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情形下专利权的归属与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什么区别?
根据2018年中国科协精心筹划办好一批实事的指示精神,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以科技工作者为本位组织编写《科技工作者法律实务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向科技工作者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科技工作者法律意识,培育科技工作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能力。
《手册》本着突出重点、问题导向的原则,聚焦当前科技工作者所关心的重点、热点和重要政策要点,采用问答式,总共5章,138问,每道题统一包括三部分:答案、释义、依据。各问题依据最新的法律文本和政策文件,力求满足科技工作者的切实需要。
今天,小福团给大家带来
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情形下专利权的
归属与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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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情形下产生的发明创造,涉及专利法上合作发明、委托发明等概念。其与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不同。个人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接受他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释义
1.合作发明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合作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由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其中,“合作完成”是指合作发明人均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实质性贡献。从事辅助性工作,比如仅从资金、场地、设备等物质方面给予支持的,不能视为合作完成。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委托发明
委托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依据
(1)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
(2)200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
来源丨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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