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到底是什么?
醉驾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越打越多?
不少人认为是刑罚过轻,我是不以为然的,这个道理我在《重刑主义的思维模式》中分析过了。
但是不少读者还是有困惑,既然不是刑罚轻重的问题,那为什么到底出在哪里,并由此可否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当然我必须承认这对整个社会都是一个难题,许多人也进行过研究,但是直到现在还没有提出一个特别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我的分析也只是一种尝试。
但是其实对于想要一劳永逸解决方案本身可能就是一种伪命题,根据犯罪社会学的理论,其实犯罪也是社会的一部分,是不可能完全根除的。根据犯罪学家菲利提出的犯罪饱和理论认为,具有特定量的引起犯罪的个人、物理和社会因素的社会,必然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
也就是以巨大的饮酒人群和司机人群为基数,醉酒驾车显然也会有一定的基数,不可能完全根除。就像妄图通过禁酒的方法试图让人们放弃饮酒一样,那将是徒劳的。
这主要有几个社会基础:
一是饮酒与吸毒有本质区别,在社会被广泛接受并有源远流长的历史,甚至成为一种礼节和文化,在社交场合适当饮酒是受到鼓励的,懂得如何喝酒还会成为一种优势。虽然酗酒为人反感,酒后失态,酒后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一直受到普遍的批评,但人们并没有将这些负面的行为当作整体上否定饮酒文化的理由。人们普遍认为这只是个人把握分寸的问题,酒精只是放大了人性的缺点。
二是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私家车的保有量不断提高,驾驶技术逐渐成为基本技能。驾车参与社交活动就成为一种基本姿态。而饮酒作为社交的普遍性和传统性,就难以避免的与驾驶相互重叠。开车赴宴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未必是为了醉驾做准备。只是由于习惯于开车上下班、接送朋友、家人方便一些,有些只是因为后备箱正好拉着酒。总之,其实只是为了图方便。相当多的人在饮酒之前也是做好了叫代驾的准备,而朋友劝酒的时候也是以给你叫代驾为说辞。只是酒后就容易忘了,或者没有耐心等待,或者就放大了“自信心”了。
三是就危险驾驶的提醒和预防,在清醒的时候是有用的,但在不清醒的时候作用就会下降。不喝酒的时候都明白,醉驾不好,是犯罪,很危险,亲人两行泪,可但是酒喝到一定程度危险性认识就会降低,自信心就会盲目提升,这就是所谓的“酒壮怂人胆”效应。任何之前的犯罪预防在这个状态下都会显得没有意义。而且原来提醒你的朋友也喝多了,也忘了这码事了。对于那些没有喝酒的朋友,除非具有极度的责任心,才会确保每一个喝完酒的司机找好了代价,并且完全没有摸方向盘的回到了家,甚至是给你送回家。但是这种待遇限于极个别的重要客人,不可能会操心全桌人所有人的行为,也顾不过来,而且有些也不是很认识,他是怎么来的,你可能都不知道,当然也就不知道他是怎么走的。
四是醉驾这种犯罪与正常人的界限非常模糊。醉驾是犯罪,但是坐下来喝酒的时候并不会感到他们是坏人,也就是他品行没有太多的关系,甚至他的危险性也并没有比疲劳驾驶有什么本质区别。大家虽然痛恨醉驾的危险,但只是从宏观层面的批评,具体到身边人这种痛恨就变得没有那么强烈。很多人认为这其实也是自己也可能犯的错误。因为你在路上会看到很多开车不守规矩的人,他们的行为可能更恶劣,危险性可能更大,比如因为错过了出口在高速上倒车。大家其实痛恨给交通安全造成的整体风险以及具体的伤亡结果,但其实醉驾只是原因之一,造成风险和结果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甚至驾驶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这种风险的本意是速度和不确定性。
这些社会基础就导致醉驾这种行为是不可能根除的。一方面,醉驾是犯罪行为;另一方面,饮酒又是一个合理合法的社会行为。而饮酒之后所带来的自信心的过度膨胀,认识能力和辨认能力的降低这也是一个基本的生理现象,甚至这就是酒精的基本功能。所以酒后丢东西的就比较多,要比不喝酒的时候几率高出很多。而驾车又成为了一种基本出行工具。这就决定了酒后驾车以至于醉驾,实际上就有了一个基本的生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可以说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
而有些人虽然有酒精的作用,但其驾驶的掌控力也不完全是自夸,可能比一些驾驶技术一般的人还要强一点。记不记得有些人刚拿本,就特别喜欢开车,还喜欢拉别人兜风,那个时候你坐在副驾驶上,心可能都提到嗓子眼了,而且也确实非常危险。还有些并完线就加刹车,有些人打左灯却向右走,有些习惯压线开车,有些人在高速上喜欢急停,有些一边开车一边打电话刷微信甚至打游戏。
但是我们的定罪模式并不去考虑实质的自控能力,而只是采取一个机械数量标准,那就是每百毫升80 毫克以上为醉酒驾车。
事实上,刑法文本本身并没有体现出是一个实质标准还是形式标准,它只是写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这个罪名是2011年由刑法修正案八加进来的。
当时适用的这个80毫克的标准,其实来自于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2013年司法解释也适用了这个标准。
这个标准目前就是危险驾驶的一个入罪标准,虽然有些地方规定了一些不起诉的标准,但这个入罪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
这个标准就是一个典型的量化的、机械的形式标准,它并没有考虑,个体上的酒精耐受能力。
事实上,有不少人酒精没到这个标准就已经醉得不行了,对这些人其实这个标准反而还轻了,但是对酒精耐受能力强的,这个标准就显得太高了。
当然有一个数量的标准倒是简单化了,但是从实质上就违反立法的原因。因为立法的愿意是醉酒,而这个明明没有醉,凭什么说他是醉酒。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人喝了酒,可以算酒后,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醉酒,因为也就没有给交通安全带来刑法意义上的风险,但也算都化进来了,所以也就显得危险驾驶的人很多,其实根本没有那么多人。只是我们把实质不该抓的人抓了,事实上应该行政处罚的给刑事处罚了,打击面过宽了。
所以形式主义的入罪标准就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原因,打击面过宽,打击的不够精准,因此效果也就没有真正显现。
入罪标准之后就是执法模式的问题。
危险驾驶罪在没有发生任何事故的情况下,也就是路检发现的情况下,就是无被害人犯罪。这就取决于公安机关的执法力度,你抓的多,它就多,你不抓,它就没有。所以你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很多白酒大省反而是危险驾驶发案率最多的地方。
因为它本身就没人报案啊,它与盗窃、抢劫这些自然犯是有很大的区别的。
还有那些发案率比较高的地方,当然打击率肯定是很大的,但是也存在挪车这种低速运行状态的一律打击,高羁押率、高实刑率,但反而越打越多。
就好像以厉霆万钧之势,就可以完全禁绝喝酒的去挪车,能够解决代驾没有停到位挪车、应他人请求而挪车、应家人的请求而挪车,能够完全解决酒后之后风险感降低的问题。我亲眼看到一位学者的夫人在停车场开不出来车的时候,强烈要求其丈夫帮助把车挪出来。如果你是当事人,你确保你在酒后的状态下能够完全拒绝么?
这种执法方式是打着打击酒驾和维护交通安全之名对人性的苛责,正是因为这种苛责的普遍存在,才滋生因此为生的“碰瓷”行业。
危险驾驶的屡禁不止既有普遍性的社会基数问题,也有眉毛胡子一把抓的问题。所谓的屡禁不止本身也是一种伪命题,可能就是你抓了一些不该抓的人,而且还抓太多了。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有两个:
一是将危险驾驶的入罪由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移。在80毫克之外,还要增加一个现场的控制能力测试,将测试过关的人排除在入罪门槛之外。这些就是酒精耐受力比较强的人,他们虽然喝酒达到一定量,但是交通安全的危险没有达到必要的量,因此就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醉酒,就不属于刑法介入的范畴。
二是司法应该进一步发挥过滤作用。在酒精含量和控制能力这些通用性的标准之外,要充分考虑移动距离、活动范围、人流密集程度、道路属性等特定的情境来判断起诉、定罪的必要性判断标准,将虽然实质上达到醉酒程度,但小范围、短距离移动车辆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小的行为排除在追诉和定罪范围之外。真正以法益侵害性作为司法裁量原则,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明确危险驾驶罪真正打击的重点。
只有让那些真正醉酒、真正对交通安全行为有严重风险的行为受到不可避免的惩罚,才会有的放矢的发挥刑罚的功能,产生必要的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
也因为针对性和靶向性,这个罪名就可以避免因为盲目打击导致的范围过大,而且有针对性将真正酗酒驾车通过终身禁驾的方式剔除出司机范围之外,找到安全威胁所在,交通安全也会得到一个更加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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