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6个具体问题的详细解答|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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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津高法〔2015〕258号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为了规范首封法院与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产生争议时的协调处理工作,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本解答业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43次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全市法院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在实践中统一认识、标准和尺度,有效化解矛盾,提高执行效率。本解答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高院执行局联系。
特此通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延伸:
👉【法释〔2016〕6号】最高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争议有关问题的解答
首封法院是指在诉前、诉中、仲裁前、仲裁中或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在执行中对特定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执行措施的法院。优先权执行法院是指对查封财产享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法院。
在首封法院无法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或者消极处分查封财产的情形下,如果优先权执行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因此产生争议的,依照本解答处理。
一、处分查封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因处分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原则上由首封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首封法院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及时依法处分查封财产。
二、哪些情形下由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
(一) 优先权执行法院向首封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优先权执行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第一,首封债权为一般债权且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第二,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封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两个月未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的;第三,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过长,不符合及时依法处分查封财产原则的。
(二) 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后,首封法院认为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进行处分更为适宜并提出协商请求,优先权执行法院认为可以由其处分的,可以由优先权执行法院负责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
三、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之间如何将查封财产移送处分?
优先权执行法院依本解答向首封法院请求处分查封财产的,应当首先函告首封法院,首封法院在收到函件后15日内应当作出回函,将首封案件的执行依据和查封财产具体情况附函说明,并积极配合优先权执行法院启动处分查封财产程序。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就查封财产移送处分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协调处理。
首封法院决定由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向优先权执行法院提出协商请求的,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四、首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是否需要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
首封法院依照本解答第二问第一项列举的情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无需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但应当向首封债权人告知移送情况。
首封法院依照本解答第二问第二项的情形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需先行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首封债权为工人工资、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款等涉民生执行案件,首封法院考虑处分成本等因素决定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的,除先行征得首封债权人的同意外,还须同优先权执行法院协商制定处置方案。
五、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查封财产时的原则是什么?
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查封财产时,应当根据公平保护原则,既要根据债权性质公平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公平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
六、首封法院或者优先权执行法院一方系外地法院的,如何处理?
首封法院或优先权执行法院一方系外地法院的,对于查封财产的处分,双方法院可以自行协商。我市法院为优先权执行法院,外地法院为首封法院,我市法院向外地法院协商请求处分查封财产,外地法院未能移送的,若符合本解答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书面报请高院执行局进行协调。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 52 29819 52 15791 0 0 3763 0 0:00:07 0:00:04 0:00:03 3764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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