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质量
办案效率的提高应该记住欲速则不达,牢记质量至上。不以质量为前提的效率是最低的效率,而能够保证质量的效率才是稳中求快。
这两个指标摆在一起的时候,往往会说保持平衡。如果不能平衡,往往也是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保证质量。
虽然因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效率其实也是一部分质量。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不一致的。
而且事实上,虽然为了确保质量注定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由于质量可以避免程序的反复和拉抽屉。因此,从长远上来看,质量是最大的效率。
所以,我刚来市院的时候,老处长就直接告诉我,市院的活儿宁可慢点,但尽量不要出错,因为即使是极小的错误也会经过市院的平台放大,虽然是个人的失误,但损害的是整个市院的公信力。而且有些错误甚至是不容易挽回的。
说这话的意思不是说市院不需要考虑效率,但是为了效率所增加的失误和错误所付出的成本实在是难以承受的,还不如慢一点,尽量减少错误。而减少错误就将减少巨大的时候补救成本,程序来回折腾的成本,这样看起来慢一点,实则是最快的,而且所维护的公信力,更是成为推动工作的无形动力,更容易让一些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比如有一个案件,当时我还在基层院,市院因为法院改变定性就要点一下这个案子,做个反面典型,写个案例,就和我联系。我说这个改变定性,又检法分歧的一面,不典型,没有必要写。我们当时也提请了抗前指导,只是分院没有同意。但是被告人现在上诉了,判决没有生效,现在写案例也不合适。但是当时市院的同志执意要写,就按照一审法院分析的理由写了,认为当时指控的定性不准,希望能够全市发挥一些指导作用。这我也拦不住,也没办法。
但是正是无巧不成书,二审上诉后虽然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但是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指控的定性更有道理,最后终审判决又把定性改了回来,与指控的罪名一致。
这样一来,当初市院的指导案例不就尴尬了么?而且这个指导反而成了误导了。我就被把这个情况给写案例的通知汇报了,也把二审判决寄给了他。最后这个案例就从网上消失了,这个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当初写案例出手确实快,也就是效率比较高,但是质量如果靠不住的话,这个效率反而可能是有害的,是适得其反的,不但没有增加公信力,反而减损了公信力,不但没有起到指导作用,反而可能让人对其他的指导案例也变得将信将疑。
所以没有质量的快不是好事,这个快反而成了未来的隐患。
这就像盖楼,你再怎么赶进度,但是质量是第一位的,因为楼盖不好是会塌,而把楼盖塌了绝不是盖楼的目的。而很多时候建筑质量都与工期过短有关,当然与偷工减料也有关,关键是与我们盖楼的监理体系有关。
正所谓欲速则不达,超速就是交通事故重要原因之一,而一旦发生事故,希望快一些抵达目的地愿望不就落空了么?是谁在催着赶着,让我们快一点。
有时是外卖系统,但是即使只是快两分钟,也是会死人,这里边有多少快递小哥的血泪。
系统为了取悦客户,而置员工的安全于不顾,这就是系统性安全风险,从长期来看也不利于效率的真正提高。因为为了快一点,多送一点,会摔单,会受伤,会更加的延误。
因为效率不是一个可以任意拧紧的发条,它必须考虑系统的承载力。跑马拉松的人都知道,如果心跳过速,甚至只是配速偏高,我们都要减速,以保持身体的稳定状态,否则真的会死人,至少容易跑崩,而我们主要目标是完赛。
如果发生了严重抽筋、扭伤等意外情况,那为了健康而弃赛,或者走到终点,都可以接受的原则,并不丢人。
毕竟健康是最重要的,持续的运动生命是最重要的,跑步的目的也是为了健康。
而办案道理与这些何其相似?
办案效率的提高也应该记住欲速则不达,也应该记得质量至上。
在任何情况下,效率都不能凌驾于质量之上。
为了赶时间起诉,与赶工期盖楼并没有区别。需要延期退补为了效率指标而不延期退补,即使起诉出去了,法院还是要延期审理让你退补,这个效率并未提高,这是节奏延后了。但问题是,这时如果证据补不回来就会被撤回起诉,改变定性,减少罪名和事实,这些都是我们决定不了的了。因为如果你没有真正做好准备就诉出去就被动了。
本来想提高点效率,现在变得既没有质量也没有效率。
因为不以质量为前提的效率是最低的效率,而能够保证质量的效率才是稳中求快。
与其求快,不如求稳。
人生如此,案件亦如此。
当然捕诉一体后,我们确实有一些求快的理由,因为捕诉一体应该发挥1+1>2的功效。领导认为既然一个既办捕又办诉的案件,既然应该别两个人更快,这是有合理性的。但关键是它只是理想条件意义上的。
这有几个理想条件需要满足:
1.对捕诉的要求和原来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工作负荷一样的情况下;
2.对捕诉节奏已经适应,捕诉工作都已经熟练掌握;
3.人案比保持相对的稳定。
但是这几个条件都不是特别具备。
首先,捕诉一体从去年开始大规模推进,但同时推进的还有认罪认罚,而去年同时也是扫黑除恶的攻坚之年,还有因为诉讼监督数据而进一步加强的诉讼监督工作。这些工作必然给捕和诉都增加了很大的工作负担,这些负担捕诉一体之前并不明显。
也就是说现在捕诉的工作负荷都比原来增加了很多,即使有捕诉一体工作效率的提升,也无法对冲工作负担的增加。
其次,捕诉节奏需要一个阶段的适应,因为开始的时候自己捕的案子还没有回来,自己办的捕和诉的案子都是新收的,都是新案子,这就会使自己的受案量激增,必然影响工作效率和质量。而且捕的节奏很紧张,很多公诉人也不适应,这边还有公诉案件要办,批捕案件虽然首先办,但所收入的精力必然受到影响,所谓应该进行的引导侦查工作,有些就无法那么到位。这就必然影响这些批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的审查效率,自然难以避免的还是要有一些退补和延期。
这种办理质量和节奏的冲击不是短期能够完全扭转的,现在的延期退补其实可能只是半年前仓促应战的欠债。你现在批评他,当初怎么不知道落实捕诉一体的要求,对批捕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侦查工作进行精细化引导。但是当他同时在办公诉和批捕两份案件时,领导可曾考虑他工作量激增的难处,人员是否配置到位,以弥补捕诉一体初期的节奏转换问题?
而有些地区刑检人员本应到位的都没有安全到位,还要补充到其他三大检察,还有其他业务部门之中。
人案比一时间失衡必然严重冲击办案质量和效率,而前期的办案质量更是影响后期的效率。所以作为后手一般都希望前边能够细致一点,而不是太着急。
除了检力资源配置的问题,捕诉能力适应也是一个问题,无论是公诉和批捕对彼此的工作都需要一个新的适应。虽然说公诉人的综合能力更强,但对于批捕快节奏的突击性审查,还是有些不适应,因此虽然审查逮捕这个前置性窗口给了你,你也未必能抓住。也还是先简单打打再说,等公诉的时候再细看。但是到了审查起诉时候再一细看,就会发现很多问题,而这些在侦查初期比较好解决的问题,而在侦查终结之后也变得不好解决了,延期退补就变得不得已。而原来批捕的同志还有一个对指控标准的把握问题,对出庭的畏惧问题,自然在出手时也会谨慎一些,这些都必然影响到诉讼效率。
但是这些诉讼效率其实都是工作模式转型期的必然产物,无论是人和机制都有一个磨合适应的过程,但没有磨合完美之前难以实现效率最优化。而个人认为,这个磨合期在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至少也需要两年。而在人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时间其实会更长。
因为一个周期错位和不适应想要倒回来是非常难的。这个时候认为的求效率,并不会真正的提高效率,往往都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而实现的,实际上是饮鸩止渴,给自己埋雷。
而且牺牲了质量的效率,也不会真正实现效率的提升,它会以后续程序反复的为代价,将提高的效率全部找回来,并且还要倒贴不少,这些后续程序的反复,比如延期审理,法院建议补充证据,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变更起诉,或者上诉后改判、发回重审,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工作负担,还会增加上级院的工作负担。
而这些诉后工作量的增加必然会以挤压在办的捕诉案件时间为代价,从而进一步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越着急越有事,越想了结越了结不了。
就像冤错案件,快一时,但会折腾你几十年。有些没有沟通到位,也会引起长期的信访。很多都是急于求成惹的祸。
再次,决策层普遍存在着对捕诉一体之后工作效率提升的过高估计。从而使捕诉一体之后的刑检人员案件负荷偏高。比如原来办理公诉案件100件,你让他办公诉案件和批捕案件各100件可能是不现实的,但也不是做只办50件公诉、50件批捕,可以适当增加到60件公诉、60件批捕。但如果过高估计捕诉一体工作量的提高,将刑检人员过多调离刑检队伍,导致现在人员承担的案件是80件公诉、80件批捕案件就有点多了。
这些案件基数在加上现在对捕诉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放在一起,就构成了对刑检队伍过重的工作负荷,这就进一步使工作节奏调试、捕诉能力适应的周期更长,使真正有效工作效率的提升变得十分缓慢。
而形式上的效率提升都是硬挤出来的,都是以牺牲案件质量和长期效率为代价的,而更高层次的案件效果更是成为一种奢望。这实际上形成司法的短期效应。
而我认为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仍然应该是质量为王,确保质量的效率才能长久而有效,才是真的效率。事实上,这个意义上的效率其实也是质量意义上的效率。
与其如此高度的关注效率,倒不如将这些精力放在质量这个维度上也许更有意义,因为质量的价值更为持久并对公正更具有实质性,但是任何的关注都要保持一定的度,保持这个评价维度与其他评价维度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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