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发达国家技术交易运营模式研究
摘 要
在技术市场上,主要进行技术交易的主体有个人、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甚至还有投资公司。我们选取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四个典型发达国家的技术交易模式进行研究,从而总结出国家、高校院所、中介机构等主体在技术交易运营环节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给我国技术交易运营带来的启示。
一、发达国家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运营模式及案例研究
(一)美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案例研究-Yet2
Yet2是世界上第一个开放创新服务平台,成立于1999年。它主要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和许可服务,如今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网络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逐渐形成一套双管齐下的发展方式:一是与其他同行合作扩展自己业务能力,以及自主创新开拓新的服务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二是通过与不同地区的中介服务组织以及机构合作来不断扩大自己的市场。Yet2主要通过提供技术搜索服务、战略交易流服务、创新之旅和虚拟中心服务、开放创新门户管理服务、专利交易服务等五种服务模式来满足供求双方的需求。
(二)英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案例研究-BTG
英国技术集团(BTG)长期致力于从市场需要出发挑选技术项目,通过有效的手段把技术推向市场,实现技术的商业化应用。BTG属于科技中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它的运行机制就是通过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同国内各大学、研究院所、企业集团及众多发明人有着广泛的紧密联合,形成技术开发——推广转移(销售)——再开发及投产等一条龙的有机整体,利润共享,BTG真正起到联结开发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作用。BTG不仅通过转让技术使用获取价值,而且通过建立新的风险投资企业,把获得巨大报酬返还给它的技术提供者、商业合伙人和股东。所以,众多国内外发明人或企业都纷纷把自己的专利、发明等成果委托给英国技术集团,英国技术集团经审议后替发明人支付专利申请费用和代办申报,颁发许可证,真正使发明者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然后,即可对专利等开发成果进行转让,利润分成。
(三)德国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案例研究-弗朗霍夫学会
弗朗霍夫学会是一家德国的研究机构,在德国各地设有72个研究所,每个研究所都专注于不同领域的应用科学。弗朗霍夫学会是以学会身份注册的独立社团法人,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弗朗霍夫是欧洲最大的应用型研究机构,在国际背景下推广和开展应用研究,对私营和公共企业都具有直接效用,并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弗朗霍夫研究所通过为客户开发创新的技术和新颖的系统解决方案,来提高其所在地区,整个德国甚至欧洲的经济竞争力。其研究活动旨在促进工业社会的经济发展,特别是社会福利和环境的兼容性。合同研究(Contract Research)是弗朗霍夫学会的一种独具特色的运营模式。这种模式充分体现了学会专注于应用研究的特点,也是在为企业和政府等主体提供研发服务时采取的首选模式。弗朗霍夫学会面向产业界开展研发工作,并力求一以贯之,直至产品达到商业化阶段。
(四)日本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案例研究-IP Bridge
2013年7月,由日本政府与26家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IP Bridge。IP Bridge通过使技术转移国际化,成为世界上知名的技术转移科技中介机构。IP Bridge 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推进日本物联网、云计算等领域的产学联合和技术转移。IP Bridge在大学、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为主的官方研究机构、企业等汇集了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为了收集所欠缺的资料进行补充研究及获取相关技术专利。由此形成富有吸引力的知识产权权利群,以期能向制药企业等提供技术或专利权转让与许可,并创建风险投资企业。
二、美英德日技术交易运营模式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一)政策和法规的完善是技术交易运营的有力支撑
纵观全球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以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一个持续观念调整的过程,重点是从法律层面对政府资助形成的技术权属关系认识的调整,相关制度设计,强调针对财政资助取得的专利成果权益进行明确,针对后期实施实现的收益在高校院所、发明人和中介机构之间的分配模式,同时促进技术成果进行商业化转移转化方面的政策支持。
在财政资助发明权属分配的制度设计上,美日德均实施基于《专利法》的“发明人原则”,发明人自动获得发明原始权利后按法定或约定再向所在单位或资助机构转让所有权;而我国通过《专利法》“职务发明判断”的唯一标准来分配发明原始权利,没有“个人→单位”让渡程序,导致放权过程中始终无法回避国有资产相关法律的限制,放权很难彻底。
(二)高校院所产学研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产学研模式中不难看出,无论是以第三方服务机构形式介入的技术转移机构,还是从高校院所自身衍生出的技术转移部门,任务都是将产业界的市场需求与研究界的智力供给紧密衔接,使产学研各参与方的创新能力、运用能力、保护能力、管理能力能够有机配合,发挥出创新技术的价值,将科研、教育、生产不同的社会分工在功能与资源优势上实现协同,合作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使得技术创新成果形成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
(三)中介机构在组织技术交易中的角色与定位
英国、日本、德国与美国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科研院所自身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移中的一些职能集中式管理的模式,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以及资金、绩效、股权等利益分配的管理。一方面强化了对技术供给的控制,增强从市场端引导技术研发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保持了技术交易服务和研发服务的深度融合,交易服务深入到研究工作之中,这样才不容易出现因为机构性质、管理模式的差异化,以及技术保密、商业保密外泄等多方面顾虑因素造成的合作不畅问题,使得科研创新与技术转化浑然天成。这种合作模式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交易转化为一体,以科研带动教育与生产、优化配置高校的学术资源,将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有效促进交易的形成。
三、促进我国技术交易的对策建议
(一)在国家层面建设技术交易体系
1.以枢纽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为重要节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技术交易的市场化服务体系
政府部门要进一步为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赋能,一是针对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支持其探索市场化改革路径,比如进行公司制改革,确立真正的市场化主体地位;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等,即“政策赋能”。二是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民营资本创办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与体制内机构充分竞争,进一步激发不同主体机构的发展潜力,同时注重维护市场秩序,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即“环境赋能”。
2.搭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促进技术转移是政府重要的公共科技职能
我国应把技术管理和技术产业化及技术推广工作转向促进技术转移,特别是公共科技投入研究成果的技术转移,把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支持贯穿于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商业化和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过程中。不仅制定技术转移促进政策,还应加大对技术转移的投入,特别是支持具有条件的机构,成为国家技术交易系统的核心平台。并且,支持非营利性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全国性公共服务平台的同时,给予完全市场化运作的转移机构以及有半官方半市场形式的服务机构给予支持,形成多层次转移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功能的完善。
3.加强技术经理人、技术转移团队的培养
发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的作用,通过项目、基地、教学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海外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和团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企业、科研机构、科技社团等建立联合培养机制,将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纳入国家和地方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完善技术经理人评价考核和职称评审机制。
(二)科技社团要在技术交易中发挥其组织和资源优势
基于目前国际形势,以及我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需求,科技社团组织应该在技术交易中发挥其组织和资源优势,在技术的平台建设、筛选评估、孵化验证和应用推广等方面积极探索。
1.构建技术交易库和信息披露平台
针对技术交易与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技术交易的市场化机制无法有效运行现象,科技社团可以凭借其资源整合优势,建立公益性、专业化、网络化的技术交易与推广应用服务平台,实现国际国内优秀成果的对接和传播。结合地方产业企业需求,加强科技供求信息的整合渠道、模式和科技信息的加工与分析,使企业方便、及时地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有效的信息服务,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利用社团组织的学术交流平台,通过专题研讨、专项技术推介会议等形式有意识加强先进技术应用和转化的宣传与引导,总结成功企业技术应用的示范经验与教训,以帮助企业克服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
2.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建设
借鉴德国学会的成功经验,支持科技社团依托全国各地的高校院所构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充分利用了研发机构现有的科技资源优势,构建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并突出组织活力,保证平台运行的自主性。另一方面,政府在不过多干涉其运营过程的前提下,应大力支持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并可以通过给予事业运行费补贴以及允许其参与政府发布的课题招标等形式,让研发机构在完成国家重大项目中,体现国家意志。
3.技术交易的筛选评估机制建立
早期技术筛选评估是影响技术交易的难点。因此,在技术产权制度确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技术价值筛选评估机制是促进技术市场化转化的有效手段,科技社团可以充分利用其技术专业优势,筹建技术交易专家智库,根据技术领域分类,集成相关专家团队和研究力量,统筹相关研究队伍、有效吸纳国内外高端智力资源,具体支撑组织开展对创新价值链不同阶段技术的第三方筛选与分析,降低技术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促进交易的形成,为技术中介行业发展及技术交易提供支撑。
注:摘编自学会服务中心科技社团研究所课题
作者:高静 编辑:高立菲
来源 | 科技社团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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