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目 | 税率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25%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20%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5%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 15%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15% |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 15%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10% |
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 | 15%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小陈税务整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和抵扣率,特别感谢严颖老师!欢迎大家转载,请注明来源!
一、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税率表
税目 | 4月1前税率 | 4月1后税率 |
陆路运输服务 | 10% | 9% |
水路运输服务 | 10% | 9% |
航空运输服务 | 10% | 9% |
管道运输服务 | 10% | 9% |
邮政普遍服务 | 10% | 9% |
邮政特殊服务 | 10% | 9% |
其他邮政服务 | 10% | 9% |
基础电信服务 | 10% | 9%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6% |
工程服务 | 10% | 9% |
安装服务 | 10% | 9% |
修缮服务 | 10% | 9% |
装饰服务 | 10% | 9% |
其他建筑服务 | 10% | 9% |
贷款服务 | 6% | 6%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6% | 6% |
保险服务 | 6% | 6% |
金融商品转让 | 6% | 6%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6% | 6% |
信息技术服务 | 6% | 6% |
文化创意服务 | 6% | 6% |
物流辅助服务 | 6% | 6%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6% | 13%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10% | 9% |
鉴证咨询服务 | 6% | 6% |
广播影视服务 | 6% | 6% |
商务辅助服务 | 6% | 6% |
其他现代服务 | 6% | 6% |
文化体育服务 | 6% | 6% |
教育医疗服务 | 6% | 6% |
旅游娱乐服务 | 6% | 6% |
餐饮住宿服务 | 6% | 6% |
居民日常服务 | 6% | 6% |
其他生活服务 | 6% | 6% |
销售无形资产 | 6% | 6%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10% | 9% |
销售不动产 | 10% | 9% |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 0% | 0% |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 0% | 0% |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0% | 0% |
航天运输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设计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软件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信息系统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 0% | 0% |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转让技术 | 0% | 0%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0% | 0%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 16% | 13% |
粮食、食用植物油 | 10% | 9%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10% | 9% |
图书、报纸、杂志 | 10% | 9%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10% | 9% |
农产品 | 10% | 9% |
音像制品 | 10% | 9% |
电子出版物 | 10% | 9% |
二甲醚 | 10% | 9%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10% | 9%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6% | 13% |
出口货物 | 0% | 0 |
二、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增值税征收率表
税目 | 征收率 |
陆路运输服务 | 3% |
水路运输服务 | 3% |
航空运输服务 | 3% |
管道运输服务 | 3% |
邮政普遍服务 | 3% |
邮政特殊服务 | 3% |
其他邮政服务 | 3% |
基础电信服务 | 3% |
增值电信服务 | 3% |
工程服务 | 3% |
安装服务 | 3% |
修缮服务 | 3% |
装饰服务 | 3% |
其他建筑服务 | 3% |
贷款服务 | 3%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3% |
保险服务 | 3% |
金融商品转让 | 3%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3% |
信息技术服务 | 3% |
文化创意服务 | 3% |
物流辅助服务 | 3%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3%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5% |
鉴证咨询服务 | 3% |
广播影视服务 | 3% |
商务辅助服务 | 3% |
其他现代服务 | 3% |
文化体育服务 | 3% |
教育医疗服务 | 3% |
旅游娱乐服务 | 3% |
餐饮住宿服务 | 3% |
居民日常服务 | 3% |
其他生活服务 | 3% |
销售无形资产 | 3%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5% |
销售不动产 | 5%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 3% |
粮食、食用植物油 | 3% |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3% |
图书、报纸、杂志 | 3% |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3% |
农产品 | 3% |
音像制品 | 3% |
电子出版物 | 3% |
二甲醚 | 3%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3%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3% |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 | 3%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5% |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5% |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5% |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5% |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5% |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 5% |
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 5% |
附: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s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征率
序号 | 税目 | 预征率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1 | 销售建筑服务 | 2% | 3% |
2 |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 3% | 3% |
3 |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3% | 5% |
4 | 销售不动产 | 5% | 5% |
四、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表
序号 | 税目 | 增值税扣除率 |
1 | 购进农产品(除以下第二项外) | 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2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个人所得税税率基本规定
1.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详见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三)。
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计算应纳税额。
3.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详见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4.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各税率表速算扣除数及适用范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1.适用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2.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3.适用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税款;
4.适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缴纳税款;
5.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6.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7.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8.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经营所得适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三
级数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1.适用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2.另: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四
级数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1.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2.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3.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4.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税〔2007〕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税额 | 备注 |
大气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2元 |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的前三项征收 |
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5 | 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 |
1.4 | 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
固体废物 | 煤矸石 | 每吨 | 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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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 | 每吨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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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 每吨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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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每吨 | 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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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工业噪声 | 超标1-3分贝 | 每月350元 |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
超标4-6分贝 | 每月700元 |
超标7-9分贝 | 每月1400元 |
超标10-12分贝 | 每月2800元 |
超标13-15分贝 | 每月5600元 |
超标16分贝以上 | 每月11200元 |
印花税税率表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人 | 说明 |
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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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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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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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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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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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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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 立合同人 |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 立合同人 |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
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 立合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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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立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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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 立账簿人 | 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5元 | 领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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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率
税目 | 税率 |
生产环节: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56%加0.003元/支 |
生产环节: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36%加0.003元/支 |
商业批发环节: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 11%加0.005元/支 |
雪茄 | 36% |
烟丝 | 30% |
白酒 | 20%加0.5元/500克(毫升) |
黄酒 | 240元/吨 |
甲类啤酒 | 250元/吨 |
乙类啤酒 | 220元/吨 |
其他酒 | 10% |
高档化妆品 | 15% |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 5% |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10% |
鞭炮、焰火 | 15% |
汽油 | 1.52元/升 |
柴油 | 1.20元/升 |
航空煤油 | 1.20元/升 |
石脑油 | 1.52元/升 |
溶剂油 | 1.52元/升 |
润滑油 | 1.52元/升 |
燃料油 | 1.20元/升 |
气缸容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 | 3% |
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的摩托车 | 10% |
气缸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 | 1% |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乘用车 | 3% |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乘用车 | 5% |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乘用车 | 9% |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乘用车 | 12% |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 | 25% |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 | 40% |
中轻型商用客车 | 5% |
高尔夫球及球具 | 10% |
高档手表 | 20% |
游艇 | 10% |
木制一次性筷子 | 5% |
实木地板 | 5% |
电池 | 4% |
涂料 | 4% |
商业批发环节: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 11%加0.005元/支 |
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级次:即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应纳税额=增值额×规定税率-扣除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范围 | 规定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 30% | 0%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 40% | 5%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 50% | 15%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 60% | 35% |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区域设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对跨地区经营、联合经营、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和适用税率,应以缴纳“三税”的地点及当地规定的税率为准。
来源:小陈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