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制的通路
有些基层院的入额等待年限已经快达到十年了。
也就是一个毕业的大学生,在基层院参加工作后,要等到十年才可能实质的符合入额条件。
因为从形式上,其实上班五六年就符合,有些入额年龄的限制,比如达到28岁才能入额,导致最早入额的也要28岁。
如果你23岁大学毕业,那理论上最快只要等待五年你就符合入额条件。
当然这是理论上来说。
实际上,很多早已符合入额条件的前辈还在苦苦等待,后边的人就更要等了。因为很多地方的入额潜规则就是还在要算年资。有些地方再挤上业务比赛等成绩,算是一个变量。
所以实际上说,入额的真实条件就包含了资格条件和资历条件,这样一算很多地方可不就十年了吗?
而且即使你快熬到十年了,也要与五六十人竞争不到十个职位,可以说是非常激烈。
很多年轻人等不及就走了,导致年轻人离职率的提高。这是一个结构性的问题,不是事业留人就能留住的。
表面上看,基层院入额论资排辈的现象加重了,领导主观化选择的现象争夺了,考试成为相对次要的入额因素,主要还是被领导看上。这必然加剧一些不公平。
这期间还要人事招聘大年小年的问题,如果前几年突然一招招了好几十人,而这好几十人突然都符合了入额条件,就必然导致竞争加剧,而且导致入额通道拥堵,这一届都没入完,下一届再下一届就甭想了。但显然每一届都有非常优秀的人员,而这些人是你不用他,自有用他的地方的,所以容易导致人才出走。如果招聘比较有计划性,形成人才梯度的话,这种情况会好一点。
但不会从根本上改善。
因为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员额制通路问题。
因为员额制不是本院的小循环,它应该整个司法系统的大循环,唯有循环,才能活水来。
但是从现在起展望开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没有循环起来的迹象。
其中员额制上下级遴选至今没有充分展开就是证明。每次偶尔有一两个职位作为上下级遴选的职位不能成为实质性的开展。
这是因为目前还是在消化本院的存量,上级院自己符合条件的人还没入完,根本没有动力来遴选下级院的员额。
另一方面已经入额的员额司法官更替率(包括退休、离职)比较低,根本就腾不出几个地方。想靠自然更替实现员额的流动显然是一种奢望。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现在基层院的员额年龄平均为35岁,地市级为40岁,省级为45岁,而员额空缺趋近于零。以现在60岁的退休年龄计,分别需要25年、20年和15年才能进行更替。以省级最快一些,因为平均年龄大一些,那也需要15年,这还需要启动逐级遴选才能有可能产生流动,也就是分院的员额遴选到省级,基层院遴选到分院,才能挪动开。如果最高司法机关启动员额遴选,现在就可以发挥流动作用。但是至今尚未正式启动。
也就是从规模意义上来说,15年后,员额才会批量化的流动起来,才会生代际更替效应。
但是有多少人能够等待?
有人说可以启动淘汰机制,犯错误的就要退出员额,这个是对的,但是如果人家不犯错误是不是就意味着不会被淘汰了?而犯了错误,就一定会被淘汰么,当然这是另一个问题。
总之,这种方法从历史上看,从各个行政条线上看,好像效果都不明显。
这主要是因为,体制内无法真正奉行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的法则,所以不太现实。
还有人说应鼓励离职。但是现实中很多单位是限制离职,提交申请半年都不批,遴选到其他单位都不放的情况很多。导致人才淤积,有很多虽然入额,但不干预等到15年之后才有流动机会的人,就会想先迈一步,这其实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流动性差的客观现实摆在面前,不能既不给机会,又不让人主动寻找机会。这样还间接挡住了更年轻人入额的机会,也挡住了更更年轻人在排队的队伍往前迈一步的机会。
这不仅是遏制了一个人的流动,这其实是遏制了流动的循环。
更不要说,那些本身没有入额的助理,他们没有成为员额,也没有直接辞职,而只是想在体制内改换一下门庭,很多时候就是为到一些不需要入额的系统中去,从而跳出入额魔咒,有些甚至就是上级机关,去更高一点的地方再排队。即使如此,还是会被限制流动,一定要求几年内不能离职。即使满了年限,也要百般设限。
有些时候生生扼杀一些年轻人进步的机会,但也在所不惜。因为这也不是他自己的人生。
这些被遏制住年轻人,就是被摁在排队队伍中的人,而由于他们曾经有离开的动念,他们会因此要更加多排几年,这就像对他们的惩罚。有些甚至会被直接安排到边缘部门,以示惩戒。
这种处置方式,自然是更多人不敢稍有动念离开,只要小心把队排起来,虽然那是一条长达十年以上的队伍,要耗费他整个的青春,甚至是他已经开始放弃希望,但放弃无效,而是要毫无期待的排着。
这样虽然可以一时稳定了队伍,但是却丧失了员额制最重要的流动性,让这个本来就不好流动的队伍,愈加不好流动。让这个本来就十分拥挤的入额长龙,永无止泻,不排不行。
因此,我郑重建议,考虑到员额制流动性的大局,在自然更替率十分低下的情况下,不再限制离职,让员额制保持当下的适当流动性。
因为任何一个上级院员额的离职,都是下级员遴选的机会,都是等待入额的年轻人的入额机会。既然不能让他退额,也不能让他退休,为什么要阻拦他的离职呢?
但是即使如此,这种离职的机会也是微茫的,偶发的,无法形成规模效应,只能引发个别的人员流动。
应该多开辟一些道路,比如在上级院,尤其是层级比较高的院,在空缺出一些名额时,应该有意识允许逐级遴选。而且最好的是逐级,避免跳级,这一方面是员额制的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的增加流动性。这就跟高铁多设一个车站一样,客流量就不一样了。
但这有个前提就是员额制有空缺,从这个意义上,开源才是第一个要务,那就是有意识要引导上级员的员额离开自己的岗位。其实也只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到行政岗位任职,因为不任职一般愿意流动,当然行政岗位的人员肯定是有意见的。当时行政岗位的人员可以向其他行政单位流动,其开放性要比员额要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快行政岗位人员向外单位流出,或者是输出人才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行政人员更广的横向交流和上下交流要鼓励。
也就是为了员额制的大循环,考虑到代际更替的缓慢,难以避免会对司法机关的行政人员有一个挤出效应,需要适当腾出一些地方,让员额制先流动起来。
事实上,现在不是出现了外部的挤出效应,而是出现了内部的挤压效应,也就是行政人员通过以往双跨等业务经历,到业务部门任职、入额,不但让员额制没有流动起来,反而让流动变得越来越难。这是忽视员额制大循环的重要性和自然更替缓慢性的结果。
另一种就是上级院员额到下级院任职。这相当于在员额制这个大池子里扎个猛子。
也就是从基层院的员额到下级院当员额了,当然也是因为任职才能鼓励这个流动。这个流动看起来,也是对基层院的挤压,占了基层院的地方了。但由于其本身就是员额,他并没有增加员额大池的负担,这是改变了位次。
这个位次的变迁,虽然没有减少员额的总量,但可以带来一个位次的变迁。比如省级院到基层院任职后,地市级院的员额就是可以遴选到省级院,基层院的人就可以遴选到地市级院。
如果进一步开放,允许下级院的员额遴选到上级院的行政岗位,又使员额有了一些新的去处。
也就是要允许上下级在不同岗位之间的流动,允许司法系统向外部系统的流出,更要允许司法人员从体制中向体制外流动,从而通过不同渠道打开员额制的流通渠道,使其在代际更替实现之前,能够最大限度的流动起来。
而只有流通才是带维持必要的生机和活力,才能保持持久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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