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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并购重组 收并购模式的运营及涉税筹划指引与股权并购合理避税途径
一文看懂并购重组
一、概念
企业并购即兼并与收购的统称,是一种通过转移公司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方式实现企业资本扩张和业务发展的经营手段,是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
1、并购的实质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的资产、股权、经营权或控制权,使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对另一个企业发生支配性的影响。并购是企业利用自身的各种有利条件,比如品牌、市场、资金、管理、文化等优势,让存量资产变成增量资产,使呆滞的资本运动起来,实现资本的增值。
2、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形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并使其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3、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股权或者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企业的控制权。
4、并购对象有资产、股权与控制权
5、并购方式包括兼并、收购、合并、托管、租赁、产权重组、产权交易、企业联合、企业拍卖、企业出售等。
二、理论分析
1、企业外部发展优势论
企业发展通过外部兼并收购方式比靠内部积累方式不仅速度快,效率高,而且相对风险较小。
首先,通过兼并方式投资时间短,见效快,可以减少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成本;
其次,可以有效地冲破行业壁垒进入新的行业;
第三,兼并充分利用了被并购企业的资源。企业是有效配置资源的组织,企业资源除了厂房、建筑物、土地、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有形资产,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外,还包括人力资源、客户资源、公共关系资源、企业文化资源等,通过并购全面有效地利用了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资源;
第四,兼并充分利用了经验效应。在很多行业中,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验越积累越多时,可以观察到一种单位成本不断下降的趋势。企业通过兼并发展时,不但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各种资产,还获得了原有企业的经验。
2、规模经济论
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和经营规模的扩大而收益不断递增的现象。企业规模经济是指由企业经营规模扩大给企业带来的有利性。这种规模的扩张又主要表现为联合在一个企业中的生产同样产品的若干生产线(或工厂),或者是处于生产工艺过程不同阶段的若干生产线在数量上的增加或生产能力的扩大。
3、交易费用论
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是在科斯分析企业的起源和规模时首先引入提出的。交易费用(也称交易成本)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主要包括搜寻成本和在交易中讨价还价的成本。企业的出现和存在正是为了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代替费用较高的市场交易。可以说,交易费用的节约,是企业并购产生的一种重要原因。而企业并购的结果也是带来了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化。企业内部之间的协调管理费用越低,企业并购的规模也就越大。
4、经营多元化
经营多元化、生产专业化与产品或服务多样化。
三、并购目的
为发展战略服务,实现企业业务、资产、财务等方面的结构性调整;为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不断扩大市场份额;为体现企业的价值,实现资本价值的增值。
1、资本的低成本扩张;
2、业务与资产的整合;
3、开拓新的市场,扩大市场份额;
4、扩大生产规模、降低成本费用;
5、获得垄断利润或相对垄断利润;
6、获取资本收益、体现企业价值。
四、并购分类
1、按被并购对象所在行业分:
(1)横向并购:是指为了提高规模效益和市场占有率而在同一类产品的产销部门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2)纵向并购:是指为了业务的前向或后向的扩展而在生产或经营的各个相互衔接和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3)混合并购:是指为了经营多元化和市场份额而发生的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并购行为。
2、按并购的动因分:
(1)规模型并购: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减少生产成本和销售费用,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市场份额;
(2)功能型并购:通过并购实现生产经营一体化,完善企业产业结构,扩大整体利润;
(3)成就型并购:通过并购满足企业家的成就欲。
3、按并购双方意愿分:
(1)协商型:又称善意型,即通过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取得并购意思的一致;
(2)强迫型:又称为敌意型或恶意型,即一方通过非协商性的手段强行收购另一方。通常是在目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反对或不情愿的情况下,某些投资者用高价强行说服多数股东出售其拥有的股份,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4、按并购程序分:
(1)协议并购:指并购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与目标公司取得联系,通过谈判、协商达成共同协议,据以实现目标公司股权转移的收购方式;
(2)要约并购:指并购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依法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按符合法律的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获取目标公司股权的收购方式。
收购要约
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行为。
【案例】要约收购第一案南京股份
2003年3月12日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南钢股份,股票代码:600282)的控股股东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家复星集团的关联公司复星集团公司、复星产业投资和广信科技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7.5亿元的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其中南钢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南钢股份国有股35760万股(占总股本的70.95%)计11亿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0%。
2003年6月12日,南钢股份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成为国内资本市场全面要约收购的第一例。收购标的为除南钢集团之外的所有股东持有的南钢股份股权,拟接受的非流通股支付价格为每股3.81元,高于净资产0.25元;流通股价格为5.86元。流通股的收购价格为5.86元/股,而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布当日的市场价格为7元;除非南钢股份的股价在收购要约正式发出后的30日内跌至收购价格以下,否则流通股股东不会接受这一价格。南钢股份的股价在短期内如此大幅下跌的可能性几近于无,相反倒因要约收购这一利好消息而上涨。
由于收购价远低于市场价,到7月12日要约期满,第一宗要约收购以“零预受、零撤回”结束。
5、按并购后被并一方的法律状态分:
(1)新设法人型:即并购双方都解散后成立一个新的法人;
(2)吸收型:即其中一个法人解散而为另一个法人所吸收;
(3)控股型:即并购双方都不解散,但一方为另一方所控股。
6、按并购支付方式分:
(1)现金支付型:自有资金、发行债券、银行借款;
(2)换股并购型;
(3)行政划拨型;
(4)承债型。
7、按并购手段分:
(1)特许经营型;
(2)托管型;
(3)租赁经营型。
8、其他分类:
(1)杠杆收购:是指收购者通过举债(有时可以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和未来的收益作为抵押)筹集资金用于收购的一种行为;
(2)管理层收购MBO。
五、并购业务流程
并购过程一般可分准备阶段、谈判阶段和签约、成交阶段。
1、准备阶段
(1)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企业首先应明确为何要进行并购,通过并购想达到什么目的。企业并购的动机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品牌和销售渠道等。
(2)制定并购战略:在制定并购战略时,要选定目标公司的行业及其产品、目标公司所在的国家及目标公司的规模(销售额和税前利润),并对目标公司产品的销售市场及产业发展前景进行全面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初步设定并购成本,策划一个大致的并购方案。
(3)成立内部并购小组:内部并购小组应由公司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以保障快速应变和决策及对外联络的畅通。
(4)选择并购投资总顾问:一般选择知名的咨询公司或、会计公司律师事务所担任并购投资总顾问(leadadvisor),如系大型跨国并购,需聘请投资银行担任并购总顾问。
2、谈判阶段
(1)寻找目标公司:一般需与并购总顾问签约,委托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寻找目标企业。
(2)筛选:与并购总顾问讨论初选名单,从中筛选出3至5家较为理想的目标公司。
(3)摸底:让并购总顾问出面了解目标公司的股东背景、股权分配和董事会意向及心理价位等情况,并向股东发出正式的接洽邀请。
(4)第一次谈判:聘请税务、审计顾问和律师参加与目标公司的谈判。
(5)签订并购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意向书内容包括并购意向、非正式报价、保密义务和排他性等条款。意向书一般不具法律效力,但保密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所有参与谈判的人员都要恪守商业机密,以保证即使并购不成功,并购方的意图不会过早地被外界知道,目标公司的利益也能得到维护。
(6)制定对目标企业并购后的业务整合计划(Business Plan):整合计划包括对目标公司并购后的股权结构、投资规模、经营方针、融资方式、人员安排等内容。整合计划是赢得政府担保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关键因素。
(7)开展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从财务、法律、技术和税务等方面对目标公司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查,摸清目标公司的负债结构与偿还能力、盈利来源与前景等真实情况,以降低并购风险。
尽职调查的内容如下:
①目标公司的资质和本次并购批准或授权的审查
目标公司的资质包括两方面内容: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主要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有些特定行业的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具有经营业务而需要的特定资质证明或认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大型游艺设备制造企业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
审查目标企业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和授权,该批准或授权是否具体明确及其可能对本次并购造成何种影响等情况,是律师尽职调查的首要必备内容。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可能需要职工代表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的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等。
②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的审查
调查人员应当详细地调查和分析目标企业的股权结构的现状、股权变化情况及其现状和变革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同时,需审查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数额、出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出资是否到位,各种形式的出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现象等。
③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宪法”,其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严重影响或制约并购活动本身乃至并购完成后公司的整合。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章程中设立了“反收购条款”,对此应保持高度的警惕,需要认真审查相关条款是否可能对收购本身及收购后目标公司的整合造成障碍。除此之外,还要查明:
A.章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辞退以及补偿措施;
B.股东投票表决程序当中的一些特殊规定(比如是否含有超级多数条款、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等);
C.公司并购的决定权归属。
④目标企业各项财产权利的审查
公司并购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目标企业的各种资产,因此,并购方应认真审查目标企业对其各项资产是否具有合法的、完整的、无瑕疵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以及该等所有权上是否设定了任何形式的担保。主要通过核验各项财产权利凭证或合同来进行,如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协议、资产购置发票、商标证书、专利证书,以及其他权属证明文件等。
对于财产权利的审查要运用动态的审查方法,即不仅要看审查时各项资产的状况,还要考虑到并购完成后该等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是否会影响公司某些重要协议的签订或履行。例如,一些国有企业控制某些资产时可能会享受某些“特殊照顾”,而该部分资产被外资或民营资本控制后,在签订和履行一些重要协议时可能就不能再享受此类“特殊照顾”了。
⑤目标企业各种债务文件的审查
在审查目标企业所涉及的重大债务及其偿还情况时,要注意债务数额、偿还日期、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等。特别要注意查实一下几类文件的内容:
A.各种贷款文件(如为外汇贷款,还需要审查外汇管理机关的批文和登记证明);
B.各种债务担保文件(如为外汇担保,还需要审查外汇管理机关的批文和登记证明);
C.资产抵押清单及相关文件;
D.已拖欠、被索赔或要求行使抵押权之债务及有关安排;
E.有关债权债务争议的文件。
此外,还要关注企业的或有债务,例如:企业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方面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有应缴而未缴纳的税款,是否会有债务担保责任问题等。对于这类或有负债的调查,主要是根据已掌握的其他材料及其关联性材料,结合对目标企业的询问所取得信息,进行逻辑分析和判断。还应要求卖方做出书面承诺,保证若有未列负债出现由其自行负责。
⑥目标企业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对于目标企业过去及目前涉及的或将来有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必须通过律师的尽职调查加以了解,因为这些案件会直接影响到目标企业的利益。主要关注三方面:
A.公司是否存在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诉讼或者仲裁,公司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案件的预期结果如何;
B.公司近几年来是否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或受过行政处罚;
C.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正在进行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其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案件预期结果如何。
⑦目标企业现有人员情况的调查
人力资源的整合是并购后整合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有必要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对目标企业的现有人员状况做详尽的调查,为并购后接管、整合和运营公司做好准备。调查内容包括:
A.目标企业高级职员和经理人员的构成、职务、能力、待遇、公司对其依赖的程度等基本情况;
B.公司雇员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
C.目标企业的劳资关系,如是否存在劳资纠纷,并购后已有的聘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等。
最后,可通过绘制公司产权关系图、组织结构图、资产关系图等,清晰地整理出公司目前的产权关系、管理构架、资产情况等。
(8)第二次谈判:与目标公司股东谈判,讨论尽职调查报告,起草并购协议。
3、签约、成交阶段
买卖双方就并购合同达成一致后,即可安排合同的签署时间和地点等细节。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文本需经德公证机关公证。
并购合同应对资产移交手续有明确的规定。并购方一般先将合同款项汇入公证师的帐下,待全部资产和文件经清点和核准无误后,方通知公证师付款,同时将资产转移到并购方名下。按德国法律规定,资产只有经过正式的移交才能变换所有人。至此,并购才算正式结束(Closing)。
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风险规避只要做好两个方面就可以了,一是尽职调查要细;二是签订合同的内容要全面周全。
六、并购整合
整合是指重组或并购协议生效后,收购方通过调整企业的组成要素,使其融为一体的过程。具体讲就是当一方获得另一方的资产所有权、股权或经营控制权之后进行的资产、市场、技术、人力资源等企业要素的整体性、系统性安排,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按照既定的并购战略目标、方针和组织营运。并购的后期整合很关键,许多并购失败都是源于后期整合的失败。企业控制权的更替,如果大量的高级管理人员调整岗位,必然涉及利益和权利格局的再分配,这种调整是有风险的,所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而不应有所谓的统一的模式。
1、人力资源整合
(1)整合原则:必要的人事调整。稳定人心,留住人才。薪酬制度的改革或调整;
(2)管理层的整合:重点岗位一般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力资源部经理等;
(3)企业员工的整合:恰当的人事安排、合理的职工安置计划、适当的激励措施,可以调动生产经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员工情绪,提高劳动生产率。但大量事实表明,并购双方的制度文化冲突,会导致初期的抵触、对抗情绪,破坏企业的正常运转;
(4)薪酬计划与薪酬制度,工资体制、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员工持股计划等方面的改革。
2、企业文化的整合
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环境、不同价值取向企业文化的内容会有不同。因此,企业文化整合并购方与被并购方的企业文化进行对比,然后从共同点和差异中找出相互矛盾的地方,根据症结所在重新进行调整和组合。
【案例]】索尼收购哥伦比亚影片公司
1989年,日本索尼公司以60亿美元的代价从可口可乐公司手中收购了美国哥伦比亚影片公司。索尼希望通过“软件与硬件”的协同整合,使自己在影视产业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索尼没有一个合适的管理机构来运作所购并的企业,只能花费7亿美元聘请专业管理人员,但效果并不理想。保守的日本文化与具有强烈自我意识的美国好莱坞商业环境格格不入。1994年11月,即购并后的第5年,索尼公司宣布在电影业中亏损了32亿美元,并最终退出。
3、经营环境整合
与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企业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
4、管理体制与制度整合
(1)组织机构整合:机构设置与定岗定编;
(2)内部控制制度的整合;
(3)规章制度的整合:公章使用管理办法、内部文件审核会签制度、物资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5、经营管理整合
(1)财务管理整合:全面预算管理体制的整合、资金的整合、成本管理与费用控制的整合
(2)资产整合:设备、厂房、土地等有形资产和专利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整合;
(3)市场资源整合:客户资源整合与销售渠道、销售体系、应收帐款管理、采购体系、应付帐款的管理、企业品牌及价格体系的整合;
(4)生产技术管理的整合。
七、并购重组估值为何溢价那么多?
估值,是并购的一项关键问题,选用不同的方法对标的企业进行估值,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对于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企业应采用不同的估值方法进行合理估值,这是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目前普遍采用的企业估值方法主要有:以资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估方、以市场为基础的评估方法、以收益为基础的评估方法。
以资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估方法一般有净资产法、重置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以市场为基础的评估方法包括可比公司法、可比交易法和市盈率法。以收益为基础的评估方法一般有收益贴现法和现金流量贴现法。
上市公司收购为何经常会溢价?这往往是采用了收益法。由于收益贴现法以未来收益为基础,当并购重组中承诺未来业绩大幅增加时,那么相应的估值也会溢价。由此可见,高业绩承诺与并购溢价关联很大。
八、并购重组利润学问大?
利润的构成是一门大学问,利润与扣非后利润大有差别。
2015年3月,天神娱乐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妙趣横生95%的股权以及雷尚科技、AvazuInc和上海麦橙的100%股权。当初业绩承诺显示,妙趣横生在2014-2016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150万元、5475万元和6768.75万元;雷尚科技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经审计的扣非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6300万元、7875万元及9844万元。
但是天神娱乐2015年报重要子公司列表项下,这两家公司的净利润却远不及承诺的数额。天神娱乐年报显示,妙趣横生2015年净利润仅为1960.99万,而雷尚科技则仅为3040.9万元,相比承诺的5475万元以及6300万元,差距甚远。但是年报中天神娱乐依然披露所有公司均完成业绩对赌。天神娱乐没有详细解释上述两家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的依据是什么。如果要强行理解,也存在一种可能:即当初业绩对赌的是合并报表扣非净利润,但由于披露原因,仅能看到子公司的净利润。
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是在净利润的基础上,扣除了非经营性的收入或者支出(政府补助等),最后按照持股比例算得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因此孰高孰低并无绝对。即便如此,妙趣横生1960.99万的实际净利润与5475万的承诺扣非净利润中3514.01万元的利润缺口究竟由何组成?同样道理,雷尚科技2015年业绩兑现缺口的3259.1万元又从哪里弥补?这些疑问,导致天神娱乐两子公司的业绩承诺完成真实性存疑。
事实上,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很多地方政府会对当地上市公司进行补助,扣非后净利润与净利润可能存在较大差别。那么,扣非后净利润中的非经常性损益是什么呢?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虽与经营业务有关,但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扣非后净利润能比较真实地反映公司的正常盈利能力。
证监会指出,并购重组服务供给侧改革、助力去产能去库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于促进技术升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以来,监管层大幅简化并购重组行政审批,严格重组上市要求,加强并购重组监管。这一松一紧有效促进了资源优化配置,也表明并购重组市场的刚性需求将持续存在。
收并购模式的运营及涉税筹划指引
资产收购是企业在并购重组活动中所采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其内涵是企业对其他经营实体已投入经营的各类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购买,包括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以现金或其他支付方式作为支付对价,并办理相应资产的过户,达到享有该项资产所有权的结果。资产收购涉及两个独立主体:收购资产的企业(购买方)和转让资产的企业(转让方)。资产收购双方在税务处理上涉及多个税种,企业必须弄清税法相关规定并尽量利用好优惠政策,以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支出。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1号)的规定,资产收购应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实践中,大多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资产收购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作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也就是说,转让企业取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时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但交易总额中的非股权支付额仍要计算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对转让方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资产。因此,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换取受让方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都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受让方来说,如果转让方转让资产时,换取受让方的支付对价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也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处理上也有特殊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从上述规定看,如果转让方转让的资产不仅仅是资产本身,还包括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此时企业出售的是业务组合,不是资产组合,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转让方不开具发票,受让方按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确认资产入账价值。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换取受让方货币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转让方转让资产时,换取受让方的支付对价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也要视为转让而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应征收营业税。
也就是说,如果转让方转让的无形资产不仅仅是无形资产本身,还包括与无形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此时企业出售的是业务组合,不是资产组合,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营业税,转让方不开具发票,受让方按评估报告和转让协议确认资产入账价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从2013年8月1日起,转让无形资产只有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其他原营业税税目的无形资产已经改征增值税了。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在资产收购中,如果收购方受让的资产包含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则收购方作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要按照成交价格的3%~5%计算缴纳契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资产转让方,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除涉及营业税以外,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股权并购合理避税途径
在企业的并购重组活动当中,合理的避税筹划不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并购成本,实现并购活动的效益最大化,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企业未来发展的兴衰与存亡。要切实做好企业并购重组过程当中的避税工作,则需要依照企业并购重组的基本流程,从每一个环节入手,对其涉税问题进行相应的安排与规划。
一、从案例出发,快速掌握技巧
案例1:税负较低的交易模式——股权收购标的资产置入的spv
采取了股权收购方式,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所以A企业有效避免了资产收购中的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该方案可以结合了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优点,可以有效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和或有债务风险,但与纯粹的资产收购模式相比,收购方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也可以申请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节省这两大税种可以大大降低收购税负。但是上述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人员的转移,可能涉及经济补偿金需要另行测算和考虑。
案例2:善于运用企业合并与分立——合并亏损资产同时实现标的“特殊税务处理”
该方案有效实现了并购方和标的方双重合理避税的目的。B公司将盈余业务、厂房、土地分立为业务(资产)分立为B1并置入新成立的SPV,亏损业务(资产)分立为B2,不但可以避免增值税的缴付,而且为后续A公司的股权收购、所得税抵扣和B公司争取“特殊税务处理”提供了前提。总体来看,通过该方案,A公司免缴了并购SPV(B1资产)过程中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收购亏损资产B2享受了所得税抵扣;B公司可以争取“特殊税务处理”中所得税的递延。
案例3:调高“成本”(“原值”)降低标的税负——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或引入“过桥资金”
由于SPV已经将注册资本调增至公允价值(即收购价格)2000万元,所以并购方A公司因股权转让需要交纳的所得税调整为:25%×(2000万-2000万)=0万元。其实从法理上看,基准情形对“未分配利润”部分重复计算了税负成本,但依据《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2010]79号)第3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方案通过适当合理调高“股权成本”即“股权原值”,从而降低了重复计算的税负成本。
案例4:通过“和联营”方式隐形避税——联合收购或体外子公司名义收购
A公司通过“和联营”的方式,一方面实现并购中发生的税费不计入A公司财务报表,另一方面实现A公司资产负债率不增加。
二、并购交易合理避税的“三大”渠道
并购过程中,并购方合理避税的渠道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尽量采取收购股权的形式;二是利用标的公司的性质、盈利能力进行税收筹划;三是设计有利于合理避税的交易结构。“三大渠道”实施的具体策略如下:
渠道一:利用收购股权的比较优势
收购资产、债权、债务等“打包”后对应的股权,收购方可免缴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从避税的角度来看,股权收购相对于资产收购具有明显四方面免税优势:一是目标公司税收优惠延续;二是没有流转税税负;三是享受目标公司历史亏损带来的所得税减免;四是税务程序较为简单。在税收法律的立法原则中,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而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也就是说,以股票形式出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并购方可得到暂不缴付所得税的好处。同时,由于股权收购不涉及流转税,所以收购方有效避免了资产收购中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另外,标的公司将资产、债权和债务整体“打包”出售,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土增税。合理规避增值税的政策支撑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合理规避土增税的政策支持为财税[2015]5号文,即“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渠道二:利用标的公司的纳税差异
(1)利用标的注册地的税收优惠优势。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部大开发部分地区(如“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方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因此,通过对企业进行并购,因为税收主体的变化而使得企业享受了种种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的整体税负。
另外,并购方尝试引入外资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我国现行制度对同一经济行为在不同纳税主体上的差别税收安排,因而不同并购方的税收收益不同。因此,并购方在选择目标标的时,可尝试引入外资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并购后企业资金的法定比率后可申请注册为外资企业,从而可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和优惠汇率,并可免除诸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税种。
(2)利用标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的前期处理优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应属“免税收入”。但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也就是说这部分权益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因此,在股权转让前,标的企业可先分配股东留存收益,可巧妙缩减股权转让时标的方需缴纳的增值税。
另外,标的方预先分配的股东留存收益也可增加股权“原值”,并购方在后期再次转让标的方股权时,可缩小并购方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基,进而缩减所得税税负。
(3)利用标的亏损可冲抵所得税的优势。从税务筹划角度,标的公司或被收购业务如果是持续亏损的,并购方则可冲抵部分所得税,这也是目前多数上市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在进行并购时采取的交易架构。
渠道三:并购股权比例的设计
(1)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最新颁布实施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但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仍要符合85%比例要求 。因此,并购方可依据上述两项股权收购的比例要求,争取标的公司纳入“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而实现标的所得税的递延。
(2)引入“过桥资金”降低并购方二次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税基。如果标的是房地产企业,其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而账面的“原值”过小。这会给并购方进行并购后的股权再转让带来高昂的所得税税负,甚至可能迫使并购交易的终止。实践中,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并购方可在收购发生之前对标的公司注入“过桥资金”,后通过“变债权为股权”的形式进行收购,从而缩小并购方二次股权转让时的所得税税基(公允价值-股权“原值”)。
(3)利用公司内部分红无所得税的优势。根据《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集团内公司间的分红不涉及个人所得税,比如A集团公司投资B子公司,B子公司的利润分配给A集团公司,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并购方可选择以集团内非并表子公司的“名义”开展收购行为,这样一方面可实现集团内分红税收的免缴,另一方面可规避收购对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外部冲击。
企业并购重组的六大税务风险点
企业并购重组,税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当前,文化企业并购重组隐藏着六大税务风险。文化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应学会化解潜在的税务风险,具体要做到3点:一是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并购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二是规划并购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三是提升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
在国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提高文化软实力的背景下,2014年上半年文化产业延续了去年的并购热潮并继续推高。根据相关交易数据库不完全统计显示,上半年仅国内文化产业就发生约125起并购重组事件,总交易额达1000亿元。文化企业并购重组,税务无疑是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笔者根据长期协助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税务规划和税务风险控制的实践经验,认为文化企业并购重组中应重点防范以下六大税务风险。
风险一
历史遗留税务问题
在股权收购的情形下,被收购公司的所有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都将被新股东承继,实务中,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税务问题通常包括:假发票、纳税申报不合规、偷税、欠缴税款等。近期我们遇到一个案例,2012年北京某文化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了另一传媒公司55%的股份,2014年初该传媒公司被税务稽查机关发现其2011年至2012年经营年度存在偷税问题,需要补交税款及滞纳金高达2600万元,同时处以1倍的行政罚款,由于收购方与原股东收购合同中并未涉及历史遗留税务问题处理的事项,由税务稽查带来的经济损失只能由新股东承担。
风险二
税务架构不合理引起的风险
尤其对于跨境并购而言,公司架构税务筹划非常重要,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并购架构会引发迥异的税负差异,比如,一个美国公司收购一个中国公司,如果选择直接收购,收购后假定一年税后的利润是1000万美元,则应交100万美元的所得税,如果通过在香港的公司间接收购,所得税则是50万美元。
风险三
交易方式缺少税务规划引起的风险
并购重组交易方式,可归纳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其中,股权交易被收购公司的税务风险将会由新股东承继,资产交易则不会。同时,选择资产交易将面临动产及不动产产权变动而带来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税负。相比较而言,股权交易一般不需要缴纳流转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风险四
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引起的风险
2011年以来,资本交易一直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的重点,包括对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的检查。与此同时,针对间接股权转让发起的反避税调查也越来越频繁,涉案金额巨大案件频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318号),通知中提出了“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实行专家团队集中式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做法,文化企业在并购重组中,股权转让税务合规性风险会继续提高。
风险五
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合规引起的风险
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实现递延纳税的效果,节约现金流。按规定,企业并购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满足“没有避税的目的”“收购资产或股权要大于75%”“股权支付额不低于整个交易的85%”等5个方面的条件,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实务中,有的企业符合上述五大条件,但没有备案,后续也未做纳税申报,这种情况被税务局发现会认定为偷税。近期,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提出:“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于计划并购重组的文化企业,这一政策有望使更多并购重组文化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风险六
间接股权转让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针对间接股权转让的纳税调整案件越来越多,最为常见的情形为境外公司通过转让香港控股“空壳”公司的股权转让内地子公司的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在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一家非居民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而间接转让其中国居民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如果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仅仅为规避纳税义务而缺乏商业实质,中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一般反避税原则来否定该中间控股公司的存在。
通过三大步骤去控制并化解潜在税务风险
步骤一,在并购重组前积极进行税务尽职调查,及时识别并购公司隐藏的致命税务缺陷,以便及时作出判断:交易是否要继续下去,是否需要重新评估交易价格。同时,通过税务尽职调查,也有利于收购方全面了解被收购方的真实营运情况,发现未来税务优化的机遇等等。
步骤二,规划并购重组税务架构与交易方式。文化企业并购重组中应结合公司战略、经营情况,选择最优并购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如通过事前规划争取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节约一笔巨额现金流,保证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步骤三,提升并购重组税务风险管理水平。资本交易项目是目前税务稽查的重点,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申报纳税,也是文化企业需要切实做好的一项基本税务管理工作。
来源于:中国资本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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