨可能夸张了,但我不得不承认,现在司法职业的含金量有下降的趋势。就说入额这个事,据很多基层的年轻人反映,平均入额时间是10年以上。我记得我是04年上班,06年任助检员的,当时助检员是没有名额限制的,也没有级别限制,检察长可以直接任命。很多单位都是符合条件就任命,极个别想不开的院,才会在助检员和助审员的名额上做文章。因为在很多人眼里这就一个干活的资格。对于不想干活的人,是不会介意多一个人分担压力的,对自己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因为独立办案的人多了,自然分到自己头上的案子也会相对少了。对于领导来说,办案的人多了,办案效率就提升了。而且年轻人其实是主要劳动力,不论是干复杂案件,疑难案件也好,都是年轻人卖力气,也容易出层级,还有业务精彩,也都有一个年龄优势。那个时候年轻是很优势的。现在搞得年轻好像变成劣势了。如果平均入额等待年限为十年的话,一个本科生毕业23岁,那他就要等到33岁,而现在要求司法考试,实际上基本都是研究生毕业,而研究生毕业一般是是26岁,等到十年之后就36岁了。而很多报上级单位遴选的年龄是35岁,也就是说如果他36岁还不能入额,那他遴选都没地方去了。而此时即使他辞职,他能够正式执业的等待时间也会加长。也就是一个人36岁因为等不到入额再辞职,很有可能要等到40岁才能正式执业。而这个时候,毕业之后直接从事律师的同学基本上都是合伙人了,甚至很多都自己开所了。而他才从零开始,这个机会成本的损失是不是太大了?在体制内的人,往往不会把时间,熬年头当回事,觉得这就是应该的,慢慢悠悠,安安稳稳才是平安。但是其实一个人一生的黄金职业生涯其实非常短暂。我觉得大概有二十年。前十年算是打基础,后十年就要建功业了。如果前十年在一个地方打基础,发现失败了,然后转行在另一个行业再打十年基础,这一晃就快五十了,也就不要想着建功立业了。所以呢,年轻人着急有着急的道理。而领导层级,也是体制内的成功者,面对底层挣扎的芸芸众生,可能并没有太多的感觉。为了安抚,可能会讲要安分,要珍惜,要等待,出去很难。但是他们的成长都是三步并作两步上去的,在每一个岗位都没停留两三年的时间就走了,稍微停留的时间长了一年半载都会算着自己的年龄和提拔窗口期着急。但是你等了十年,他还是会告诉你不要着急。不是你自己不应该着急,而是他不着急。是你的进步与不进步,他不着急。他们都是急自己所急,不急别人所急。所以应不应该着急,还是要自己思考。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必须考量的因素,这也是司法职业含金量下降的主要原因。一个人不能尽快的独立执业,是很难有成就感的。一个实习律师,十年不转正他能干么,十年之内不转合伙人可能都不干了。当然只要他干的好,他很容易的会受到别人的邀请,去其他所担任合伙人了。甚至就是自己拉上几个人自己开所了。也就是在律师这个舞台,它是按照市场规则来自由配置资源的。好的律师,能干的律师,有案源的律师,简直就是律所的财富,是要千方百计留下来的,并尽快尽早的提拔重用的,你的提拔重用不是你关照他的成长,是你善于把资源充分利用起来从而壮大自己的事业。不是他要感激你,而是做老板的要感激他,通过他的成长带动律所的成长,实际上吃了人家的成长红利。而体制内有一个误区,就认为对年轻的培养,或者给其成长创造机会,是会年轻人的恩赐,必须对领导感恩戴德。其实恰恰相反,领导应该对进步快的年轻人感恩戴德,因为他们是司法事业的希望,只有这些人在,才有司法进步的明天,如果只剩下一些混饭吃的,偷奸耍滑的,曲意逢迎的,那会有司法进步么?对于一个单位来说,那就是一个地区司法事业的损失,在司法体制内的落后,对于整个司法行业来说,那就是司法事业的没落。他们忘记了一个单位和行业的进步其实也是在吃年轻人的成长红利。所以,法科生不愿意报考司法工作可不是一件小事,这是在用脚投票。如果最优秀的法律人才第一职业不选择司法工作,那么从人才上司法事业可能就输了,就会后继无人,在法庭对垒上就容易败下阵来,让公平正义不能彰显。而现有的年轻人做十年以上的等待,空耗他们的职业黄金期,这使他们在法律职业市场上大大的贬值。他们即使出来也不再年轻,而且现在是出来都不容易出来,转行都不容易转行了。但他们即使不出来,入额速度也不会变快,进步的空间也不会变大,成长进步的速度也不会增加,那让他们等什么呢?我原来说,司法职业有一个优势,就是超级稳定性,从而带来一定意义的择偶优势。但是这个优势也就能保持五年。五年之内该结婚的,也就差不多了。接下来就要过日子了,就要考虑柴米油盐,上有老下有小的问题了,都是些真问题了。而这些必须通过职业的进步来解决。否则生活处处有落差。当然我一直主张司法的长期主义,要对司法的未来抱有信心,要对司法职业发展的慢节奏做好心理准备,我现在也依然坚持这个观点。但是我必须从新考虑,在这个长期主义的基础上做一些必要的限定。也就是这个长期主义不是完全没有止境,漫步边际的前进。我们最害怕就是失去路标,看不到成长的阶梯,或者这个阶梯太过漫长。因为人总要以提升为激励,才会不断的焕发新的职业活力,否则就很容易陷入安逸陷阱出不来了,变得干什么都劲。十年的等待时间太过漫长,根据黄金职业生涯二十年的判断,我建议以五年为一个时间单位,考虑职业重新规划的问题。如果五年完全没有起色,或者能够明确判断至少还要再等五年或者更长时间的话,或者每一次提升都需要等待更长时间的话,那就可以考虑调整职业轨道。否则确实说等不起了,到时候也来不及。在完善司法入额机制的时候,我建议将最长等待时间作为一个评价因素和考量因素放入进去,比如经统计一个地区平均入额时间超过十年以上的,这就说明这个地区司法官流转和职业进步的速度太慢了,就应该研究相应的措施。比如员额和助理双循环的问题,司法官等级与行政等级对等换算问题,拓宽司法官对外流转通道,放松司法官离职管制机制等等,从而将入额平均年限不断降低到五年左右的时间。十年入额等待时间,实际上是司法员额流转体制的警戒线,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目前很少有人对此类预警指标进行研究,还是误以为只要改了就好,自然而然就会越来越好。忘记了河床要清淤,河堤要加固,忘记了大禹治水的故事。再好的车都要保养,再好的系统也都要不断完善调整。何况有些系统在设计之初可能就存在一些循环通路的缺陷。而入额等待时间的不断拉长,其实就是循环系统在不断报警。对这一警戒值的关注,其实是对人生有限性的理解,对职业黄金发展期的认知,对职业发展机遇成本的理解,是对人才的珍惜,也是对人力资源成本市场化法则的敬畏。不要以为一点点的离职门槛,就能把人捆住了,绊住了,其实只能让他们更加的怨恨和寒心,从而进一步下调对这一职业的预期,并将这一悲观情绪传递出去。应该让一份职业更有尊严,更有盼头,更能给人带来希望和激励,人们才会真正珍视这份职业,才会更加长久的坚守这份事业,才愿意在此倾注长期主义的精神。长期主义不是只有牺牲和奉献,长期主义必须伴随希望和鼓励,长期主义也必须尊重人性、顺应人性才能让人发自内心的愿意投身其中。然后,我们才会说这是一份值得干的职业。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员额制循环问题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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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循环问题

员额制的初始化设置只考虑了员额的单循环,忽视了助理这个序列的循环。就像血液系统只有动脉,没有静脉,那新的血液从哪里来。骨髓造血是来不及的,必须形成双循环,才能够运转。现在仅靠员额制的单循环就有无法运转的风险。为什么这样说?我们知道入额之初都是本院入额为主,上下级的员额遴选还没有批量化的启动。初始阶段五年了,各级院的员额都入得差不多了,可流动空间不大了。而且由于基层院的员额层级较低,年轻的员额到现在还不符合到上级院遴选的条件,符合遴选条件的资深检察官又处于领导岗位不愿意动。另一方面,上级院还有一批六七年前遴选上来的资深助理,由于没有助理审判员和助理检察员的职务不能在本院入额。这六七年来,上级院直接招录的大学生也一样入不了,当然他们级别也还不够。这些人目前都已经符合了到下级院入额的条件,但是他们都不愿意下去,遴选上来的老助理,因为就是从基层院上来的,也太愿意回去。他们自己的徒弟都已经入额了,他们都三十五六了,也就不想动了。上级院这些年来招录的大学生倒是有一些人动了下去入额的念头,但是因为下级院自己的人来入不过来,因此也普遍的不愿意接受。这就僵持在这里了。现在的局面是,上级院的助理在体制内没有出路,离职率增加,留下来的人越来越少,但是从下级院遴选助理又仍是解决不了在上级院的入额问题,来了也是跟着一起没出路,以至于几乎没有多少人愿意以助理的身份遴选到上级院。即使因为其他原因遴选上来了,但是政策在短期内看不到松动的可能,这些人还是有可能就这样给耽误了。所以现在的趋势是上级院的助理在枯竭,只能遴选员额,但是上级院的工作性质与下级院不同,没有经过助理这个熟悉的过程,适应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最主要的是上级院在人才梯度上的代际更替没有了,缺少了经验传承的依托。而下级院的助理也失去了一条职业成长的重要阶梯,只能千军万马上下一起挤基层入额这一条路,导致目前的平均等待时间在十年以上。以至于不少年轻人因等不及而离开了。这就是一种循环不畅的体现。在考虑员额制的时候,缺少了这样的双循环逻辑。就好像工程里边只考虑上水没考虑下水,当然这是两个循环管道,好像是分离的,可以独立存在的,但是你想想缺少任何一个循环,那生活得有多么不便。这是一个工程学的常识,这是一种对称性逻辑,如果哪个工程师,只画了上水的图纸也没有画下水,那一定是不及格的。但是我们政策制定之初就缺少这样对称性循环逻辑,觉得一个循环就挺好了,因为这个文件叫司法办案责任制,主要就解决司法官的问题,那我把司法官循环解决了,还会有什么问题么?之所以没看出来,没有对称性双循环的意识,这是因为我们在制度设计上普遍的缺少工程学意识。表面上说系统工程系统工程,实际上既不系统,也不工程。我们想象所有人的都到基层院入额,入额之后再到上级院遴选,这看起来是通的。但是没有考虑上级院要不要助理的问题,因为这里边只输送了员额,没有输送助理,忽视了这支后备队伍的运转问题。而且按照司法责任制的既定逻辑,都要到基层院入额,那为什么还允许上级院招大学生?当然你可以说是为了保障这些单位在过渡期有助理用,但是你有没有考虑上级院的助理愿不愿意下来的问题,有没有考虑下级院愿不愿意接收的问题,如果既不愿意下来又不愿意接受,那就无法实现流动。而缺少助审员和助检员条件的老助理,更是没有得到尊重和考虑,普遍感到有一种作为牺牲品的失落感,他们整体上也缺少向下流动的意愿。这就导致只有员额流动,而没有助理流动,这样员额对助理培养所形成的经验就无法得到传承。而由于上级院本院入额的通路无法打开,只有纵向流动缺少横向流动,就使得大量的年轻人只能拥挤到在基层院入额这一条路,导致线路拥堵超载,而另一侧助理遴选的一条路基本被堵死了。年轻人从两条路变一条路,司法人员的双循环被压缩为一个单一的大循环。这就会同时产生上级院助理逐渐枯竭不流动和下级院入额通道过于拥挤两个梗堵现象。这样的循环最终导致成长所等待的时间过长,从原来两三年可以独立办案,到十年才能独立办案,从三五年就可以获得遴选到上级院的机会,变为入职十五年以后才可能有遴选的机会。等了这么久之后,到了家庭和社会网络都固化,人的精力都可以下降的时候,人还愿意流动了么?不知道有没有人考虑过这个问题。通道减少所带来的流动性下降,流动性下降所带来的成长周期拉长,成长周期的拉长必将消磨职业进取的意志,就包括职业跃迁的冲动。因为职业岗位跃迁是需要付出时间成本的,需要适应新的环境,积累新的经验,这对于年轻人所消耗的成本就小很多,时间上也消耗得起。但是对于有十几年工作经历的人来说,一旦抛弃既有熟悉的工作环境,其损失是很大的,成本的付出很大,但是如果收获并没有特别的大,而且新的环境成长的环境也并不快,那么就会显得得不偿失。其实根本的原因就是少做了一个循环。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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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认罪认罚,一手无罪辩护,公诉策略如何应对?

面对此种情况应该如何选择,应该以认罪认罚为筹码要求对方更换律师或者辩护意见;还是通过质证来驳倒对方的无罪辩解,争取法院的采纳。有读者说这两种公诉策略都有一定的市场,他只是不知道是不是采用第一种方法,希望我能谈一谈。显然的第二种方法不存在任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那么第一种方法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他的问题到底在哪呢?必须承认这位读者所讨论问题,确实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但很难说,这就是被告人与辩护人打的配合,很多情况也许就是巧合。也存在辩护人利用了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客观情势,打一手稳中求进牌。也就是无罪辩护即使不成功,那至少认罪认罚还是有效的,对被告人的从宽还是有效的。而如果辩护人赢了,那被告人就是彻底无罪。也就是被告人保持了一种从宽到无罪之间的收益,也就是多少都会有一点收获的,似乎是“稳赚不赔”的。这种“稳赚不赔”的收益率也促使了一些辩护人愿意打这种两手牌。也就是不再是孤注一掷的认罪认罚,也不是孤注一掷的无罪辩解,不再是辩护人和被告人只是一个立场,而是一种认罪和无罪的复合型立场。这个立场能够成立的保障,当然是独立辩护权,也就是辩护的立场可以相对独立,没有必要完全与被告人等同。因此,这种复合立场是被法律允许的。而这种立场是否是一种自然立场呢?也就是被告人的态度,是否是受到辩护人的引导,是否是一开始就有的天然看法?这种追问其实意义不大。只要被告人最后是真诚的认罪,不管他是否受到辩护人的影响,是否暗示打了配合,都并不重要。关键还是要检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如果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真诚的,那么辩护人的无罪辩解是否可怕?我觉得好像并没有那么可担心,如果我们的证据基础比较扎实的话。而且被告人毕竟自己认罪认罚了,其认罪的供述自然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而且如果被告人彻底认罪,我们完全可以将证据体系中的疑点与被告人充分的核实,如果不能自圆其说就很难说是真的认罪,也就连认罪认罚的基础都没有了。而如果被告人已经将证据之间的疑点都解释清楚了,而且在法庭上还能够保持口供的稳定,那么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也就是对证据疑点的攻击,也就没有太多的杀伤力可言,只能说是一种希望渺茫的尝试,因此对整个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都无法产生任何破坏作用。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既然不能对案件的走向产生的实质性影响,那就不足为虑了。虽然有可能会导致庭审时间的延长,但仍然相对有限,当然公诉人在庭审的准备上肯定还是要多花一些时间。但是只要被告人靠得住,认罪认罚是稳定的,虽然一审的法庭上稍微复杂一点,但只要被告人不上诉,诉讼成本还是可以得到极大节约的。对辩护人无罪辩护的担心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1.案件证据并不牢靠虽然被告人认罪了,但是有些关键疑点仍然没有得到排除。如果辩护人黑不提白不提,案子还是有可能混过去的,但是如果实质辩护的话,证据可能是经不住推敲的。这些证据疑点有些也不是不能排除,只是还需要多做不少工作,如果都做下来,审前的诉讼效率就会降低。为什么这些证据没有从批捕阶段就解决掉呢?一方面是公安就是不落实,对公安制约作用发挥不出来,让取什么证据不给你取。自己又不愿去取,或者没有时间去取。另一方面长期以往的证据粗疏标准,养成了糊弄事的习惯,既然以前这些证据都能判,那现在有这些证据就够了,不想再较劲了。但是这个够了的前提很多时候就是建立在认罪的基础之上的,而认罪认罚更是将认罪制度化,因为有了具结书的签字画押,返供的可能性自然的就会有所降低。但是如果证据还是有漏洞的情况下,虽然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还是有很多说不圆的地方,而粗线条的工作习惯,导致我们没有在庭前耗费时间去排除证据矛盾。此时除了有罪供述的稳定性,和辩护人少说两句就都是定案成功的重要前提。而辩护人强烈的无罪辩护意见必然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实质的风险。2.认罪认罚也不牢靠有些人的认罪比较勉强,虽然签了具结书,但是从其发表的观点看,他就好像是无罪辩解。或者即使现在是有罪供述,但是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随时可能翻盘。而且由于自身对证据要求不高,能够有对有效应对被告人翻盘的证据就不太多。在这种情况,能够稳定被告人就不错了,自然不希望这个时候辩护人在旁边提很多反对意见。这种害怕并不是多余的,因为被告人对辩护人形成的心理依赖性,辩护人的意见很容易对被告人产生影响。这种不牢靠的认罪认罚为什么还要做呢?因为在基层完成的任务压力相对很大,每一个都不敢轻易的放弃。根基不牢,就必然害怕被质疑。不在证据问题上打主意,就会在辩护人这边打主意。这个主意就打在了换掉无罪辩护意见上,换人或者换意见。被告人确实有更换辩护人的权利,但也要有一些合理的理由。通过认罪认罚作为筹码确实可以换来更不计较的辩护人。但是这对我们真的有好处么?从短期看,可能有利于一部分案件的顺利解决的。但是从长期看容易使我们养成粗线条、低标准处理案件的习惯。这个习惯如果时间长了,那问题案件就会累积,甚至会酿成一些冤错案件。比如疏漏的证据体系+勉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充分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问题案件实质辩护权其实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一个闸门,绝不能松懈。因此,要求更换辩护人是饮鸩止渴,这是从长期来看。从短期来看,明确的要求更换辩护人有威胁剥夺权利之嫌。因为更换辩护人是被告人自己的权利,只有根据其自身意愿的更换才是合法的。如果被告人不想换,而我们却很想换,那我们就是在强迫被告人的意志,而认罪认罚真的成为了一种威胁的筹码。不仅从道义上和法律上有以强凌弱之嫌,让人会觉得胜之不武,不仅会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会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但是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有些辩护人会不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权利,而拒不在庭前见证签署具结书。导致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由于缺少辩护人的见证和签字,而无法履行完认罪认罚的流程,从而无法得到从宽的待遇。这些不想签字的辩护人,往往误以为在具结书上签字之后,就会限制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发表。而有些被告人也听之任之,不来签就不签,签不签具结书都可以,是否及时适用认罪认罚都无所谓。但总还是有认为有所谓的,也就有自愿更换辩护人的情况存在。这种为了签具结书,为了从宽,可以变更辩护人的被告人确实也是存在的。也存在将自愿变更当作被告人要求变更的误解存在。要求更换辩护人可能还有一些考虑,那就是不仅是因为证据不牢,也可能就是单纯的不希望耗费诉讼成本,考虑到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降低诉讼成本,因此也存在即然认罪认罚就应该诉讼效率最大化的合理期望。但是鉴于这种合理期望未必能够得到理解,因此我个人建议还是不要主动变更为佳,如果真的不愿意来签字,那就做不了认罪认罚,就跟被告人坦白说,做不了就做不了,强扭的瓜也不甜。在法庭上再认罪认罚也可以。与其研究怎么换辩护人,不如将案件做精做细,来个以不变应万变,也就是第二种应对方案的策略。在这种庭审上也就是以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夯实认罪认罚的证据基础,实现更有底气的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的下半场需要我们淡定下来,需要我们稍微慢下来一点,宁可不完成指标,也绝不能做胜之不武、饮鸩止渴的事。因为公正从来不是勉强而来的。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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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与情绪焦虑

司法工作是紧张的,因为背负着越来越重的责任和期待,以及伴随而来的具体工作要求,但在人力资源没有同时跟进的情况,工作节奏的紧张是毋庸置疑。多次听说,孕妇在临产前一天还在办案,被从单位直接拉到产房的故事,还有站着打审查报告,周末经常集体加班。我也经过同时三十多件案件在办的滋味,我知道那意味着什么。但这是身体累,这种紧张感是有的,但却是可以喘息和调节的。最可怕是焦虑,因为它是无形的,无可解脱的魔咒,是通过加班也加不掉,是多干活也熬不走的情绪。比如入额也入不上,排队不知排到什么年头,而且没有人会给一个明确的说法,需要等多久就可以?去还是留,成为一个问题。在漫无边际的等待中留下来,心就无法安定。即使入了额,一会本地标准说可以不起诉,一会又说不起诉不对,需要复查,进退失据,内心彷徨而苦涩,无处说理,无从申辩,非常后悔自己入额。但没有入额的人还会认为你矫情。于是就有了离开业务岗位的心,甚至直接离开了司法机关,去躲一份清静。干活累不死人,但生气能气死人。其实如果说只是业务工作的事也就算了。但是越是业务岗位反而要承担很多综合性的工作,行政岗位、综合性业务岗位可以轮番给业务岗位安排工作,到头来还是具体办案人要应付,在办案的同时应付这些琐事是极为烦恼的。但是案子要到期了,谁管?案子质量出问题,谁管?没有人管,所以很多时候是在业余时间办案,工作时间仅够应付这些其他工作。而且即使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甚至忽视了家庭和身体,但也未必会换来职业的快速成长,你也会对公平性提出质疑,丧失信心,但因为前期的投入过大,一时还舍不得离开,在职业发展路径上的徘徊,在二次选择上的犹豫。我发现此前有着巨大职业焦虑的人,往往因为职业重新选择而得到解脱,当然也可能是强颜欢笑,我没有看出来。压抑的负面情绪而不能疏解,所以才会产生焦虑。比如得不到信任和鼓励,经常被批评,又无处宣泄。经常被琐事打断工作节奏,不能安心工作,工作节奏紊乱,顾此失彼,也怕不能,不敢反抗,又不想忍受,暗气暗憋。进退维谷,患得患失,拿不起放不下,左摇右摆,惶惶不可终日。感到待遇不公正,感到被苛责,感到遭遇机械执法,对公正有着巨大质疑又没有救济渠道,是让司法官最无法容忍的事实。这些负面情绪如果不能消解,影响工作质效,也必将通过司法行为传递给当事人,让当事人感受到脸难看事难办,根本不去在意别人的人生,因为自己的人生又何尝有人真正在意过呢?冷漠是可以传递的情绪,焦虑是可以传染的情绪。这些负面情绪的化解有两个根本性的路径:1.营造更加公平友善人性的内部管理环境。让司法官的心是热乎的,他才能让当事人的心也是热乎的。你不能指望骂他一顿以后,刁难他半天之后,他回头会春风拂面,这是不可能的,任何人也做不到。所谓的人性化司法观念,应该从人性化的司法管理观念做起。第一是信任,要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司法运行机制,让司法官的心能够安定下来去工作,而不是提着心去工作。适当紧张是对的,但不能过度紧张,更不能人为制造紧张空气。第二是鼓励,正面激励应该成为主流,应该通过不同的激励方式和尺度来调动热情,要肯定主流和大局,看人还要三七开,要看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批评只是辅助性的手段。第三是公平,公平是司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更是司法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价值取向,你不能指望一个人遭受到不公平待遇之后,还要求他对别人给予公平,司法官也是一样的。如果司法管理中不能彻底的体现公平,想让司法官在司法工种彻底的体现公平也是一种奢望,他自己都不相信公平,你让怎么公平。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2.司法官要学会心理调试也就是要学会自我找平衡。虽然我主张公平的管理环境,但是不可能有绝对的公平,只是相对的。或者说虽然有不公平的规则,但一定有公平的规则,否则社会如何进步和发展?当你看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遭遇一些不公平的事情,你可以提出改变的诉求,但是很多时候短期无法促使环境有一个根本性的改变。那么摆在你面前,只有两条路:一条路是离开,这条赛道不适合你,你可以切换赛道,它可以让你迅速的摆脱在一条赛道上所经历的所有烦恼。但是新的赛道可能有新的烦恼,有新的不公平。在哪一条赛道上都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公平,只不过表现形式不一样而已。比如律师行业,虽然自由度更大,但竞争就绝对公平么?也不敢下定论。而且切换赛道是有成本的,需要从零开始,是否能够承受,也要掂量一下。另一条路是留下来。如果决定留下来,就不用再犹豫了,虽然等待入额的时间漫长,体制内的发展节奏缓慢,还有一些恼人的琐事纠缠,更有不时出现的苛责与非难,但是如果这些与司法工作的神圣性相比,你都能够忍受。那就至少不要彷徨,这些都是你选择的成本,甘蔗不可能两头甜。当然这些让人烦心的事和环境,是不是就完全无法改变,只能默默忍受?也就是忍受倒是留下来的唯一内心出路吗?我觉得并不是,我并不鼓励完全的消解的等待和忍耐,你可以适度尝试的去改变,比如提出一些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表达一些你的想法,让其他人了解到你的感受,有些想法就很有可能转化现实的制度机制,成为你所处环境的一部分。你的环境并非完全与你无关,但可以根据的地位、职能和能力去做一些适当的改变。虽然现实并不尽如人意,但不能放弃理想,世界其实是靠理想主义来推动的。对抗情绪焦虑的最好良药,其实是理想主义,就是在严峻的现实世界中锻造你的理想主义,让它百折不挠,在困境面前依然保持乐观。在顺境面前保持乐观是容易的,难就难在在逆境面前,在不公正的处境,不友好的环境中,依然保持乐观,并坚定的相信自己能够对环境的改变发挥力量,这样才是真的乐观。就像鲁迅所说,真的猛士必须能够直面惨淡的人生。因为你的直面,别人的人生才有不惨淡的可能。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员额制的通路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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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的通路

有些基层院的入额等待年限已经快达到十年了。也就是一个毕业的大学生,在基层院参加工作后,要等到十年才可能实质的符合入额条件。因为从形式上,其实上班五六年就符合,有些入额年龄的限制,比如达到28岁才能入额,导致最早入额的也要28岁。如果你23岁大学毕业,那理论上最快只要等待五年你就符合入额条件。当然这是理论上来说。实际上,很多早已符合入额条件的前辈还在苦苦等待,后边的人就更要等了。因为很多地方的入额潜规则就是还在要算年资。有些地方再挤上业务比赛等成绩,算是一个变量。所以实际上说,入额的真实条件就包含了资格条件和资历条件,这样一算很多地方可不就十年了吗?而且即使你快熬到十年了,也要与五六十人竞争不到十个职位,可以说是非常激烈。很多年轻人等不及就走了,导致年轻人离职率的提高。这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不是事业留人就能留住的。表面上看,基层院入额论资排辈的现象加重了,领导主观化选择的现象争夺了,考试成为相对次要的入额因素,主要还是被领导看上。这必然加剧一些不公平。这期间还要人事招聘大年小年的问题,如果前几年突然一招招了好几十人,而这好几十人突然都符合了入额条件,就必然导致竞争加剧,而且导致入额通道拥堵,这一届都没入完,下一届再下一届就甭想了。但显然每一届都有非常优秀的人员,而这些人是你不用他,自有用他的地方的,所以容易导致人才出走。如果招聘比较有计划性,形成人才梯度的话,这种情况会好一点。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善。因为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员额制通路问题。因为员额制不是本院的小循环,它应该整个司法系统的大循环,唯有循环,才能活水来。但是从现在起展望开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没有循环起来的迹象。其中员额制上下级遴选至今没有充分展开就是证明。每次偶尔有一两个职位作为上下级遴选的职位不能成为实质性的开展。这是因为目前还是在消化本院的存量,上级院自己符合条件的人还没入完,根本没有动力来遴选下级院的员额。另一方面已经入额的员额司法官更替率(包括退休、离职)比较低,根本就腾不出几个地方。想靠自然更替实现员额的流动显然是一种奢望。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现在基层院的员额年龄平均为35岁,地市级为40岁,省级为45岁,而员额空缺趋近于零。以现在60岁的退休年龄计,分别需要25年、20年和15年才能进行更替。以省级最快一些,因为平均年龄大一些,那也需要15年,这还需要启动逐级遴选才能有可能产生流动,也就是分院的员额遴选到省级,基层院遴选到分院,才能挪动开。如果最高司法机关启动员额遴选,现在就可以发挥流动作用。但是至今尚未正式启动。也就是从规模意义上来说,15年后,员额才会批量化的流动起来,才会生代际更替效应。但是有多少人能够等待?有人说可以启动淘汰机制,犯错误的就要退出员额,这个是对的,但是如果人家不犯错误是不是就意味着不会被淘汰了?而犯了错误,就一定会被淘汰么,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总之,这种方法从历史上看,从各个行政条线上看,好像效果都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体制内无法真正奉行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法则,所以不太现实。还有人说应鼓励离职。但是现实中很多单位是限制离职,提交申请半年都不批,遴选到其他单位都不放的情况很多。导致人才淤积,有很多虽然入额,但不干预等到15年之后才有流动机会的人,就会想先迈一步,这其实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流动性差的客观现实摆在面前,不能既不给机会,又不让人主动寻找机会。这样还间接挡住了更年轻人入额的机会,也挡住了更更年轻人在排队的队伍往前迈一步的机会。这不仅是遏制了一个人的流动,这其实是遏制了流动的循环。更不要说,那些本身没有入额的助理,他们没有成为员额,也没有直接辞职,而只是想在体制内改换一下门庭,很多时候就是为到一些不需要入额的系统中去,从而跳出入额魔咒,有些甚至就是上级机关,去更高一点的地方再排队。即使如此,还是会被限制流动,一定要求几年内不能离职。即使满了年限,也要百般设限。有些时候生生扼杀一些年轻人进步的机会,但也在所不惜。因为这也不是他自己的人生。这些被遏制住年轻人,就是被摁在排队队伍中的人,而由于他们曾经有离开的动念,他们会因此要更加多排几年,这就像对他们的惩罚。有些甚至会被直接安排到边缘部门,以示惩戒。这种处置方式,自然是更多人不敢稍有动念离开,只要小心把队排起来,虽然那是一条长达十年以上的队伍,要耗费他整个的青春,甚至是他已经开始放弃希望,但放弃无效,而是要毫无期待的排着。这样虽然可以一时稳定了队伍,但是却丧失了员额制最重要的流动性,让这个本来就不好流动的队伍,愈加不好流动。让这个本来就十分拥挤的入额长龙,永无止泻,不排不行。因此,我郑重建议,考虑到员额制流动性的大局,在自然更替率十分低下的情况下,不再限制离职,让员额制保持当下的适当流动性。因为任何一个上级院员额的离职,都是下级员遴选的机会,都是等待入额的年轻人的入额机会。既然不能让他退额,也不能让他退休,为什么要阻拦他的离职呢?但是即使如此,这种离职的机会也是微茫的,偶发的,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只能引发个别的人员流动。应该多开辟一些道路,比如在上级院,尤其是层级比较高的院,在空缺出一些名额时,应该有意识允许逐级遴选。而且最好的是逐级,避免跳级,这一方面是员额制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流动性。这就跟高铁多设一个车站一样,客流量就不一样了。但这有个前提就是员额制有空缺,从这个意义上,开源才是第一个要务,那就是有意识要引导上级员的员额离开自己的岗位。其实也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到行政岗位任职,因为不任职一般愿意流动,当然行政岗位的人员肯定是有意见的。当时行政岗位的人员可以向其他行政单位流动,其开放性要比员额要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快行政岗位人员向外单位流出,或者是输出人才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行政人员更广的横向交流和上下交流要鼓励。也就是为了员额制的大循环,考虑到代际更替的缓慢,难以避免会对司法机关的行政人员有一个挤出效应,需要适当腾出一些地方,让员额制先流动起来。事实上,现在不是出现了外部的挤出效应,而是出现了内部的挤压效应,也就是行政人员通过以往双跨等业务经历,到业务部门任职、入额,不但让员额制没有流动起来,反而让流动变得越来越难。这是忽视员额制大循环的重要性和自然更替缓慢性的结果。另一种就是上级院员额到下级院任职。这相当于在员额制这个大池子里扎个猛子。也就是从基层院的员额到下级院当员额了,当然也是因为任职才能鼓励这个流动。这个流动看起来,也是对基层院的挤压,占了基层院的地方了。但由于其本身就是员额,他并没有增加员额大池的负担,这是改变了位次。这个位次的变迁,虽然没有减少员额的总量,但可以带来一个位次的变迁。比如省级院到基层院任职后,地市级院的员额就是可以遴选到省级院,基层院的人就可以遴选到地市级院。如果进一步开放,允许下级院的员额遴选到上级院的行政岗位,又使员额有了一些新的去处。也就是要允许上下级在不同岗位之间的流动,允许司法系统向外部系统的流出,更要允许司法人员从体制中向体制外流动,从而通过不同渠道打开员额制的流通渠道,使其在代际更替实现之前,能够最大限度的流动起来。而只有流通才是带维持必要的生机和活力,才能保持持久的生命力。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如何写好审查报告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2021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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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

在捕诉判三个节点来说,侦查机关往往更在意捕。这在学理上不好理解,但确实是实践的尝试。我在批捕和公诉都干了,在批捕的时候明显侦查机关沟通的主动性要强的多,但在公诉阶段这个积极性就明显的下降了。我有一个批捕案件,公安四次报捕,前三次都没批,第四次才做了一个附条件批捕,结果预审员几乎天天上我那里报到,在公诉这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批捕只是一个强制性措施,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即使我以证据不足不批捕,实际上也不影响其取保直诉。但是起诉可能是终局性的结论,这意味着这个案件进行了实体性的处理,是决定性的,为什么侦查机关反而在意的程度就下降了呢?比较直接的证据就是对不批捕复议复核的频率往往要高于不起诉的复议复核频率。为什么会对强制措施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案件的终局性处理呢?这里边有着什么样的真实司法逻辑?1.侦查仍然坚持了一种治安主义的思维方式控制仍然是第一位的。所以经常考核的是刑拘转捕率,而不是刑拘起诉率,或者是刑拘有罪判决率。虽然并不排斥质量,但追求更多的是稳控。而逮捕作为长期羁押措施,一旦采取就意味着这个稳控的效果稳了,及时最后的结局是不起诉,甚至无罪。但是已经足以羁押很长时间了,从而产生一个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的效果。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都是在案件初期,很多敏感案件,正处于舆论作为关注的时期。而就公众朴素的正义观来说,对这些恶性案件,能够损失抓到人,并能够由检察机关逮捕,那就相当于给了一个交代。至于后续案情的发展,最终有几个人能够被起诉,判处的刑罚轻重,甚至是否均能够判处有罪关注度就没有那么高了。而对那些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的案件,迅速的抓人,捕人,就相当于把这些人控制住了,也是迅速重塑安全感的重要一环。从这个意义上,这种侦查方式的处理,更带有治安主义的味道,更加在意的是秩序,而案件质量和公正就处于比较次要的位置。这也是很多敏感案件,批捕之前努力开展工作,捕后几乎完全不做工作的原因,因为这些案件只要逮捕就相当于大功告成,而不再予以费心了。这也常常会造成大抓大放的问题,一些专项性的案件,起草抓人很多,有些经济案件,甚至抓人达数百或上千人,而且大量报捕,声势很大,新闻效应突出。但是真正能够逮捕的人比较有限,最后能够起诉的人就更少了。这也是侦查的过程中刻意强调控制的力度和范围的产物。2.捕意味着能够顺利结案逮捕还有一种功能就是保证以突破口供为中心的破案模式能够有效进行。逮捕作为长期羁押的措施往往击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实现突破口供的目的。而在口供为王的传统侦破方式当中,拿下口供,并通过这些有罪口供顺利补充一些证据,就意味着可以移送审查起诉了,也就是这个案子在侦查阶段结案了。而结案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只要是一个最基本的效率指标。一个长期有大量案件积压在手里的人,即使有很多解释的理由,仍然是一种无能的表现。而且确实妨碍你全身心的投入到新的案件当中,从而严重制约工作效率的提升。虽然结案之后,还是有后续的补充侦查,但那些都一定不具备特别刚性的任务了,如果忙不过来完全可以往后放放,或者应付一下。但是如果侦查没有终结,那就办案期限追着你,就要不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然会给自己徒增大量的负担。因此,结案是至关重要的。而逮捕对结案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逮捕给嫌疑人直接而明显的心理压力。其实逮捕可以让嫌疑人长期与社会相隔绝,也必然可以阻止嫌疑人串供、破坏诉讼顺利进行的企图,同时可以进一步使嫌疑人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最终获得有罪的口供,至少要比取保的效率要高。而这个有罪口供的获取效率就意味结案效率。再次,如果不能拿些口供,那必然就好获取更多的外围证据,而这些外围证据就包括更多证人证言,更多的客观证据和书证,更多的调查核实,甚至是更多的出差,更多的奔忙。如果不能逮捕就围着可能要忙这些才能获得足够多的证据,而这些工作显然是侦查人员希望能够尽量避免的。事实上,如果都这么干可能就忙不过来。而一旦不能够认罪的话,后续检察阶段和审判阶段也会更加的审慎,这种审慎往往就会体现为更多的证据要求,而这些证据要求都会转化为侦查人员的实际劳动,而侦查人员和侦查时间是有限的。更不要说这些有限的侦查时间,还经常被非侦查任务占用。从而的结论就是逮捕了就可以省却很多的麻烦,提高很多的效率,侦查人员又怎能不在意?3.捕意味着案件质量得到肯定逮捕也不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也代表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一种肯定,这是逮捕的标准所确定的。而且逮捕之后,必然还有一个起诉的问题,为了证明自己捕的没错,必然更多的可能会提起公诉,进而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而法院多半会判处实刑。因而逮捕相当于给侦查的案件买了一个保险,就可以通过后续诉讼的惯性一路走下去。而这个惯性由于后续环节的利益关联性,有着真实的逻辑可能性,这不是一种妄想,这就是真实的司法逻辑。以前的凡捕必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根据这个道理,一般人就会猜测,公诉人往往就会被批捕绑架,从而产生捕后尽量起诉的实际效果。但是真正的效果其实是批捕率的大幅度下降,这是因为为了避免起诉决定被批捕绑架,公诉人往往给自己首先留有余地。目前的逮捕率只有七成左右,而十多年前逮捕率往往在九成以上。当然在逮捕率下降的情况下,逮捕的肯定效果就更加明显,也就是在审慎适用逮捕条件的情况下,逮捕的含金量其实是提高了,逮捕作为后续诉讼程序的预演效应更加明显。当然这也就是使得逮捕的作用更加关键,成为最为关键的侦查契机,这个时候不让侦查机关把证据取到位,过了这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当然后续还可以通过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方式进行适当把控,但是如果人家不延期,直接侦查终结,约束的效应就无法体现出来。当然批捕把关从严也必然会产生一个信号,那就是必须在捕前将证据尽量取到位,蒙混过关是行不通了。因为批捕对侦查太重要了,所以为了保证批捕能够顺利过关,也必须把证据搜集到位。而事实上,捕前其实是证据搜集的黄金期,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以后再想取也很难拿到了,而且效率也必然折损很多。侦查对逮捕的依赖总体来说还是侦查治安主义的产物,不仅仅是侦查技术能力的问题,而主要是侦查理念和侦查体制的问题,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道而驰的,是一种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并非一朝一夕,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其实可以利用这种依赖性,充分发挥逮捕的把关作用,利用捕诉一体的机制,通过介入引导侦查等机制,将以庭审实质化的标准不断向侦查前段延伸,通过不捕不诉打开案件质量标准的传递通道。通过提高逮捕成本的方式,降低侦查对逮捕的依赖,提升侦查自身的质量,最终实现一种侦查标准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如何写好审查报告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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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

以前是捕诉分离,现在是捕诉合一。但毋庸置疑,这毕竟是两种职能,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同样也明显的具有某种联系。比如,两者可以合称为刑事检察,刑事检察最直接指代的就是批捕、起诉两种职能。在捕诉分离的时代,基层院主管批捕、起诉的主管副检察长也一般是两个人,从而体现为一种制约关系。但是在省级院,甚至是高检院,批捕、起诉又变成一个主管领导管理,目的在于强调刑事检察政策的统一性。从这个意义上是不是可以说两者其实有着宏观的一致性和微观的差异性呢?毕竟,我在这两个部门先后都待过,后来也经过了捕诉一体,并且为后续一体化的机制做过一些制度性的思考。所以,我觉得现身说法的谈一谈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虽然捕诉一体有几年来了,但是在两者的底层逻辑上,精神内涵还是有一些值得我们更深层的把握和探究的地方。首先,可以从节奏看,批捕的节奏要明显快于起诉的。当然现在很多不让延期退补之后,起诉也有批捕化之嫌,那就另当别论。对于批捕来说,拿到案子之后就意味着马上来看要办,因为节奏毕竟是按天计算的,而且留给承办人的时间往往就是两三天,或者一两天。这样的话,耽搁的任何一小时都是自己的,所以从紧迫意识上,批捕的人往往更强。而公诉就要从容很多,我就见过不少公诉人看一眼起诉意见书,甚至连起诉意见书都不看,就把卷放起来的。当然了,发告权书记员当然会去做,但对承办人来说,可以先不着急,放放不要紧。极端的,确实存在放着放着都超期了才想起来的。这在批捕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几天就出手了,一把一利索。利索的意思是批捕需要操心的后续环节比较少,不需要出庭,不要等待退补重报,也没有赃证物需要处理。不可能存在一两年都处理不完的情况。因此批捕在受理案件的间歇期是可以喘口气的,是真的没有案子。但是公诉从来不存在真的没有案子的时候,因为虽然起诉了几个,但是还有其他在退补阶段,有些是刚刚受理,即使起诉了的案件还要准备出庭,出庭之后法院说不定还有补充证据的意见,已经一审判决还有可能上诉,还有二审。二审的时候二审检察机关还要找你,而二审不顺利还有可能要发回重审。总之,案件好像是没有止境的。虽然时间可以适当的调整,比如通过延期退补等方式调整,当然现在越来越不可能了。但即使如此,一个月的办案期限还是要比七天长的多,还是可以有一些回旋腾挪的余地,也就是公诉人可以对工作时间自主进行一些安排。比如休假的什么的,就比较容易安排开。而批捕的人最怕假期,因为批捕的七天时限不是工作日而自然日,也就是不管是是不是面临假期,七天结案是刚性的。但是如果受案的时间正好是春节放假前一天呢,或者是国庆放假前一天,那就意味着,如果你过节这个案子就超期了。为了不让这个案子超期,你就只能不要过节了。七天的长假是极端的,那五天、三天、周末两天的假期这是常态啊,这个时间你自己克服。所以就会显得没有那么从容,感觉被死死的绑住了。公诉的案子永远都办不完,而批捕的案子永远都走不开。捕诉一体之后呢,那就是既办不完,也走不开,这就是刑检人的宿命吧。其他条线也有自己的烦恼,比如找不到案源,会多,但这绝不是同一种烦恼。其次,从审批层次,批捕往往更愿意报批,公诉则不是到报批。这其实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批捕的报批往往是实质性的,那就是捕与不捕的问题,程序性实务,或者次要的业务性事项很少。但是公诉出了诉与不诉之外,有很多程序性的事项,告权、延期、退补就不用说了,还要起诉书、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等各种文书以及各种阶段性的业务事项,你不可能指望这些文书、事项都一一进行进行审批。即使在二十年前,通过主诉检察官办案组责任制等方式就已经开始放权了,更不要说司法责任制的时代。二是在真实的司法运行中,羁押有时候比起诉更被看重,无论是司法机关自己还是当事人都是这样的,侦查人员期待逮捕可以保障其侦查的顺利终结,被告人希望能够不批捕,从而为其争取不起诉甚至缓刑做好准备,甚至这就是一种明确的从宽和宽缓的信号。因此,无论是捕与不捕都要报批。而起诉就不被看得这么重,只要起诉就行,对于罪名多少,事实多少,数额多少,往往各方都不是看得那么重,只要不是特别的出入,关注度就不那么多。因此起诉普遍的不需要批准,这是从主诉制时代就形成的惯例。但是不起诉则另当别论,往往还是需要审批,虽然有些地区一度放权,但往往又被收回。但是如果一定要比较的话,不批捕的权力感觉分量会更重一点,虽然不起诉其实是终局性的。再次,精细化程度。从审查的精细化程度来看,那显然是起诉审查得会更细一点,因为毕竟时间长度在那。但是要从单位时间的审查效率来看,批捕其实更高,因为批捕的短时限倒逼你快速看卷,要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往往是一两个小时,长一点就是半天时间就把一个比较复杂的案子看完,而且要看明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把握案件的实质,并在一两天之内形成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这个意见自然包括证据、事实和法律的全面意见。虽然很多时候无法做到全部的细节,但是构成要件的核心事实必须要搞清楚,有没有罪,是不是嫌疑人所为,罪行的基本严重程度必须要搞清楚,从而才能得出,是不是存在犯罪事实,是不是要逮捕这个嫌疑人,逮捕是不是有必要的问题。而这个判断必须还要能够后续补强证据的检验,如果经过补充证据,证明嫌疑人根本不是这个人,或者就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比如民刑交织的案件,正当防卫的案件等等,那就说明捕错了,就要承担责任。但是你如何确保有限的证据条件下,有限的审查时间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呢。那就只能靠细节,包括对这些证据细节的勾连,与证据经验的判断,从而使你在极短的时间对案件的走向作出判断,保持判断方向性的正确。这绝不是马马虎虎,大概齐就能够做到的,这其实要对证据细节比较强的审查能力,所以批捕的人对证据细节不是掌握不细,而是在关键性的细节掌握很细,对不关键的细节暂时放弃而已。而在起诉环节,就必须要对所有细节掌握清楚。但是在时间不够的情况下,起诉的审查模式也有批捕化的趋势,对于定罪细节掌握后,适度的放弃量刑细节,这必然对出庭和量刑建议产生不利影响。我刚才分析公诉时间可以适当调节的情况主要存在于捕诉分离的时期,在捕诉一体后,既有捕的节奏,又有诉的节奏的情况下,那工作节奏更多的可能是是批捕化。也就是每个案件只有几天,而且要紧着批捕来,等批捕来完了,剩下一点时间再给公诉,则公诉也快到期,最后也就是几天。最后也都从容不起来,而从容不起来就很难实现真正的精细化。但是倒是可以逐渐形成快速阅卷快速办理的习惯,但是这种快速审查的能力其实并不是短期能够培养起来的。一是因为长期的公诉节奏不容易改变,第一时间办案的习惯不容易养成;二是对事实的快速建构能力主要长期的经验积累;三是审查逮捕引导侦查,全流程开展认罪认罚,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导致本来就有限的时间变得更加紧张。另外,额外的各种负担也总是加诸案件最多的刑检之上,案件负担有时候不是一种辛苦,更不被认为是成绩,倒像是一种罪恶,惹人猜疑,受人挑剔。反倒是越是缺少刚性任务和案源的岗位也就反而免除了这些苦楚。这就在资源分配不均衡、劳逸不均衡的基础上,又加上一重苦乐不均衡,苦的往往让它再苦一分。只是希望这是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增益其所不能的那一种就好了。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如何写好审查报告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办案是看不会的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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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是看不会的

办案得上手,光看是看不会的。记得,好几年前了,我当时去医院想拔智齿。当时拔得时间还挺长的,给我拔得挺疼的,我一看不是我给我看牙的大夫拔的,原来是一个实习医生拔的。这不是拿我练手么,我当时还有点生气。但是我转念一想,实习医生如果永远不拔牙,那他又什么时候可以学会拔牙呢?难道只是看着么,而看着是学会不会的。因为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司法也一样。你如果不去办案,光是是看别人怎么办,那你就永远也学不会怎么办。有人说,我看了一个案子,我给下级院指导了,我看了他的审查报告,我给了他提了点意见,我在他专报的基础上改写成了自己的专报。然后把这个案子当作自己“办”的案子。但并不是“办”,这只是“看”。你看了审查报告,但是你并不是知道它是怎么写出来的。你甚至也可能看了电子卷宗,但因为没有司法责任制的压力,也无法确保你足够用心。因为你并不需要每一个细节都进行推敲,你不需要从无到有的建构事实,取舍证据,深入到这些证据的骨髓,在办不好就要承担责任,不完善好在法庭上就有可能要被吊打的压力下,甚至的梳理证据,亲历性的与嫌疑人接触,补充证据体系,分析其中的问题并得出最终的结果。之所以将这些行为模式称之为“办”,这是主要是因为其中的建构性和创造性。而对这种建构和创造行为的品评、指导,都只是“看”。这是拔牙与看着拔牙的区别,其手中的力道是无法描述的,唯有直接操作者才能体味。办案也是如此在办的过程中如何得出心证也是需要一种“力道”和“火候”,非亲身而为不足以了解。这就是“办”的意义。而“办”要耗费精力要比“看”大得多,比如为了出庭,我对一个监控录像要看100遍,而你为了评价我的办案,可能只会看一遍,或者不可也没有人会提出质疑。因为没有人会对你提出质疑,只有你有权质疑别人。“看”之所以没有压力,就在于它不被监督、审视和质疑,甚至都不用承担责任。如果最后结果不好,他可以推说,案件的基础工作没做好,但是如果效果好,他会说他指导的有力。对于他的指导,不会有人再去品评和审视,他无需接受辩方的辩驳和法庭的审视。他因为在暗处,因为不受司法责任制的追究,也就没有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压力,更无需亲身承担建构的基础性工作。正因为无法躬身入局,也就无法增长实践性的能力。虽然看了很多次拔牙,都不如自己拔一次。开车也一样,一定要有路考,光看书是开不了车的,坐了副驾驶看,也开不了车。必须将方向盘交由你手,你才能真正学会驾驶。但是“办”要比“看”辛苦得多,这个事实“看”的人是知道的。只是不愿意付出这份辛苦,才愿意躲到“看”的背后,装作是在“办”。这一点,对于助理也是成立的。有不少助理抱怨员额是挂名的,一方面反映了部分员额“尸位素餐”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助理躲在“看”的舒适区的真实情况。如果医生拔牙都拔了,那实习医生什么时候才能学会拔牙。如果实习医生只是在傍边看着递工具,他什么时候才能够真正独立执业。这个最直接的学习,就是在干中学会的。有人说我不教授写作的方法,但是你如果不写,而只是看,那是永远学不会的。如果总是我在写,而你在傍边递工具,打下手,你也不可能学会写作。如果只是满足于“看”,不去“干”最核心的办案工作,好像是满足了你作为辅助人员的辅助状态,但也就永远无法成长出你的独立性。这个“干”很多时候就使得员额成了甩手掌柜,似乎得到了一丝轻闲。但也唯有如此,才能让你真正体会出办案的要害,体会办案的“力道”和“火候”。不是看别人的审查报告当作自己办案子,而是尽量全力做好所有办案的基础性工作,不懂就问,干完整活,独立拿出意见,然后让师父来把关,接受师父的指点。在干中学,才可能有所进步。不是把办案当作负担,而是将办案当作自己可以获得独立锻炼的机会,就像能够摸到车的新手司机,就像可以用钎子拔到牙的实习医生,应该有一种跃跃欲试的感觉,而不是抱怨什么活都让我干,你干什么?我自己干当然更快啊,比看着你干快多了,其实我还不是十分放心,不够操心的。有时候带徒弟,指导他打报告改八回,讲破嘴皮子,想着还不如我自己干了。但是一想,他总要成长吧,还是得饱有耐心。但这只有在他能够领会其中对他意义,才能有效。如果他认为这是我在推活,躲活,然后他消极怠工,那他是不可能有进步的,对案件进度和质量也会有影响。这个时候,那还真就不如自己办了。但现在却是有一种现象,那就是有些年轻人的抗挫折能力不够强,不能说,一说就撂挑子。或者抱怨自己不得志,没有机会入额,屈居人下,不愿意给别人干,老想等自己独立的时候再好好干。但是如果你现在都不愿意在“干”中学,你又怎么可能学到真的东西,光靠“看”的方式是学不会的。他们误以为让他们“办”案,或者以他们为主“办”,就是检察官犯懒,就扣上一个挂名办案的帽子。于是,自己逃避在“干”中学,反而获得了一种道义的优势。我并不完全否认实践中存在挂名办案的情况。但在一个优秀助理渐入佳境的过程中,就是让检察官逐渐显得像“挂名办案”了。也就是越来越不用师父操心了,非必要一般不用问师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指点的时候,才过来请求指点。这个师父是享福了,但是这个徒弟也得到锻炼了,他离独立办案只是一步之遥。这样才是一种双赢状态,既锻炼了年轻的助理,也可以让资深的员额能够有时间思考复杂的问题,甚至进行经验的总结,这对司法经验的代际传承也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总是把员额忙忙得团团转,不仅是他自身传帮带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尤其可惜的是,年轻人将失去在实践中摸爬滚打的机会。日后在年轻人之间的区别就在于谁能够更充分利用好实践,在“干”中学。看十遍,不如干一遍。勤于实践才能学到司法真知,才能获得法律职业道路上的进化优势,也才能走得更远。办案就是一个字,“干”就完了。推荐阅读我们为什么不自信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为什么有人会杀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如何写好审查报告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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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羁押?

以往只有证据不足的嫌疑人才会被取保候审,而这些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定,回到老家,喊他回来如果不回来,也没有很好的办法。因为证据不足,是难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但是如果不到案又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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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时也应考虑到前科的“株连”效应

我们在判断是否起诉时,我们必须将起诉所带来的真实影响,与可能获得的收益进行仔细权衡,如果我们发现代价太大,得不偿失,我们就没有必要一意孤行。否则,我们就是不负责任的,我们就不是在治理,而是在破坏。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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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废除前科制度的“株连”效应

而且这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就是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想有同等的权利,而接受高等教育和就业机会是最基本的权利,在同等资质的情况下应该获得同样的机会,不应因为家庭原因这些改变不了的因素受到影响。
202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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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也因为针对性和靶向性,这个罪名就可以避免因为盲目打击导致的范围过大,而且有针对性将真正酗酒驾车通过终身禁驾的方式剔除出司机范围之外,找到安全威胁所在,交通安全也会得到一个更加有效的控制。
202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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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率与司法文明

我们现在流动性是大了,人口的迁移也增加了,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社会的纽带也在增加,随着网络化、大数据的普及,我们所留下的信息痕迹也增加了,我们也变得更加透明了。疫情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就证明了这一点。
202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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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到底能不能说话?

司法责任制持续的推进过程中,目前很多地方的员额趋近枯竭,从员额成长为检察官的周期越来越漫长。原来从书记员到助理检察员只要两三年时间,很快就能够独立办案。但是现在至少等个五六年,有的十年八年也入不了。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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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核准,不要忘了刑事诉讼法

关于责任年龄的问题,好像只要一降低就了事了,但是其实这只是刚刚开始。对于这个责任年龄的每一次降低,都一定是牵动人心的大案。而这些大案更是需要细致的法律程序予以规制,才能做到公开透明,为公众所信服。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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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质量

与其如此高度的关注效率,倒不如将这些精力放在质量这个维度上也许更有意义,因为质量的价值更为持久并对公正更具有实质性,但是任何的关注都要保持一定的度,保持这个评价维度与其他评价维度的相对平衡。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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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

所以认罪认罚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在这个最基本的前提确定后,才能开展工作。这就像大厦的基石,如果事实这个基础是不牢靠的,那最后所有的工作都是无用功,甚至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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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审查报告

以往通过一带而过,宜粗不宜细的事实描述方式,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消极性的审查,是一种对案件质量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而且也放纵了侦查长期的低质量运行,最终一定是司法产品的质量堪忧,甚至冤错案件频出。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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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人会杀妻?

这些人很多没有特别成功的事业,或者即使有一个稳定的职业,但也没有特别多上升的空间,而且对失去这份职业感到特别的担心。其中一个案件,女方到被告人单位去闹过,被告人就感觉好像解决不了了,失去工作就完了。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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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更要讲诚信

对于明明在侦查环节都予以宽缓对待,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仍然判处实刑,不仅体现了一种重刑主义,机械执法,也体现了对认罪认罚精神的背离。罪行本身比较轻缓,认罪认罚态度又怎么好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再收监执行?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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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的规模与结构

事实上,通过一年多来的推进工作,认罪认罚在适用规模的任务已经基本实现,不能再用线性思维考虑问题,还是只认适用率一个因素,案件数据通报、数据管理评价部门也不能再用这唯一的一个因素考量问题。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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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缓刑也没戏了?

与其冒着风险硬判缓刑,还不如干脆不判缓刑呢,都判实刑了,这样倒不用等社会调查报告了。但这必然会极大的影响缓刑适用率,缓刑有可能成为审判效率的牺牲品,让轻罪被告人重新陷入短期自由刑的弊害之中。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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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们不敢取保?

取保当然有风险,缓刑当然有风险,但我们对其中考量只是结果意义上的,并不去考量风险的机率到底有多大。我们对司法官的考量还是机械的唯结果论,并没有去考量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缺少对司法风险的包容度。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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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体制内外)

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发展不是市场导向的,没有经济效益的压力,虽然也要业绩,但由于市场效益不一样,应该说是一种司法政绩,表现形式很不一样。而且人才梯队多,流动小,对人才的成长不会过于着急。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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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讲】认罪认罚是否存在投机心理?|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在这里抗诉不是大动干戈,只是还事情的本来面貌,可以合法的恢复到不打折扣的量刑状态。而如果案件真有的什么问题,抗诉也不会影响二审的判断,只是给出两种判断的可能性,而不是一种,这才是一种理性的态度。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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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不敢担当?

并不是为了鼓励你坚持正确的意见,恰恰是因为过于坚持了自己的意见。而坚持的意见的又与领导期望的不一致,这才导致的批评。你的意见是否正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坚持,有可能导致错案的责任由上级承担。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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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讲】认罪认罚与不确定性|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在这种背景下,某种意义上要想实质上推进认罪认罚就可能要牺牲一些适用率,就可能要放弃一些观望者,投机分子。如果不能敢于牺牲一些投机型的认罪认罚者,就不能真正降低不确定性,就不可能实现认罪认罚的实质化。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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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讲】认罪认罚的抗诉问题|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比如认罪认罚之后,法院在量刑建议之上判处刑罚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出抗诉,这时候就会与上诉人的上诉在方向是一致的。因此,检察机关的抗诉不仅是求刑权的延续,也是检察机关客观公正义务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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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讲】重罪案件的认罪认罚|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主讲人: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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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档也下不去,你说的什么人生还有用么?

这份善意虽然不能改变最终的结局,比如还是要判处死刑,但其实也不是没有意义,它能够激发出尚未泯灭的良知。而这份微光不仅能够照亮他们自己,也可以照亮其他人,包括被害人家属、社会公众,甚至法警。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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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进步的真正阻碍是什么?

其根源在于行政化和终局性相结合,同样是指标管理、评价考核、案件指导,但是审判机关的管理带有终局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改判、发回是直接的。而检察机关的改判、发回是一种意见,最终还需要法院的判决确认。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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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讲】认罪认罚与“两个基本”|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主讲人: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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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不典的,还是要看内容

应该追求的是法律的实质,严谨、明确、切合社会需求、保障人民利益、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也就是说立法者应该多从“实”这个角度多下功夫,而不是多从“名”这个角度多下功夫,从而导致名实不符,实为名累。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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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讲】理性平和的面对认罪认罚|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而且我们一定也要明白,在法庭上认罪认罚,也是认罪认罚啊,对于认罪认罚的真正价值并没有太多的减损。而且有的人就是要证据都摆出来时才能够认罪认罚,因此在认罪认罚的环节问题上我们要保持开放的态度。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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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属性

如果你需要做这么多才能让这个案件办好,那就说明这个检察官履职严重不到位。就应该用你来替换他。也就是你直接去办不就行了么?为什么还要浪费两个人的时间,既然你认为他做得不好。
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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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讲】辩护人拒绝签具结书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么?|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事实上,认罪认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协调,但我们需要知道一点,参与认罪认罚工作并不是在帮检察机关的忙,认罪认罚也不单单是检察机关的事儿,或者只是检察机关的业绩,只是给检察机关一个面子,并不是。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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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不自信

而这个规模的工作量基础之上在加上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扫黑除恶、社会治理等多重要求,只有持续的要求,没有持续的投入,必然陷入疲于奔命之境。案子都办不过来又何谈监督?同样案子都办不过来又谈何自信?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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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讲】辩护人发表不同于具结书的辩护意见,是否影响具结书的效力|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第三种情况,就是辩护人履行了“在场”的职责,当时就表明了不同态度,但是嫌疑人坚决表示同意。相当于辩护人有保留意见,这个保留意见在法庭又发表出来,就显得与具结书不一致,但其实是一贯的辩护立场。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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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

到了公诉之后,我最喜欢的就是办自己捕过的案子,而且我也发现,我的这些通知书其实都没有浪费,都在预审卷里订着,有些还做了大量的工作。而有些人捕过的案子,我知道报告要重新打了。这些都在我预期之内。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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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大数据——公诉人进化论(演讲视频)

推荐阅读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公诉人的牙齿在哪里?什么是案件审查报告?请收起优越感强管理为什么不适合司法行为?司法改革的壳成本自行补查的度认真红利健康码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启示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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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讲】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梯度|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客气的说这是非常理想主义的说法,一种苛求和奢望,甚至是一种强人所难。谁没犯过错,你每次犯错的时候,你都能心悦诚服地承认自己的错误,进行认错认罚么,你在家里就能完全做到么?这完全无视人的趋利避害本能。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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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认罪认罚的基本原则|认罪认罚50讲(音频)

【第5讲】具结书应该写什么、可以写什么?|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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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讲】认罪认罚的终极价值|认罪认罚50讲(文字稿)

好像认罪认罚与从宽只是一种交换关系,如果换不到从宽就没有意义了。这实际上是一种非常狭隘的理解,事实上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并没有那么功利,并没有说认罪认罚就一定要获得从宽,如果从宽不了,就不认了。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