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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与公正性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有读者在留言中提到个问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量刑建议是检察官提出来的,相比多人组成的合议庭更容易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需要研究如何避免的问题。



昨天有读者在留言中提到一个问题,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量刑建议是检察官一个人提出来的,相比于多人组成的合议庭更容易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需要研究如何避免的问题。这个问题似是而非。事实上,之前也有法官持类似的观点。


在这里先不说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是采用独任审判的方式完成的,在人数上实际上是1:1。就说一个检察官对一个合议庭这种形式,是否就说明着人多就意味着公正。这涉及到司法工作的特殊性,颇值得做一番思考。


01


按照这个道理,那是否意味着如果一个案件参与的检察官多于法官的话,那就意味着指控方更公正,就应该按照检方的意见判决就行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司法工作不就简单了么,变成一个人力资源比拼活动,事实上哪有那么简单。


有些领导就是这么认为的,对一些复杂敏感案件要组成专案组,就是要多投入人手,不惜代价。好像人数越多案件量质量就越高。但事实上,人数再多的投入也需要所有的证据事实集合在一个人的头脑里,才会形成所谓的内心确信,才会做出完整的结论,才能履行主要的指控职责,才能根据全案的事实提出量刑建议。


这时候过多的人员并没有意义的,我就听有些年轻人说,在这种组里,即使他的活干完了也不能走,就是耗着。


事实上,虽然专案组、协同办案组中的检察官人数多了,但是终归还是要由一个人为主的负责,这种人数的多只能分担机械性的劳动和简单的智力性劳动,但是在综合判断上还是需要一个人的头脑。当然这是由检察一体化的领导体制决定的。


但你据此说检察官就一个人决定了,其实也不全对,因为即使一个最简单的办案组里边也有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他们虽然不具有完整的检察权,但是协助审查证据,甚至有些审查报告就是助理打的,事实上很多案件也有商量的。


我上班还是书记员的时候,我就会提出自己的意见,而且凡是我打的案件,基本都是按照我意见办的。我独立办案以后,也非常尊重助理的意见,也不会武断的否定。从这个意义上,检察办案组是不是也有某种协商机制,而不是单纯一个人的决定。


02


再说合议庭的问题,一审的合议庭绝大部分是由一个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的。这就是合议庭的基本构成。虽然合议制比检察官办案组要民主一些,但可能也仅限于定罪和重大事实方面。就像西方的陪审制度一样,主要掌握的是定罪权。而量刑权太专业了,即使在西方也是法官一个人决定。在这个问题上,法官的人数只能等于或小于检察官的人数,但这是否意味着盲目性和武断性的增加?


虽然在我们国家没有将陪审员的权力仅限定于定罪,但是由于在案件事实的把握深度上,比如是否完整阅卷,对量刑细节性事实信息的掌握程度上要远远低于职业法官。在证据标准和法规规定的掌握上也难以与法官相比。因为量刑是个技术活,加加减减,并不是完全凭感觉,还要计算。这就导致了,虽然是合议制,但在量刑领域仍然是法官主导的。


这与检察官办案组没有什么本质不同,其他人的意见仍然是参考,仍然需要一个人做出量刑的心证。


而事实上,从司法实际情况看,对于像认罪认罚这种简单案件,很多时候其实是法官助理在起草判决,我刚上班那会简单的判决甚至是书记员写的。他们可能才是量刑这些基础性事实和情节的真正梳理者,法官只是把一个方向。而陪审员在这种专业性问题上又有什么决策空间?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量刑问题上,检察官和合议庭之间,既是一个人又不是一个人,总之在人数比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


03


那差别到底是什么,或者说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想表达什么?


其实,他是想表达法院的审理方式要比检察机关的审查方式更审慎,别的没说出来,就拿人数说事。因为人数看起来直接,但事实上人数并不是根本性的问题。


而且从本质上,在司法问题上多个人并不比一个人高明。


这是因为司法是一个创造性的劳动,不是机械化作业,规模优势没有意义。

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即使看起来是平淡无奇的盗窃案,即使偷的东西都差不多,但也有起因上,被告人成长经历上的,案件事实细节上的差异。甚至是被告人的态度和性格,也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因为司法官要综合这些因素,才能对被告人的改造进行预判和评估,并以量刑的方式体现出来。


司法是人对人的裁断,不能用人对物或物对物的逻辑进行评判。


因为,我们办案的案子确实是别人的人生,我们必须综合理性和感性予以评判。


而对理性和感性的综合只有一个人的内心才能够做到,它不是民主决策,多一个人投票就可以会增加科学性的,这就是自由心证的特殊性,它就是一个人的内心确信。


在量刑建议和具体的量刑上,其实就是检察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的自由心证谁更公正的问题。


在个人素质和能力本质上两者并没有差别,司法组织模式虽然有表面上有所差别,其实质上差别也不大。


04


那差别在什么地方呢?


差别就在于是否经过法庭的审判,法官是居中的,检察官是指控方。就像切蛋糕的人后拿蛋糕一样,也是一种程序正义的保障。法官就是比检察官多了这个程序正义的保障,这就多了一份公正的可能。


另外,从职权上法院是后手,后手从职权上决定对前手决定是否认可,这是一种程序性的认定。就像二审法院可以推翻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一审法院无法推翻二审法院的判决一样。这是一种法律的认定,你据此要说二审法官一定比一审法官更加高明,一审法官是不服气的。


同样,就因为判决可以推翻指控,或者可以不采纳量刑建议就认为法官在量刑上一定比检察官更加高明,这本身也是武断的。


在经验上,目前检察官的量刑经验肯定不如法官,但这只是时间问题,就像说年轻的司法官没有经验一样,并不意味着永远没有经验。


今天讨论的问题最有地方其实是揭示了司法工作的特殊性,那就是精英化和专业化的问题。


司法工作就是通过少数司法精英的自由心证来裁判纠纷,来判定刑罚。它不是通过民主化的广泛投票的机制,那是立法模式。立法是决策长期的、普遍性的规则,需要通过投票来反应多数人的意志。司法尤其是量刑反应的不是多数的意志,反应的对既定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特殊性的准确考量,包括对情理法的综合把握,人多了也没有用,它是解决一个一个的具体问题,需要一个内心的权衡。


司法的公正性不是靠人数,而是依靠程序。


比如控审分离、控辩平等、控辩审的三角构造,通过审级形成的救济制度,通过诉讼规则、证据法则,形成的程序化、动态平衡的公正模式。


司法不是靠人数取胜,而是靠程序设置取胜,是一种程序正义。


为什么法官是公正的,因为有程序保证,是法律规定的,但不是由人数决定的。


那为什么认罪认罚案件一般要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那是因为检察官在公正行使法律的能力上与法官并无差别,法律希望法官信任检察官这份公正性,从而才能共同促进司法效率的提高,并为以审判为中心提供司法资源保障。


这种一般应当采纳的立法本意是信任,而拿人数说事的本质上是制造一种不信任感,从而使认罪认罚的立法目的落空,达到的就是一种维持现状的结局。


但是历史从来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且不要忘了立法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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