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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何谈认罪认罚?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认罪认罚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起诉之前要非常认真的审查完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提起公诉,不能轻易的起诉,轻易的变革起诉,这样很不严肃,而且程序上也十分折腾。

有人问,签订具结书之后,事实又发生变化,但是感觉不影响定罪量刑,还有没有必要再找嫌疑人再签一遍具结书呢,再找又怕人家不认罪认罚了。


我想问的是,如果起诉之后,事实发生了变化,即使对定罪量刑没有影响,那起诉书是否要调整呢?你能够在起诉书不调整的情况下,就口头变革指控内容么?这个问题大家都比较清楚,因为指控是非常严肃的工作,指控的内容有任何变化,起诉书都要调整。而且最重要的是,起诉之前要非常认真的审查完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再提起公诉,不能轻易的起诉,轻易的变革起诉,这样很不严肃,而且程序上也十分折腾。


那我想说的是,认罪认罚也是非常严肃的一件事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常清楚,嫌疑人是要对指控的事实进行承认,据此自愿接受处罚,这里也需要指控事实的确定。也就是你要像撰写起诉书一样,指控事实确定之后再来签署具结书。


否则,多出来的几起事实在法庭上这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如果这些事实被告人在法庭上不认,那从整体上也不能叫认罪认罚。而且你以为多的事实不影响量刑,但法官并不一定这么看,可能也会成为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而且这些多出来的刑罚,也是被告人所不愿意接受。这样既可能不认罪,又可能不认罚的状况,就会是认罪认罚失去意义,也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变成了一种认罪认罚的半成品。


以往的具结书只有罪名和量刑建议,确实容易产生类似的问题,对此我多次呼吁将指控的事实在具结书中加进来,现在统一办案系统1.5版本已经修改了具结书版本,明确要求叙写指控的事实,这个事实要起诉书高度一致。当然并不是要求完全一致,因为毕竟起诉书是最后写的,允许有文字上的变化,但是实质内容不能有变化,更能额外增加事实。


为什么具结书签了之后,事实会有变化呢?


这是因为具结书签得太早了,把具结书几乎当告权文书用,这是不适当的。个别的承办人在没有阅卷的情况下,就提讯,提讯的时候就带着具结书,只要嫌疑人认罪,肯在具结书上签字,就把字先签了。具结书签完之后再审查事实,最后发现还要再增加一些事实,就成了事实的变化,这个时候再找嫌疑人又怕被人觉得出尔反尔,所以就不太想找,想就这样得了,就有了这样的问题。还有的承办人签完之后发现证据完全不够,最后再签完具结书之后又做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这样虽然并不能说完全违法,但也是不严肃的。


总之,就是在没有对事实确认之前就仓促的签订具结书才会有事实出入的隐患。这样看似节约了时间,将提讯工作和具结书签书工作一并完成,但后续会带来极大的隐患,等于活没干完,只是拿部分事实来做认罪认罚,还有部分没做,在法庭上再产生意见,就容易发生庭审的程序转换,这样就是本来想节约的诉讼成本反而却增加,本来应该被采纳的量刑建议也没有被采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也受损了,本来被告人应该自愿接受处罚,案结事了的,结果还是要引发上诉,而且对检察机关还有意见。人家会辩解,公诉人指控的那些事实原来也没过我啊,凭什么说我是认罪认罚,我认为这些事实不清楚,这些不清楚的事实我是不会认的。


所以认罪认罚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在这个最基本的前提确定后,才能开展工作。这就像大厦的基石,如果事实这个基础是不牢靠的,那最后所有的工作都是无用功,甚至负面作用大于正面作用。


这种工作的方式其实体现了一种糊弄事的态度,体现的也是一种司法的平庸主义,就差不多就得了的心态,领导让我干我就把活干了,表面上完成了就行了,对实质并没有追求。不追求更好的效果,最后连基本的效果都没有了,甚至是负面的效果。这不仅损害的是个人的公信力,而且会损害司法机关的整体公信力。


事实上,我们就应该将具结书看作与起诉书一样严肃和重要的文书,这不仅是嫌疑人的严肃认诺,也是检察机关的正式态度,那就是说指控意见就是指控意见不会变来变去,这才是一种靠谱的态度。


而这个靠谱的态度会倒逼我们认真审查,事实上由于捕诉一体,这个审查从审查逮捕的时候就已经开始了,引导侦查补充完善证据从那个时候就开始。等到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证据时已经完善过的了,而且也是已经审查过的证据了,为什么会变来变去,一点谱都没有。这是不是暴露了我们在审查逮捕时的工作就不认真,改补充的证据也没有说清楚,再会在审查起诉阶段导致事实不断在发生变化。这是不是说明,我们从一开始就没把事实搞清楚,得到起诉之前再一起搞清楚。


事实不靠谱的结果,不是一次不靠谱造成的,它的背后一定一系列不靠谱的行为累积的结果,它反应的是一只来的司法平庸主义态度。


在具结书上只是一次暴露而已,这种平庸主义已经变得无法掩盖了。所以此风不可再继续助长,事实有变化的具结书坚决要求重新签订,虽然可能有不认罪的风险,虽然有出尔反尔的尴尬,但是有利于后续程序的稳定性,这也是对前期审查不认真的一个教训。让他们永远记得,事实的基础重要性,质量永远是效率的前提,工作应该做到前边,不要浪费捕诉一体形成的连续审查机制。


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先不要谈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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