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实体正义只有放在程序的框架下去追寻,才具有稳定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因为正义,多少人曾假汝之名…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对仅有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刑罚,只有检察机关在提出加重抗诉的意见时才作为例外。目的是在保证上诉救济权的有效行使。


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体现。


实体正义只有放在程序的框架下去追寻,才具有稳定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


因为正义,多少人曾假汝之名…


我们只相信规则,只有通过规则正义才能被看见。只有遵守规则人们才会信仰法治,只有通过规则的博弈才能完善法律的秩序,才能保证法治是在轨道上行驶,也只有遵循规则才能区分人治和法治。


规则意识是法的基本精神。


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所以一再被强调,就是因为这个原则蕴藏着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


1、控审分离


控审分离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前提。


自抓自审、自诉自审,就会成为纠问制的县老爷,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就会从根本上否定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那时候辩护权、程序保障也就无从谈起。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控审分离原则在二审阶段的延续。


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加重刑罚就是在代行控方职权。


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加重刑罚的立场,这个时候加重刑罚就不是在代行控方的职责,而只是对控方意见的采纳,仍然是一种居中裁判。


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抗诉也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与上诉人立场一样了,这个时候法院就不能加重刑罚。因为这是彻头彻尾的控方立场,如果法院秉持了控方立场,又居中裁判就违背了中立性原则。自己提出了加重的立场,又自己表示同意。无异于混淆了控审界限,也让辩护权形同虚设。因此这是实质的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法官代行检察官的职权是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碰触的红线。因为这不是在破坏了一个原则,这是颠覆整个现代司法制度的根基。


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发回重审也不能加重刑罚,就是在传达一个很明确的信号,就是这个强调这条原则的绝对性。


因为总有冲破程序边界的欲望。


此前就有观点认为可以通过发回重审加重刑罚的方式,解决认罪认罚无理上诉的问题。不要以为这只是一个观点,实践中就有人这么干,在仅有被告人上诉人的情况下,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已经加重了刑罚,目前已经发出了纠正审理违法通知书。


2、寒蝉效应


上诉加刑将使上诉制度失去意义,因为这会引发寒蝉效应。


上诉碰到检察官没什么,因为如果检察机关当初没有抗诉,二审检察机关也不能提出加重的意见。即使检察机关抗诉了,提出了加重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辩护,法院未必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但是如果提出加重意见的是法官,那还辩护什么呢,那就一定会被加重刑罚,这就是一个确定性的风险。


而如果上诉一定会被加重刑罚,那谁还敢上诉?


如果谁都不敢上诉,那碰到真正的冤错案件怎么办?就会失去了程序内的纠错机会。


失去程序内的纠错机会,就会加剧程序外的权利主张,比如上访或者暴力事件,憋到一定程度就已经不在意你加不加刑了,但积怨一旦形成也就很难化解,即使解决了,也会减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因为这是一个迟到的正义。


上诉制度的意义,在于给司法制度上了一个保险丝。


即使有些问题,有些电火花,跳一下闸,好好检查一番,确保安全之后,再推上继续运行,也不晚。


如果有问题那就赶紧修,因为是第一时间发现一切都还来得及。


所以这其实是一个报警机制。如果没有上诉,上级法院也不知道哪个案件会有问题。上诉你才知道,不上诉怎么知道呢,不敢上诉的话怎么才能知道呢?


那就只能铸成大错才知道。为什么很多小案子申诉到了两高都变得大案子了,那就是积累性损害造成的。


就像没有保险丝的时候,只有发生火灾时才知道出问题了。


而发生火灾的时候又会对现场产生破坏作用,那个时候可能就很难说清楚问题的真正原因了。


就像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因为时过境迁,想要查清真相变得困难重重。


3、程序正义


我们一开始只是会追问这个案子判的对不对,并不太在意怎么判的问题。


但时间一长我们就会发现,这是不靠谱的,当你考虑程序的时候,对实体问题根本无从解决。


当我们在意程序正当性的时候,其实是我们法治水平提高的表现。


因为,案件的谁对谁错,有时候是说不清的,因为对事实的认知存在弹性,不容易把握。实体问题很滑,很容易在分歧之间溜出指间。变得说不清、道不明。


因此,我们才更加关心程序问题,因为程序更加刚性,研究怎么处理不违反规则、怎么处理最有利于防止偏私才更实际、也更有意义。


就像切蛋糕的问题,不是费尽心思的考虑让谁切。那样就完全寄托于一个人的人性,但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而且每一次都要重新考虑,这样效率会很低。


最好的规则就是让切蛋糕的人最后挑,这就是通过规则的力量一揽子解决了人性的问题。


而如果“最后挑”这个原则,能够被随意打破的话,那个公平的机制也就形同虚设了。


比如说转到谁哪谁自己拿啊,一边说一边把盘子转出去,因为切的人最了解大小,他会迅速挑选出最大的,或者把相对最大的拿走,然后别人再接着挑。通过声称转到哪随机分的方式,好像也很公平,其实变成了自己第一个拿,或者与第二个人同时拿,比如在旁边的人开始挑的时候,自己也趁机把自己选好的拿过来。这个过程,大家可能也都没注意,因为大家的注意力都专注于等待盘子的转过来的那一刻。这就是叫掩人耳目。


通过抛出一个随机的方式,掩盖了自己先拿的事实。通过貌似合法的外衣,掩盖一个违法的事实。这才真正可怕的,也是最需要警惕的。


因为它的隐蔽性很容易使人被蒙蔽。


回望历史,多少恶行都是披着正义的外衣。


所以,我们才有严格的落实程序,公正才会变得有希望。只要违反了程序,公正的结果就变得具有极大不确定性。


只要违反了程序,程序的作用就失去了,人性就无法得到约束。


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将这种公正的不确定性就视同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


不是我们信任人,我们只是不相信不受约束的人性。


我们在意的不是一次的结果,我们在意的是持续获得好结果的机制。


而司法规则是所有社会规则的示范,司法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基石。



推荐阅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