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习惯于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
难道大家习惯了一个弱势的检察院,见不得了你有一点好么?或者一个弱势的检察院对法治的成长真的有利么?这是一个需要严肃思考的问题。
不批捕、不起诉多了公安机关不高兴,我能理解;抗诉多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搞多了,法院不高兴,我也能理解。为什么有些学者也不高兴呢?为什么检察机关受到削弱的时候,没人吭声,而当你找回一点自信的时候,别人却接受不了呢。
难道大家习惯了一个弱势的检察院,见不得了你有一点好么?或者一个弱势的检察院对法治的成长真的有利么?
这是一个需要严肃思考的问题。
比如,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小例子,有人说现在搞认罪认罚,检察官很强势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弱势,很容易就被签城下之盟,就是不得才屈从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我说这完全是想当然。实践中几乎是完全相反的,你问问一线的检察官,到底谁求谁,往往是我们要签订城下之盟。
这里边有真实的逻辑。
检察机关自上而下推认罪认罚这个事,不光检察官知道,嫌疑人也知道。所以他知道你需要这个数,他会拿着你,有的甚至要求只能判缓刑,甚至只能做不起诉,你说这是谁强势?
嫌疑人之所以这么强势,他还知道一个道理,那就是检察官在量刑上说话不算,检察官的量刑经常不被法官采纳,所以对量刑建议有什么可在意的。不管你签不签具结书在法官那里都没的所谓,该从宽从宽该不从宽还是不从宽,总之法官通过不采纳检察官的量刑建议也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量刑还是法官说话算。这个信号,嫌疑人已经收到了。
而且即使签了具结书,也可以上诉啊,检察院一般也不敢抗诉,因为人家法官说了,这是滥抗诉,要保证我们的上诉权,抗诉也改判不了,你就说为了留所服刑,法官就信你,所以上诉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好的还能减轻,最次最次也能让你真的留所服刑了。
所以,嫌疑人对检察官有什么可怕的,不让他满意了,他根本不会签具结书。他知道检法在认罪认罚的不同态度,他也知道检察官硬气不起来。一名女检察官在做认罪认罚工作的时候,都被嫌疑人给训哭了,嫌疑人呵斥道:你以为这是菜市场啊,左一趟右一趟的,下回要是还是这事,就别来了。这就是检察官真实的工作场景。
这个情况你说学者完全不了解吧,也不可能,他们只是不习惯于检察机关强势起来。
就像一个习惯于够罪即捕即诉的侦查人员,也不习惯于不批捕、不起诉的强势,他会抱怨检察机关不打击犯罪,因为他是前手,从法律程序上很难制衡,但因为他有政治优势,他可以从政治上施加压力。
而法院就不同了,他掌握着法律优势,你的量刑建议他想采纳就不采纳,他可以说只要不采纳的就是量刑建议不当。你抗诉也没用,就是不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上诉可以,你抗诉就是滥抗诉,而且肯定是不改。有的法官甚至认为可以通过上诉后发回重审的方式,也就是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方式纠正恶意上诉的问题,即使这样也不希望检察机关抗诉。
总之就是检察机关的作用地位刚起来一点,就给你按压下去。即使是立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量刑话语权也没用。
而一旦有些学者为检察机关发声,就很容易遭到同行抵制,好像是在给坏人辩护。长久以来,部分学者也以批评检察机关作为重要的学术成就,以为借此可以实现法治进步。但是在真正的强势权力崛起的时候,又集体噤声。
当然必须承认通过批评以往检察机关所代表旧的刑事诉讼格局,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刑事诉讼结构的优化完善,促进一些法治理念的提升,不能说完全没有作用。
但并不意味着理想化的刑事诉讼权力结构中检察机关只能一直处于一个弱势地位,或者说只有弱势地位的检察机关才能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实现。事实上,这也是一种想当然的逻辑。
02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对的,法院地位提高也没问题,但是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将侦查中心转过来的。
一个弱势的检察机关是制约不了强势的侦查机关的,证据质量就保证不了,通过成千上万无罪判决也不可能。总体来看,现在审判机关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力度上又有减弱的趋势,以审判为中心好像也没有那么强调了,庭审实质化的脚步在放缓。而这些其实是更应该关注的。
但是好像把过多的焦点都放在检察机关不断增加的量刑话语权,把这个事看得太重了。
首先,一般应当采纳是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更大话语权,但是只是话语权不是决定权,因为决定权还在法院,检察官还需要法官来背书。而只有检察机关拥有更大的量刑话语权,在与嫌疑人量刑协商中才能说话更有分量。现在不是检察官高人一头,而矮人一头的问题,法官的背书有利于检察官提高量刑方面的公信力。也使得量刑建议不至于过度让步而损害认罪认罚的严肃性。
而只有通过认罪认罚的提升将法官从繁重的案件压力中解脱出来,才能有时间腾出手来更多的处理更困难复杂的案件,通过更加庭审实质化的方式展开,更充分的体现证据裁判原则,才能真正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地位。
但是很多法官并没有充分利用这个腾出来的时间,反而还是选择在量刑的问题上较劲。我建议7个月,你非要6个月,8个月,这里边有什么公正可言。反而可能进一步破坏了认罪认罚的整体秩序,从而使检察官耗费精力节约出来的时间又浪费掉。
既然能腾出手来掰扯量刑,为什么在普通案件中不能多要求几个证人出庭,为什么没有在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中多下一点功夫,甚至多判几个无罪也行啊。那样不是更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地位嘛,那样不是更能凸显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吗,为什么不去做呢?
因为以审判为中心是公器,而小量刑是自留地。不愿意为公器得罪人,但碰了自由地要急眼。这我也是能够理解的。
03
但是个别学者的着急在于什么呢?对于一个已经受到巨大削弱的检察机关,只是刚有一点抬头的架势,为什么他们如此着急。在他们的话语体系中,以审判为中心是一种不能触碰的禁区,是一种政治正确,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话语权的提升,似乎就是在触碰了这个禁区。在他们的心目中,以审判为中心是时时刻刻处处,发生在一件案件当中的。
如果检察官提出一个确定刑量刑建议,而法官同意的话,就感觉没有法院什么事了,似乎也不再是以审判为中心了,这是他们难以接受的。
但这正是在为以审判为中心创造条件,腾出时间啊,只是这个腾出的时间没有被好好的利用。
而即使是检察官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也还是需要经过法庭检验的,被告人也是随时可以提出意见的,随时都有可能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其始终是以审判为中心为后盾的。
检察官的强势只是为法官有效的争取时间,就像在检察官在侦查人员面前强势一样,只是为了有效提高案件质量。
检察官的强势其实正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认罪认罚只是其中一环。这是中国司法改革的真实逻辑。
忽视这些真实的困境和逻辑,而想当然的将检察官当作强势的假想敌,既是一种想当然,也是一种不改变所有体制环境的前提下,要求在局部区域进行气候改变的幻想。
这是一个现实的世界,要想扭转侦查中心的巨大惯性,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仅靠想象是不够的,必然要从整体上调整刑事诉讼的权力构架,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也必然是现实意义上的,必然要触动权力的格局以及与之相依存的既得利益。不叫疼,是不可能的。
但是历史并不相信眼泪。
在这里刑事诉讼历史性转型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必然要发挥强大的中枢作用,不经过中枢就完成转型是不可能的。这就像是变压器,要改变强大的电压,首先必须自己要具备很强的功率。这是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决定的。现在这个过程还在进行之中,好像审判还没强大起来,检察机关先强大起来了,好像搞错了似的。其实没搞错,检察机关不先强大起来,能把侦查中心的这个中心给你审判这边送过来的吗?历史的车轮得一站一站往前走。
没有一步到位的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是早晚的事,但是审判机关也要抓住关键的机会才行,通过认罪认罚送过来的时间为什么不要?这个时间为什么没有转变为更加实质性的庭审,重大复杂案件的审判为中心为什么没有进一步树立?这才是真正关注的问题。还在一两个月的量刑较劲,能较来以审判为中心么?
不管是以侦查为中心,还是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还是以审判为中心,从历史、现实和未来的趋势看,都不是别人给予的,而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才能实现。地位不是说出来的,一定是干出来的。
我不相信,一个在小量刑上斤斤计较、在复杂案件上得过且过的法官能够创造以审判为中心。
我同样也不指望在讨论问题上通过想当然和路径依赖就能够提出对现实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框架。
事实上,通过批评一个想象中的强势检察机关,只是展示了一种追求理想公正的道德优势,而这种批评又由于检察机关事实上的弱势而变得十分安全。这种想象的差异可以屡屡收获的道德优势收益,而安全差异促成了一种批评惯性。
正如前文所说,这种批评在法治初期可能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检察机关在削弱之后,并在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型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的背景下,仍然继续坚持这种批评立场,实在是既无视真实的司法现实,又无视法治历史发展的趋势。
事实上,罔顾情势变化,而继续坚持习惯的批评立场,只是在坚持收割道德优势红利。因为只有批评,才能显得更加公正和独立,而无需考虑批评的质量。
而由于这种批评日益脱离现实和历史趋势,其所收获的道德优势也只是一种假象,并无助于真实问题的思考和解决。
长期生活在假象之中必然也将日益脱离实践,并无法提高真正的思考力。
人云亦云的批评与人云亦云的表扬一样,都不是一种独立的思考方式,也同样没有任何道德优势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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