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共同体也不提了?
法律共同体有一段时间没人提了。
如果硬说有关的一点可能就是检律同堂培训了。
其他更多的还是拉开距离,比如规范交往不正当接触的文件,但如何正当接触缺少明确规范,这就导致为了避嫌,就尽量完全不接触。
极端的就是同学聚会中,只要有律师参加的场合,那么检法的同学就完全不去了。而律师的同学去的比较勤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的同学聚会也就参加不了了,从而让自己几乎屏蔽在社交圈之外。
主要是无法确定什么算正当的交往,所以只能完全不交往。
这样一来,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人员能够在一起只有交换一下观点的场合,就少了一个。
而可代替的官方场合又少之又少,且难以充分交流,这样法律共同体的一个交流渠道就算事切断了。
即使是检律同堂认识的律师朋友,一旦培训结束也就不便进行线下接触了,律师倒是无所谓,但是检察官老是感到提心吊胆。
因此,检律同堂的延伸性结果,就是延伸了律师之间的社交网络,但检律之间的社交网络仍然被无形的玻璃墙隔着。
职业之间的交流渠道不畅,那么职业之间的切换渠道怎么样?
一方面,现在是检法离职担任律师门槛提高,退休之后需要放弃待遇,有些即使放弃了待遇也不一定能够顺利执业。
另一方面,律师担任检察官、法官的消息几乎听不到了,有些过去转任检察官、法官的律师现在又陆续返回到律师岗位。
这可能是体制内本身就入额很难,就更加没有额外的名额向外引进律师人才,即使引进了律师人才也会产生对水土不服的问题,难以有大的作为。
也几乎没有听说过,专任检察官和法官的律师有特别长足的发展,这自然难以产生激励效应。
而且当初的转换本身就采取了相当的倾斜政策,比如律师转任检察官、法官可能不用等,是直接入额的,而检察官、法官转任律师是必须要要先担任律师助理,这其实本身就是一种不对等的态度,现在是为了吸引人家从外边来,而律师这边根本就不用吸引。
一方面不吸引的还是来很多人,另一方面吸引人人家也不一定愿意来,这是否也暗示了两个行业的吸引力程度不一样。
但是不管怎么样,从外部引进律师入额的事目前好像越来越少。
这样一来职业切换的交流通道也越来越稀薄。
也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日常化的信息交流和人员交流机会越来越少,也就是这个共同体建构的进度越来越缓慢,甚至完全停滞了,有的时候甚至完全不提了。
让人感到是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是不是就不再提了,是不是就没有意义了。
其实自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采取统一的方式以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准入标准和知识体系构建上呈现了一种稳步提升的态势,尤其是一段时间内体制内外的职业交流较为频繁,观念交互频率增加,职业观念共识增加,从总体上了司法文明程度,有利于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尤其是有利于避免机械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但是现在有一种缺失是在把职业共同体的人员向两边推,不是在构建而是在拆散,让法律职业重回分崩离析时代,互相不搭理对方。
我们知道越是不搭理对方,相互之间的误解就会越深,以至于无法打开。
因为没有沟通的渠道,避之犹恐不及。
对个案来说,司法官就会显得更加生冷硬,不好沟通,不好交流。
这会导致几个方面的恶果:
一是司法懒政。只要不接触律师,案件就没有问题,一旦接触就变得说不清楚。这样辩护方的意见公诉人就不容易听到了,就缺少审查案件的另一个视野。
这会导致案件审查从原来的兼听则明,变成现在的偏听则暗。
二是失去共识。共识其实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即使自己掌握了司法理念,也要通过沟通和认同才能成为普通的司法理念,才能为诉讼各方所广泛接受。而不沟通则无共识,短期内好像也没有人提出反对的意见。
共识不是一成不变的,没有对双方观念随时碰撞,是无法实现作为共识前提的信息对称的。
三是偏见滋生。老是听不到不同的声音,就容易滋生一些自以为是的偏见。
以为自己一定是正确的,但却忽略了另外的声音。
这种偏见因为没有观念碰撞的约束,而是没有得到校正的机会。
从这个情况上来说,在今天构建法律共同体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治文明的向前发展意义重大。
我们在构建法律共同体的过程中,不能总是用堵的方式,还需要用疏的方式。
不正当的交往应该规范,而正当的交往应该允许和鼓励,应明确提出正当交往方式的白名单,这样才能明确预期。
职业赛道切换虽然提高了门槛,但不应该完全堵死,应该允许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人员交流。对此,应该制定保障性措施。
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虽然岗位职责不同,但追求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
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未来应该是增加紧密,更加相互理解,更加开放包容,共识不断增多,是从一个形式的职业共同体向实质的法律职业共同的转变的过程。
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是要提,而且应该大大方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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