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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案件审查报告?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案件审查报告是每名办案人对司法的第一次认知,也几乎是很多办案工作的主要载体。可以说,审查报告就是司法工作的里子,思考审查报告就是反思司法工作本身。


案件审查报告是每名办案人对司法的第一次认知,也几乎是很多办案工作的主要载体。


但是审查报告到底是什么呢,它的功能和定位是否始终如一呢,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可以说,审查报告就是司法工作的里子,思考审查报告就是反思司法工作本身。


01


审查报告的基础功能是记载,它脱胎于阅卷笔录。


就跟做读书笔记似的,一边阅卷,一边把一些重点内容誊录下来,同时也记录自己的一些看法。目的是方便事后翻找卷宗,如果誊录的较为全面,甚至了省却翻阅卷宗。


尤其是早期的笔录很多都是手写的,辨认起来比较吃力。只有经常阅卷的人才能提高各种笔迹的辨别力。记得刚上班那会儿,经常要互相问问这个写的是什么,那个写的是什么,其实主要靠的是联想法。看得多了就不用再问人了。


而撰写阅卷笔录以及后来的审查报告,都是要使用工整的字体。有了电脑之后,审查报告率先就实现打印化。因为审查报告有强烈的工整化需求。


摘录和报告文本工整化的目的都是在提高审批效率,也就是说审查报告是给领导看的。


审查报告看起来是审查用的,其实是审批用的。


通过阅卷得来的审查报告,其实是为了不阅卷。


这是三级审批制下的产物。


当然也有客观原因,三级如果都阅卷,领导也看不过来。


因为审批制是金字塔构造,我们每人每年办一百件案件,到处长、主管副检察长那里就是要审批一千件,都看卷根本看不过来。


尤其是不经常看卷的话,认字都比较困难。


如果在坚持审批制的情况下,审查报告确实有利于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


但越是习惯于、依赖于看审查报告,就会越不习惯直接了解案件信息。审查报告的不断强化过程,提升了审批的体验,但也与亲历性越隔越远,这样司法的经验就无法与案件的审查有机结合,让案件质量建立在间接认识的沙土之上,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


02


有人会说,审查报告的目的是在规范司法行为啊。


但这几乎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因为你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将每一份审查报告与案卷相互对照,看看摘录得是否全面完整。


如果你有那个精力的话,还不如每次审批都阅卷得了。


但是正是因为你没有时间阅卷,才要求制作审查报告的啊。


不是说,审查报告是作为复查案件的依据吗?


我就复查过不少案件,但我一定要看原始卷宗才能得出复查结论。因为这样才可靠。


如果我的结论和审查报告基本一致,即时审查报告写得粗糙一点我也不好说有太大的质量问题。


而且证据既然是摘录,就必然有选择性。到底摘录哪些证据,以及证据的哪些部分,并没有标准答案。


而且一味求全还会导致另一个恶果,那就是有文必录,不加选择的将全部证据摘录下来。这样内容到是全面了,但是又看不过来了,会失去重点。而且也会极大的耗费了办案精力,办案就演化成了打字工作,更没有时间深入理解证据,对证据和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


我记得有个检察官就还很自豪的跟我说,他的报告写了几千页。但我就问他,领导看得完么?如果看不完,你写这么多有什么用?


03


审查报告不是还可以出庭用么?


这就是审查报告的另一个功能,就是与三纲一词相结合。


三纲就是举证质证提纲、讯问提纲和答辩提纲,一词就是公诉词。


这就是庭审实质化之前的出庭几大件。


把这些功能结合在一起的审查报告就是综合审查报告。


也就是撰写了一个审查报告,这些东西也基本都有了。看起来比阅卷笔录要先进了,但其实还是把庭审当作一种静态产物。


妄图在审查阶段预见到庭审的全部情况,并用书面材料囊括其中。


如果要是复杂案件,这些三纲一词还要经过层层审批,在出庭的时候绝不能随意修改的。


这就使公诉人被捆住了手脚。事实上,公诉人也早就习惯了这种照本宣科的书面出庭方式,感觉更有安全感。


而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庭审并不是决定性的一环,即时有一些风吹草动,公诉人有些闪失,也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太多实质性的影响。


即席发言能力既无必要,也无影响。


决定案件走向的仍然是案头的工作,也就是审查报告。


后来诉讼监督的加强又进一步强化的审查报告的功能,因为综合审查报告的重要一环。


对以侦查监督为主的诉讼监督工作,仍然体现在案头证据的审查以及分析工作,这就进一步丰富了审查报告的功能。


04


向本院领导汇报、向检委会汇报、向上级院汇报都要用审查报告,出庭、诉讼监督都要依据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逐渐成为评价检察官能力的最重要载体。


因此,凡有检察系统内部的比赛,审查报告都是核心中的核心。


因为出庭并不重要,而且也缺少量化评价机制。


审查报告是各级领导了解检察官能力素质的重要载体,是优秀公诉人评比等制胜的法宝,可谓得审查报告者得天下。


这就让检察官对审查报告倾注大量心力,同时也占用了大量的精力。


对于将证据融化于心,真正吃透证据,真正做好出庭准备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尤其是依赖于书面化的出庭准备,对于即席发言平时培养不足。


在整个检察系统对即席发言也缺少充分激励机制。


这就是使得公诉人整体对庭审实质化准备不足,一旦庭审直播就容易让公诉人限于被动。而且这种趋势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诉人对审查报告过分倚重,已经形成一种路径依赖。


出庭效果好不好没有大用,审查报告才是决定性的。


但是我们实际上都忘记了一点,那就是审查报告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


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的话才有法律效力,不管这个话是否是审查报告和三纲一词提前准备好的。即时公诉人当时说错了,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都会被法庭记录所记载,并作为合议庭合议的依据。


以前这些可能都不重要,但是随着庭审实质化,这些将越来越重要。


但是这些不是审查报告能解决的。


现在要解决的是,这些证据到底有没有被公诉人吃到肚子里去。都写审查报告也没有用,如果脑子里没有数,辩护人提出什么观点,你还是反驳不出来了。


你的答辩提纲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未知情况都预见到。


事实上,不能随时调用的知识,就是不是自己的知识。


不能随时调用的案件信息,对出庭将毫无用处。


审查报告也不能当证据用,也不能直接纳入庭审记录之中。


而且正是因为过多依赖审查报告,在办案组人比较多的情况下,主要出庭人员甚至都不会充分而深入的阅卷,因为有人已经将审查报告写好了。


你看到的是审查报告,而律师看的是全卷。人家说的细节,审查报告里没有。或者虽然审查报告里有,但是其他人经过自己理解转述的,你没看过这个书证原件,也就没有可能看到其中的细节。


这个时候,人家抛出的问题,你不就眼前发黑,心理没底了么?


这个时候,审查报告反而成为制约亲历性司法认知和司法表达的屏障。


05


在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是我们重新认识审查报告的一个重要契机。


对于三年以下的速裁案件我主张取消审查报告,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我主张对审查报告进行高度的精简,至少省却大量的证据摘录功能。


因为电子卷宗已经普及,审查报告的记载功能已经变得没有太多的意义。


将这些时间节约出来,可以反而强化对案件的实质化审查,将案件印刻在心里,而不是写在纸上。


尤其是速裁案件,包括很多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和开庭的间隔很短。


无需通过审查报告来帮助回忆证据,实在想翻一翻还有电子卷宗。


这与以往移送案卷以后就什么都没有了,是不一样的。


通过强化审查之后,可以更好的在法庭上实质的履行出庭职责。


失去了审查报告这个拐棍之后,开始可能有点不适应,但是逐渐通过庭审实质化的锻炼,我们可以更加游刃有余的履行出庭职责。可以在信息量、针对性、有效性上强化出庭的履职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一切将被法庭记录记载下来。


我们不再是通过审查报告来办案,我们将更多的通过我们头脑来办案。


同时也倒逼我们认真的开展审查工作。


以前轻微案件的审查报告基本都是书记员或助理打的,现在没有报告,检察官终于要看卷了。


这不仅是解放了司法生产力,而且逼得好钢回到刀刃上来。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使得大部分非重大案件和事项,都由检察官自己来做出决定。


审查报告无论是作为行政审批的工具,还是人才筛选的工具,都在淡化。


庭审实质化的外在标准,逐渐的会对检察机关内在标准产生影响。


很多领导在审批案件或者审阅事项的时候,更喜欢让下属说,而不是念稿子,这本身也是能力考察的实质化。


虽然,法院也有审查报告,但是他们很早就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他们在十几年二十年前,就开始关注判决,强调判决的说理性。


在刑事审判参考等各种途径,刊发优秀判决,或者基于判决所衍生的案例。


而审查报告很多是从检察机关拷贝过去,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


他们抓住了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因为判决是会法律效力,会产生社会产生实质的影响。而且这个影响还会通过判决所衍生的案例,甚至就是判决本身,被传播、引用,从而产生更大的外部作用。


审查报告既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被传播,当然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力。


为什么会有些标志性的判决被称为伟大的判决,说的就是它对世界所产生的外部影响。


而审查报告不可能有这种外部的影响,因此写得再好,也难以称得上伟大。


那起诉书可以么?起诉书的问题是发挥空间太小,而且很容易被判决所吸收。


事实上,随着庭审直播,很多庭审的发言倒是有可能产生很大的效果,因为它既有法律效力,又能产生外部影响。


事实上,很多律师都会被自己在庭审上精彩发言视频,剪辑下来,不断进行传播。


有着重要案件的庭审光是观看直播的观众都成千上万。


公诉人的出庭发言就可以影响这些人,并通过他们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再传播。


而每年的庭审达上百万件,公诉人在这些出庭表现就是人格化的检察机关,他们的一言一行就代表了检察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


审查报告写得再好再多人们也看不见。


而这些直接的表现,是有可能塑造伟大的公诉人形象的。


而这一定不是通过审查报告,而是通过自身实质化的审查、准备和历练,是一个立体的过程。


审查报告在这个过程发挥的只是一个基础性和辅助性的作用。


事实上,审查报告的地位变迁和功能变化,其实反映着诉讼重心的前移和司法模式的转变。


因此,在新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审查报告进行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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