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吗?
文 | FreeCity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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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吗?
对于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我们一般列为“经常性损益”,因为这部分收益,虽然属于投资活动的收益,但由于按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而变动,投资本身又属于一项超过1年以上的长期投资,因此实务中多列为“经常性损益”。
2023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这个通知的内容,大家点击原文,可以看到。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对投资相关的这一项进行了下述修改:
原来的描述是: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这一点,我们将这实务中的3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负债的投资收益
处置可供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投资收益
而将下述2项收益作为经常性损益: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
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被投资单位的分红
然而,在新的非经常性损益征求意见稿中,这部分描述发生了变化,改为: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货币资金、应收款项以及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或处置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损益;非金融企业持有或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产生的相关损益
我们可以看到,之前作为经常性损益的中的第二项其他投资的“分红”,目前按照新的规定,已明确为“非经常性损益”。
因为分红,属于非金融企业持有这些投资时,所产生的损益。
那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处理口径是否有变化?
我们要先来看看金融资产的定义。
在此处,金融资产包括哪些呢?了解这一名词在会计中的定义相当关键,我们查了准则,列示如下: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此处不赘述四个条件)
从其中的“其他方的权益工具”来看,长期股权投资,固然是一项金融资产。
同时,不难发现,在对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表述时,没有加上“以公允价值计量”,考虑到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都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此处没有加上,那是不是就意味着,此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既然此处的金融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那么,权益法的投资收益,也就是企业持有这项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损益。
这部分按照新的规定,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这和之前的口径处理,存在较大的变化。
当然,这是征求意见稿,上述内容也是我们通过阅读理解所思考的,尚不能成为实务中的定论。
同时,在考虑某一项损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时,首先应把握相关原则,也就是此次修订中强调的三个原则: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判断;
(二)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基于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判断;
(三)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本质回归到满足非经常性损益定义要求的两个特性:
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
和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但是性质特殊和偶发
而非经常性损益它存在的目的,则是:
让公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更接近公司的实际主营业务的经营能力和成果,不要引起报表使用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误解。
结合目的、定义和原则,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口径把握问题,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了。
大家认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欢迎留言说说看法。
注:上述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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