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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好审查报告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审查报告是司法工作模式的影子,伴随司法官的苦与乐、爱与恨。它既是司法制度演进的见证者,也是司法官成长成熟的见证者,审查报告的历史是一部活的法制史。

很多人以为办案就是写审查报告,虽然这样的观点不一定对。这也一个侧面反映了审查报告在审查工作当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检察工作当中的核心重要性。当然这也是十佳公诉人的比赛最重要内容。因此审查报告可以说最重要的司法工作文书,这并不为过。


这主要是由于审查报告承担了案件事实认定、案件证据摘录分析、法律意见分析、诉讼监督意见提出、案件意见提出、各类问题说明等多个方面的职能。但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出庭工作重要性的日益突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繁简分流的不断推行,捕诉一体改革的完成,审查报告的功能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审查报告以往的审批工作正在被削弱。当然由于有些地区司法行政化的强化,审批制由存在部分的回潮。这些司法改革的趋势都在不断影响着审查报告的功能和形态,甚至有无的问题。


可以说审查报告就是司法工作模式的影子,伴随司法官的苦与乐、爱与恨。它既是司法制度演进的见证者,也是司法官成长成熟的见证者,审查报告的历史是一部活的法制史。每司法者都与审查报告有一些自己的故事。


但今天我不太想回顾过去,我更想展望未来,结合司法发展的新趋势,结合审查报告的新功能,就撰写审查报告提出一些方法论上的思考,也许更有实际的意义。


壹 什么是案件审查报告?



案件审查报告是每名办案人对司法的第一次认知,也几乎是很多办案工作的主要载体。


但是审查报告到底是什么呢,它的功能和定位是否始终如一呢,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可以说,审查报告就是司法工作的里子,思考审查报告就是反思司法工作本身。


01


审查报告的基础功能是记载,它脱胎于阅卷笔录。


就跟做读书笔记似的,一边阅卷,一边把一些重点内容誊录下来,同时也记录自己的一些看法。目的是方便事后翻找卷宗,如果誊录的较为全面,甚至可能省却翻阅卷宗。


尤其是早期的笔录很多都是手写的,辨认起来比较吃力。只有经常阅卷的人才能提高各种笔迹的辨别力。记得刚上班那会儿,经常要互相问问这个写的是什么,那个写的是什么,其实主要靠的是联想法。看得多了就不用再问人了。


而撰写阅卷笔录以及后来的审查报告,都是要使用工整的字体。有了电脑之后,审查报告率先就实现了打印化。因为审查报告有着强烈的工整化需求。


摘录和报告文本工整化的目的都是在提高审批效率,也就是说审查报告是给领导看的。


审查报告看起来是审查用的,其实是审批用的。


通过阅卷得来的审查报告,其实是为了不阅卷。


这是三级审批制下的产物。


当然也有客观原因,三级如果都阅卷,领导也看不过来。


因为审批制是金字塔构造,我们每人每年办一百件案件,到处长、主管副检察长那里就是要审批一千件,都看卷根本看不过来。


尤其是不经常看卷的话,认字都比较困难。


如果在坚持审批制的情况下,审查报告确实有利于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


但越是习惯于、依赖于看审查报告,就会越不习惯直接了解案件信息。审查报告的不断强化过程,提升了审批的体验,但也与亲历性越隔越远,这样司法的经验就无法与案件的审查有机结合,让案件质量建立在间接认识的沙土之上,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


02


有人会说,审查报告的目的是在规范司法行为啊。


但这几乎是难以完成的任务。


因为你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将每一份审查报告与案卷相互对照,看看摘录得是否全面完整。


如果你有那个精力的话,还不如每次审批都阅卷得了。


但是正是因为你没有时间阅卷,才要求制作审查报告的啊。


不是说,审查报告是作为复查案件的依据吗?


我就复查过不少案件,但我一定要看原始卷宗才能得出复查结论。因为这样才可靠。


如果我的结论和审查报告基本一致,即时审查报告写得粗糙一点我也不好说有太大的质量问题。


而且证据既然是摘录,就必然有选择性。到底摘录哪些证据,以及证据的哪些部分,并没有标准答案。


而且一味求全还会导致另一个恶果,那就是有文必录,不加选择的将全部证据摘录下来。这样内容到是全面了,但是又看不过来了,会失去重点。而且也会极大的耗费了办案精力,办案就演化成了打字工作,更没有时间深入理解证据,对证据和法律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


我记得有个检察官就还很自豪的跟我说,他的报告写了几千页。但我就问他,领导看得完么?如果看不完,你写这么多有什么用?


03


审查报告不是还可以出庭用么?


这就是审查报告的另一个功能,就是与三纲一词相结合。


三纲就是举证质证提纲、讯问提纲和答辩提纲,一词就是公诉词。


这就是庭审实质化之前的出庭几大件。


把这些功能结合在一起的审查报告就是综合审查报告。


也就是撰写了一个审查报告,这些东西就基本都有了。看起来比阅卷笔录要先进了,但其实还是把庭审当作一种静态产物。


妄图在审查阶段预见到庭审的全部情况,并用书面材料囊括其中。


如果要是复杂案件,这些三纲一词还要经过层层审批,在出庭的时候是绝不能随意修改的。


这就使公诉人被捆住了手脚。事实上,公诉人也早就习惯了这种照本宣科的书面出庭方式,感觉更有安全感。


而在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体制下,庭审并不是决定性的一环,即时有一些风吹草动,公诉人有些闪失,也不会对审判结果造成太多实质性的影响。


即席发言能力既无必要,也无影响。


决定案件走向的仍然是案头的工作,也就是审查报告。


后来诉讼监督的加强又进一步强化的审查报告的功能,成为综合审查报告的重要一环。


对以侦查监督为主的诉讼监督工作,仍然体现在对案头证据的审查以及分析工作,这就进一步丰富了审查报告的功能。


04


向本院领导汇报、向检委会汇报、向上级院汇报都要用审查报告,出庭、诉讼监督都要依据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逐渐成为评价检察官能力的最重要载体。


因此,凡有检察系统内部的比赛,审查报告都是核心中的核心。


因为出庭并不重要,而且也缺少量化评价机制。


审查报告是各级领导了解检察官能力素质的重要载体,是优秀公诉人评比等制胜的法宝,可谓得审查报告者得天下。


这就让检察官对审查报告倾注了大量心力,同时也占用了大量的精力。


对于将证据融化于心,真正吃透证据,真正做好出庭准备并没有引起太多的重视,尤其是依赖于书面化的出庭准备,对于即席发言平时培养不足。


在整个检察系统中对即席发言也缺少充分的激励机制。


这就是使得公诉人整体对庭审实质化准备不足,一旦庭审直播就容易让公诉人限于被动。而且这种趋势到现在也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诉人对审查报告过分倚重,已经形成一种路径依赖。


出庭效果好不好没有大用,审查报告才是决定性的。


但是我们实际上都忘记了一点,那就是审查报告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而公诉人在法庭上说的话才有法律效力,不管这个话是否是审查报告和三纲一词提前准备好的。即时公诉人当时说错了,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都会被法庭记录所记载,并作为合议庭合议的依据。


以前这些可能都不重要,但是随着庭审实质化,这些将越来越重要。


但是这些不是审查报告所能解决的。


现在要解决的是,这些证据到底有没有被公诉人吃到肚子里去。都写审查报告也没有用,如果脑子里没有数,辩护人提出什么观点,你还是反驳不出来。


你的答辩提纲也不可能把所有的未知情况都预见到。


事实上,不能随时调用的知识,就是不是自己的知识。


不能随时调用的案件信息,对出庭将毫无用处。


审查报告也不能当证据用,也不能直接纳入庭审记录之中。


而且正是因为过多依赖审查报告,在办案组人比较多的情况下,主要出庭人员甚至都不会充分而深入的阅卷,因为有人已经将审查报告写好了。


你看到的是审查报告,而律师看的是全卷。人家说的细节,审查报告里没有。或者虽然审查报告里有,但是其他人经过自己理解转述的,你没看过这个书证原件,也就没有可能看到其中的细节。


这个时候,人家抛出的问题,你不就眼前发黑,心理没底了么?


这个时候,审查报告反而成为制约亲历性司法认知和司法表达的屏障。


05


在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背景下,是我们重新认识审查报告的一个重要契机。


对于三年以下的速裁案件我主张取消审查报告,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我主张对审查报告进行高度的精简,至少省却大量的证据摘录功能。


因为电子卷宗已经普及,审查报告的记载功能已经变得没有太多的意义。


将这些时间节约出来,可以反而强化对案件的实质化审查,将案件印刻在心里,而不是写在纸上。


尤其是速裁案件,包括很多简易程序的案件,起诉和开庭的间隔很短。


无需通过审查报告来帮助回忆证据,实在想翻一翻还有电子卷宗。


这与以往移送案卷以后就什么都没有了,是不一样的。


通过强化审查之后,可以更好的在法庭上实质的履行出庭职责。


失去了审查报告这个拐棍之后,开始可能有点不适应,但是逐渐通过庭审实质化的锻炼,我们可以更加游刃有余的履行出庭职责。可以在信息量、针对性、有效性上强化出庭的履职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一切将被法庭记录记载下来。


我们不再是通过审查报告来办案,我们将更多的通过我们的头脑来办案。


同时也倒逼我们认真的开展审查工作。


以前轻微案件的审查报告基本都是书记员或助理打的,现在没有报告,检察官终于要看卷了。


这不仅解放了司法生产力,而且逼得好钢回到刀刃上来。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使得大部分非重大案件和事项,都由检察官自己来做出决定。


审查报告无论是作为行政审批的工具,还是人才筛选的工具,都在淡化。


庭审实质化的外在标准,逐渐的会对检察机关内在标准产生影响。


很多领导在审批案件或者审阅事项的时候,更喜欢让下属说,而不是念稿子,这本身也是能力考察的实质化。


虽然,法院也有审查报告,但是他们很早就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他们在十几年二十年前,就开始关注判决,强调判决的说理性。


在刑事审判参考等各种途径,刊发优秀判决或者基于判决所衍生的案例。


而审查报告很多只是从检察机关拷贝过去,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而已。


他们抓住了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因为判决是有法律效力的,会对社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而且这个影响还会通过判决所衍生的案例,甚至就是判决本身被传播和引用,从而产生更大的外部作用。


审查报告既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被传播,当然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力。


为什么有些标志性的判决被称为伟大的判决,说的就是它对世界所产生的外部影响。


而审查报告不可能有这种外部的影响,因此写得再好,也难以称得上伟大。


那起诉书可以么?起诉书的问题是发挥空间太小,而且很容易被判决所吸收。


事实上,随着庭审直播,很多庭审的发言到是有可能产生很大的效果,因为它既有法律效力,又能产生外部影响。


事实上,很多律师都会将自己在庭审上精彩发言视频剪切下来,不断进行传播。


有着重要案件的庭审光是观看直播的观众都成千上万。


公诉人的出庭发言就可以影响这些人,并通过他们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再传播。


而每年的庭审达上百万场,公诉人的这些出庭表现其实就是人格化的检察机关,他们的一言一行就代表了检察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而审查报告写得再好再多人们也看不见。


而这些直接的表现,是有可能塑造伟大的公诉人形象的。


而这一定不是通过审查报告,而是通过自身实质化的审查、准备和历练,是一个立体的过程。


审查报告在这个过程发挥的只是一个基础性和辅助性的作用。



事实上,审查报告的地位变迁和功能变化,其实也反映着诉讼重心的前移和司法模式的转变。


因此,在新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审查报告进行重新认识。


贰 捕诉报告一体化与思维一体化



捕诉一体之后,审查报告要不要一体,能不能一体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论。


今天,我想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01


审查报告的一体化才是真的捕诉一体化。


因为审查报告是办案人思考的载体,如果报告不能实现一体化,就意味着捕诉的思考没有合一。这就会导致捕诉实际上是肉体上一体,而精神没有一体。


因为捕诉两份报告有很多共通性,有合并的空间。比如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诉讼经过、案件的证据等等。对于很多案件来说,捕后收集的证据并不多。这就意味着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几乎建立在大致相同的证据基础之上。如果有些许的补充也没有关系,专门辟出一个地方摘录捕后证据即可,不用动原来的证据框架。


如果捕后证据对整体事实没有影响,那就连事实部分也可以沿用。当然这也需要审查逮捕阶段就要对事实进行精细化的叙述。


而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的任务不同,处理结论不同,这个分在不同的地方各自表述即可。


但是对于案件的基本判断,比如定性判断、证据分析部分,很多时候都可以沿用,或者略微扩展。


通过这样的整合,就省却了捕诉两者重合的工作量,专注两者职责的区别,以及证据的增量部分,可以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这也是我给统一办案系统2.0专班的建议,一个流程、一个报告、一个案卡、一次归档。


系统一测试,别的不说,案卡项哗啦就少了一大半,减轻工作量是立竿见影的。


当然了,操作起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这是因为捕诉一体不仅是工作内容整合,它实际上是一种思维整合,是对以往办案模式、办案方式的颠覆,有点像windows系统到ios系统的跳跃,不适应也是非常正常的。


02


捕诉报告一体化表面上是解决重复劳动,当然这也是明显的效果,但根本上还是捕诉思维的融合。


也就是在审查逮捕的时候你写的报告,最后要沿用到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到归档。


你开始的时候写细点、多写点,以后就省劲了。你是在给自己干活,所以也就没必要偷懒了。


而且这是一个报告,不是两个报告,也不需要调整格式结构。


从捕到诉,这个报告只是更新版本的问题。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实际上相当于审查报告最终版本的未完成形态,这有点像以前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报告一样。那个报告也没有特殊的格式,也是按照审查起诉的报告打的,只不过是未定版而已,不是最终结论,证据也没有完全到位。但是格式与最终完成版的格式完全一样。事实上,审查起诉阶段往往要写好几份报告,一退要打一个初步的,二退的时候进一步完善,结案前完成定稿。甚至结案的时候都不是定稿,在出庭阶段可能还有新的证据出现,还要再进行补充。


事实上,审查报告从来不是一次完成的,从来不是一个报告,而在一个格式下版本不断迭代的产物。而这个报告格式框架就构成了我们思维的框架,在公诉阶段这多个版本的报告就构成了公诉工作不断推进的过程。


因为审查逮捕阶段时间比较短,往往就是一个版本结束。所以按照审查逮捕的思维,审查报告往往就是一次性搞定的。


但是公诉人都知道对于复杂案件,这是不可能的。


捕诉报告的一体,无非就是在公诉报告多个版本的基础之上,在往前边再多了一份,这就像审查起诉报告的前传。


但是他们被整合到一个报告格式下,这其实是整合在一个思维框架之下了。


03


事实上,影响最大的其实是审查逮捕阶段以及审查逮捕到审查起诉之间这两个阶段。


也就是捕诉报告一体化其实是公诉思维前移的过程。


虽然是审查逮捕阶段,但是报告展开了,框架是捕诉整体的框架。


这个时候,在审视案件上就是全局性的思维了。


不是先把审查逮捕过了,把证据事实简单打一打,到起诉的时候再说了。


原来两份报告的时候会有这个问题,虽然整合到一个人身上。但是由于两份报告转换格式比较费劲,在审查逮捕阶段费的力,不容易在审查起诉阶段继承。也就是工作成果无法累积,所以不愿意进行过多的前期投入。


比如审查逮捕阶段侦查卷往往不编页码,到了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再整理卷宗、编订页码。因此证据材料的位置就会发生变化。


所以很多“聪明人”就在审查逮捕的时候打简单一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再完整梳理证据。而且反正也是两个报告嘛,感觉这样更省力的。


但是问题是捕诉一体的真正价值就浪费了,还是当作两个案子干。


捕诉一体最重要的作用,是公诉思维前置,在审查逮捕阶段就对证据进行实质化的审查,从而对侦查进行必要的引导,在侦查初期就将证据完善好。从而使后续公诉、审判环节省力、高效。


而且证据收集在侦查初期也更容易,尤其是当时侦查还没用终结,侦查人员也更愿意投入精力。


也就是有事早点说,很多证据的查询、收集、固定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说晚了,就没有用了。


如果是因为审查逮捕报告的内容无法被审查起诉报告所有效吸收,而偷懒,这就等于捕诉白整合了。


而捕诉报告的一体化,就是要解决人合心不合的问题,从而实现捕诉的身心合一。


也就是在从一开始就当作一个报告来打,当你把它当作一个报告来打的时候,你实际上就是在当作一个案件来办。


从一开始就是在为全局负责,而每一次努力,都不会被浪费,都自然成为下一个版本的基础。


后续的完善只是相当于改这份报告。


那这个时候捕与诉的界限就变得不那么明晰了。捕的时候不是光为了捕,而是要第一时间把证据审查到位,从而确保该提的补证意见都提全了。而且自己打这些证据也要确保完整,也就是按照公诉标准摘录、分析,从而保证到公诉的时候就可以尽量不动了。


也就是只要捕前的证据就几乎不用再重复审查了,一次审查到位了。


专注于捕后的证据,就把捕后的证据当作退回补充侦查之后的证据一样嘛。


而且给它们专门留个地方,就叫捕后证据,放这就行了。


当然这需要与公安的协调,要求他们对捕后证据单独订卷,这个也并不复杂,因为补充侦查的证据也是单独订卷的。而捕前的证据页码也提前固定好就不要变了。


这个审查报告的证据不用来回调了,这样其实都省力。


如果起诉认定的事实有变化也没关系,单独起了名就行啊,就叫“审查起诉阶段认定的事实”,然后在这个部分单独展开叙述,同理,对两个阶段的分析意见也是一样的。


不管是报告还是什么,我的经验就是你自己做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好好做,都会成为以后工作的基础。


当你有新工作的时候,你还会感谢自己,感谢当时这么认真,为现在的你提供了方便。


报告一体化也是这个道理,它是将前后工作有效累加整合的容器。


只有容器做好了,确保付出不会浪费,人才会真心投入。


04


而在捕与诉之间原来有一段空档时间,也就是捕后侦查时间。原来由于捕诉报告的分类,就没有什么载体可以承载这段时间的工作内容。


这往往就会导致捕后侦查工作空转的现象。很多时候逮捕完就完了,案子就放那了。生生放几个月,侦查期间用满了才想着移送审查起诉,导致人为延宕了办案时间。


但是由于这一阶段处于两不管地带,确实很少有人关注。如果捕诉报告分开,还是会使人感觉这段时间不归我管的错觉。


事实上,捕诉一体之后,审查应该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并不因为处于侦查阶段,案子没有拿过来,就可以不管。


至少要对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审查,也就是报延,以往都是形式性的审查。但是由于有了捕诉一体版的报告,可以单独开辟一个区域作为这段空白时期的审查地带。


既然是一个报告的不断迭代,继承了之前的信息,自然就会看到,审查逮捕阶段提的补证意见有没有落实。如果一旦有落实,就要随时进行审查,放在整个证据体系之下进行审视。一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应该要求公安机关立即移送审查起诉。而如果补证意见迟迟没有得到落实,那就要及时跟进督促,确保及时落实。


而这个在审查逮捕之后就一直不断在完善的审查报告,随时都可以成为结案报告,可以为案件立即画上句号。这样既无需等待捕后的侦查空转,也无需审查起诉的重复审查,审查工作随时进行,结案工作可以随时完成。


现在我们知道,案件上所费的时间很多时候只是因为折腾审查报告耗费的时间,要想提高办案效率,应该首先从报告不折腾开始。


而案件周期节凑之后,人对案件的整体认识也就越清晰,避免隔的时间过长把案件都忘了,审查起诉的时候就像一个新案子一样再重新看一遍。无论是报告还是头脑都始终处于连续审查的状态。



事实上,捕诉一体的审查报告其实是在为捕诉一体建构一个统一化的思维框架。不仅是报告的一体化,更是思维的一体化。



叁 审查报告事实的功能问题




说到审查报告最重要的部分,很多人认为是结论分析的部分。


但我却认为是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因为它才是最考验功力,才是审查报告的真正核心。


事实的认定反映的是承办人对案件的整体判断和把握,它是对整个案件的总揽,通过它可以直接了解全案。


当你把事实说清楚了,这个案子也就基本说清楚了,相当于无声的说理。


别看事实部分在整个审查报告的篇幅占比较小,但是它其实是最有含金量的,体现了一个承办人的综合实力。体现了你对证据的综合把握以及法律的分析评价,因为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支撑,都有对证据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体现的是你对整个案件的综合性认识。


可以说一看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一个承办人的水平基本就能看出来了。事实上,在历年来十佳比赛的开卷考试中,事实部分所占的分值都几乎是最高的。


有时候你在汇报案件的时候,领导会让你把这个案子说一说,其实也是在试试你的水平。看看你能不能在案件的叙述过程中,把案件的各种问题说清楚。当然这里边可以有法律和证据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一定是融合在事实的叙述过程当中才能显得流畅自然,既有情节和画面感,能够吸引听者的注意力,又能适时插入必要的问题分析,让事实充分发挥背景和讨论框架的作用。


这种流畅性的叙述,既说明你对案件事实证据烂熟于胸,又说明你对案件的各种问题在整个案件的框架中所处的位置也非常清晰。


你的叙述相当于在描述一个思维导图,事实就像逻辑的框架和结构,各类问题自然而然的嫁接期间。这就为案件问题的讨论赋予了必要的语境,使讨论的时机更加恰当自然,从而保证整个汇报的流畅性。


而由于你对事实树状结构的牢固把握,可以经得起反复的追问、打断,随时对细节进行必要的展开,又能够随时回到事实的主干上来,就显得收放自如。


这些都是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


案件事实的基本功能就是对整个案情的描述,意在展现案件的全貌。


但是案件事实的具体功能又取决于它所依存的文书载体的功能,而在法律文书中所描述的事实还会发生法律效力,更要格外慎重。


比如起诉意见书的事实代表了移送审查起诉的是一件什么案件,而起诉书所记载的事实更是代表了指控范围,同时也限定了审判范围。而判决认定的事实,那就是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内容的具体认定,当然只是指有罪判决。而无罪判决同样也要有一定的事实,而这个事实就是对案件的自然描述,同时将被告人行为显著轻微的情节,没有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与案件缺少关联性的情况客观展现出来,也是一种真相大白和解释澄清。


而审查报告的事实,与这份报告的属性有关系,不仅在于确定案件的自然事实,也在于解决报告的最终目的,比如审查批捕的报告就是要解决捕与不捕的问题,自然要涉及到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有关事实,而审查起诉的报告就要涉及到指控的全部内容,如果是认罪认罚还要提出确定性量刑建议,这就涉及到很多法定和酌定情节的事实,这些事实不说清楚,量刑建议的提出就要缺少依据。


而审查报告与法律文书的意见还有一定不同,那就是审查报告作为内部的工作文书,往往不是代表了最终的处理意见。


也就是说审查报告往往不是写给自己看的,而是写给那些真正有决定权的人看的,现在大多数时候指的就是主管副检察长。


这个事实的目的在于辅助审批,在审批者不用看卷的情况下,甚至不用看审查报告详细内容的情况下,把这个案件说清楚,从而提高审批和决策的效率。


虽然这与司法亲历性原则有点相悖,但是这也是目前司法办案责任制初级阶段的一种具体现实。


目前的阶段仍然是“抓大放小”的阶段,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仍然是要求审批。


只要有审批,审查报告作为审批载体的功能就是不可或缺的。


尤其是需要审批的报告往往比较复杂,因此事实部分就显得格外重要。


笔者建议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叙述性。这一点笔者在《起诉书的叙述性》一文中也提到了叙述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对审查报告也是相同的,就是要以将案件事实说清楚为第一目标,不用考虑笔墨的节省。看完了之后没有过多的疑问,不需要过多的补充和汇报,就是好的审查报告。


二是清晰性。必须一目了然,逻辑层次要清晰,内容要清楚具体,这是一种形式性的要求。这个形式服从于表达的内容,没有一定之规,比如案件的时间线非常重要,那就要依据时间进行展开;而如果人物关系庞杂,就有必要设计一个人物关系图,并对重要人物之间的关系进行适当描述,设计到公司也是一样的;如果是职务犯罪,那对任职经历就有必要进行充分的介绍,对具体的职权内容要充分的说明。


三是精细化。以往的事实颗粒度过大,只是对案件进行梗概性的、大致化的描述,很多甚至是直接照搬了起诉意见书的事实,是不利于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把握的。虽然也没有故意曲解事实,但是由于遗漏了很多关键的细节,就使得案件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而在证据摘录也不全面的情况下就容易使审批者陷入错误认知。而有些案件的细节其实对案件的走向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不可获取的,是决定案件面貌的。对这些细节的取舍实际上就相对于案件面貌的改写。当然也有可能是承办人无法认识到这些细节的重要性,就无意中忽略掉了。为此,应该建立更加细密的事实网状结构,尽量穷尽所有的案件细节,给审批者完整的事实面貌,以供其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


四是严谨性。虽然要求进行具体化和精细化的描述,事实中的每一句话都要以证据作为支撑,不能脑补细节,不能人为夸大、拔高事实,因为案件事实是案件的处理基础,相当于打地基。如果事实是虚假的话,就相当于将大厦建立在沙土之上,案件随时都能够轰然倒塌。因此,案件事实的描述虽然要求全面、充分、流畅,但并不是要花哨、夸大,宁可用朴实、白描的语言,也好于文学手法的修辞,因为这毕竟不是写小说。


如果审查报告有修辞学的话,那就是冷静和客观。


事实上,审查报告的功能在于通过详细叙写的方式来倒逼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确保每一个事实点都是可以经得起推敲,而构成事实网络的事实点越是细密,就越能接近案件的原貌,从而为案件处理的判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在有些事实点写不下去的时候,可能正是案件证据链条缺失的时候,那就需要再多地收集一些证据。而有些关键事实节点怎么都无法补证到位,导致事实结构无法合龙的时候,那就意味着这个案件就定不下来了。


以往通过一带而过,宜粗不宜细的事实描述方式,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消极性的审查,是一种对案件质量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而且也放纵了侦查长期的低质量运行,最终一定是司法产品的质量堪忧,甚至冤错案件频出。


所以案件事实又具有着重要的质量监控功能,是把住批捕起诉关的具体体现。


事实描述要是糊弄的话,那又如何能够确保证据分析、法律论证的质量,因为从篇幅上证据的质量是很容易淹没到大量的摘录之中的,因为这不用动脑,而法律分析,也有很多模式的套话和教科书的阐述可以抄录。


唯独这个事实部分是没的可抄,编的话一触碰就容易露馅。这就像说谎话,如果笼统编一句瞎话是容易的,但是要编得有鼻子有眼,那就会直接挑战人的道德底线,不是所有人都能做到的。因此,对案件事实的充分性描述也是在用人性防线来确保案件质量。


而案件事实的精细化,也必然为指控的精细化和出庭的实质化提供坚实的基础。


可以说,案件审查报告的事实描述能力和水平,其实是一面镜子,既能折射出我们的能力和水平,也体现了我们的理念和价值观,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实际运行成果的试金石。



肆 对于不明确的事实,审查报告如何写




审查报告的事实与起诉书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起诉书的事实一定是明确的,因为如果不确实的,那就无法起诉,或者说无法确定的哪部分可以纳入到指控的范围。


但是审查报告不行,不明确的事实也要写。


这是因为这些不明确的事实,也是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也要个说法,也不能就不管了。


而且所谓明确、确实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往往还有矛盾的证据在,有时候是1:1,有时候是2:1,还有时候是3:2,这都不好说。尤其是经济案件,没有多少是完全严丝合缝的。


对于这种“存疑”的事实,该如何表述呢?


有人认为,既然是事实那就必须具有确定性,不确定的就不是事实,那是证据分析。不管证据怎么矛盾,你只要把心中采信的那个结论写上去就行了。


但我并不同意这种观点。


我认为审查报告的事实与法律文书的事实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它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处于一种内部的待定状态。


当然从理想化的角度看,最好是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毫无争议的事实,但实践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认为舍弃了证据之间的矛盾,只将你心中所确信的事实写出来,表面上看自然是流畅、明确了,但会给人留下证据完全没有问题的错误印象。即使后边有证据分析,但也难以与事实形成特别紧密的关联,从而产生误导。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将部分证据放入事实当中,成为事实的一部分。


没有必要过于纠结事实的一定归事实,证据的一定归证据,叙述的方式应该服务于功能。


事实上,事实都是对证据的概括和提炼,事实与证据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


有的时候,就是不能完全从证据之中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果,比如一对一,你采信哪一个可能都是偏颇的。


当然存疑时应当有利于被告人,但是这还要从整体上综合判断完事实和证据才能得出结论。


如果从基础性信息就开始裁剪,那就很容易对决定者产生误导。当然这也是我们追求亲历性的原因,最好是自己审查自己决定,那就不会出现什么信息剪裁的问题。这也是我一直主张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做到,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还是需要审批的情况下,审查报告的事实问题还是需要予以充分关注。


将矛盾性证据适当放入事实当中,目的就在于尽量避免信息剪裁,对结论保持开放性,尽量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以供决定者判断。


具体的方法有三点:


1.事实主干清晰,部分事实有矛盾证据的



那就按照主干进行确定性的叙述,直接可以说:什么时间,犯罪嫌疑人干了什么事,描述具体行为的时候,如果在这个细节的点,有什么矛盾证据,就直接将矛盾证据体现出来。比如可以在这个点说完了,之后说:“但是,犯罪嫌疑人对此辩称…”,也就是说虽然多数证据证实的是一个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不认可,还提供一种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解释,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阅读报告的人,在看到事实主干的同时,也可以看到不同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只是补充性的。


2.事实主干也不清晰,只有部分事实清晰的



这种情况下,那就只能以能够确定的事实为锚点进行叙写,这些少量能够确定的事实,就像坐标先定住。比如时间顺序,人员关系,案件的背景,损害的结果,大体发展过程等等。再乱的事实,也会有明确的事实点,这些证据往往是通过客观性证据固定下来的,或者与定罪量刑关系不大的背景性证据。虽然不能发挥定罪量刑的作用,但可以发挥事实之筐的作用,可以以此形成框架,把相互矛盾的证据往里装,案发的起因不明,什么时间,甲和乙发生冲突,乙受轻伤,这都是客观的、确定的,然后接着说:乙称是甲把自己打伤的,但甲辩称是乙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那如果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摄像头的情况,往往只能这样表述。你不能因为相信甲乙任何一方,就直接写上一个确定性的事实,就好像证据之间没有矛盾似的,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当然这里边,只是为了简化例子,往往这个时候还要分析一些证据的细节,比如致伤的情况,是不是“拳击手”啊,当时的情景啊,有没有证人啊,具体的起因啊。不是说干巴巴的把矛盾证据一放了之,要把这些看似冗余的细节性事实尽量全面体现出来,可能在你无法得出结论的时候,而有经验的检察官却可以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


3.部分环节无罪证据占优势,但有罪证据也不能完全排除的



对于这种情况,也不能只写无罪的事实,有罪的证据也要体现。但是有罪的事实,就不易作为主干出现,这种结构安排本身也体现了一种倾向性。那就是将无罪当作一种事实主干出现,就像在描述一个客观事件,而不是一个犯罪事实,但是在客观事件的环节描述完之后,有罪证据还是要摆出来,就是说明不是完全子虚乌有的,还是有证据支撑的,有些也有一定道理,从而使犯罪嫌疑人仍然带有着一丝嫌疑。但是通过这种结构安排也可以让人明白,无罪应该是主流,但是对这种有罪证据到底怎么看,包括这个有罪证据,与其他有罪证据之间可能会形成什么样的一个结论,还没有定论,报告就通过客观呈现,体现了一个开放结论,供审批者判断。


当然,这也再次说明事实不是纯客观的,它必然包含了承办人对证据的理解、判断和取舍,是经过主观粘合的客观。事实的判定也反映了一个人的价值观。如果心长歪了,写出的事实也不可能是正的。


需要强调的是,在事实中适当穿插一些证据这种方式是一种不得已,是体现一种对证据矛盾的开放态度,既不应该完全排斥,咬牙得出一些“确定”结论,所谓确定性永远是相对的。也不能将事实作为证据的简单堆砌,一放了之。在事实中按放的证据一定要高度的浓缩,主要体现事实点的另一种可能性,应该点到为止,避免将事实与证据分析完全重合。


事实的本质还是对案件全貌的综合性描述,其实没有一定之规,以清楚、全面为第一要务。能把案件说明白的事实,就是好的事实。


伍 审查报告的事实之网




每当我撰写审查报告事实的时候,那一定是最后结案的一刻。


因为事实与最后的结论自然是高度统一的。


这个时候我往往需要特别安静的时间,案件的全部信息涌入脑海,盘旋、凝固成叙述性的话语。我据此认为,事实的撰写是办案全部过程中最有创造性一部分。因此,我对心流状态的要求也特别高,比如特别投入,心无杂念才能写进去。所以我有时候会写事实写到半夜两三点,因为我自己也停不下来。


由于我特别强调事实的叙述性和精细化,因此我写的事实往往都很长,最长可能会有二十多页,这些事实对我来说就是这个案件本身。


事实就是案件处理意见的叙述化表达,而处理意见就是事实叙述的自然结论。


两者会出现反复相互校正细节的过程。当然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证据,进一步就是取决于你对证据的理解,还有法律问题的理解。


事实虽然不说话,但是其中隐含的逻辑都是与之完全想通的。


因此,理想的境界就是事实-证据-分析处理意见三者的有机统一。


而这三者之中,由于事实具有较强的叙述性、开门见山、统揽全局等方面的特点,尤其是受到阅览者的关注,你可以不看证据,甚至不看分析,但是你一定要看看这个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就是事实本身有时候还要承担事实-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的三重功能。


你可以抱怨说,这是审批者太懒了,要批案子还不愿意看完完整的报告,只是看事实。


当然你的抱怨也没有错,但是并不能解决问题。


有时候可能是因为忙,有时候就是不愿意看完报告,还有的时候是你的报告写得太长了。


为了高效处理案件,从人的惰性和认知特性出发,这几年我对事实问题也做了点研究。目的就是减少汇报,减少领导看不明白又来问、来沟通的情况,最大限度的提高审批效率。结果就是我报批的案子,极少被打电话要求补充说明,尽量实现线上一次过关。这样,大家也都节约了时间。


其中主要的作用就是事实,我通过事实的详尽描述,确保领导一次就能看明白,无疑问,直接做决定,当然基本都是同意我的意见。


详尽的事实还能发挥说服的功能,因为详尽本身就会增加说服力。再加上,我之前也提到的,把有疑问的证据直接在事实中适当体现,这样就更加体现信息的全面性和开放性。看这个事实就跟听汇报一样,没有任何藏着掖着,知无不言,信息完整,从而也帮助领导下决心。这样我也会省点事。


另外,详尽的事实也会帮助提高审查的精细度,从而帮助发现事实的一些漏洞,及时的弥补。而这些地毯式、完整性的审查和补证,不仅是织补了一张详尽的事实之网,方便审阅,更重要的是让我对这个案件的最终处理更有底气,更有信心。


这张事实之网能过我这一关,那出庭就没有问题,法官能想到的,我都已经考虑了,需要调的证据,都提前都调好了,除非是调不到并对事实没有决定性影响的,否则尽量保证提前准备齐全,这样也让法官省心。


有一个伤害案件,侦查的证据当时有点粗糙,几名被害人当时倒地的位置证据上不是特别清楚,但是时过境迁,很多证据也没法再补充了。


我结合现场模糊的录像,结合几名被害人的衣着、伤情、是否手持东西等特征,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的证言、现场的一些细节,总之通过这些细节的勾连,将几名被害人的位置确定了,尤其是现场监控录像中出现的被害人身份确定了。在出庭的时候,结合讯问和我自己的出庭意见将三个被害人的具体位置算是说清楚了。


等于是通过我的嘴把不清楚的事实,让它清晰化,为最后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责任奠定了基础。


等我说完这些,出完庭,法官还特意感谢我,说我能被害人的位置说清楚,太重要了。


这就是体现了事实之网的另一个功能,它直接可以为出庭服务。


虽然我们出的是二审庭,没有起诉书要宣读,没有案件事实的完整描述机会。也就是我写的那么详细的事实,是不可能在法庭上念的,那它们写那么细还有用么?


有用。虽然我不会念事实,而且我也不会念出庭意见,因为我是脱稿出庭。


但是当初精细的事实叙写,让我对整个案件有了一个特别清晰、精细的轮廓,既有完整的梗概,也有鲜活的细节。


这些其实就是我出庭的基本盘,因为我知道这个案件是怎么回事,结构怎么样,哪些是没有争议的,那些是可能有争议的,而可能有争议的点,在事实上的坚固程度又怎么样,那些点有什么相反性的证据,或者上诉人会有什么辩解,我都很清楚。因为在叙写事实的时候,我也要求自己把这些都写透,当然领导也看得更清楚。作为能够写出这些精细化事实的人,我对这些事实如何得出来,有哪些事实支撑自然也很清楚,甚至有些证据就是我后来调取的。


所以当辩护人展开攻击的时候,我就知道他想表达什么。


虽然有些案件复杂,但是在局部范围其实它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结构,比如一个案件有多少证据是有限的,即使有些证据有矛盾,但是矛盾点也是有限的,对于这些矛盾点的解决方案和可能得出的结论都是有限的。


当你精细化编织事实之网的时候,你就是将这些有限的可能尽量收入脑海的过程。当你了解的这些信息和可能性越多,你得出的处理结论就会越客观,你在出庭的时候应对辩护方反映的能力就越强,因为都在射程之外嘛。虽然有不确定性,但是不确定性也是有限的嘛。


以往的方式就主张弄三纲一词,以此把不确定性提前憋出来。


但是其实路子走偏了,虽然很多人仍然将此奉为金科玉律,但我认为这个套路应该在未来的庭审中淘汰。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是因为三纲一词既然是书面的,那就不一定是自己写的,一旦不是自己写的,在法庭上现翻是来不及的,因为你并不真正理解这些内容背后的含义。


二是如果你对案件审的比较粗糙,事实之网比较疏漏的话,你对案件的有效信息以及可能性自然就了解得有限。在信息掌握有限的情况下,你又能预测多少可能性,也就是说你案子都没办透,你又能预测个啥?三纲一词就成了走形式,摆设而已。


三是虽然说不确定性和可能性是有限的,但是它是动态的,是随着庭审的变化而变化的,也不是完全固定的、静态的,所以你那个答辩提纲就会有点纸上谈兵的感觉。因为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嘛。你必须将这个事实之网装到脑子里,不断与现场发生的变化进行结合,不断动态的做出反映,才能真正与庭审契合。因此事实之网精细化的目的不是让你背下来,而是通过它与证据、分析结论三位一体的互动、相互校正,让你理解案件事实推导的过程。你不是记住了一个结论,你记住的是推演的过程,也就是事实之网编织的过程。


通过这些网络和过程,是你将整个案件放入脑中的过程。不是写一个干巴巴的提纲出来,而是将案件吃透的过程。整个案件通过事实的网络结构,在脑中方便记忆和调用,因此它是一张活的网络。这个活的网络才能真正降低案件的不确定,才能让你对案件胸有成竹,随意调取。


虽然我们不像公诉人那样宣读事实,但是如果法庭有需要,比如上诉人避重就轻,回避关键事实,或者混淆视听。那我们就可以随时调用案件的细节,在辩论的过程中,甚至在讯问的过程中,直接在法庭上展现。有些时候可能是对监控录像所展现事实的细节描述和刻画,从而还原现场,通过画面感的语言形成说服力。有些只是四两拨千斤的反问,也能够发挥以正视听的作用。


我承认这种精细化的方式比原来的方式要累,但是我想说的是回报也会更大,你会觉得这一切都是值得的。


领导不仅省心,你也提高了报批效率,而且逐渐还会对你放心,增加信任度,从而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这种信任度一旦建立,即使你拿出一些有挑战性的结论,领导也会倾向于同意。如果你一直办的比较糙,突然说案件不够,那领导就会担心是不是你审查不到位。但是如果你一直比较到位,事实比较精细,对于拿出颠覆性意见的案件事实就更要格外精细,这样才会让人放心,从而放手。这样才能保证了案件整体处理效率。


而在案件的处理上,虽然前期是繁琐的,但是尽量可以实现一步到位,减少程序反复,现在与法官沟通都很少,这也节约了不少精力。最主要的是,出庭的时候你会很有信心,当初看得就很细,法庭上可能产生的争点都在心里,如何应变也就是那么回事,也就不需要将所谓的预测点记录下来。因为这种内心的确信和预判其实也是一种弹性的思维,也很难完全记录下来,但它们会在法庭上自动运转。


事实之网其实不是别的,它是一张思维之网,只是通过事实和证据的方式呈现出来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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