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因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在某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中,疏忽大意,将《法律意见书》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写成“临死股东大会”,被备受关注,并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近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管理人期间又因履职出现重大失误,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上述规定,对其作出处罚。近日,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某公司管理人期间因履职出现重大失误,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罚款30万元。2020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2021年11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飞马公司重整程序,基于涉诉未决等原因暂未能确认的债权,待债权确定后由管理人负责依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2022年5月11日,经管理人申请,法院按照管理人计算的份额将飞马公司管理人账户中预留的偿债股票划转至11家债权人指定账户中。5月1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紧急报告称,划至指定账户的股票未扣减其中2家债权人在本次分配中的可受偿金额,导致多划付5490437股股票,该部分股票需重新划回管理人账户。随后,法院依申请将该部分股票重新划回飞马公司管理人账户。飞马公司管理人在本案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未尽勤勉尽责义务,5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的罚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不当和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设,确保破产审判公正高效。作为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加强风险控制,确保执业规范、严谨合法,避免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