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新规: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到底应如何表述?(有明确要求,通知全文)|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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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
鲁高法办[2017]61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判决主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无法得到充分有效保护。为统一裁判标准,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36次会议研究确定,现就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表述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确定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时,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实际清偿之日”或者“清偿完毕之日”的,民事判决主文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日期应统一表述为:以××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或者“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节点的,一审法院可以在立案、审理阶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予以释明,并在原告明确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前提下做出相应判决。
特此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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