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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第27.807条&第29.807条

2017-02-20 翼知堂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7-R1


第27.807条  应急出口


    (a)数目和位置

       (1)在客舱每一边,必须至少有一个使每个旅客容易接近的应急出口,在由于坠落产生的任何可能姿态下,这些应急出口中必须有一个能被使用;

       (2)只要它们符合本条的规定,预定作为正常使用的舱门也可作应急出口;

       (3)如果安装有应急漂浮装置,则必须在客舱每侧有一个使每个旅客容易接近的应急出口,并用试验、演示或分析表明腹泻和下列规定:

          (ⅰ)在水线之上;

          (ⅱ)不论是存放的或打开的漂浮装置都不得干扰应急出口的开启。

    (b)型式和操作   本条(a)规定的各应急出口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由可拆卸窗口或壁板,或由附加的外门组成,应急出口为一个483毫米X 660毫米(19英寸X26英寸)的椭圆形通畅开口。

       (2)从内部和从外部打开的方法均简单、明了并都不要求特别用力。

       (3)其布置和标记,即使在黑暗中也容易找到和使用。

       (4)有适当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由于机身变形而卡住。

    (c)试验 每一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用试验表明。

    (d)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则本条(b)(3)要求的标记,必须设计成即使旋翼航空器倾覆和客舱浸在水中也能保持看的见。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主题分类:民航规章

发文日期:2002-07-02

名       称: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CCAR部号:CCAR-29-R1



第29.807条 旅客应急出口


(a)型式:就本规章而言,旅客应急出口的型式规定如下:

(1)Ⅰ型 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610毫米(24英寸),高不小于1220毫米(48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旅客区机身一侧与地板齐平,并尽可能地远离坠撞时有着火危险的区域;

(2)Ⅱ型 此型出口除必须具有宽不小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1120毫米(44英寸)外,与Ⅰ型相同;

(3)Ⅲ型 此型出口除下列规定外,与Ⅰ型相同:

(ⅰ)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510毫米(20英寸),高不小于910毫米(36英寸);

(ⅱ)出口不必与机身地板齐平。

(4)Ⅳ型 此型出口必须具有宽不小于480毫米(19英寸),高不小于660毫米(26英寸),圆角半径不大于1/3出口宽度的矩形开口,开在机身一侧,其机内跨上距离不大于740毫米(29英寸)。如果开口的基面有一个不小于规定宽度的平坦表面,则可以采用尺寸大于本条规定的开口,而不拘开口形状。

(b)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应急出口必须是旅客容易接近的,并且除本条(d)规定外,必须符合下表:

客座量

机身每侧的应急出口

Ⅰ 型

Ⅱ 型

Ⅲ 型

Ⅳ 型

1—10




1

11—19

1或

2

20—39

1

1

40—59

1



1

60—79

1


1或

2

 

(c)不在机身侧面的旅客应急出口 除满足本条(b)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在机身的顶部、底部或尾部必须有足够的开口,以便旋翼航空器倒在一侧时旅客能够撤离;

(2)旋翼航空器坠撞着陆时,倒在一侧的概率极小。

(d)水上迫降旅客应急出口 如果申请具有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必须根据下列规定设置水上迫降应急出口,并通过试验、演示或分析加以证明,除非本条(b)要求的应急出口已经符合下列规定:

(1)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小于9座的旋翼航空器,在每侧水线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Ⅳ型尺寸的出口;

(2)客座量(不包括驾驶员座位)等于或大于10座的旋翼航空器,对于每35名旅客(或不足35名的尾数)在旋翼航空器侧面水线以上要有一个至少符合Ⅲ型尺寸的出口,但在客舱内此类出口不得少于两个,且旋翼航空器每侧各一个。然而,如果通过分析或水上迫降演示或适航当局认为必要的任何其它试验表明,由于采用了更大的出口或其它措施,使水上迫降时旋翼航空器的撤离能力得到改进,则客座数与出口数的比率可以加大。

(3)漂浮装置不论是存放或打开,都不得干扰或妨碍出口的使用。

(e)斜道出口 按本条(b)规定开在机身侧面的一个Ⅰ型出口或Ⅱ型出口,如果符合下列情况:

(1)不可能设置在机身侧面;

(2)设置在斜道上面能满足第29.813条的要求时则可以设置在带地板斜道的旋翼航空器的斜道上。

(f)试验:每个应急出口的正常功能必须通过试验表明。

[2002年7月2日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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