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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内卷化

刘哲 刘哲说法 2023-08-25

司法确实存在一种趋势,就很用力的发展和推动,却不断在发生着适得其反的现象,经常是背离了当初的目标,甚至是走上一条与当初目标恰恰相反的道路,给人了一种内卷的感觉。


司法责任制从责任制沦为待遇制。


司法责任制目的在于以放权促进亲历性,以亲历性提高责任心,以配套的待遇保障来稳定责任心。稳定的责任心就必然能够提供稳定的司法产品啊,这样公正就有了指望了。


但是这个逻辑想得简单了,忽视了一些更加根本的东西。


那就是谁能够入额的问题,以及谁决定谁能够入额的问题。


在以往主诉制为导向的责任制推进过程中,往往是有权力有责任,但没待遇。主诉是纯干活。


待遇是另一套解决系统,比如行政级别,那对于所有人还都是一样的。


也就是你干与不干一个样。既然如此,那很多人就选择不干,不去当主诉,但主任科员、副调这些是必争的,行政职务更是想要,但是太稀缺了,因此面比较有限。


因此对于相当多数的人,当时关注的还是这些行政职级的竞争,主诉这些干活岗位入不了这些人的法眼。


当时很多人觉得这是主诉制的一大缺点,也就是责权利不同意,责权有了,但是没有利益。


但是看来,这可能是其最大的优点。


也就是司法责任制是与待遇分离的。


这就是使得一些好吃懒做,不愿意干活的人,也就不愿意强主诉这个名额。


而这些不愿意干活的人也有自己的上升通道和出口。


因此这就成就了当时主诉制的精英化,虽然利益不多,待遇不高,但是确实都是一些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


他们职级不高,也无法享受今天的自动晋升的优惠条件,但确实都是骨干力量,是实打实能干活的人。


现在司法责任制的底子还是当初这些主诉。


但是当年特别期盼的责权利一统一,反而却出了问题了。因为它不仅是使主诉的责权利统一了成为了员额检察官,而且它还把其他原来不屑于参与主诉制的人被迫参与进来。原来能够走的行政职级在业务部门堵死了,行政部门的职级比例也压缩了。


这就使得相当大一批责任感、事业性并不是那么强,不是那么特别想干活的人,也被倒逼进来。他们来其实并不是抢责和权,这个权是办案决定权的权,他们其实不想那么累,他们只是想要走之际的待遇之路。


既然把轻松的待遇之路给他们堵上了,他们就只好走艰难一点的待遇之路。


很多助理抱怨的不良员额指的就是这些人,既办不了案件,却非要站在员额的岗位,最后活都转移了助理身上。这些助理可能就是当年比较年轻的主诉,由于资历的原因没有入上额,这种落差能不生气。


本来司法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司法官的精英化,什么是精英,应该是有能力的,有责任感有事业心的。


但现在很多入额条件成了有年资,与领导关系好,至于责任感和事业心已经没有多人在意,能力更是通过考试面试评价不出来。


那些没有入额的主诉,原来就是司法精英,现在给不是精英的人打工,帮他们伪装精英的面貌,维持精英的待遇,他们的心理哪能平衡?


其实不愿意干活的员额其实也不开心,原来在其他部门是光明正大的不干活,只是努力在拼待遇,是因为入额机制的原因,让他们不得不入这个额,要不是为了待遇,他们还不愿意入呢。


这种精英化的目标,反倒是使庸才堵了精英的路,占了精英的位置,而且这还不是个例。这不就是与司法责任制的目标背道而驰么?


让不愿意干活的人要装起样子,让司法精英却没了司法决定权但却要给装样子的人打工。而且由于待遇这个巨大的诱惑,让装样子的不愿意腾板凳,让有能力的人反倒没了出路,让有事业感和责任心的人没了用武之地,牢骚满腹,不得不也跟着躺平。


为什么责任制不能有效将精英选择出来,有效将庸才淘汰出局?为什么领导对人才就是看不准呢,谁决定让这些人入的额?


这是因为办案没有能力的人,未必交往没有能力,随着时间的关系,他们可以结成更加紧密和广泛的关系网络,而且这些人员众多,在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了一种相当大的力量。如果领导对他们不进行适当迁就,他们都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让领导都下不来台。


而且为了待遇谁也不会承认不行,虽然不想干活,也不会说自己干不了。这样入额的人就会苦了助理。而如果这种迁就和妥协方式成为习惯,他们入额之路就很难有公平可言。


没有充分的公平选择,那就会有能力但缺少钻营能力的人吃亏,最终遴选出来的人更多的不是有能力的司法精英,而是会钻营的司法庸吏,最终会破坏司法人才成长的风气,这就是某种意义上的内卷。


司法人员强力管控导致流动性丧失。


司法人员流动性的丧失既有司法责任制精英筛选机制失灵的原因,也有司法人员过度管控的原因。


员额遴选不能有效筛选出精英,让精英反倒出路变窄,这主要是本院内部的流动性。


因为上级院助理不能在本院入额的问题,上级院向下级院遴选助理的几率极具降低,而司法责任制承诺的员额逐级遴选问题,改革五年来一直也没有进行制度性的落实。


这就导致上级院不再从下级院遴选人了,但却经常下派干部。这就使得基层院人员淤塞。


如果有能力有才华的人既不能在本院遴选晋升,也不能通过向上级遴选,从而摆脱本院不公正的用人环境,这就使得这些优秀骨干没了出路。


时间长了他们就悲观失望,在过去就导致离职率的增加。现在离职也困难了,如果在省级单位、市级单位甚至都不能在自己曾经的司法辖区内职业,这就只能跨省跨市进行执业,从而也造成了离职的困难。


既然内部遴选晋升看不到希望,离职就困难重重,导致很多人被迫躺平。让本来是精英的人最后躺平,这不也是一种内卷么?


案件质量高强度控制导致机械执法。


司法改革都是要提高办案质量的,无论是责任制还是现在加强监督制约,目标都是好的。


但是最后给别人的真实感觉却是案子办得越多问题就越多。


办多错多,办少错少。问题好像都出在刑检,但却忽视了刑事检察其实承担了90%工作量的客观现实。


这就导致没有人愿意多办案子,更是不愿意办刑检的案件,对案件是能躲就躲,刑检也就成了大家最不愿意去的部门。


如果实在躲不开,那就是最好按照习惯做法处理,也就是还是构罪即捕、凡捕必诉的保守注意老路。


这样的做法看起来是风险少了,却背离法律的最初目标,从而产生严重的机械司法现象。那些被高度监管的不捕不诉决定,干脆尽量少做或者不做,很多人办案的时候并不考虑别人的人生,因为他觉得他自己的人生好像没有多少人在意过、关心过。


冷漠是谁传染的。


而机械执法是很容易背离了常情常理常识的,这些看起来好像不是什么重大冤错案件,但却违背了公众的一般认知,因为数量有极大,对公平正义的损害也是巨大的。


不想办错案,防止判错案,让办案的手更加的抖了,把握不住司法的标准了。


如何破解这些内卷化之道,我三点建议:


1.入额从资历模式向能力模式转变


既然司法责任制是在筛选精英,那就必须把能力要素排在首位,不能过度讲究论资排辈,无论在任何层级的司法机关,只要满足很必要的年龄和办案年限就具备入额的基本条件。正科满几年,一级助理满几年,都没有那么的重要,能力和责任心才是最重要的。同时,入额决定要避免本地司法机关一家确定,应该上提决定层级,从而避免用人唯亲的问题。


2.司法人员流动制度化


对于逐级遴选员额要制定制度性的安排,确保每年上级院都能够遴选下级院的员额。在员额之外应该允许上级院恢复遴选助理,在渴望改变用人环境的人能够有机会缓一缓环境。这些人员的流动,有利于给基层司法人员必要的希望。在离职问题上,应该允许必要的人员流动,在法律共同体的框架下应该进行整体的考虑,不能过于狭隘,限制在小圈子里,避免打击面过宽,应该给予必要的空间。


3.司法管理要遵循基本的司法原则


管理的基础不应是猜忌和怀疑,而应该是放权和信任,能够容错,不应该以一点错误就否定所有。而且在司法监督制约的时候,要遵循必要的司法原则。比如复查工作要纳入案件化办理,应该通过案管分案,在统一办案系统内办理,并要进行归档。在复查的过程中要遵守必要的程序,在复查审查的过程中应该举行必要的听证会,从而保证司法监督制约工作的公开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以不公开的方法批评公开的方法,以不透明的方式否定透明的方式,是难以实现公正的。


司法的内卷化,其实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是不能从容面对新的需求和趋势,从而产生过犹不及的现象。破解之路就是在于,突出的强调管理上的程序正义和制度理性,让司法的归司法,让行政的归行政。


什么时候司法真正像司法,司法官真正像司法官,司法才能真正的舒展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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