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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讲】辩护人拒绝签具结书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么?|认罪认罚50讲(音频+文字)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第10讲】

辩护人拒绝签具结书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么?


你好,这里是刘哲说法,我是刘哲,今天是认罪认罚50讲的第10讲。


今天我们讲辩护人拒绝签具结书还能否适用认罪认罚么?


其实我们在上一讲已经涉及这方面的内容,但是还有读者在问,可见实践中确实有类似的情况。


我的答案很明确,辩护人拒绝签具结书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因为辩护人没有对认罪认罚的一票否决权。


就好像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也不会影响被告人自首的成立一样;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既不会影响认罪的成立,也不会影响认罚的成立,既然如此当然也就不会影响认罪认罚的成立。


辩护人是独立辩护,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一码归一码。


因为认罪认罚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辩护人对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就法律和证据问题向嫌疑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是嫌疑人就是认罪,就是认罚,这也是拦不住的。而且是不是他干的,本人最清楚。


同时辩护人也应该将自己的意见向检察官阐明,如果是超过追诉时效、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属于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的,属于法定不能追诉事由的,如果查证属实,那确实会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因为认罪认罚的前提应该是构成犯罪,负有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只是对证据有不同理解,虽然辩护人应为无罪,嫌疑人仍然认为自己有罪,检察官经审查也认为达到追诉标准的,仍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


但是辩护人就是不来签具结书怎么办呢?


前一讲也讲了,辩护人签具结书是证明其到场,不是表明其一定要认同指控意见。这里要对辩护人说两句,不要误解了签署具结书的功能,虽然有不同的辩护意见,该到场见证的还是要到场见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你如果有不同意见,你就在具结书签上都不要紧,比如你就签上“到场见证全过程,嫌疑人真实自愿,但是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无罪案件,坚持无罪辩护意见”,这都可以。


因为到场见证,提供法律咨询,这是辩护人的辩护职责,应该到场拒不到场,也属于怠于履行辩护职责。


就像开庭一样,虽然你有不同意见,甚至你对法官有看法,你就不来出庭了么,那肯定也不行。


对于怠于履行辩护人职责的,检察官可以向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反应情况。


但是如果辩护人就不来,这个具结书是不是就签不了呢,认罪认罚这个事还能不能进行下去?


我个人认为,有两种方式破解:


一种是由值班律师到场见证签字,弥补辩护人怠于履行的辩护职责。当然有的读者也会说,这是不是没有明确的依据。这确实没有那么明确的依据,法律帮助律师是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才提供法律帮助的。但是在本案这种情况下,嫌疑人虽然有辩护人,但是就不来,不就相当于没有辩护人一样么,这个时候法律帮助律师提供帮助,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扩张性解释,是一种合理解释。等两高三部指导意见再修改的时候,能够将这种情况予以明确那样更好。


当然,由于解释毕竟不是十分明确,有的时候法律帮助律师可能也有一定顾虑。这个时候就可以考虑用第二种方案。


那就是别签具结书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对于这个第三项其他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一直也没有特别详细的规定,但显然应该具备相当性。


本案辩护人不来签具结书就是对认罪认罚有异议,就与第二项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人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签。


但是咱们这个是成年人,但是就是不来签,客观上造成签署困难,也有一定的相当性,也可以考虑不签。


而这个第二项规定,又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即使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辩护人有异议的情况,只是不签具结书而已,但并不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


那么对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不来签具结书的,显然也不更应该影响认罪认罚的适用。因此,即使由于辩护人对签署功能的不理解,不履行到场见证的辩护职责,给认罪认罚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检察官也不能据此就放弃认罪认罚工作。


因为如果放弃的话,就相当于让嫌疑人代为受过,也是不公平的。


这个时候,我认为就可以援引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款第(三)项之规定,不再签署具结书,与嫌疑人当面确认,记入笔录,有条件的话,最好适用执法记录仪,将认罪认罚的过程记录下来,刻成光盘,在起诉的时候同步提交法庭,同时向法庭说明辩护人拒不到场签署具结书的情况,供法庭审查确认。


事实上,具结书只是书面确认认罪认罚的文书,用以体现认罪认罚的严肃性,它发挥的是一种证明作用,目的在于方面法庭的审查。但具结书从不来不是认罪认罚本身,从来不是非它不可的东西,即使完全没有具结书,到法庭上现场认罪认罚也一样要适用认罪认罚规定的。


不管这个时候辩护人做何样的辩护意见,都不会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成立。


上一讲说到,具结书不能绑架辩护意见。同样具结书也不能绑架认罪认罚的适用,进一步说辩护人也不能绑架当事人的认罪认罚。


不能因为你想做无罪辩解,就剥夺被告人本该享有的认罪认罚以及从宽的权利。


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是一项权利,但这项权利的行使不能以牺牲被告人的权利为代价。


有些辩护人对案件有不同看法,这是正常的,应该尊重。对认罪认罚制度有一些不同看法,也可以理解,允许有不同的认识,但前提是不能侵犯到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来不来签具结书其实不是配合司法机关工作的问题,这是在履行辩护职责,这与到庭履职也一个道理,同样都是非常严肃和重要的工作。


就像拒不出席法庭,并不能导致庭审就永远不能进行,虽然会带来麻烦,但是案子还是会办下去一样。即使辩护人不来签具结书,认罪认罚工作还是可以完成的。


但是这种破坏怠于履职的行为,在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的同时,对自己的执业发展也将带来负面影响,应该慎重对待。


事实上,认罪认罚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协调,但我们需要知道一点,参与认罪认罚工作并不是在帮检察机关的忙,认罪认罚也不单单是检察机关的事儿,或者只是检察机关的业绩,只是给检察机关一个面子,并不是。


认罪认罚是经过四年试验性立法,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诉讼制度,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也同样是辩护人的职责,是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繁简分流,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落地落实的重大诉讼制度安排。


不是一个可做不可做,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不做的事情,不是一个人做事,其他叉着腰在那里看笑话的事情,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责无旁贷之事,是共同的法律责任。


认罪认罚是众人之事,法治不是一个人建成的。

 

思考题:为什么其他人在推动认罪认罚的时候不够积极主动,这是为什么呢?

 

谢谢大家的收听,我是刘哲,认罪认罚50讲咱们下周见。

 

主讲人: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每周一八点更新,为了保证第一时间收听,可以关注“刘哲说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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