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债务人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后,债权人能否继续执行违约金及迟延利息?|判例99/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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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债务人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责任后债权人又要求其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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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在被执行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又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及该违约金对应的迟延履行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债权人徐德元(已死亡,权利人变更为王幸荣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大经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下称《调解书》)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中院申请执行,该院责令被执行人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下称西林吉林业局)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西林吉林业局一直未履行。嗣后黑龙江高院(2009)黑高法执指字第37号执行裁定黑河中院继续执行本案。
二、在执行过程中,黑河中院扣划了西林吉林业局银行存款128万元,并书面通知王幸荣等该案已执行终结。王幸荣等提出异议,认为黑河中院已执行的款项只为部分执行款,应按《调解书》规定的违约金及迟延利息继续执行,故向黑河中院提出追加执行违约金标的额51.7万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黑河中院作出(2009)黑中执异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下称16-3号裁定)驳回王幸荣等的异议。
三、王幸荣等向黑龙江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16-3号裁定。黑龙江高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2)黑高法执复字第44号执行裁定(下称44号裁定),驳回王幸荣等的复议请求。
四、王幸荣等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16-3号和44号执行裁定,另请对《调解书》的剩余本金51.7万元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继续执行。最高法院裁定驳回王幸荣等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继续执行《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违约金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执行依据为(1999)大经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黑河中院已经强制执行了该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生产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共计128万元,申诉人关于继续执行西林吉林业局未如期履行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对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请留意,在债务人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应再要求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被执行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又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及该违约金对应的迟延履行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照约定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后,不能再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所以,申请执行人应明确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给付内容,应知晓在债务人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下不应再要求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相关法律:
《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2008修订]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债权人申请继续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诉人关于继续执行(1999)大经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违约金及该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执行依据为(1999)大经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黑河中院已经强制执行了该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生产费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共计128万元,申诉人关于继续执行西林吉林业局未如期履行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该违约金对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本案调解书中确认的生产费数额为558,799.10元,法院扣划的128万元中已经包含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656,306.16元。在王幸荣、徐慧军、徐慧清已经实现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再申请执行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违约金显然不能得到支持。且实际执行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数额大于王幸荣、徐慧军、徐慧清主张的违约金的数额,并没有损害王幸荣、徐慧军、徐慧清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诉人王幸荣、徐慧军、徐慧清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王幸荣、徐慧军等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12号】
延伸阅读:
有关债权人申请继续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违约金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按照约定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后,不能再同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执复16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第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司法解释针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所做的特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原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竞合关系,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行使,不得同时行使两种权利。本案中,调解书所确认的调解协议第四条规定:‘如东浚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的进度向省一建还款,省一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还的全部工程款,并有权要求东浚公司按银行逾期还款利率向省一建支付未付款项的利息。’该约定属于双方约定的东浚公司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现省一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东浚公司按照该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后,不能再同时要求东浚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已承担了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故无须再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案例二:《祁广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复字第00097号】
本院认为,“关于翔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现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翔森公司已承担了调解协议约定的3万元违约金,故无须再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综上,淮安中院作出的(2014)淮中执异字第003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复议人祁广华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张鸿与卢春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88号】
本院认为,“张宏与卢春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经(1997)韶浈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之后,卢春桂未能及时全部履行该调解协议,但案件在浈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该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卢春桂已经按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其义务。关于张鸿提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债务利息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张宏再要求卢春桂承担双倍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人张鸿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4:高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85:搞明白了!高院: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86:最高院: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87:高院: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88:高院:以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法院也应追缴并强制执行
89:高院: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90:要注意!高院:保全保险及担保费不属于"必然损失",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91:最高法院:如何执行债务人到期债权和未支取收入?(附具体条件)
92:最高法院: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争夺查封财产处分权时如何处理?
93:最高法院:当事人能否对法院的执行监督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94: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随意变更和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附典型判例)
9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案外人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协议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96:最高法院:能否追加被冒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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