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绿色金融发展:以制度保障和金融创新为特点
美国作为发达经济体,在绿色金融领域起步较早。美国将绿色环保责任写入相关环境法律,并制定相应的绿色金融法规,保证绿色金融有法可依,运用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美国绿色金融制度的体系构建比较完善。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通过了20多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污染场地清除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每部法律都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严格要求。在完善的环境法律之下,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制定了多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对金融机构、产业部门、市场中介和个人等主体的相应规范,为优化配置绿色金融资金奠定了良好基础。例如,1980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全面环境响应、补偿和负债法案》,该法案规定银行必须对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并支付修复成本,且这种贷方责任可以追溯,政府不仅约束银行,还对投资者和第三方评级机构设立了环境条款。
美国注重绿色产业发展,以绿色产业拉动绿色金融。近年来,美国能源部对清洁能源和高端车辆制造项目提供贷款担保,通过降低融资成本来支持国内清洁能源技术的商业化。
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丰富是美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另一大特点,这与美国拥有发达的金融市场有关。绿色金融创新产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涉及生产、消费诸多环节。
例如,绿色信贷方面,美国银行创新了支持节油技术发展的无抵押优惠贷款,纽约、夏威夷、康涅狄格等州成立了绿色银行,使用创新的商业模式,吸引民间资金投资绿色行业,还有十几个州正在考虑建立相似的机制。绿色保险方面,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之后在强制保险方式、个性化保险设计、政府担保上不断创新。总之,通过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美国为绿色金融资金提供了丰富的投资渠道,推动绿色金融资金供给与需求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2、欧盟积极运作政府绿色资金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欧盟对绿色金融发展十分重视,绿色金融不仅历史悠久,而且法律制度体系成熟,产品创新活跃。
与美国相比,欧盟在发展绿色金融的过程中,政府的支持和引导更为积极主动,欧盟及各成员国政府在催化和便利社会资金支持绿色增长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在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少量的资金撬动了大量社会资源投入绿色项目,在资金运用上收到了良好的杠杆效应。
一是通过税收优惠、政府担保激励绿色环保项目。
例如,德国政府对绿色项目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和利率优惠;欧盟规定绿色信贷及证券化产品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英国政府采用“贷款担保计划”支持中小企业,尤其是环保类中小企业,等等。
二是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带动私有资本投入绿色经济。
发展绿色金融需要社会资本的支持,那么,有限的财政资金怎样吸引社会资本呢?在这方面,欧盟充分利用了政策性金融这一工具,包括政策性银行、政策性基金等。
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是德国影响力最大的政策性银行,早在2003年就参与了碳排放交易。2014年,该行在全球发放的740亿欧元贷款中,用于环保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贷款高达360亿欧元,它在德国绿色金融发展上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德国财政部委托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管理绿色贷款贴息资金,通过其寻找优质绿色项目和企业,该银行在绿色项目选择和融资上公开、透明,保证了绿色金融资金的高效使用。2012年10月,英国政府出资30亿英镑成立了首家绿色投资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该政策性银行独立运营,投资重点是具有商业价值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每年为可再生能源和低碳项目投资8亿英镑,迄今已支持了近100个可持续项目,有效解决了英国绿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市场失灵问题,引导大量私人投资投向绿色产业。据英国绿色投资银行年报统计,绿色投资银行每投资1英镑可带动近3英镑的私人资金,发挥着3倍效果的杠杆作用。今年4月,澳大利亚金融巨头麦格理收购了英国绿色投资银行,英国财政部通过这笔交易会获得17亿英镑的股本转让收益,而且英国政府在收购条款中增加了一条“黄金股东”的要求,即在涉及投资时拥有绝对否决权,确保该银行可以始终履行绿色投资义务。
在政府性基金方面,2001年英国设立碳基金,该基金由政府投资,但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基金公司的经费开支、项目投资等均按企业模式由董事会决定。德国则以政府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共同投资的形式成立碳基金,该基金公司主要投资节能减排绿色项目。
欧盟的上述经验为其他国家政府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绿色金融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活动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一方面,绿色金融的运作模式必须是以市场化为前提的。
另一方面,绿色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又是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需要政府提供适宜的引导和支持,政府绿色资金的支持应作为绿色投资市场的“催化剂”和补充者,挤入而不是挤出私人资本,引进和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绿色经济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