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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伙人出资受损,没有约定或未进行退伙结算、合伙解散清算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亦无权要求合伙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青天在线团队 青天在线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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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合伙人出资受损,没有约定或未进行退伙结算、合伙解散清算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亦无权要求合伙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关键词

合伙纠纷 退伙结算 合伙解散清算 返还出资 合伙协议纠纷

裁判要旨

合伙人意图就其出资受损主张权利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对其承担责任没有退伙结算或合伙解散清算的情况下,其无权要求合伙企业向其返还出资;同时,其不是合伙债务人的债权人,亦无权要求该债务人直接对其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吾思十八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深圳吾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丰华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 号:(2018)最高法民终539号案 由:合伙协议纠纷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18.12.27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关于吾思基金、吾思十八期和丰华鸿业公司是否需要共同向金元百利公司返还出资并承担相应的损失的问题。首先,吾思基金不负有向金元百利公司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义务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因此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而非另一合伙人吾思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的规定,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构成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财产,吾思基金并未取得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尽管吾思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从性质上看其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的,而且吾思基金作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已将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款根据《合伙协议》的安排通过委托贷款借给了丰华鸿业公司,吾思基金并未取得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金元百利公司要求吾思基金向其返还出资款及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丰华鸿业公司也没有向金元百利公司返还出资款及利息义务。从法律关系上看,丰华鸿业公司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的债务人,而非合伙人金元百利公司的债务人。尽管丰华鸿业公司从吾思十八期取得的贷款在事实上来源于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其取得贷款资金的依据是其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借款合同而非金元百利公司签订的《合伙协议》,因此金元百利公司与丰华鸿业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而且,丰华鸿业公司与吾思十八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由金元百利公司代表吾思十八期在另案中提起诉讼,生效民事判决已经判令丰华鸿业公司向吾思十八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金元百利公司要求丰华鸿业公司向其承担出资款及利息的返还义务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吾思十八期作为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金元百利公司可以要求吾思十八期向其返还出资款。但本案中,金元百利公司关于《合伙协议》系另外一名合伙人吾思基金以欺诈的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主张并不成立此外,金元百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解散事由。在合伙企业尚未解散且未完成清算的情况下,金元百利公司无权直接要求吾思十八期返还出资。因此,金元百利公司要求吾思十八期返还出资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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