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为什么不敢担当?
我们长期的不自信,其实来自于过往的经历,危机感,所产生的生存压力,甚至是阴影,让我们特别害怕,不想让别人说我们有一点不好,只要说一点不好,我们就会变得特别敏感,从而反映特别强烈。
这是一个深入到每一个司法官骨髓的话题,但其中的痛触又不如为外人道。
这是一句自上而下的鞭策,带有强烈的方向性,不可逆向表达。
你不可能看见一个司法官在审查意见不能获批成功时,指责上级不敢担当。
是你不敢担当,重要的是“你”,也只能是“你”。
你为什么不敢担当?
并不是为了鼓励你坚持正确的意见,恰恰是因为过于坚持了自己的意见。而坚持的意见的又与领导期望的不一致,这才导致的批评。你的意见是否正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的坚持,有可能导致错案的责任由上级承担。
因为改变下属的意见要承担改变之后的责任嘛,这是司法责任制的归责原则。但是如果你的意见与上级一致,上级只是同意你的意见,这个责任就要小很多,只是把关不严的问题。
而你的坚持就会使本来一个把关不严的责任,变成故意修改意见承担全部责任的责任,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境地。
所以才说你不敢担当,因为你让上级陷入尴尬的危险境地,你没有承担起首先背负责任的“责任”,所以你当然是不敢担当。
也就是你在提前“甩锅”。
当然还要看“甩锅”的主观心态是故意还是过失。
有些真不是故意甩锅,他只是认为自己是对的,坚持己见而已,顶多算是不开窍、不懂事,比较拧。
可是,领导也不是没有做他的工作,已经暗示或者明示他修改意见都不行,就非要对着干,有点把领导架在那个尴尬地位的感觉。
直接否定承办人的意见然后自己拍板吧,承办人的意见还有可能是对的,自己可能要承担责任。不拿明确否定的意见,好像又被他治住了。这两个感觉都不好,而且以后真是特别需要他配合修改意见的时候,怎么办呢?就有点管不住了,这是一种真正的隐忧,他直接威胁到所辖司法权的控制问题。他是一种权利对权力的威胁。
这个威胁的根源在于,在领导的审批权之上还有更大的行政权力,那就是司法行政权。因为错案要被追究责任,无罪、不起诉案件、捕后不诉等案件要复查。上级之上还有上级,行政权力之外还有行政权力,司法责任制不仅对基层司法官都有控制作用,对所有司法权的行使者都有影响。虽然这个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这是为什么上级不能随意拿意见的原因。很多老同志用大白话讲,就是各拿各的意见呗,也就是让历史来评判,让更大的行政权力来评判。但是这就相当于跟领导摊牌,公开表达对修改自己意见的不服从,公开地不给领导规避责任追究的机会。
如果上级认为自己的意见是对的话,那也不应该惧怕所谓的责任追究啊。
但这显然是天真的,即使领导也是没有私心的,也认为自己的意见是对,也仍然不能完全避免责任追究的风险,这就是司法行政权的可怕之处,即使是领导也要怕。
因为行政化的责任追究,往往采取的是唯结果论和有罪推定。司法责任制的追责原则没有收到正当程序原则的保护,而是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落笔签字的时候,把自己的责任尽量提前规避掉。
比如这个案子起诉时有一定的风险,承办人拿了不起诉的意见,主管领导认为虽然有一定诉讼风险,但可以起诉,但是结果被判无罪。那板子就要达到主管领导这边,并不会问是否真的有过错,并不会去考量起诉和审判在标准和定位上存在差别。只要是无罪就是检察机关有问题,只要是你坚持要求起诉的,那责任就是由你承担。而如果你只是同意承办人的意见,那承办人就承担了规避责任的防火墙的问题,即使有问题,也烧不到自己身上。
这种案件偶尔有一次领导也许还能承受,但是如果这种事情搞多了,哪个领导也承受不了,所以领导心里也怕。
批评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其实也是在传递这种说不出的恐惧。
是对司法行政权的恐惧,对对唯结果论和机械规则的恐惧。
而我们对结果的恐惧到底又是因为什么,为什么就不能淡定一点,无罪多一点有什么好怕的,是谁将无罪案件与错案划等号的?这不正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产物吗,如果有罪率是接近100%,那还叫什么庭审实质化?
说白了,还不是因为我们不够自信嘛,是从整体上和骨子里的不够自信。
我们有几百个无罪就很怕,公安机关承受了几万件的不起诉,十几万的不批捕也没有怕,这里体现的就是我们的不自信。其实无罪、不起诉、不批捕,是否作为问题案件,是否要将外部结果转化为内部责任,这全在于自己内部的管理方式,是基于信任和还是不信任。
要是基于信任,我们就不应该直接那这些结果说事,就找到真正的渎职行为才会追究责任,而如果要是不信任,即使对方判错了,我都要先给自己人批评一顿。
我就有一个案子,法院改变指控罪名了,市院说你这个搞错了,这个案子有问题。我当时说,这个罪名检法有一定认识分歧,不好说一定就是我们的问题,我们当时想抗诉分院没同意,而且这个案子上诉了,判决还没有生效呢。如果要抓负面典型也不到时候呢。结果还是发了一个案例,做指控的定性有误,理由就是一审判决的理由。可是没过多久,二审在没有改变刑罚的情况下,又把罪名改回指控的罪名了,这会可是生效判决。这又怎么说呢?
结果还没有定论呢,更不要说责任的判定了,自己先来五十大板。这就是极度的不自信。
而我们长期的这种不自信,其实来自于过往的经历,危机感,所产生的生存压力,甚至是阴影,让我们特别害怕,不想让别人说我们有一点不好,只要说一点不好,我就会变得特别敏感,从而反映特别强烈。
就像有些父母,只要孩子成绩稍微有一点不好,有一点负面的评价,就会激烈的训斥孩子。只要外面有一点反馈,回家就打孩子,不管反馈对不对,先打孩子。这和那些从容淡定家长相比,自己折射出的就是自己骨子里的不自信,不是对孩子的不自信,首先是对自己的不自信。
所有的行为都来源于心理,所有的反映模式都来自于特有的心理机制。我们的不自信是有着特别的心理机制,这个心理机制来自于过往的真实经历和现实的真实压力。
所以这是一种危机感的笼罩,导致内部反应的过度敏感,过度敏感的反应,导致了领导也不敢直接拿意见,都要小心的不要碰触归责原则,而所谓的不敢担当,其实成了一种矛盾转嫁。
当然这种转嫁具有双向性,有时还真的是承办人不敢担当,只要有一点证据问题就不敢起诉,还真是不敢担当。但他的不敢担当同样也是在规避行政管理所产生的归责风险,他也不愿意面对被复查、被追责的负面结果。他宁可被批评为不敢担当,也要拼命把这个锅甩出去。
但是同样由于司法行政权的过度管控,上级也不敢轻易把这个锅接住,敢于自己拍板。没有几个领导敢轻易推翻不诉的意见的,因为证据审查最精细当然还是承办人,证据审查是最讲究亲历性的,即使你有信心纠正都不敢轻易的纠正,因为你也不确定法院是否买账。即使是上级复查不起诉有质量问题,也没几个敢纠正的。
所以检察院最怕的还是法院,而法院最怕的只是上级法院。有时候法院不喜欢检察机关的抗诉,不是因为抗诉能够直接决定结果,但是抗诉可以引发二审程序,甚至引起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而这些才是下级法院真正害怕的。但是大家真正都害怕还是错案追究的不问青红皂白,因为只要案子办多了谁都保不齐哪个案子出问题,而只要出了问题就有责任。
所以归根结底,承办人还是害怕唯结果的追责,而自己能够做的就是结果尽量把控在自己手里,比如证据不足的不起诉,那基本上就到此为止了,无法法院的审查和判断了。
而证据不足这种否定性的评价是最难推翻的,因为如果要推翻它你就要承担建立证据链条的责任以及说服一审法庭和二审法庭的责任,只要有一个链条出问题,最后没有被有效定罪,那就意味着的推翻是错的。由于这个推翻成本过高,责任过大,所以也就很难推翻。
更不要说,主管也有自身的压力,所以除了他跳起来说,你为什么不敢担当,他又能做什么呢,他也担当不起。
你为什么不敢担当?因为我真是担当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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