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技术转移特征与问题
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技术转移已经成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国际形势跌宕起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交互影响,使得当今国际技术转移呈现出日趋复杂化的趋势。当前,我国正处于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谋求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转型的关键时期,提高技术转移效率,充分利用好国内和国外两个技术市场的优势,仍然是我国实现技术跨越的关键环节。我们必须站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高度,只有从战略高度清醒地认识当今国际技术转移的发展趋势,才能抓住机遇,不断完善我国科技创新体系,提高技术引进效率和科技创新能力。本研究总体研究目标,是基于数字技术、以互联网平台为重要载体的数字经济发展兴起为背景,系统梳理国际技术转移的新特征、新问题,结合国际技术转移发展趋势,对促进技术转移提出对策建议。
(一)总体规模偏小
我国是全球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大国,但距离技术贸易大国还存在一定差距。2016年我国技术贸易合同金额仅为货物贸易总额的1.5%,服务贸易总额的8.0%。以技术密集程度最高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业为例,2016年美国、德国和印度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总额分别为747.9亿美元、620.4亿美元和600.9亿美元,而我国仅为381.9亿美元,仅为美国的51%。我国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额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为5.8%,低于印度(20.4%)、德国(10.7%)、俄罗斯(7.6%)和美国(6.2%)。
(二)“软技术”长期处于逆差状态,比重低但增长快
与货物贸易顺差不同,我国技术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我国技术贸易相关宏观经济数据显示,自1995年以来,我国在国际技术贸易上始终处于贸易进口国的位置,22年来的技术贸易逆差,从60亿人民币逐年增长至2014年的峰值961亿人民币,近几年有回落收窄趋势。我国已与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技术贸易联系,技术贸易已经从最初的引进成套设备和流水线为主向专利技术许可、合作研发等高附加值的“软技术”贸易转型,我国技术贸易格局正发生重要变化,以技术服务和知识产权使用费为代表的“软技术”贸易增比迅速,但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差额呈现进一步扩大趋势。
(三)技术贸易主体结构失衡,内资企业作用有待加强
我国技术进出口主体中,外资企业占比明显偏高,内资企业在技术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待加强。据商务部统计,外商投资企业为我国第一大技术进出口机构类型。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出口、进口合同金额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70.7%和65.3%;民营企业技术出口、进口合同额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12.7%和21.3%,位居第二;国有企业技术出口、进口总额双双下降,占全国的比重分别为11.2%和7%。
(四)知识产权贸易规模逐年扩大,知识产权摩擦频发
近年来,随着技术贸易增多,相关贸易摩擦也不断频发。其中,围绕知识产权发生的贸易摩擦成为全球关注焦点。尤以中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为甚,不仅摩擦案件数量大幅上涨,而且已辐射到各个行业。根据法制日报2018年2月的报道,2012-2017年,涉及中国企业及产品知识产权的美国337调查案例,从18起增加到59起,增幅达228%。根据新浪财经数据显示,截止到2017年8月,美国对我国发起173起337调查,其中,针对机电产品、信息技术、电子设备、医疗设备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比例超过50%。
二、我国技术贸易和国际技术转移
存在的“数字化”新问题
(一)数字鸿沟依然存在
我国数字技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严重,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发展差异明显。据人民网消息,截至2015年底,全球仍有41亿人被排斥在互联网之外,中国也有近半数的人口无缘分享互联网带来的文明进步。我国目前数字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的应用方面,存在着不均衡不充分现象。东、中、西部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差异较大,东部沿海地区及中部数字基础设施相对较为完善,而西部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边、贫山区,数字基础设施的覆盖和应用落后。
(二)数字技术贸易开放有待提高
根据OECD组织发布的最新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STRI)数据显示,我国数字技术贸易所属的计算机领域开放度,与发达国家依然存在较大差距。较高的开放壁垒不利于新形式数字技术贸易的发展。数字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加速了各国数据跨境流动,对数据这种新型的资源禀赋形成重塑,高贸易壁垒阻碍了国内市场的有效竞争,对于数据所承载的信息和技术溢出产生了阻碍,不利于国内技术创新环境的形成和信息共享机制。跨国技术贸易的受阻,阻碍了国内相关体制建设和网络良性监管的形成。市场营商环境的落后必然反作用于技术贸易,阻碍我国数字技术的应用和软件贸易的发展。
(三)跨境数据流动监管机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意识到跨境数据流动需要相关的监管机制,但目前所采取的主要手段依然是对于数据的存储实行数据本地化存储,以应对数据安全性问题。但是面临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形式的国际贸易,数据本地化存储受到新型国际贸易规则的挑战,被视为技术贸易和数字贸易壁垒。各国均在探索具体的解决办法,我国跨境数据保护和监管制度依然存在具体管理部门不明,监管手段单一,监管标准缺失,个人隐私有效保护不足等问题,改善空间较大。
(四)尚未形成符合我国技术贸易发展的数字政策新主张
伴随数字技术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等新形式商业发展模式快速发展。但数字核心技术以及与之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国际规则方面,则明显滞后。按照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在出现新技术引起的商业模式乃至产业链发生变化时,政府会及时进行调研并据此提出有利于发展的新规则;之后将市场逐步放开,吸引外资进入,通过开放改善市场环境,形成世界认可的新标准。之后将标准进行输出,推动多、双边贸易规则,最后形成世界范围内高度认可,同时符合国内产业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我国在产业政策和规则制定等方面,与现实发展存在明显滞后,更缺少对外推广机制,导致世界范围内很难形成中国标准的国际规则。
三、促进技术贸易和国际技术转移的
对策与建议
(一)夯实数字技术创新基础,提高技术供给能力
不断强化基础性研发设计和前沿性、基础性技术创新能力,重点加大对5G、人工智能、工业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等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力度。围绕数据科学理论体系、大数据计算系统等重大基础研究进行布局,突破大数据核心技术。加快构建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
推动研发创新向开放合作发展,向国际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网络连接程度不断提高推动研发创新活动走向开放和合作,用户逐步参与创新过程。进入数字化时代,全球创新资源之间的连接进一步增强,创新资源的流动性和可用性得到了极大提升,我国创新主体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应用知识、创意等创新要素和资源。我国企业,尤其是数字型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向产品全生命周期各环节上全球各地的上下游企业下达统一指令和标准,从而建立起统一的数字化设计、虚拟组装和测试协作平台,进而可以获取超过我国传统专长的知识基础和创新条件。无论是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还是消除日益加剧的技术鸿沟,或是适应创新全球化趋势,乃至提供技术贸易和国际技术转移的技术供给都需要我国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开放式创新,拓展国际创新合作。
(二)依靠数字技术引领,加快国际技术转移和开放式创新的数字化转型
加快国际技术转移和开放式创新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迫在眉睫,尽快开辟线上渠道,线下加线上,就会迅速摆脱仅靠线下的传统劣势,比单纯的线上还有优势。中国数字经济不同于美国,美国有软肋,中国则有命门。美国数字经济是建立在互联网霸权上的创新型和技术型的数字经济,由于实体经济空心化现象严重,缺乏实体经济支撑和融合的数字经济难以落地,所以说美国数字经济是英雄无用武之地,不能有效地与实体经济融合,从而产生类似核聚变反应的效益,因而很难实现数字经济增长边际效益递增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
(三)完善与技术贸易、国际技术转移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推动我国技术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加强数字技术相关研发和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企业研发激励机制,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数字技术发展,尤其是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核心技术与应用方面。另一方面,探索关于开源软件技术贸易和国际技术转移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开源软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范开源软件市场行为,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形成国际认可的开源软件保护制度,避免由于开源软件界定不清,权责不明而引起的国际软件侵权纠纷,减少“电子”摩擦。同时,推动开源软件管理非官方组织交流合作。建立国家认可的开源软件社区和科技联盟,推动该社区和科技联盟与发达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形成对我国软件贸易管理制度的建议机制。
(四)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制度
一方面,落实法律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关数据保护的法律不成体系,在《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中零散可见。这样将无法形成有效的数据保护体系,且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因此,应该建立专门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数据进行有效保护和监管,对跨境数据进行评审和估判,分类分级进行不同程度的开放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国家之间合作,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参与国际间,尤其是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关系协作,对接世界监管规则,在保证我国网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完善数据保护制度,形成以数据存储本地化规则为主,各国可接受的数据保护措施,同时严厉打击非法数据犯罪,推动建立数据跨国联合监管体制,保障我国数据境外安全。
注:摘编自学会服务中心科技社团研究所课题
作者:彭支援 编辑:高立菲
来源 | 科技社团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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