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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为什么在意批捕?

刘哲 刘哲说法 2023-08-25

在捕诉判三个节点来说,侦查机关往往更在意捕。


这在学理上不好理解,但确实是实践的尝试。


我在批捕和公诉都干了,在批捕的时候明显侦查机关沟通的主动性要强的多,但在公诉阶段这个积极性就明显的下降了。


我有一个批捕案件,公安四次报捕,前三次都没批,第四次才做了一个附条件批捕,结果预审员几乎天天上我那里报到,在公诉这是不可想象的。


但是批捕只是一个强制性措施,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即使我以证据不足不批捕,实际上也不影响其取保直诉。


但是起诉可能是终局性的结论,这意味着这个案件进行了实体性的处理,是决定性的,为什么侦查机关反而在意的程度就下降了呢?


比较直接的证据就是对不批捕复议复核的频率往往要高于不起诉的复议复核频率。


为什么会对强制措施的重视程度要远远超过案件的终局性处理呢?这里边有着什么样的真实司法逻辑?


1.侦查仍然坚持了一种治安主义的思维方式


控制仍然是第一位的。


所以经常考核的是刑拘转捕率,而不是刑拘起诉率,或者是刑拘有罪判决率。


虽然并不排斥质量,但追求更多的是稳控。而逮捕作为长期羁押措施,一旦采取就意味着这个稳控的效果稳了,及时最后的结局是不起诉,甚至无罪。但是已经足以羁押很长时间了,从而产生一个以捕代侦,以捕代罚的效果。


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都是在案件初期,很多敏感案件,正处于舆论作为关注的时期。而就公众朴素的正义观来说,对这些恶性案件,能够损失抓到人,并能够由检察机关逮捕,那就相当于给了一个交代。


至于后续案情的发展,最终有几个人能够被起诉,判处的刑罚轻重,甚至是否均能够判处有罪关注度就没有那么高了。


而对那些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的案件,迅速的抓人,捕人,就相当于把这些人控制住了,也是迅速重塑安全感的重要一环。


从这个意义上,这种侦查方式的处理,更带有治安主义的味道,更加在意的是秩序,而案件质量和公正就处于比较次要的位置。


这也是很多敏感案件,批捕之前努力开展工作,捕后几乎完全不做工作的原因,因为这些案件只要逮捕就相当于大功告成,而不再予以费心了。这也常常会造成大抓大放的问题,一些专项性的案件,起草抓人很多,有些经济案件,甚至抓人达数百或上千人,而且大量报捕,声势很大,新闻效应突出。但是真正能够逮捕的人比较有限,最后能够起诉的人就更少了。这也是侦查的过程中刻意强调控制的力度和范围的产物。


2.捕意味着能够顺利结案


逮捕还有一种功能就是保证以突破口供为中心的破案模式能够有效进行。逮捕作为长期羁押的措施往往击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实现突破口供的目的。


而在口供为王的传统侦破方式当中,拿下口供,并通过这些有罪口供顺利补充一些证据,就意味着可以移送审查起诉了,也就是这个案子在侦查阶段结案了。


而结案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只要是一个最基本的效率指标。一个长期有大量案件积压在手里的人,即使有很多解释的理由,仍然是一种无能的表现。而且确实妨碍你全身心的投入到新的案件当中,从而严重制约工作效率的提升。


虽然结案之后,还是有后续的补充侦查,但那些都一定不具备特别刚性的任务了,如果忙不过来完全可以往后放放,或者应付一下。但是如果侦查没有终结,那就办案期限追着你,就要不断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然会给自己徒增大量的负担。因此,结案是至关重要的。


而逮捕对结案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逮捕给嫌疑人直接而明显的心理压力。


其实逮捕可以让嫌疑人长期与社会相隔绝,也必然可以阻止嫌疑人串供、破坏诉讼顺利进行的企图,同时可以进一步使嫌疑人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最终获得有罪的口供,至少要比取保的效率要高。而这个有罪口供的获取效率就意味结案效率。


再次,如果不能拿些口供,那必然就好获取更多的外围证据,而这些外围证据就包括更多证人证言,更多的客观证据和书证,更多的调查核实,甚至是更多的出差,更多的奔忙。如果不能逮捕就围着可能要忙这些才能获得足够多的证据,而这些工作显然是侦查人员希望能够尽量避免的。事实上,如果都这么干可能就忙不过来。


而一旦不能够认罪的话,后续检察阶段和审判阶段也会更加的审慎,这种审慎往往就会体现为更多的证据要求,而这些证据要求都会转化为侦查人员的实际劳动,而侦查人员和侦查时间是有限的。更不要说这些有限的侦查时间,还经常被非侦查任务占用。


从而的结论就是逮捕了就可以省却很多的麻烦,提高很多的效率,侦查人员又怎能不在意?


3.捕意味着案件质量得到肯定


逮捕也不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也代表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的一种肯定,这是逮捕的标准所确定的。


而且逮捕之后,必然还有一个起诉的问题,为了证明自己捕的没错,必然更多的可能会提起公诉,进而提出实刑的量刑建议,而法院多半会判处实刑。


因而逮捕相当于给侦查的案件买了一个保险,就可以通过后续诉讼的惯性一路走下去。而这个惯性由于后续环节的利益关联性,有着真实的逻辑可能性,这不是一种妄想,这就是真实的司法逻辑。


以前的凡捕必诉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根据这个道理,一般人就会猜测,公诉人往往就会被批捕绑架,从而产生捕后尽量起诉的实际效果。但是真正的效果其实是批捕率的大幅度下降,这是因为为了避免起诉决定被批捕绑架,公诉人往往给自己首先留有余地。目前的逮捕率只有七成左右,而十多年前逮捕率往往在九成以上。


当然在逮捕率下降的情况下,逮捕的肯定效果就更加明显,也就是在审慎适用逮捕条件的情况下,逮捕的含金量其实是提高了,逮捕作为后续诉讼程序的预演效应更加明显。


当然这也就是使得逮捕的作用更加关键,成为最为关键的侦查契机,这个时候不让侦查机关把证据取到位,过了这村,就没有这个店了。当然后续还可以通过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方式进行适当把控,但是如果人家不延期,直接侦查终结,约束的效应就无法体现出来。


当然批捕把关从严也必然会产生一个信号,那就是必须在捕前将证据尽量取到位,蒙混过关是行不通了。因为批捕对侦查太重要了,所以为了保证批捕能够顺利过关,也必须把证据搜集到位。而事实上,捕前其实是证据搜集的黄金期,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以后再想取也很难拿到了,而且效率也必然折损很多。


侦查对逮捕的依赖总体来说还是侦查治安主义的产物,不仅仅是侦查技术能力的问题,而主要是侦查理念和侦查体制的问题,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道而驰的,是一种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并非一朝一夕,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我们其实可以利用这种依赖性,充分发挥逮捕的把关作用,利用捕诉一体的机制,通过介入引导侦查等机制,将以庭审实质化的标准不断向侦查前段延伸,通过不捕不诉打开案件质量标准的传递通道。


通过提高逮捕成本的方式,降低侦查对逮捕的依赖,提升侦查自身的质量,最终实现一种侦查标准不断提高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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