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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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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情况下,拒不支付相应工程款,即使合同中无律师费负担约定,违约方也应承担对方为合法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
关键词
拖欠工程款 律师费 保全费 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裁判要旨
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
【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万学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6月17日
裁判理由
【案情补充】宏星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在各方的律师费负担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判令宏星公司支付律师费缺乏依据。华宇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支持万学才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万学才答辩称,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已经获利,其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有违诚信,其应当承担万学才为维护合法利益而支出的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青海华宇建设工程公司、青海省宏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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