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学会复工复产应知的法律问题(第二期)
疫情发展到今天已经逐渐平复
全国学会也逐步复工复产
那么,全国学会在复工复产时
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解决方案又是什么呢?
基于这些疑问,我们做了
“全国学会复工复产应知的法律问题汇编”
供学会参考
今天,小福团为大家带来第二期内容
第二期问题摘要:
1.学会员工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2.学会应该如何计算不能按时返岗员工的工资?
3.学会能否以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被隔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学会复工复产期间能否降薪?
5.学会能否因疫情原因进行大规模裁员?
跟小福团一起查看详细解答
在疫情期间,如果员工在从事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或感染肺炎病毒是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学会应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学会经与员工协商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相关法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学会不能仅因为员工是新冠肺炎患者或被隔离,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五项指出,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项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受疫情期间影响严重,学会可以采取降薪的方式,但必须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在合理的限度范围进行降薪。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降薪,是不合法的。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建议学会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可通过与员工协商进行劳动薪资、劳动时间等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灵活降低人力成本。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要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注: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学会服务365”微信公众号
来源 | 法律服务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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