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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档也下不去,你说的什么人生还有用么?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一个基层检察官在食堂突然向我发问,说我有一个案子,认罪认罚也不能降档,你说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不也没用么?当时我一时语塞,真不知如何回答。

之前,一个基层检察官在食堂突然向我发问,说我有一个案子,认罪认罚也不能降档,只能判十年,你说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不也没用么?


当时我一时语塞,真不知如何回答。


但是这一问,让我久久难以忘怀,这里边实际上有着多重的问题值得探讨。


01


我们知道有很多法律现实是我们改变不了的,那是否意味着我们就应该无所作为,就只能无所作为?


没有法定减轻情节,即使认罪认罚态度再好也不能降低刑档,这样说来,卡在刑档上这种认罪认罚好像就没用了,认不认都是十年。这是目前认罪认罚制度的尴尬现状。


这是我们普通人解决不了的。


但是应该认识到,这个现象也不是正常的,是需要改变和可以改变的。这其实是司法制度中,程序性制度与实体性制度不能及时衔接的产物。


之前在两高三部意见的出台过程中,也曾经讨论过,认罪认罚是否要作为一个独立的情节,并给予减档的权利,但考虑到这需要实体法的明确规定而作罢。


但是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刑法已经到了需要修改的时候,需要及时予以配套。


事实上,就在认罪认罚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时候,立法机关就应该同步考虑实体法的问题。但是当时没有及时予以考虑。这种情况也不是只有认罪认罚一个问题。


事实上,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到现在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程序法依据。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好像两个陌生人,谁也不管谁似的。


事实上,即使在学术领域,两个学科之间也呈现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的状态,各自讨论各自领域的问题,很少站在刑事一体化的角度一体化的进行讨论,一体化的研究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问题。这是目前的缺憾,并直接影响到立法领域,这是一个需要改进和破解的问题。


我们作为检察官虽然没有权力改变这种现状。


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应该认识到这种现状的不合理性,并应该提出我们的建议。而不是甩一句我又能怎么办了之。


而且事实上,现有法律框架下,真的完全没有破解之道么?


也不是,至少还有法定刑以下量刑呈报核准制度。


这是程序法考虑到实体法规定的不周延性,特意设计的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制度。也就是当你认为,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这个刑档设置已经不尽合理,无法体现从宽,你可以在没有实体法减轻情节进行减轻处罚的,只不过需要层报最高法院核准。这也是一个解决方案。


只不过这个方案,繁琐费力一些,很多法官也不愿意走这个程序,实践中用的很少。这也是为什么会有量刑反制定罪的现象出现,为了降低量刑,不得已找一个牵强一点的轻罪适用。这其实也是为了解决实际的罪责刑相适应问题,但只是规避了繁琐的层报程序。


也就是现实的法律制度也不是完全没有解决方案。


你的努力还是可以有所改变,而不是完全无所作为。


但是你在抱怨的时候,是否认识到了还有这种制度安排,以及愿意走这种制度安排?


02


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这句话不是一句轻松的话,它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很多时候,也不是轻而易举就能够实现的。


在办案的时候就需要考虑的更深、更细一些,当然也会更累一些。


你可能会说,我案子太多,我不想太累,我没有太多的追求。


但是至少你要考虑,你的行为对别人的人生可能造成的影响,基于这种认识之后你再去看案件要怎么处理,会不会让你的想法有什么不同?


我之前说的快递小哥的案子,其实是成百上千件的,这些案件不复杂。正是很多司法官只是把它当做案子,机械的往前推进,才会让那么多只是用假证加油的快递小哥才背负了刑罚,对他们一生产生影响。刑罚具有很强的污名性,考虑到他们以后要走的人生路,娶妻、生子,对他子女终生的影响,对父母家人产生的影响,难道我们就没有任何负罪感么?


还要把法律制度上的一些障碍当作否定人性司法观的理由,这样应该么?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客观存在,但这种不完善需要改变,我们至少可以呼吁和建议。但实际上,立法者其实已经认识到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早就设定了一些解决的路径,只是稍有繁琐,我们就不愿意走么?


这个时候你否定的人性司法观,其实只是将怕麻烦置于别人的人生之上。不是不想考虑的别人的人生,只是不想自己太麻烦。


也就是说,只有在自己不麻烦的时候,才去考虑别人的人生,只要麻烦一点,那就对不起了,你的人生不能给我增加任何的负担?这还叫什么人性司法观?


而且所谓法律制度的障碍也不是时时处处都存在的,更多的案件并没有法律障碍,也就是很多时候我们在做人性化考量也不麻烦。


如果说只是因为,部分案件有法律障碍,就否定全部案件的人性司法理念,这不是因噎废食么?


或者其实是一种对人性司法观的苛求,只要当它在实践中碰到障碍的时候,就跳起来说,你看这个不好用吧,我就说没用吧?


其实在你的心底,对人性司法观一直是排斥的,而且用功利主义的眼观来看,它很多时候可能也没有什么用。


但是我想说的是,这可能是司法功能的一些误解。


03


人性司法观除了从宽,不起诉,给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影响之外,其实还有一些无用之用,我们没有看到。


你说的十年刑罚这个事刚才说了,其实有解的,只是你不愿意去做。


但还有些案件可能真是无解的,比如罪刑极其严重的命案,再怎么着也减不下去,但是被告人都是想保命的。那又怎么办?


我有一个抢劫案,两条人命在身,我明确和被告人说,可能难逃一死了。你争取一个好的态度,可能还要有一线希望,但是希望不大。但是我可以保证的是,我可以帮你把犯罪源头打掉,他表示愿意,和我说了大量微信群赌博的情况,我们也将线索转了出去。


我在法庭上坦然承认,检察官在这个案件破费思量,左右权衡。一方面认罪的不可谓不好,自始认罪,有一起事实,还是自己坦白的,同时还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源头,我们已经把线索移送给侦查机关。但另一个方面,两条人命在身,我们是一个有死刑的国家,不判死刑,公众也很难认同。虽然上诉人这个认罪的态度可能无法改变死刑的结局。但是我想说,这不是没有意义。一是对被害人的家属是巨大的心理抚慰,尤其是其坦白的那一起,如果他不说,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真相大白;二是上诉人作为一个父亲,虽然犯了很大的罪,做了错事,在最后还是做了榜样,至少他还是敢作敢当的人;三是对他自己来说,走向最后的时刻的时候,我想他的内心也是平静的。我想说这些不是虚无缥缈的,这其实是实实在在的。


上诉人当庭痛哭流涕,他说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机会,但是如果仍然判他死刑,他也认。他还说,他希望把遗体捐献给国家。


我的书记员跟我说,第一次二审出庭的时候也是她跟着的,但那个时候他非常冷漠。


我看到了善意的影响。


认罪认罚也好,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也好,其实都是释放一种善意。


这份善意虽然不能改变最终的结局,比如还是要判处死刑,但其实也不是没有意义,它能够激发出尚未泯灭的良知。而这份微光不仅能够照亮他们自己,也可以照亮其他人,包括被害人家属、社会公众,甚至法警。


我记得,当那个上诉人说完这番话,在法庭执庭的法警看他的眼神都不一样了,这种不一样也会让他最后的时光轻松一些吧。


某种意义上他自己也得到了解脱。


所以,其实不是从不从宽那么简单,这些精神的价值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而且坦然告知他现实的困难也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比如中国的死刑制度和死刑政策,让他知道免除死刑的希望是渺茫,我直接告诉他这份渺茫,让他心里不要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把自己内心纠结,左右权衡,在法庭上坦然呈现,也让知道,我考虑过了,不是没有考虑,只是刑事政策的现实没法改变,这也容易得到他的理解,也让他能够感受到这份善意。


我最后再把心理层面和道德层面的价值摆出来,让他看到自己最后努力的价值,让看到善意的意义,他才会更加坚定。


而如果还没有努力,就自己失去了信心。除了从宽以外,我们自己都看不到司法善意的价值,那又怎么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善意的价值。


这涉及到法律的终极价值,不仅仅是刑罚轻重,还有价值观的引导,或者说是法的精神。这关乎法律的信仰。


如果我们自己对法律都没有信仰,当事人又如何信仰法律。


如果我们认为认罪认罚只有从宽才有用,不从宽就没有用,而且这么告诉当事人,他们又如何能够认识到忏悔、抚慰、敢作敢当、坦然面对的真正价值。


甚至是他们认识到了,但是我们没有认识到,还给别人耽误了。更有甚至,明明知道这份价值,但是就是不希望给当事人忏悔的机会,在法律审判之后,还要来一场道德审判。


还有读者问过我,虽然自己拿了正确的意见,但是领导不认可,改变不了最后的决定怎么办?


我说你尽力说服了没有,你穷尽了所有的努力了没有?


当你尽力了,至少你是问心无愧的。


虽然,我们作为普通人很多事都决定不了,但是在我们有限的范围内,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就够了。


虽然不少事是我们改变了不了的,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改变一些事,改变我们的执法观念,多考虑一些,不要怕麻烦,其实很多事就更多做得更好。


永远要记得,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是公众的价值观,是国民对法治的期待。


而且我们办的案子,还会成为改变世界的支点。不仅是通过诉讼监督线索,规范司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也可以通过善意激发善意,激发那些尚未泯灭的良知,从而来传递善意,这实际上也是一个重塑价值观的过程。


正因此,人性司法观念才显得极为重要,它绝不是仅仅是功利主义的考量,它更大价值正是体现在它的无用之用之中。它是我们值得为之奋斗的司法理想,绝不能轻言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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