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的案子永远办不完,批捕的案子永远走不开
以前是捕诉分离,现在是捕诉合一。但毋庸置疑,这毕竟是两种职能,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同样也明显的具有某种联系。
比如,两者可以合称为刑事检察,刑事检察最直接指代的就是批捕、起诉两种职能。在捕诉分离的时代,基层院主管批捕、起诉的主管副检察长也一般是两个人,从而体现为一种制约关系。
但是在省级院,甚至是高检院,批捕、起诉又变成一个主管领导管理,目的在于强调刑事检察政策的统一性。
从这个意义上是不是可以说两者其实有着宏观的一致性和微观的差异性呢?
毕竟,我在这两个部门先后都待过,后来也经过了捕诉一体,并且为后续一体化的机制做过一些制度性的思考。所以,我觉得现身说法的谈一谈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虽然捕诉一体有几年来了,但是在两者的底层逻辑上,精神内涵还是有一些值得我们更深层的把握和探究的地方。
首先,可以从节奏看,批捕的节奏要明显快于起诉的。当然现在很多不让延期退补之后,起诉也有批捕化之嫌,那就另当别论。
对于批捕来说,拿到案子之后就意味着马上来看要办,因为节奏毕竟是按天计算的,而且留给承办人的时间往往就是两三天,或者一两天。这样的话,耽搁的任何一小时都是自己的,所以从紧迫意识上,批捕的人往往更强。而公诉就要从容很多,我就见过不少公诉人看一眼起诉意见书,甚至连起诉意见书都不看,就把卷放起来的。当然了,发告权书记员当然会去做,但对承办人来说,可以先不着急,放放不要紧。极端的,确实存在放着放着都超期了才想起来的。
这在批捕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几天就出手了,一把一利索。利索的意思是批捕需要操心的后续环节比较少,不需要出庭,不要等待退补重报,也没有赃证物需要处理。不可能存在一两年都处理不完的情况。因此批捕在受理案件的间歇期是可以喘口气的,是真的没有案子。
但是公诉从来不存在真的没有案子的时候,因为虽然起诉了几个,但是还有其他在退补阶段,有些是刚刚受理,即使起诉了的案件还要准备出庭,出庭之后法院说不定还有补充证据的意见,已经一审判决还有可能上诉,还有二审。二审的时候二审检察机关还要找你,而二审不顺利还有可能要发回重审。总之,案件好像是没有止境的。
虽然时间可以适当的调整,比如通过延期退补等方式调整,当然现在越来越不可能了。但即使如此,一个月的办案期限还是要比七天长的多,还是可以有一些回旋腾挪的余地,也就是公诉人可以对工作时间自主进行一些安排。比如休假的什么的,就比较容易安排开。
而批捕的人最怕假期,因为批捕的七天时限不是工作日而自然日,也就是不管是是不是面临假期,七天结案是刚性的。但是如果受案的时间正好是春节放假前一天呢,或者是国庆放假前一天,那就意味着,如果你过节这个案子就超期了。为了不让这个案子超期,你就只能不要过节了。
七天的长假是极端的,那五天、三天、周末两天的假期这是常态啊,这个时间你自己克服。所以就会显得没有那么从容,感觉被死死的绑住了。
公诉的案子永远都办不完,而批捕的案子永远都走不开。
捕诉一体之后呢,那就是既办不完,也走不开,这就是刑检人的宿命吧。
其他条线也有自己的烦恼,比如找不到案源,会多,但这绝不是同一种烦恼。
其次,从审批层次,批捕往往更愿意报批,公诉则不是到报批。
这其实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批捕的报批往往是实质性的,那就是捕与不捕的问题,程序性实务,或者次要的业务性事项很少。但是公诉出了诉与不诉之外,有很多程序性的事项,告权、延期、退补就不用说了,还要起诉书、公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等各种文书以及各种阶段性的业务事项,你不可能指望这些文书、事项都一一进行进行审批。即使在二十年前,通过主诉检察官办案组责任制等方式就已经开始放权了,更不要说司法责任制的时代。
二是在真实的司法运行中,羁押有时候比起诉更被看重,无论是司法机关自己还是当事人都是这样的,侦查人员期待逮捕可以保障其侦查的顺利终结,被告人希望能够不批捕,从而为其争取不起诉甚至缓刑做好准备,甚至这就是一种明确的从宽和宽缓的信号。因此,无论是捕与不捕都要报批。
而起诉就不被看得这么重,只要起诉就行,对于罪名多少,事实多少,数额多少,往往各方都不是看得那么重,只要不是特别的出入,关注度就不那么多。因此起诉普遍的不需要批准,这是从主诉制时代就形成的惯例。
但是不起诉则另当别论,往往还是需要审批,虽然有些地区一度放权,但往往又被收回。
但是如果一定要比较的话,不批捕的权力感觉分量会更重一点,虽然不起诉其实是终局性的。
再次,精细化程度。
从审查的精细化程度来看,那显然是起诉审查得会更细一点,因为毕竟时间长度在那。
但是要从单位时间的审查效率来看,批捕其实更高,因为批捕的短时限倒逼你快速看卷,要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往往是一两个小时,长一点就是半天时间就把一个比较复杂的案子看完,而且要看明白。
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把握案件的实质,并在一两天之内形成报告,提出明确的意见,这个意见自然包括证据、事实和法律的全面意见。虽然很多时候无法做到全部的细节,但是构成要件的核心事实必须要搞清楚,有没有罪,是不是嫌疑人所为,罪行的基本严重程度必须要搞清楚,从而才能得出,是不是存在犯罪事实,是不是要逮捕这个嫌疑人,逮捕是不是有必要的问题。
而这个判断必须还要能够后续补强证据的检验,如果经过补充证据,证明嫌疑人根本不是这个人,或者就不是一种犯罪行为,比如民刑交织的案件,正当防卫的案件等等,那就说明捕错了,就要承担责任。
但是你如何确保有限的证据条件下,有限的审查时间的情况下,能够做到这一点呢。那就只能靠细节,包括对这些证据细节的勾连,与证据经验的判断,从而使你在极短的时间对案件的走向作出判断,保持判断方向性的正确。
这绝不是马马虎虎,大概齐就能够做到的,这其实要对证据细节比较强的审查能力,所以批捕的人对证据细节不是掌握不细,而是在关键性的细节掌握很细,对不关键的细节暂时放弃而已。
而在起诉环节,就必须要对所有细节掌握清楚。但是在时间不够的情况下,起诉的审查模式也有批捕化的趋势,对于定罪细节掌握后,适度的放弃量刑细节,这必然对出庭和量刑建议产生不利影响。
我刚才分析公诉时间可以适当调节的情况主要存在于捕诉分离的时期,在捕诉一体后,既有捕的节奏,又有诉的节奏的情况下,那工作节奏更多的可能是是批捕化。也就是每个案件只有几天,而且要紧着批捕来,等批捕来完了,剩下一点时间再给公诉,则公诉也快到期,最后也就是几天。最后也都从容不起来,而从容不起来就很难实现真正的精细化。
但是倒是可以逐渐形成快速阅卷快速办理的习惯,但是这种快速审查的能力其实并不是短期能够培养起来的。一是因为长期的公诉节奏不容易改变,第一时间办案的习惯不容易养成;二是对事实的快速建构能力主要长期的经验积累;三是审查逮捕引导侦查,全流程开展认罪认罚,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导致本来就有限的时间变得更加紧张。
另外,额外的各种负担也总是加诸案件最多的刑检之上,案件负担有时候不是一种辛苦,更不被认为是成绩,倒像是一种罪恶,惹人猜疑,受人挑剔。反倒是越是缺少刚性任务和案源的岗位也就反而免除了这些苦楚。
这就在资源分配不均衡、劳逸不均衡的基础上,又加上一重苦乐不均衡,苦的往往让它再苦一分。
只是希望这是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增益其所不能的那一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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