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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机器人出没大海之时

2017-11-24 学术plus


本文转载自:现代军事,文: 罗伯特·斯帕罗,来源:《现代军事》杂志


【兼职】神秘岗位正在向你招手,敢来么?

【厚度】学术plus年终巨献:2017年 你不可以错过的重磅报告们!(全文阅读链接)

美国《空天力量》杂志2017年夏季刊“军事变革”栏目发布题为《机器人出没大海之时》的文章,对自主化潜航器/自主化水面舰船可能引起的伦理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罗伯特·斯帕罗,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政治学教授,作为电子工程师协会机器人伦理技术委员会共同主席及国际机器人武力控制委员会创始成员之一,他曾撰写关于军用机器人伦理方面的多篇论文与专著。乔治·卢卡斯为美国海军军官学院和海军研究生学院荣誉教授,是《军事伦理须知》一书的作者。


▲无人海上系统按作战使命区域划分示意图



机器人科学和工程已有惊人发展,加之美军“捕食者”和“死神”无人机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中取得瞩目成功,评论家认为,21世纪的战争将越来越依赖遥控和自主化武器系统(AWS)。这一观念还对世界各国军队的思维和行事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各国争先购置无人机,研发和部署机器人,用于作战及作战支援目的。

军方和决策者们对机器人越来越感兴趣,导致哲学和伦理学家们越来越关注机器人用于军事的相关问题。现有大量文献论述无人机作战的伦理问题,也开始有著述讨论自主化武器系统的发展和部署所涉及的伦理问题。由于无人机尤其吸引公众的注意,且无人机是军方迄今最常使用的机器人系统,因此上述第二类著述几乎全部围绕无人机的伦理问题展开,只有相对极少的论述关注自主化潜航器或自主化水面船艇。

鉴于自主化的无人潜航器(UUV)和无人水面船艇(USV)的快速发展,其潜在军事用途日益显现,对其涉及的伦理问题的讨论已经刻不容缓。此外,鉴于海上作战的特殊性,自主化技术还涉及一些特有的伦理困境。文章设想自主化UUV和USV的使用可能会引起一系列独特和复杂的伦理问题,包括:

(1)武装自主化UUV和USV应该被视为“舰船”还是“武器”?

(2)自主化UUV和USV可以合法地在国际海域(并非某个国家的领海)进行何种类型的运作?

(3)武装自主化系统在国际海域进行运作是否适用航行自由原则?

(4)未来的海上和水下自主化系统用作武器时,需要拥有何种能力,才能符合海战的区分原则和相称原则要求?

(5)惯常的海事责任(例如,对海上遇险者的处置)对于自主化UUV和USV的设计及其使用在伦理准则上有何影响?

诸如此类的问题,有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阻碍自主化UUV和USV的部署或至阻碍这些自主化系统的部分用途。


▲报告认为,研发用于海上和水下作战的自主化系统可带来巨大的军事效益


海上和水下作战的机器人武器


对于机器人而言,海洋比天空更为艰险,因为海洋里有波浪、洋流、潮汐和水下障碍物,也很难在水中保持可靠的通信联络。但是,在海上做到漂浮不沉或在一定的深度潜航,其技术难度要低于在空中不坠落,而且水面舰船只需要做两维移动,而航空器则必须三维移动。和陆战环境相比,海战环境的地形类型较少,合法的水下商业航运的情况几乎不存在,远洋作战也往往不需要担心触礁,就此而言,海战环境比陆地对机器人更为温和。此外,许多海上使命由机器人承担较为合适,研发用于海上和水下作战的自主化系统可带来巨大的军事效益。

鉴于上述各种原因,预计在今后几十年,海上作战将是机器人武器研发和部署的新疆域,无人系统将在未来海战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美国海军已发布《无人系统综合路线图:2013-2038财政年度》,其中有一幅图表,列举了海军拥有的各类无人操纵系统。

无人水面船艇(USV)

USV在海战中潜力巨大。因为这些无人操作系统是在水面上运作,因而与潜航器相比,比较容易在控制环路之中安置操作人员。但是就无人系统总体而论,无论从军事还是商用角度考量,发展全自主化操作能力都有着巨大的动力。

美国海军已经拥有包括若干不同规模和不同用途的USV系统,另外还在研发更多的系统。它们也可用作武器平台,部署到前沿,使人员免于承受战场风险。此外,美国海军还在积极研发利用USV进行反潜战的能力。

无人潜航器

无人潜航器即UUV。UUV若要真正发挥效力,就必须具备自主化运作能力,因为任何噪音或其他排放都可能泄露UUV的2个致命秘密——其存在和所处位置。美国海军拥有雄心勃勃的UUV研发计划,尤其是自主化UUV研发项目,目前也已经部署了若干现有系统。

UUV具有隐身能力,并且可在有人舰船成本太高或太危险的情况下替代后者部署到位,因而非常适合执行情报/监视/侦察(ISR)任务。UUV也可用于反水雷战。武装的UUV本身同水雷有许多相似之处,因而可以有相似用途。实际上,水雷战即将发生根本性变革,新技术能力可以把探测敌方舰船的传感装置与摧毁敌方舰船的水下弹药分离成2个独立部分。将来,利用大型联网传感器阵列可实施海域防卫,阻止其他国家兵力兵器进入其海域。这些阵列能够把目标打击信息直接传递给潜伏在附近深水区的数量较少的自主化武装UUV。

美海军对UUV的最雄心勃勃的用途,将交由大排水量无人潜艇实施。给此类潜航器设想的任务包括水下侦察和反水雷,也可进一步扩展到携载和部署小型UUV,或者甚至发射用于水面侦察的空中无人机。

显然,目前对此类系统进行技术探索的最终目标是一种全自主的UUV,其作战能力如同有人潜艇一样。在本文的讨论中,凡是提到武装自主化UUV今后可能引起的问题,一般指的都是大排水量UUV。


▲作者预期在今后几十年内,海上作战将是机器人武器研发和部署的新疆域,无人系统将在未来海战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武装USV和UUV——究竟是舰船还是武器?


正确界定武装USV和UUV非常重要。将某个系统视为“舰船”还是“武器”,将影响到人们对该系统应用所涉及的伦理准则的理解,而不仅是适用于这2个范畴的不同法律规则。

规范海战的法律和伦理准则主要涵盖舰船和潜艇的活动。若干立法机构已经开始考虑UUV和USV是否应该或者在何时应该被视为海洋法所界定的“舰船”。目前正在形成的一致意见是,自主化UUV和USV应该归类为舰船。

如何理解USV和UUV对于其设计和应用所涉及的伦理问题很重要。随着人们越来越将其视为由一台船载计算机控制的自主化系统,以及它们用途变得越来越多,人们就会越来越自然地把它们视为舰船。但是,将它们视为舰船可能会对其能力和运作提出很高的伦理要求,尤其是在战争法的区分原则、相称原则及救援责任方面。



▲美国海军拥有雄心勃勃的UUV研发计划,尤其是自主化UUV研发项目,也已经部署了若干现有系统



自主无人系统的部署——在哪里?在何时?为什么?


本部分探讨UUV和USV在不同类型海域(例如,领海或国际海域)运作时将引起的各类问题,特别是自主化武器系统即AWS在公海运作时对航行自由原则的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区分各种不同的水域,列出它们的地位及在其范围内允许的各类活动,以平衡互不协调的国家主权诉求及和平时期的航行自由原则。与海战相关的习惯国际法延伸此种平衡,藉以调控交战方和中立方之间的关系。

目前,已开始有若干研究和分析工作,评估USV和UUV在这些框架内的运作,并且已显现一些初步成果。例如,有人认为,各国对其领海享有道德权利,并且对其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也享有道德权利,因而各国可以禁止USV和UUV在这些区域进行某些运作,甚至可以禁止具有此类运作能力的USV和UUV进入这些区域。如果各国有权利禁止其他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进行采矿或勘查活动,或在其领海内从事危害其安全的运作,那么这种禁止权肯定可以持续延伸至无人舰船。实际上,甚至可以说,由于UUV和USV属无人操纵,它们在这些水域中的使用更加令人可疑,对主权国家政府的利益有更大的威胁。正是由于在危险环境中部署此类无人舰船不会导致人员伤亡或被捕的风险,有些国家将很有可能肆意向其他国家水域部署无人系统,并由此可能触发对方的军事反应。

在公海上使用自主化UUV和USV所涉及的伦理问题至今无定论,仍然众说纷纭。乍看之下,国际水域的航行自由权可扩展到包括这些系统,因为可以假定它们不会对其他舰船的航行造成太大危险。但是,这种假定系立足于把这些系统视为舰船,而一旦开始考虑武装自主化UUV和USV的发展前景以及这些系统是否应该被视为武器,这种假定就可能站不住脚。

笼统地说,国际水域允许舰船运作,只要它们不干扰同一水域内其他船舶的航行自由权。如果UUV和USV要在公海上运作,它们必须拥有能够可靠地避免给其他船舶造成危险的能力。起码它们必须能够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碰撞风险。《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列出这项规定,要求所有的船舶“在所有时候都保持合适的警戒措施,例如瞭望和侦听”。这样的措辞可诱导公约条文阅读者假定船上有人操作或该船至少受到远程监控。既然如此,完全可以把一个无人监控而同样能够避免与其他船舶碰撞的全自主化系统视为达到相应的标准。

当然,武装UUV和USV在公海上运作,除了单纯碰撞危险之外,还可能给商船和中立国的军舰造成其他危险,例如,它们可能会向商船和中立国军舰开火。因此,这些系统对航行自由权的影响取决于它们区分合法攻击目标和不合法攻击目标的能力。

在关于自主化武器系统(AWS)所涉及的伦理问题的整体争论中,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这些武器能够达到对作战人员所要求的类似标准(如拥有类似的避碰能力),能遵循区分和遵守道德原则,是否足以使这些武器被允许使用?那些倾向于把战争权诸原则视为主要保护非作战人员权利的人士可能会给出肯定回答。更有甚者,可能会认为,一旦此类武器在这方面的能力超过作战人员,它们的使用将是必须的。反过来,也有人认为,如果把符合战争权原则视为主要是对做出使用致命武力决定的作战人员的伦理要求,就可以认定,在执行攻击时刻如没有作战人员在场,意味着AWS的使用根本不能被视为遵循了这些原则。由于本文关注的是AWS的运作与航行自由权的相容性,而非关于AWS自主打击目标所涉及的更全面的伦理概念的辩论,因此作者指出,AWS必须达到的区分原则标准应和在类似情况下对作战人员所要求的标准相同。

但是这并非没有隐患:即使达到高标准的合法和不合法目标区分能力,并不一定足以使AWS在公海上的使用符合伦理准则。AWS在某个水域运作,可能会对广阔区域的商业航运活动产生“吓阻”效应,从而干扰航行自由权。如果将自主化UUV和USV视为武器而非舰船,则发生意外攻击的可能性不能说一点也没有。至少应该把武装自主化UUV视为高端型号的自由漂移水雷,并禁止使用。国际法禁止使用不能在1小时内自行解除杀伤的漂移水雷,因为它们威胁航行自由。任何船舶受到漂移水雷攻击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上述担忧并未由于这个事实而减轻。

在考虑这方面的问题时有一个重要的参考系统,即“捕手”,它是一种锚泊式鱼雷发射系统,能够探测正在接近的敌方潜艇的音迹或称水声指纹,然后发射鱼雷摧毁潜艇。这个系统也许已经做到自主化,因为做出发射鱼雷的“决定”时并没有操作人员的直接参与。该系统的各个不同版本自1979年以来陆续投入使用,并未导致国际社会强烈哗然。这说明,对公海航行自由的关注并非一定要排斥自主化武器系统的部署。

但是,得出这样的结论是谨慎小心的,因为至少其有3个前提:

第一,由于“捕手”本身的部署地点是固定的,因此对航行造成的危险比假定能自由巡航的AWS要小。

第二,只要宣称此类武器是反潜系统,水面航行的舰船对它不会有多少恐惧感。一旦公众获知类似的系统可被用于摧毁水面舰船,则国际舆论会截然改变。

第三,目前对“捕手”和类似系统并无任何反对声浪,因为这些系统至今并未导致任何非作战人员伤亡。倘若发生部署在海上的AWS攻击商船(或者客船)事件,只要一次,关于此类武器合法性的公众和国际舆论将会预期急剧转向。

因此,如果舰船不愿在已知有AWS运作的水域中航行,即使可靠性很高的AWS也有可能会危害航行自由。尽管与有人系统造成的风险相比,对于AWS(意外)攻击的恐惧似乎缺乏理性,但是关于风险的观念很复杂、很难评估,因为这些观念往往包含隐藏的价值判断。人们不愿意冒被AWS攻击的风险,其所表达的价值判断是:只有人才应该负责做出伤害别人性命的决定。既然国际商业航运已经有了航行自由权的保护和保障,那么剩下的,就是船舶主人是否愿意出海航行。航行自由权能否发挥效用,船舶主人对风险的主观判断和船舶出港时实际承受的客观风险一样重要。因此,国际社会应该在各国部署AWS的权益与民用船舶营运商想要避免自主化武器攻击风险的愿望之间做出裁决。


▲美国海军还在积极研发利用USV进行反潜战的能力。图为“海上猎人”


区分原则


目前,针对AWS的质疑大多基于这样的断言:机器人武器不大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达到战争权下的区分原则要求。尤其在平叛战争中,若要识别某人是否作战人员,涉及一系列复杂的综合背景判断,而机器智能在可见的未来不具备满足这种要求的能力。本文作者的观点是:在海战中,区分原则也许不如陆战那样难以执行,因为海战的潜在目标较少,且声纳和雷达在海战中分辨军用舰船和民用船舶的能力超过图像识别系统、雷达和激光雷达在陆战中分辨目标的能力。支持在海上或水下,尤其在深海任务中使用自主化系统的一个理由是,与陆上或空中相比,公海上的“平民足迹”比较少。此外,就反潜战而言,区分问题似乎容易控制,因为吨位或音迹与军用潜航器相当的民用潜航器很少,且这些少量的民用系统的用途和部署地点一般都有局限性(主要在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和海底电缆周围运作)。因此,可以预计的是,如果机器人有朝一日能够在某个环境中满足区分原则,那一定是海面和水下作战环境。

但是,至少有4种不同的情况,导致区分原则对自主化武器在海战中的运作形成严峻的伦理挑战:

第一,若要避免对中立国军用舰船的攻击,AWS将需要能够识别潜在目标的性质和国籍,而不仅仅是确定这些目标是否军舰。在有些情况下,很容易分辨敌方舰队的舰船和其他国家的舰船,因为前者有其独特的雷达或声音。但是有些时候,即使识别了某艘舰船携载有枪炮或鱼雷,或者属于某个吨位或等级,也不足以确定其就是敌方军舰。若要正确识别,往往需要根据该舰船以往活动模式及其在作战空间的威胁态势才能得出合理结论。一个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法,是设置对自主化UUV和USV的控制程序,限制它们只攻击正在发射武器的目标。但是,这么做将显著减弱AWS的军事用途。今后,计算机是否能够做出必要的判断从而不再需要有上述限制,这个问题至今尚无定论。

第二,根据日内瓦公约,明确表示投降的敌方舰船不再是合法攻击目标,因此AWS必须能够识别投降标示。今后某天,战舰有可能会携带“投降信标”,能够把其已经投降的信息通报给在相关区域运作的任何AWS。但是,在那天到来之前,AWS将需要拥有按照现行惯例辨识投降信息并作出回复的能力。

第三,极少数情况下,严重毁损和正在倾覆的舰船也许无法发送投降信号。因此,从道德角度来讲,即使已丧失交战能力的敌方舰船没有发出投降讯息,它也不一定是合法攻击目标。人们有时凭借其丰富的经验以及对各种情况下人的动机和可能采取何种行动的深入了解,能够察觉上述罕见情况的存在。AWS需要至少拥有像人类一样的分辨能力,其使用才能符合伦理准则。

第四,就拦截或攻击商船的作战行动而论,区分原则的挑战性特别大。例如,AWS极难判断出相关商船是否正在运载敌方士兵或“以其他方式对军事行动做出有效的贡献”。并且,AWS不大可能拥有搜索或捕获商船的能力,这也限制了它们执行此类辨识任务的用途。

需要注意,对上述第二和第三点的研判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展现,取决于把AWS视为舰船还是武器。例如,如果敌方战舰在我方有人潜艇发射鱼雷之后宣布投降,击毁该战舰将是一个不幸事件,但不是战争罪。但是,如果对已经明确表示投降的敌方舰船实施攻击,则是战争罪。因此,如果把AWS视为武器,那么责任在人,只要发射该武器的指挥官不是在知道预定目标已经投降或丧失战斗力的情况下执行此等发射,该武器的使用即为合法。但是,如果把USV或UUV视为舰船,那么,它必须能够探测潜在目标是否投降或丧失战斗力,从避免不合法的攻击。



▲美国海军还在积极研发利用USV进行反潜战的能力。图为“海上猎人”工作示意图



相称原则


按照战争权下的相称原则的伦理要求,必须判断对敌方军事目标实施攻击所获得的军事效益能否充分证明该次攻击所造成的伤亡和毁损为正当,是否符合对攻击行动的合理预期。请注意,对相称原则的法律要求,通常理解是只要求对敌方军事目标攻击所造成的非作战人员伤亡(“附带毁损”)符合对攻击行动的合理预期,与攻击所寻求达到的军事效益相比不算过分。但按伦理准则,在计算相称性时还关注作战人员的生命。例如,在知道敌方已签署将于第二天生效的投降协议时,仍蓄意攻击有大量敌作战人员驻守的敌方设施,则是违反伦理准则的不相称行动。

使用AWS如何做到合情,即从伦理角度越过相称原则这道巨障,极为困难。若要评估某个特定数目的平民(或军事人员)伤亡是否与军事效益相称,则需要计算获得的军事效益,但此类计算极为复杂,并且与外部条件有高度关联。它们要求透彻了解外部世界的运作方式,因此作者之一斯帕罗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自主化系统不会拥有这样的能力。本文另一位作者卢卡斯则相信,在相称性判断方面,AWS有潜力可以超越人类的有限能力,而这正是此类系统发展潜能的一个重要部分。

无论如何,在海战环境中,这些相称性计算会相对容易。首先,海上的平民“群聚”场合不多,意味着海战中对合法军事目标的攻击所造成的平民伤亡风险比陆战要小得多。相应地,判断预期的平民伤亡相称性所需考虑的这类情况因素也少。此外,海上交战涉及的作战单位通常比陆战少,各单位可用的作战行动范围也比陆战小,因而可以更切合实际地设想,用一台计算机就可以计算某个具体攻击相关的军事效益,并且评估某个特定数目的军事伤亡是否正当。

计算相称性时,还要关注另一个方面,这在海战环境中特别难执行——军事行动会冲击环境,继而可能对平民生活造成重大和长期的影响。因此,作战人员现在还有责任考虑和尽量减少其作战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这些责任必须与军事必要性考量相互权衡。具体而言,作战人员在筹划攻击时,必须计算相称性,确定攻击将获得的军事效益是否可证明其可能导致的环境损害是正当而必要的。风、浪和潮流会把海上作战产生的大量残屑碎片散布到各处,且海洋生态系统的性质极其复杂,因此计算海战对环境的影响特别困难。如何确定重点环境特征的内在价值,至今无定论;而如何评估这些重点环境特征对人类福祉的实用价值亦无一致意见。对这些问题的判断必然涉及权衡各种复杂的考虑因素以及有关道德/价值问题的争论。鉴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在今后许多年内,计算机似乎不大可能计算出攻击行动相对于环境损害的相称性。


▲给大排水量潜航器设想的任务包括水下侦察和水雷反制,但可扩展到携载和部署小型UUV


自主化武器系统,“监控下的自主化”,以及攻击审慎原则


对于区分要求和相称要求,作者提出一个或许可行的部分解决方案:当攻击不合法目标的风险超过某个预设阈值时,AWS必须寻求监控人员的指示。若干机构已经在主张“监控下的自主化”,试图在复杂环境中综合利用自主化作战的优点和监控人员决策的益处。但这个建议明显地有其局限性:首先,它假定精确评估意外攻击不合法目标的风险相对容易,即比首先识别潜在目标是合法还是不合法更容易,但现实情况也许并非如此;其次,如果依赖监控人员以符合伦理准则的方式执行作战任务,将放弃自主化作战的关键优点。

这种作战方式将需要维持一个完善的通信基础设施,其功能强大到足以允许AWS把相关数据传输给基站并且能够接收监控人员的指示,而在水下作战环境中,这么做特别困难。它还会危害自主化系统执行隐蔽作战行动的能力。尤其是潜航器需要实时发送和接收信号,以允许监控人员对潜航器的决策发出指示,而实时通信将导致潜航器暴露自身位置而招致风险。在敌方不拥有先进技术,没有能力争夺电子战空间或对通信基础设施发起动能打击的情况下,监控下的自主化也许是一个解决方案,但从长远而论,它不可能成为合适的解决方案。

另外,还有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战争权下的区分原则和相称原则不仅要求分辨合法目标和不合法目标,而且要求作战人员在由于各种原因而难以分辨合法和不合法目标的情况下尽一切可行的努力避免攻击不合法目标。在某个特定环境中,究竟什么样的措施或预防手段是“可行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且往往充斥争议。除此而外,这里显然还涉及作战人员在不同的可选作战方案中所面临的风险程度。现在,如果要求自主化UUV和USV能够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来最大程度减少意外攻击平民目标或造成不相称伤亡,将是更难满足的要求。因此,以无人潜航器为例,应该要求它们发射传感器浮标,使用主动声纳,或者甚至浮出水面,以便于进行目标识别。甚至应该要求AWS等待获得监控人员的授权。根据这些论点,UUV或USV的全自主化运作将违反伦理准则。

有2条明显的理由或可用于驳斥上述结论:第一,鉴于无人系统的军事用途,可以认为尽管此类“舰船”上面没有人,即便如此,可行措施中也不应包括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的行为。第二,尽管让无人系统面对风险不一定会直接威胁一方人员的生命,但是该无人舰船的毁损可能会危害正在依赖该UUV或USV执行任务的己方部队的安全。立足这2条理由,应允许自主化系统优先考虑其自身“安全”,而不是它们的目标攻击决定中受到威胁的对方人员的生命安全。



▲美国海军拥有若干可执行扫雷任务的无人系统,如“马克- 18(1型)剑鱼”,是Hydroid公司制造的无人“远程环境监测单位系统”的变型



救援责任


尽管关于在海战中满足区分原则和相称原则的具体做法也许在某些方面不同于陆战或空战,但是,海上作战环境中的救援责任即使不是海战特有,至少也是特别严格的。

上文已经提到,即使在战争时期,所有的舰船都有伦理责任,应该援助和尽力救援海上遇险者,无论其国籍如何。前提是这些舰船具有救援能力,而且救援行动不会危害舰船自身及船上海员的安全。

这种援助责任是否会影响USV和UUV的运作,将取决于是否认为这些系统拥有或应该拥有执行救援行动的能力。例如,巡航导弹在攻击舰船之后并没有能力救援无助的落水者,但这个事实不表示不可以用巡航导弹攻击舰船。因此,有些AWS,尤其是倾向于视为武器的AWS,如智能型长时巡逻鱼雷,不必承担救援责任。但是,对于自身携带武器的大型自主化USV和UUV等更倾向于被视为舰船的自主化系统,则需要考虑是否要求它们执行某些救援行动。即使此类舰船不能把落水者搭救到甲板上,也应该有能力释放可充气救生筏,或者部署紧急定位信标,引导其他舰船救援落水者。鉴于自主化舰船的军事用途,它们装备此类救援系统的代价可能很大。例如,UUV如果部署救援系统,可能会暴露自己的位置,而这仅是弊端之一。

像攻击中的“可行的预防手段”和“可行的措施”概念一样,救援责任也要考虑试图提供援助时涉及的风险。由于在双方仍在交火的区域,试图提供援助将使得舰船遭受被其他敌方舰船击毁的高风险,因此在战争时期,救援责任一般被理解为只存在于“交战之后”。但是,如果UUV(或者更有可能是USV)确实拥有执行救援行动的能力,它们也许会被视为比有人舰船负有更大的救援责任,因为让它们执行救援行动,即使在军事交战过程中,也不会直接危及作战人员的生命。这种状况可能会加强这种直觉判断:应该给AWS配备执行救援行动的能力。

但是,另一方面,关注自主化舰船本身的安全,而非此类舰船上船员的安全,或者关注其他区域己方作战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果UUV或USV被击毁,这些作战人员的生命将受到威胁),或者同时关注两者,都可以成为驳斥上述结论的理由。当然,部署武装自主化舰船的国家可能不会愿意给这些舰船设置特定程序去救援海上遇险的敌方作战人员,因为这将抬高这些舰船遭遇被击毁的风险。但是,要让国际社会接受自动化机器的“安全”比海上遇险者的生命更重要的观点也很艰难。自主化UUV和USV是否应该拥有一定的能力,以便救援海上遇险者,以及当它们拥有这种能力时,它们负有多大的救援责任,这2个关键问题都有赖于今后更深入的研究,才能找到答案。


▲从陆地、舰船或潜航器发射的无人机显然在海战环境中拥有巨大的潜力。图为美海军成功从潜艇上发射的“试验性燃料电池无人空中系统”(XFC UAS)


结  语


研究结果显示,海上作战的独特伦理性质导致UUV和USV的设计及使用方面出现若干特有的伦理困境,而空战和陆战中使用的无人操纵系统并没有此类困境。具体而言,公海航行自由的重要性以及援助海上遇难者或遇险者的责任对于UUV和USV的运作,尤其是对武装自主化系统的运作,构成艰巨的伦理挑战。此外,武装自主化系统运作遇到的一些带普遍性的伦理问题在海上和水下作战环境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包括相称原则和区分原则要求对这些系统运作的影响。

目前,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才能解决UUV和USV是否应该被视为舰船或武器的问题,并且确定关于水雷战的法律惯例和历史争论对UUV的未来使用有何影响。此类系统模糊了武器平台和武器之间的分界线,因此,在未来的海战中,若要在军事必要性和人道考量之间取得适当平衡,也许需要重新思考和界定伦理框架及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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