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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羁押?

刘哲 刘哲说法 2021-04-12

其实,对绝大部分嫌疑人都不应当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刑拘直诉更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


之所以羁押主要是取保候审不好用。


取保候审的不好用主要是两个方面:


01


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管。


人保的话,保人一般没有实质的责任,人跑了一般也不承担责任。


财保的话,担保金额太少,也不足以产生有效的制约。


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取保就意味着没事了,上哪去都没人管了。这是最大的问题。


取保候审需要保证随传随到,为什么上哪去都没人管呢?


这主要是因为取保候审的监管机制,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干不过来。干不过来,所以就索性不管了。


以往只有证据不足的嫌疑人才会被取保候审,而这些违背取保候审的规定,回到老家,喊他回来如果不回来,也没有很好的办法。因为证据不足,是难以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但是如果不到案又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


事实上,取保候审并非不能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这其实与社会的诚信制度是一样的,它需要的是细密的规则体系,长期稳定的运行习惯,遵守规则的法律意识,这需要长期的培养。


我们做不到,是因为这些制度的成本过大,过于漫长。


所以,比较来看,还是逮捕好用。如果绝大部分都逮捕,那么取保候审的缺陷就影响不大,也就无需给予弥补了。


所以,我们并不是真的因为嫌疑人严重到不抓起来就不行的程度,我们只是觉得抓起来方便一点,因为放了就完全失控。我们没有基于放的有效监管模式。


因为我们的强制措施体现的不完备,才显得严厉。


为什么有的家长教育子女动辄就会诉诸暴力,不是因为暴力真的有用,而且因为其他的教育方法太复杂了,不会用。


02


取保要担责任


取保不仅仅有可能让嫌疑人不能及时归案,延宕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还有可能造成嫌疑人在取保期间的再次犯罪,而这个再次犯罪就会归责于决定放人的司法官。


好像这个再次犯罪就是因为司法官取保造成的。这种归责方式本身就是在鼓励羁押。


理论上说,所有取保的人都有可能再次犯罪,而只要再次犯罪就要归责与司法官,那就让取保增加了一种额外的风险。同样是办案,为什么要给自己找麻烦呢?这就是司法官不愿意用取保的原因。


这种归责原则,有两个问题:一个是习惯于内部的机械执法,结果归责,只要出问题,不问青红皂白,只要有原因就有责任。这是一种蛮横的内部处理机制。每个人都在是否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时候,都是基于表面的证据作出的判断,或者说是一种预测,这种预测必然不可能是完全准确的,这是一个概率问题,并未一定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二是取保候审仍然是占少数,尤其是那些事实清楚,也就是构罪的案件,逮捕不会犯错的情况,一般司法官都会明哲保身的情况下,有人敢取保,往往不会认为你很勇敢,很人性化。而会本能的怀疑你有问题。而这个时候,如果这个人在取保的时候又出事了,那就更加的怀疑你有问题。


事实上,很少有人因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之后,嫌疑人遭到刑讯逼供,遭到虐待,学到新的犯罪技能,沾染上更多的犯罪恶习,在刑满释放之后,更加的报复社会,而遭到批评。这些好像与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好像毫无关系。而本来基于其所犯罪行和其人身危险性,完全没有必要对其进行长期羁押,但是这一些没有逮捕必要的人,如果放了,万一要是出什么事了,别人可就不这么说了。别人不会说,他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也不强,而会说一看就是个坏人,出来就又犯罪了,当初为什么不抓他,你当初是怎么想的?


想到这个万一,你又会怎么办?


所以,降低审前羁押率的一个刚性前提,那就是将取保候审人置于一种严密的监管控制之下,在其试图脱逃、再犯的情况下,都能够有及时的预警机制,可以将其及时抓捕到案。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就可以减低一些取保的“负罪感”。即使在取保的情况下跑了,或者再犯了,也不能轻易的责备司法官放纵犯罪,因为虽然是取保,但是已经有很强的监管手段了。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取保不再是把人放了,没事了的意思。让取保候审真的看起来像一个强制措施,让这个强制措施有了更多强制的味道。而是基于这种严密性的监管,嫌疑人自知无处可逃,随时可能被抓,也就不会再铤而走险了,这样脱逃率和再犯率都会得到进一步的下降。


而这些失控情况的下降,又会给取保更多的信心,从而使不羁押成为一种常态。


也就是取保不再是个人司法官的意外之举,而是绝大部份司法官的日常判断,在适用率普及之后,对取保的非议和猜忌才会减少,动则因为取保而规则的氛围和习惯才会发生改变。


在普遍不文明的情况下,文明有时候是一种对群体的冒犯。


所以,取保原来之所以会被人排斥,就是因为它是司法者集体的冒犯。


为什么会说绝大部分都没有羁押的必要,因为绝大部份都不是那种处心积虑、蓄谋已久的犯罪,绝大部分都是过失的、偶然、一时冲动的犯罪。也就是虽然有一次的犯罪,并不意味着他即可马上的就会引发新的犯罪,那种极为暴力的犯罪和人格还是极少的,这也为目前的犯罪结构所证实。


而且80%以上的犯罪都是轻罪,很多都是可以考虑使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的犯罪,还有相当比例的犯罪甚至都没有必要处以刑罚。这个时候采取的强制措施到底有多大的意义?除了办案方便以外,对犯罪预防并无太大的意义,而且过多的羁押和短期自由刑,会导致犯罪人通过短期监禁而受到犯罪经验的交叉感染。


而且羁押将导致嫌疑人与社会关系脱节,给其社会关系造成毁灭性影响,严重影响其复归社会,重新开启生活。


我们的高羁押率其实是司法体系不完善的体现,是社会治理能力不足的体现,也是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相对机械僵化的产物。高羁押率并非处于公正,也并非打击犯罪的必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秩序并无助益,反倒可能通过破坏社会关系的方式埋下一些犯罪隐患。


高羁押率绝非良性的司法指标,试图一时方便而饮鸩止渴,其实反而阻碍了司法文明的提升,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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