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执行知识体系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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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执行知识体系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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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阅读提示
申请人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往往会在诉前或诉中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此时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因尚无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超标的额保全以及因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而生。
为此,我们从保全的数额如何认定、保全错误及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保全过错的证明责任以及申请人是否会因诉讼保全数额高于法院认可的债权而承担赔偿责任等四个角度,对超标的额保全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如下:
1、诉讼保全中超标的额保全的数额如何认定?
[实务要点]诉讼保全金额与诉请金额进行比较,两者数额趋于等同时一般不认定财产保全存在过错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锦元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没有侵害都兴东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本案锦元公司因都兴东欠付租金提起诉讼,请求都兴东给付租金及损失等合计400余万元,为保障权利实现,其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都兴东40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由此,锦元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没有通过财产保全侵害都兴东权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都兴东申请再审称锦元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缺乏证据证明。”
[案例来源]《都兴东与沈阳锦元纸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100号]
综上,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与其诉讼中所请求的数额相当时,法院一般不认定保全申请人具有通过财产保全侵害保全被申请人权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
2、财产保全错误及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在谁?
[实务要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裁判观点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立法本意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系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不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自身权利的衡量与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之间存在差异,当事人认为合理的诉请不为人民法院认定支持的情况并不鲜见,将上述法律规定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即认为构成“申请有错误”,并一概要求申请人承担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因此,该条法律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应当理解为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客观方面,亦应包括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的主观方面。即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永龙公司所持二审判决对其遭受的经济损失及与陈应桂申请财产保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未予认定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陈应桂、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化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7号]
[裁判观点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申请是否有错误,不能简单地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为判断依据,应以申请人对出现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本案中,从以下几个方面看,不能认定索特公司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过错。”
[案例来源]《陈应桂、福建省东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化县永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4》[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47号]
综上,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纠纷中,保全被申请人负有对保全行为是否存在错误,以及保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3、保全申请人的保全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谁?
[实务要点]超标的保全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在于保全被申请人,不能简单以判决支持数额小于查封数额认定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观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焦点为:江苏农垦麦芽公司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经审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将来生效判决能够获得执行,申请人的实体请求权能够最终获得实现。法律规定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过错归责原则,而不能仅以申请保全标的额超出生效裁判支持结果作为判决标准。本案中,江苏农垦麦芽公司与甘肃金圣麦芽公司因购销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江苏农垦麦芽公司向盐城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由甘肃金圣麦芽公司返还款、双倍定金、返还代垫的运费及货款和贷款运费的利息。诉讼中,江苏农垦麦芽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甘肃金圣麦芽公司价值3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其自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2012年9月28日,盐城中院作出(2012)盐商初字第014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虽然生效判决未支持江苏农垦麦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江苏农垦麦芽公司依合同主张权利,基于诉讼请求而提出保全请求的范围,并无重大过错,故甘肃金圣麦芽公司以判决确定的数额小于江苏农垦公司诉讼请求的数额为由主张由江苏农垦麦芽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上诉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389号]
综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基本证明原则,保全被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赔偿因保全行为至损的损失,需要举证证明申请人的保全行为存在过错。不能仅依据保全财产金额与申请人实际享有债权之间相对较大的差额,推定申请人有过错。
4、申请人是否会因诉讼保全数额高于法院认可的债权而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要点1]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不能直接认定申请人存在恶意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裁判观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焦点是:孙志恒在(2011)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318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该条款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保全的财产应当是本案相关的财物,并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孙志恒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其认为依据相关《协议书》及《关于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情况的函》等证据涉案101、102房产应归其所有,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对涉案101、102房产申请保全,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在房屋确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房产归属不明,孙志恒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范围和条件。孙志恒在申请保全时不存在恶意诉讼或故意以申请保全的方式侵害苏雪贞的合法权益。尽管孙志恒房产确权的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但并不能够认定孙志恒在申请保全方面存在损害苏雪贞利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反,应认定孙志恒申请保全时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基于房屋确权请求并以争议房屋为限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
[案例来源]《苏雪贞与孙志恒、佛山市顺德区泰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4号]
[实务要点2]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会因保全的财产数额过高于审判确定的债权数额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审宁波海事法院考虑银行存款冻结期间产生活期储蓄利息及市场融资行情,酌定陈云青超额保全款项的利率损失按冻结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高值扣除活期储蓄年利率的低值计算,据此宁波海事法院认定陈云青的损失为578091元(5580970元×19.73/12月×(6.65%-0.35%)=578091元)。二审浙江高院认为申请人并非恶意保全,长达19个月的保全并非完全归责于申请人,故酌情认定申请人承担损失30%的责任,最高法院对浙江高院的判决予以认可。”
[案例来源]《陈云青与陈世伟、薛宏勇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15号]
[实务要点3]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申请人保全错误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这些规定,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如果权利行使不当,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在‘43号案’中,柴国生提起诉讼的原因是其认为讼争股票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李正辉服务不满五年的情况下应全部返还,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对所涉股票申请了保全,其行为本身不具备违法性。虽然生效判决未支持柴国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就案件的证据而言,不足以认定柴国生具有通过保全来损害李正辉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同时,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必然会使得被保全的当事人不能自由地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处分。因此,仅以法院生效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额少于保全财产数额来判断柴国生保全错误,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不符。”
[案例来源]《李正辉与柴国生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再审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282号]
综上,诉讼保全中,保全被申请人不能简单的仅以诉讼终局裁判未支持申请人的金钱给付诉请或申请人申请的债权数额小于被保全财产的数额而主张损害赔偿,还需要参考申请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以及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与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4:高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85:搞明白了!高院: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86:最高院: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87:高院: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88:高院:以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法院也应追缴并强制执行
89:高院: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90:要注意!高院:保全保险及担保费不属于"必然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91:最高法院: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和未支取收入?(附具体条件)
92:最高法院: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争夺查封财产处分权时如何处理?
93:最高法院:当事人能否对法院的执行监督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94: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附典型判例)
9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案外人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96:最高法院:能否追加被冒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97: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的,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98:最高法院:调解书履行中产生的违约纠纷不由执行异议审查,需另诉请求赔偿
99:最高院:债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后,债权人能否继续执行违约金及迟延利息?
100:最高法院:对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文书法院应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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