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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拒绝司法平庸主义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在办案子的时候还要再想想别人的人生,已经成为新的法治标准。因为我们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法治时代,人性司法正在成为新的司法价值观。



在《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以及之前的一些文章,我一直力图传播这样的观念,就一种把人当作人的观念。即使他犯了罪,我们也要问他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哪些是可以避免的,哪些是情有可原的,有没有一些不得已的原因。要设身处地想一下,如果换做我们又能怎样?不是处罚一个人了事,最重要的是解决这背后的根本问题。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并不比对方高一等,他们那些不得已的命运和处境,谁又敢说能够绝对幸免?我们都是芸芸众生中的一员。当然这些认识也不是一下子形成的,就像树一样有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不断克服落后的执法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过程。


1.年轻人,多干点活累不死人


认识人性其实是从认识自我开始的,从身边人、身边事开始的。


记得刚上班的时候,处里的老同志就跟我这么说过,咱们这儿的活累不死人,多干点有好处。所谓技不压身嘛,这个道理打小就知道。有的人会觉得这就是骗年轻人多干活的说辞,但是我选择相信。否则偷一点懒又能干什么呢?


当时整个部门分了两个大学生,我是书记员,另一个是内勤。因此,我一直也没有一个固定的师傅,实际上是帮着全处打案子,排队打。


不像去公诉处的人能够相对固定,好像学得可以细一点。我对大家来说就像一块公共草坪,也没有什么方法可传授的,给你发一个模版,卷宗拿过来,就开干。干完了,下一个又来了。但这也有一个好处,那就是他们对我拿什么意见很少挑剔,我可以自己作出实质的决定。


某种意义上说,我从上班第一天起就独立办案了。我也喜欢自己思考问题,我办案一般不太找别人商量。有问题查查书,问完人有时候还是要再查一查,总是不太放心。可能也是因为他们的语气和措辞也相对随意,而且论证也没有那么有说服力,让我将信将疑,但这样至少可以避免出现硬性错误。


有的时候,要是提出不捕的意见,会问一下师傅们,但是因为我有自己的理由,师傅也只能接受。而不捕往往还是需要跟处长汇报的,那基本也就是我来说了。后来我知道,其实这些师傅们最开始也是要翻一翻卷的,后来发现我考虑得也比较细,干脆就放心让我打了。人总是有惰性的吧。总之,我是在一个很宽松的环境中相对自由的成长的。


由于给各位师傅打案子,所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就接触到了很多类型的案件,为以后的成长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尤其是在事实归纳能力上,就是从繁杂的证据中迅速建立事实结构,是需要大量办案积累的。


现在的年轻人,尤其是助理,有些心态并不好。认为办案是一种负担,要看着权利义务清单考虑自己的工作任务,有些会抱怨别的员额不如自己,很多工作都是自己做了,员额啥也没干。还有的认为案子是员额决定的,员额就应该多干一点,对员额分配的案子干得粗一点、工作拖拉一点没什么,等到自己当员额的时候再认真。反正员额的工资比自己高。这种消极的心态其实什么时候都存在。从公平性上讲也许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些对成长并没有帮助。你希望员额多干一点,这是没有错的,但是这里面相对缺少经验,更需要成长的其实是你。


成长的基本法则就是,经验和能力其实是干出来的。不是任何人赋予的,不是给了你员额身份你就有能力了,或者学历高、读书多就自然有办案能力了,而是需要在实践中体会。司法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这和医生是一样的。其实你不是在给别人干,你是在给自己干,你是在给自己的未来干活。你的司法经验都是案件堆出来的。你在推活、躲活的同时,实际上是在放弃自己成长的机会。


有些助理还会排斥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认为那是书记员的工作,也会排斥一些综合性的工作。成长的一个简单道理就是要学会不挑活。我们那会儿也没有那么多书记员,要是助理检察员的话就已经独立办案了。现在的大学生起步就是检察官助理,没有经过书记员这个过程。我当书记员的时候,几乎半个处的卷宗都是我归的档,一天就能归几十本,也没有觉得有任何不妥。当然,批捕卷宗简单一点,但是不要忘了那时的卷皮和目录还要手写。到了公诉的时候,书记员怀孕,生孩子了,从发告权到订卷都是我自己干,累是累,但是感觉很踏实。而且订卷能教会我们很多书本中学不到的东西,师傅们可能也会忽略的东西,但那是真正的司法流程,是真的东西,你会知道哪些是最关键的、哪些是需要小心的,从一开始就需要注意的,一目了然。其实在整理卷宗的时候,实际上就是在掀开司法这台机器的后盖。


某种意义上讲,打案子是一种实体性的锻炼,订卷是一种程序性的锻炼,都是有意义的。让你干基础活,可能是师傅想偷懒,但在锻炼你司法基本功的问题上,它又可能是一件有意义的事。而事实上,偷懒只是一种理解,从更自然的角度上来看,对于那些经验丰富的前辈,不是更应该让他们腾出时间来思考哪些是更为实质性的司法问题吗?而且从分配工作、锻炼团队这个角度来说,他不是更应该有决定权么?依仗自己的机灵、泼辣、蛮横,可以欺负员额,让自己多享点清闲,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组内的分工,让员额忙得团团转,好像实现了矫正正义,但失去的是你成长的阶梯。


没有什么工作是白干的。


在干活的时候,我们才是一个司法工作者。事实上,回顾我们的职业生涯,不是由偷懒、闲聊构成的,而是由干的一个又一个的活儿构成的。这些活儿构成了你的职业生命。这一次疫情,让我们更加认识到一点,工作其实是人类的需要,我们需要找到自己存在的价值,个人价值是通过他创造的社会价值体现的。我们已经承受不起那些不可承受之轻,很多都发自内心地想上班。


这些办理的案件,以及在工作中磨砺和秉持的态度,实际上构成了我的司法观念的底色。


我感谢那些给我案子的师傅,虽然我只是书记员。


我从未抱怨他们没有干活,相反我由衷地感谢他们给予我的信任,没有武断地修改我的处理意见,给予我极大的职业信心。他们不是没教给我东西,只是在闲聊之间就给了我启发,他们看了卷,但我却不知道。


他们是那些教我学会骑自行车的人,因为最好的方法其实就是鼓励和放手。


记得刚来公诉的时候,我很尊敬的公诉前辈王哥,就把他的案子让我出庭,因为他确实也有事出不了。我没有感觉这是一个活,而是一份莫大的荣幸。他也说,他是不会轻易让别人出他的庭的。因为在批捕的时候我们会将报告提供给公诉人,供他们参考,王哥看过我很多报告,因此他对我有信心。


虽然,这是我人生的第一次出庭,我连基本的出庭流程都还没有搞清楚,内心是极度忐忑的。我反复翻阅了出庭规范,将十佳公诉人出庭录像看了许多遍,才战战兢兢地来到法庭上。而且那个案子奇葩之处还在于,公诉人的意见是与辩护人的意见是基本一致的,但与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一致,矛盾的焦点转移到了公诉人的这一侧。


而我的第二个庭,也是我自己案子的第一个庭,检察长就指示搞成全院观摩庭,公诉人能去的都去了,辩护人又是一个知名律所的合伙人,我为此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就在这种焦虑和煎熬之中,我收获了成长。


我来批捕的时候,师傅们给了我一些审查报告模版,很多都不一样,有些表述方式也需要推敲。后来,我学习了全市优秀的范例,又结合了一些我自己的理解,形成了一些自己的风格。我从批捕出来以后,老处长还向我要了一些我自己写得比较满意的报告,说是给年轻人做模版用。


记得,当时知道批捕可以向公安发《提供法庭审判需要证据材料通知书》之后,要求侦查机关在捕后继续补充证据供起诉、审判使用。我就开始经常发这个。因为我发现一些案件,虽然批捕够用了,但是还有一些证据缺失,以后早晚要用,而这个时候公诉人还不知道,我不提这个醒,那以后审查起诉的时候就得退回补充侦查,但是侦查时机又没有了。但很多老同志不是很理解,认为自己没捕错就行了,费那个事干嘛?他们也不是反对,只是认为没必要,把自己弄得那么累。


我只是觉得,我能帮上忙就应该帮,何况是举手之劳,我们的目标不应该停留在“没捕错”就完了,而是应该对这个案子负有终极的责任。这种终极的责任推动了我发出这些通知书,虽然是否完成也没有人再和我说了,但是只要有可能帮上忙就行了。


到了公诉之后,我最喜欢的就是办自己捕过的案子,而且我也发现,我的这些通知书其实都没有浪费,都在预审卷里订着,有些还做了大量的工作。而有些人捕过的案子,我知道报告要重新打了。这些都在我预期之内。


但是最让我失望的是,我自己捕的案子终有办完的那一天,剩下的都得重新打了。


2.没有谁一定是对的


在批捕的时候,我就对公诉充满了向往,觉得他们是高人一等的。出庭是一项很难企及的司法技能。很多业务高手也确实在公诉,我有些案子,其实更愿意向他们请教。


不少批捕的案子,最后做不起诉的话是要写自查报告的。当然由于我不挑活,处里的自查报告基本都是我写的,不管最后署名的是谁。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在自查报告中坚持批捕的立场,体现捕诉分歧。但我知道,很多公诉的意见更在理。当然也并不意味他们都是对的。


记得有一次,我在打报告,处长让我直接去检委会,也没说什么事,我就过去了。原来检委会在讨论一件我捕的强奸案要不要起诉的问题。公诉上会的,自然准备的比较充分,我提前也不知道,也没做任何准备,都半年了,只能全凭记忆了。现场已经讨论了一半,临时把我叫过去,看样子是有一定分歧。


公诉人继续强调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和威胁的证据不足,公诉处长很有经验,让公诉人直接宣读一些被害人对强奸问题有些含糊的陈述。然后,检察长突然转向我说,批捕的承办人说说意见,我这时候才刚听明白个大概。因为从头到尾都是我办的,也仔细思量过,所以印象还比较深。


我说这个案子有一定的特殊性,强奸罪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这个案子就是其他手段,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与其有亲属关系,多人在一个大床上正常睡觉,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就明确表明不同意,但又怕把别人都吵醒,因为是亲属以为不会有下次了,而且还怕父母知道,因而没有明显的反抗和叫嚷。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要挟又多次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并且说让被害人的父亲知道的话,他会杀了咱们俩。果然被害人怀孕之后,被害人的父亲真的就要去砍犯罪嫌疑人。其违背意愿是明显的,通过亲属关系以及被害人父亲的脾气,通过羞耻和恐惧对被害人构成了一种心理强制。这也是一种强奸。最终检委会多数同意了我的意见,起诉后被告人最终被处以十年以上的刑罚。当时在检委会上,我有一种莫名的愤怒油然而生,有一句话想说但没有说出来,那就是不行这个案子我来出庭,这个案子都定不了强奸?!什么还能定强奸,对小姑娘怎么交代?!当时都已经怀孕了。


第二年,我果然去了公诉。我内心知道,只要我仔细审查过证据,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不管在谁面前都敢把自己的立场说出来。当时刚到公诉,发现法官还是一个更强大的存在,他们对案件的精细化考量,要高出我们一个层次。我想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要把案件写到判决上,而判决是要公开的,而且是有法律效力的。而审判过程也是公开的,还可以上诉,还需要接受二审的检验。这与批捕的案头工作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刚到公诉的时候,很多时候我都是在向法官学习,发自内心地向他们请教问题。但也不意味着,法官都是对的。有的法官习惯训斥被告人,开庭之前先训一遍,尤其是盗窃、抢劫这些案件,据说是为了保障庭审效率,但是有时候训得我心里都不得劲儿。这样到底对吗?但是效率确实高,因为辩解少了。


但我后来主要办经济和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一般就很少训斥被告人了,因为训了也没用,而且他们以及他们所聘请的辩护人更有权利意识,训了会适得其反。但是往往又会走入另一个极端,就是法官开始训斥公诉人,不让公诉人及时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进行答辩,老是希望我们留到最后辩论时一块儿说,但是那样往往时过境迁。而且谁又能记得住那些细节?所以有时候就只能硬说:不解释一句,就过了一个认知契机了,就会留下了一个错误的印象。这个印象是很难改变的。


刚开始接法官电话是非常紧张的,这几个证据连不起来,需要补一补,有几笔事实可能不好定,搞得心里压力很大。很多次都会从判决宣告无罪的梦中惊醒。但磨合的时间长了,我也渐渐学会像法官判案一样进行证据审查,提前把工作都做到位。法官能够考虑到的,提前都考虑好。直到现在办二审也一样,我一定会穷尽所有的补证可能,能考虑到的都考虑到,绝不让法官操心。


这样一来二去,对自己的逻辑更加有信心,法官一沟通,这个问题我考虑过了,但是我认为怎么样。渐渐沟通变得少了,法庭上见吧,直接判吧。对于以前非常尊重的法官,有些判决该抗也要抗:有些在证据链条或者整体证据的把握上有分歧,有些是对基于事实的法律理解有不同意见。虽然没有抗成过,但是并不说明我们就不对。而抗诉的程序是繁琐的,需要上检委会,需要向上级院寻求抗前指导,需要对证据事实更加了然于胸,对认定案件的理由分析得更加充分,更加有自信。虽然最终都没有改判,但是毕竟很多上级院也支抗了。在法院这边,并没有因此影响正常的工作关系,反而得到了更多的尊重。法官会主动和你商量,有的时候我会说,要是这个定不了,可能要抗的,指控的意见从而也会得到更多的尊重。


虽然有事要向上级院汇报,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关系,但也并不意味着上级的意见都是正确的。我有一个案子,被法院改变了定性,但改不改变刑期都差不多的,本来要抗诉,分院考虑不影响量刑就没有同意提抗。但是被告人上诉了。没过多久,上级要对改变定性进行专题复查,觉得我这个案子定性有问题,要点一点,要写了一个案例,当个反面典型吧。就依据判决的立场说我这个案子定性有误,写之前是给我打过电话的,我心里是不服的,我说了理由,而且也强调这个改变定性也不典型,是检法分歧,没有指导意义。但是最重要的是强调一点,就是这个案子上诉了,判决还没生效,现在还没必要下结论,我们也想抗诉,但是分院没有同意。但不久,这个案例还是出来了,说我的案子定性有问题。我心里不服但是没有办法。后来过了好久,收到了二审判决,二审判决把定性给改了回来,虽然没有抗诉,但是二审判决仍然认为起诉的定性更有道理,在维持量刑部分的情况下,改变了定性,因为有上诉不加刑的限制。随即我就把这个二审判决寄给了写案例的同志。后来,我来市院,再想找那个案例,还找不着了,慢慢就淡忘了。但这个事,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在批评别人的时候一定要十分慎重,我们并不非更加高明,搞错了是严重影响威信的。


对于案件,我们要有一个独立的判断,不要盲目地相信权威和经验。因为有些所谓的经验可能是建立在错误的认知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反思的话就会一直错下去。而有些经验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有合理性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司法改革的推进,已经成为被时代所淘汰的陋习。但是因为是师傅教的,或者大家都这么干的,又或者模版上就是这样,就不再怀疑,而照单全收,就会一错再错。比如,现在知道抗诉书上“此致”之后应该是写上级法院,但一开始拿到的老公诉人的模版上却写的是本地法院,但我查了一下法条,发现法律上明明写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问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但一听是那个公诉人的模版就觉得肯定没问题了,有的斩钉截铁认为地就是本地法院。最后向其他院、上级院等多方面了解,又找到一些书面资料,通过几个不同的信息源确定应该是上级法院。现在这些都规范了,基本上都没有争论了。但是当我来到市院都十年之后,房山院的同事还在问我说,到底是本地法院和上级法院,我们那流传两个版本。我就跟他又回顾了一下这个故事。可见一个错误认知造成的影响有多深。


还有一种观念认为,大学生来了以后是书生办案,是不了解实际情况的,书本上很多知识是脱离实际的。咋听起来,好像也很有道理,感觉我们在象牙塔待得久了,很多东西容易想当然,不接地气。而且说实在的,很多理论也确实有想当然的问题,也有不靠谱的,也不能完全相信,其实是需要我们进行取舍的,理论之间也有冲突。但是时间长了,你发现其实也不对,有很多时候书生办案是对的,因为我们是一张白纸,接受的理论虽然不完善,但是方向是正确的,是更加注重人权保障、程序正义、规则意识和证据裁判法则的,这些并没有错,只是怎么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而所谓对书生办案的排斥,其实是不愿意走出自己的舒适区,不愿意改变过去的一些陈旧观念。他排斥的不是书生的幼稚,他排斥的是书生所带来的人性化、法治化的执法理念,以及这些理念可能带来的刑事政策变革。


例如,什么配合公安必须是无条件的,批捕主要就是保障侦查;外地人够罪就应该捕、不捕就跑了,捕了之后一般就要判实刑;“骗子”(指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嘴里没有真话;在证据矛盾的情况下也要写出一个确定性的事实,也就是你相信谁是对的,按照这个事实来写;这个案子原来就有判的,我知道,没问题;这个案子够不够,够了就行;我就问“人是不是他打的”的唯结果论;老拿不起诉的意见,领导就会觉得你水平有问题;出庭效果不重要,能判就行了;等等。


如果不假思索的相信了这些“老经验”、老模版、老做法,感觉我们已经成为司法“老炮”,但实际上我们只是学会了司法“油腻”。


3.我们需要关注司法的终极价值


但是这些年来,我感觉司法的理想主义越来越有市场了。可能与理想主义者逐渐成为中坚力量有关吧。我记得刚上班那会儿,我说过一句话,被领导和老同事们嘲笑了好一阵子,我说张明楷的教科书写得特别好。那时候那本教科书还主要在校园里流行,现在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官的案头必备。虽然观点也不是全对,但是其代表了司法认知的一次升级。


说升级也不尽然,虽然典型的冤假错案少了,但是机械执法又慢慢成为新的焦点。也可能这些在以前都不是事儿吧,大家现在只是更关注了,也说不清。


虽然我们有时候知道了形式意义的够罪判断,但是对刑罚的终极价值以及刑事司法有限性的认知还需要提升。社会再一次走到了我们的前面。


我的那篇《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之所以能够流行一阵子,也体现了这样一股潮流。这也是公众对司法期待的再一次升级。


那篇文章背后有一个故事。就在前几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罪名,叫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再加上快递、外卖行业爆发,新增的快递小哥特别多,他们都要骑摩托车。而送外卖的,往往需要骑油动力的摩托车,因为动力更足、不用充电,适合这个行业日益紧张的工作节奏。但是摩托车加油需要出示行驶证和驾驶证,而很多人都会骑,但是没有驾驶证。如果要考一个摩托车驾驶证也需要几千块钱和几个月的时间,为了早日上岗,很多人不愿意考,就直接办了假证。有的派出所就抓,一开始用的就是这条“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但这个罪名,需要情节严重,但除了持假证加油以外没有任何其他情节。后来有些地区的司法机关最后就认定为“伪造身份证件罪”。因为快递小哥为了办假证也提供了姓名和照片,所以是让他人为自己伪造,是教唆犯,也够。就这样,很多派出所发现这是一个扩大案源的好机会,就在路口设卡,只要是送外卖的快递小哥都收进来,证件基本都是伪造的。


很多快递小哥就这样被定罪处罚了。我们在调研时发现了这一情况,一看这个势头不对。这些小伙子不就是为了一口饭吃,也没有干别的事,为什么一定要进行刑事评价?他们出来以后会对社会怎么看?这是刑罚的真正意义吗?眼见着每个月都有很多快递小哥被收进来,还有很多地方要效仿,有一种蔓延的趋势。形势很严峻,为此我们启动了紧急的全市调研,发现确实有的院也做了相对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印证了我们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我们又撰写了论证报告、类案处理意见的初稿,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进行积极会商,到最后出台意见,一共仅用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在沟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始终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单方面出台了意见,明确只有在用于违法犯罪情况下的让他人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才可以纳入刑法评价,对大量的快递小哥做了不起诉处理。最终这个类案意见与我们同期出台的其他几个类案意见一起,也被高检院转发。


在这个紧急的调研过程中,我还了解到一件事儿。就是在几年前,有一个要毕业的大学生已经签好了三方协议,准备去一个小学当老师,他也是以骑摩托车类似的情况被抓了。在提讯的时候,当时就给检察官跪下了,他说他是他们村好多年才走出的一个大学生,如果给他判了,整个家族都抬不起头了,就求检察官能不能给自己做个不起诉?检察官心也软了,想做个不起诉。那时候,不起诉权还没有下放呢,还都要三级审批。最后处长和主管都觉得,不起诉太麻烦,以后还要复查,反正又够罪,还是要求起诉。到最后法院虽然判了一个免刑,但是三方协议还是作废了,工作没有了。最后听说,他们整个家族都从这个村子里搬出去了。这是一个案子吗?这是人家的一生啊,甚至是一个家族的一生啊?


还有那么多快递小哥啊。他们都是勤勤恳恳的劳动者,是这个社会的中坚力量。快递、外卖行业这么辛苦,我们怎么能这么对他们呢?为了送外卖给车加油办假证,它对社会的危害性到底是什么?难到行政处罚一下还不行吗?还非要一步入刑。重要的是,人心是有比较的,当他们与真正的犯罪比较之后,看不到任何相当性的时候,他们就会对社会的公正性产生根本的怀疑,本来的正能量就会变成负能量。


短期自由刑是有很大的负面作用的,他们在里面能学到什么?而负面的影响不仅仅是人身自由,刑罚的污名化会伴随其终生,当他找媳妇、找工作的时候,别人不会嫌弃吗?他的子女入学、当兵、就业,展开他们人生的时候,不会受到影响吗?


我们在机械套用法条的时候,考虑过这些影响吗?我们看不见他们母亲的眼泪,以及他们将要面对的坎坷与心酸。


我们办的不是案子的流程,以及累积起来的任务量,我们处理的就是一个一个人的人生命运。


当我们说就是案子的时候,表面上是我们挥之不去的职业疲倦感,实际上是展现的一种道德优越感。因为误以为进入刑事诉讼的不是我们,也永远不会是我们自己。谁让你成为我的案子的?在我这里看到的只是案子,看不见你的人生,更不会关心你的人生。但是谁又能保证,自己、家人和朋友绝对的不会卷入诉讼之中,成为别人的案子。或者不要说一定是案子,有时候只是别人的一个决定、一次诊断和一次提醒。


我们机械地套用法条,为的是尽快地完成任务指标,以便我们获得更高的业绩,以及由此带来的职业晋升,甚至只是让工作变得轻松一些而已。至于可能以多少人一生的坎坷为代价,是这些司法官所漠不关心的。我们获得的如此之少,牺牲的如此之大,却毫不吝惜。


我们还会振振有词地辩解,够罪没有,够罪不就行了?


但刑罚的本质就不再被追问,只是满足眼前的苟且。这就是司法的平庸主义。


司法的平庸主义放弃的是司法的理想,输出的是低质量的法治产品,有些法治产品的质量之低已经让人无法忍受。


司法的理想主义不再是一个理想,而只是更高品质的法治产品标准。司法需求已经提升,司法环境已经不能容忍对常识、常理、常情的公然违反。

 

在办案子的时候还要再想想别人的人生,已经成为新的法治标准。因为我们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法治时代,人性司法正在成为新的司法价值观。

 

本文删节版载于《中国检察官》2020年4月上(司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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