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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更要讲诚信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3-14

做人要讲诚信,司法者更要讲诚信。司法机关以诚信为本不是一句空话,它其实是一种长期主义的精神,它体现在我们的一个司法行为之中。司法是社会规则的示范,想要社会讲诚信,司法首先要带头讲诚信。

做人要讲诚信,司法者更要讲诚信。


有的取保的犯罪嫌疑人做了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写的是拘役几个月或者有期徒刑几个月,但没有注明的刑罚执行方式。从一般人的角度看,期待的就是一个缓刑的执行方式,这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已经取保了,而且态度又怎么好,没有任何理由判实刑啊。


但是在法院就是判实刑,这就导致不少被告人上诉。


我觉得对于这种上诉是无可指摘的,就是量刑建议不具体、不明确造成的,没有被告人一个明确的预期。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误导,在人家处于取保状态,认罪悔罪态度特别好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要判处实刑的迹象。虽然没有明确刑罚执行方式,但这种没有明确在被告人心目中就是缓刑。


但是有的人会做,其实没有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只得是实刑,只有缓刑的时候才会明确刑罚执法方式,这个法律人都能够理解。


但被告人和一般公众都不具备这种专业性的判断,都是秉持的一般认知方式,既然是取保,尤其是非常配合的情况,默认就是往前推进。这个时候如果要判实刑就是一个重大改变,这种重大情势改变,一般来说是要说一声的,而不是不说一声。而且普通人并不具有法律专业人的专业性和严谨性,这实际上以法律的专业性来糊弄人。


实际上是害怕真的说判实刑,对方的就不签具结书了,含糊一点,确实是可以签具结书,但是几乎必然要上诉,不但认罪认罚的诉讼效率目标实现不了,公信力也会受损。既然要判实刑为什么不早说?还讲不讲点诚信了。这样传出去,让其他人还怎么信你?


而且,既然取保,既然认罪认罚,怎么就不能判缓刑?刑罚轻缓化也是认罪认罚的目标之一,没有必要将侦查期间都采取宽缓强制措施而且认罪认罚态度也特别好的被告人,非要投入监狱,承受短期自由刑的弊害。


实践中,确实有了量刑建议采纳率的问题,如果不明确刑罚执行方式,那就意味着不管法院判实刑还是缓刑,只要刑期一致都是被采纳,从而可以实现打哪指哪的采纳率,也就是通过降低量刑建议精准性的方式实现采纳率。


以前的是依靠量刑建议的大幅度,实际上就是放弃求刑权来象征性的提高采纳率。现在不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又是一种新的变种,也是在部分放弃求刑权的方式来换取采纳率。


这是一种糊弄事儿的工作方式,不仅与两高三部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要求不一致,因为这种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也必然包括明确的刑罚执行方式,而且也无助于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的提升。


不提刑罚执行方式,就永远不知道缓刑应该什么时候适用合适,因为量刑建议就是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


而且,刑罚执行方式是被告人极为看重的,有的时候比刑期看得还重,因为这是自由与不自由的问题,只是现在的工作能不能保留,能不能和家人继续团聚的问题,甚至如果到了年关,这又涉及到能不能回家过年的问题。在很多单位,这甚至还涉及到会不会被开除等一系列的处遇问题。一个刑罚执行方式关涉到被告人实实在在的基本权利,怎能不予以关注?


对于明明在侦查环节都予以宽缓对待,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仍然判处实刑,不仅体现了一种重刑主义,机械执法,也体现了对认罪认罚精神的背离。罪行本身比较轻缓,认罪认罚态度又怎么好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再收监执行?


检察机关明确提出缓刑,法官不顾一般应当采纳,只有量刑明显不当才能不采纳的原则,就是搞不采纳,降低量刑建议采纳率,损折其公信力,破坏其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自信心。对于这种司法恣意的行为检察机关缺少必要的监督,虽然零星有抗诉出现,但是上级法院可以通过继续不采纳的方式打击其自信心。最后在法院的要求下,有些就不敢再明确提出刑罚执行方式。


通过含含糊糊的方式继续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提出没有刑罚执行方式的量刑建议,最后在最需要明确的地方含糊掉,让被告人感到愤怒失望。


由于惧怕司法恣意,而在量刑建议上含糊退让,最后失掉的其实是我们自己的公信力。


被告人并不知道这里边的逻辑,他只是知道你耍了他,你明明可以明确跟他讲却没有明确跟他讲,让他陷入一种认识错误。这不仅仅是上诉率提高的问题,这是公信力的流失。


讲诚信三个字没那么容易做到。做人要讲诚信,有时候就会自己吃亏,有时候就得该坚持就坚持,否则如何能够实现说到做到?


虽然我们不能保证量刑建议一定的被采纳,但我们至少可以做到不会为了采纳率而糊弄人。


因为一次被欺骗,则永远不会再相信,一个人被欺骗,全家都不会再相信。


扶弱抑强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底色,欺软怕硬永远要被人戳脊梁骨。


碰到蛮横不讲理的,我们就要抗争到底,量刑建议就是要确定到底,不是明显不当就要一抗到底,体现我们落实认罪认罚制度的决心,也体现了我们履行法律监督的决心。即使采纳率短期受到一些影响,让一些被告人失望了,但是至少他们知道我们尽力了,我们没有骗他,我们兑现了承诺。


通过含糊其辞换来的采纳率不要也罢,因为它牺牲的是被告人明确的司法预期,牺牲的是检察机关承诺的严肃性、可信度和可靠性。


人无信不立,而信用、诚信更是司法机关的生命。


量刑建议被采纳是一种司法背书,体现了一种信用,但是如果这个司法背书是通过不诚信的方式获得的,那个信用还有什么意义?反而是得一分,失十分。因为能不能拿到背书是你自己掌控不了的,但是自己守不守诚信是你完全可以做到的。这笔帐,老白姓算得也很清楚。


而即使得不到采纳,得不到背书,但是只要能够看到我们的努力和争取,即使拿不到一分,也是可以拿到半分。而这半分的累积多了,也会增加我们的公信力。而努力和争取多了,量刑建议的水平提高了,自然采纳和背书也会增加,而这些才是实实在在的诚信和公信力。


司法机关以诚信为本不是一句空话,它其实是一种长期主义的精神,它体现在我们的一个司法行为之中。真的即使少,也会越来越多;假的即使多,也是少,因为那是镜中花水中月。而这些公众是看得见的,而这也正是法治信仰的一部分,因为对法治的信仰,就包括了对司法官的信赖。


司法是社会规则的示范,想要社会讲诚信,司法首先要带头讲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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