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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讲】认罪认罚与不确定性|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第15讲】

认罪认罚与不确定性




你好,这里是刘哲说法,我是刘哲,今天是认罪认罚50讲的第15讲。


今天我们来聊聊效率和不确定性的问题。


认罪认罚对办案效率的提升绝不是搞快点那么简单。


我们知道效率也是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嘛,而认罪认罚也是在帮助正义尽量不迟到。


也就是认罪认罚是在确保正义的保质期,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今天我想探讨的效率问题,并不仅仅是办案周期的缩短,而希望探讨一些更本质的东西。


那就是不确定性的降低。


办案子最怕的还不是人多事多,怕的就是拿不准,也就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复杂性的本质,它是制约效率提升的根本性障碍。那些从捕到诉一遍又一遍要求补充证据,甚至到了审判阶段还在不停的补充证据的案件,就是这种不确定的案件。


对于这种案件,是不是可以不起诉了之,并没有这么简单。


如果将不认罪的案件,都做不起诉那还真就简单了,但是这肯定会放纵犯罪。而且有些案件,检察官的内心是比较确信的,只是根据庭审实质化的标准还是要差一些。


尤其是在不认罪的情况下,那间接证据必须非常充分,从而才能反驳嫌疑人的辩解,解决因为不认罪带来的合理怀疑。


但是在现有的侦查条件下,这确实是很难的。虽然也应当推进侦查体系不在以口供为中心开展工作,但是这种长期的惯性很难在短时间改变。而且很多隐蔽的细节,除了嫌疑人之外,也很少有人知道。


因此,口供在整个证据链条上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比较充分的证据,辅之以认罪的口供,就很容易使司法官形成确定的心证。而即使是非常充分的证据,但是被告人就是不认罪,有些辩解还带有一些合理的成分,虽然证据链条可以对这些辩解予以解释,但是很多司法官都还是不放心。尤其是对死刑案件,那更是要思来想去。穷尽所以可以补查的空间,一遍一遍要求补查,虽然最后也补充不来什么东西,但这个时候才能下定决心来下判。其实这个时候的证据内容与之前的证据可能没有差别不大,但如果不折腾一番,心理就无法踏实,这就像在“解心疑”。


其实这就是不确定性带来的焦虑。


我们会反复问自己一个问题,既然证据都那么充分了,为什么他就是不认罪呢?这里边是不是真的有什么事?


但是不认罪的可能性非常多,很多真正的理由我们也无从知晓。其中可能包括委屈,但还有很多是侥幸心理,害怕受到道德的谴责,为了保住自己的颜面,为了保护自己的家人,甚至就是为了羞辱被害人,从而编造了一些对被害人有污名化的理由。这些真正的动机,我们可能永远都无从得知,这展现了人性的复杂性,让人捉摸不透。


但是这些不确定性对司法官来说,就像魔咒,影响对起诉和判决的判断,让人犹豫不决,想通过尽量多的证据来填补自己的焦虑,这也必然要极大的消耗诉讼成本。


这些焦虑也来自于对责任与追求公正的矛盾心理,一方面自己已经非常确信,但从证据标准来说,好像还不够完美。从朴素的正义感来说,不想轻易的就这么放弃。但另一方面,司法责任制的责任,让司法官不得不有所犹豫,要确保案子即使最后定不了也不要被追责,所以证据才要补了又补。


事实上,这种焦灼状态是正义感与趋利避害本能的矛盾造成的,这里边既有证据标准不断提高的正面原因,也有内部责任追究过分苛责的负面原因,是多重原因综合形成下的产物。


可以叫不确定性司法综合症。


就是这种综合症成为消耗司法资源的狂魔,严重制约司法效率的提高。


事实上,及时不搞认罪认罚,也可以通过去行政化,充分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完善司法官保障机制等方式,让司法官放开手脚,也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通过不断向侦查机关传到证据标准,促进侦查质量的提高,也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司法效率。


但是这些努力还需要漫长的时间,而且即使如此那个为什么他就是不认罪的不确定心魔仍还是会困扰司法官的内心。


这也是认罪认罚能够提高效率的根本性原因。


那就是降低不确定的风险。


这个不确定性,既有基于客观的证据标准,通过认罪供述的粘合形成更为完整的链条,通过认罪供述反映出非亲历而不可知的案件细节与客观证据可以更多的印证,又有基于心理因素的自由心证,通过常情常理的判断和确信。这种综合性的判断,虽然带有着作为认知标准的证据规则,但总归是人的心内判断,其实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主观的判断。


而认罪认罚就是在降低这种心中的不确定性。


所谓自由心证也就是一种心中的确定性。


除了内心判断比较容易下结论之外,也必然导致审查的压力相对下降,不用再让侦查不停的收集证据来填补自己的焦虑,也不用过多的费心思量缺少认罪之后的证据板块如何通过大量的间接证据来填补,如何分析论证反驳被告人的辩解。而且为了避免被事后追责,还要不断提高审批层级,这些分析的思量还要转化为对各级领导的说服和解释工作,并接受各种质疑和提问,这些压力都会不断增加诉讼成本。


为了体现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于不认罪案件要更加体现庭审实质化的原则,包括证人出庭,更加充分的审理程序,通过不认罪也进一步放大了庭审的不确定性。为此,公诉人要全面详细的做好庭审准备,在审查的时候,要更加全面收集准备证据,为庭审可能出现的辩解和特殊情况,做好全面充分的准备。


由于捕诉一体了,这种准备将顺着诉讼链条向前延伸。一个报捕的案件,不认罪,虽然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捕,但是作为也要为此出庭的检察官,怎能不为后续考虑,要求侦查机关多补充一些证据,从而做好更加充分的准备。而且还要不停的问自己一个问题?他为什么不认罪,有没有可能捕错了?并带着这些忧虑开展后续的工作。自己想补的证据都补得回来了么?如果只是补了部分,那又该如何论证证据的充分性。而如果到头来还是要放弃起诉的话,还要在从证据不充分的方向好好论证一番。而且捕后不诉,本身是一种质量不高的案件,还要做好内部复查的准备,自然还要有另一番的心理挣扎,但是面对判不了的更大责任,这样也是值得的。这种在大小责任和风险的博弈中,司法资源将被极大的消耗。这种挣扎、博弈、消耗会顺着诉讼流程也不断蔓延。


但是不是说,认罪认罚就踏实了,不确定性就归零了,从而有一种万事大吉的感觉。如果有这种心态的话,那反而是在隐藏风险,将来的风险会更大。


这个时候就要极大的强调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只有确保这两点,才能让不确定性降低和效率提高是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的。否则将无法让人真的放心,真的降低不确定性。


也就是说认罪认罚绝不是签了具结书就完了,还必须让嫌疑人对认罪认罚的内容和结果有彻底的了解,认罪认罚的过程是否有被外力不当干扰,确实出于自身的自愿。


有时候光自愿都不行,因为还有可能存在自愿的顶罪,那就要结合必要的证据,对就有罪供述进行辨别。


认罪认罚绝不是光有有罪口供就得了,勉勉强强的认罪供述其实会让人更加困扰,也应该更加提高警觉。


我们必须承认有一部分案件是天然就认罪的,还有一些认罪是通过司法人员的政策教育之后才认罪的,还有一些是了解认罪认罚的政策之后,在左右权衡之下才认罪的。


这个权衡既有从宽带来的吸引力,早日有了一个相对确定的结论带来的解脱感。因为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煎熬,不仅是司法官要承受的,嫌疑人也要承受这样的压力,这也是其认罪认罚的动力。


如果以审判中心达不到目标,无罪也未必可以得到公正的审判和解脱,那嫌疑人就可能会违背内心的认罪认罚,以换取确定性的刑罚和早日解脱。只有庭审实质化,可以让嫌疑人确信通过不认罪的抗争有一个大概率的好的解决,他才会敢于表达真实的意愿。但是这些假设都是极端和理想化的,其实现实的地带是灰色的。虽然大部分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审判,也有无罪案件和越来越多的无罪案件,但是必须要承认被错误起诉和定罪的案件一定也是有的,极少在号里流传的故事里肯定还是会有的。这就是一种错案黑数,也就是没有被纠正的错案一定存在,这里边有发现几率、纠错成本、关注大小等多重因素影响。有些是因为处刑较轻,申诉成本过大,当事人就放弃了,有些只是案件的部分事实有问题,或者罪轻罪重的问题,不都是有罪无罪的分别,因此受关注度也比较小。这些案件就是庭审实质化的背面。它们成为嫌疑人选择不认罪的一种心理成本,越是最重的情况下,坚持意见越是显得值得,越是轻罪的情况下,就越是比较容易妥协。


所以认罪认罚的质量不仅取决于认罪认罚本身,它还取决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实,取决于整体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但是认罪认罚只有建立在真实性、自愿性的情况下,对司法效率的提升才是有效的。


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要求在庭前签署具结书要求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到场见证的原因,从形式上增加了一道关口,也给嫌疑人随时咨询提供帮助。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经费不足的原因,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动力不足。虽然个别提出推广了值班律师和出庭的法律援助律师合一的工作机制,从而既解决了律师待遇问题,又强化法律帮助的连续性,但仍然没有普遍推开。这就是使得法律帮助实质化难以完全实现。


对于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全覆盖的问题,有人也有不同的看法,认为从法律援助的要求来说,也是有重点的,对特别需要保护的人群,或者家庭困难的人群,或者案件刑期很重的人群有针对性的提供法律援助,并没有做到全覆盖。凭什么认罪认罚案件就要做法律帮助的全覆盖?既然犯罪了就要承担责任,凭什么纳税人要为这些买单?这样做有意义么?


这样做是有意义的,也是有立法机关的特别考量的,其目的就是要尽量的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和真实性,为此提供法律帮助的支持,这是因为公正与效率是有成本。


认罪认罚制度就是在精简一些流程,从而提高效率。但精简的前提一定是真诚的认罪认罚,这种真诚性在庭前缺少庭审中立透明的审理机制的,为此必须建立一些特别保障机制。


也就是签署具结书的机制,由检察机关和嫌疑人共同签订,由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见证。这其实一种微观的程序性制衡机制,从而一定程度上弥补庭审程序简化所带来的程序性保障机能的不足。这了这些书面的确认之后,在庭审上的核实确认就变得相对简单,从而也使其他庭审程序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简化。


但是这个机制目前仍然存在法律帮助实质化不足的缺憾,隐藏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应该予以注意。


检察官在签署具结书时有必要有口语化的方式,向嫌疑人阐明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内容,认罪认罚的实质后果,量刑建议的功能以及与量刑的关系等等,就是尽量要有一个确认的过程。


这是在任何重要确定之前的审慎方式,就做手术之前医生也会患者本人或者家属,要进行的一个告知,虽然那个通知上也会有很多字,但是很少有人从头到尾读完,这就需要医生做一个解释和说明,把关键的利害讲清楚。最后,也还是要签字,医生没有介绍到的内容也同样是有效力,但是这个介绍还是很有作用的,他可以帮助我们快速抓住要点。


事实上,检察官在与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时候,以及法官在与被告人核实具结书真实性的时候,都会有一个确认和核实的过程,只用三言两语就可以把最关键的地方说清楚。


尤其是签署具结书,在审前的环节尤其具有一定的仪式感和重要的形式意义,更应该让嫌疑人彻底明白具结书是咋回事,签了以后有啥后果,对量刑有啥确切的影响。


我有一个二审上诉案子,在一审阶段做了认罪认罚,公诉人说是法官让做的,也就是法官让公诉人与被告人签了一个具结书,认罪认罚之后又上诉了,而且是在量刑建议下限判的。我就纳闷,我问他,你为什么上诉?量刑建议不是你认可的么?他说,一审法官和他说,不用在意量刑建议,还可以在这个幅度之下判。不过法官也确实争取过在幅度之下判刑,也就是降刑档判,与公诉人沟通过,只是公诉人没有同意,最后只是在量刑建议的下限判处。所以上诉人就认为没有称了自己的心意。


这就不是一个好的解释,当司法官告知被告人,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的意思,只是一个参考,还是在这个幅度之下判处,那量刑建议的下限就成了他心里预期的上限,就无法使他满意。而他也没有能力识别司法官对具结书的这种解释是不符合规定的,这就使他陷入一种错误认识之中。


而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具结书还是审前签署,还是检察官在去做解释,这个解释的作用就和医生对《手术同意书》的解释一样的。它的目的在于信息的实质化的告知,对事情彻底的信念,从而也是有效避免医患纠纷的手段。法院对判决书的说理也是一样,也是目的在于案结事了。事实上,认罪认罚也有一个案结事了的问题,签具结书的目的也在于其彻底的认罪认罚,不是勉勉强强,不是不清不楚。


但是过高追求指标的情况下,我们有一个怕不签的心理,就是怕说多了,嫌疑人就后悔了,就不想签了。好不容易谈下来的,就浪费了。我们在这里说,如实签自愿签的时候,但是基层检察官是实际的操作者,他要付出很多辛苦的沟通解释才能换来实际的签署机会,他并不想轻易的放弃。这是完成率的压力带来的不得已。


他并没有那种愿意签就签的从容淡定,因为承担这种压力的是他们。


而由于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现在还很难完全做到,尤其是确定刑的量刑建议还不够高,嫌疑人还是对具结书将信将疑的状态之中。嫌疑人还没有感受到认罪认罚就一般获得从宽的优惠,也没有感受到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工作中强有力的公信力,所以不少嫌疑人也会对具结书持一种观望态度,有一种签不签都行的意思,尤其是越是主动他就又会产生一种怀疑。尤其是认罪认罚制度还没有想自首立功制度那么普及,很多还是有点概念不清晰。而且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的负面影响依然存在,这种侥幸心理,观望态度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立即就能得到根本的改观。


在这种背景下,某种意义上要想实质上推进认罪认罚就可能要牺牲一些适用率,就可能要放弃一些观望者,投机分子。如果不能敢于牺牲一些投机型的认罪认罚者,就不能真正降低不确定性,就不可能实现认罪认罚的实质化。


所以认罪认罚的本质就是在降低不确定性,在认罪认罚工作的时时刻刻就是在把握不确定性是否真的降低。


认罪认罚的目的不在于“快”,而在于“真”,只有做到“真”才能做到真的快,长远的快。

 

思考题:你在司法实践中是怎么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的,有什么小技巧,可以分享一下?

 

谢谢大家的收听,我是刘哲,认罪认罚50讲咱们下周见。

 

主讲人: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每周一八点更新,为了保证第一时间收听,可以关注“刘哲说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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