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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以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形成的财产及收益,法院也应追缴并强制执行|判例88/100篇

2017-08-15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例】

利用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或者置业而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以追缴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案发后查封在案的诈骗财物,查封效力及于查封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此时若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该查封的财产,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退赔查封物及孳息给被害人。

 

案情介绍:

 

一、茂名中院查明黄王骗取吕其业财物并将其中800万出借给穗西公司,穗西公司购买土地、建设厂房,茂名市公安局于2001年查封该土地及厂房。生效刑事判决确认:追缴黄王违法所得赃款、赃物,返还给被害人吕其业。

 

二、2008年11月18日,东桂园公司(出租方,非房屋所有权人)与耀新公司(承租方)就上述厂房及土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期2009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30日止,至2014年3月东桂园公司共收取租金292万元。

 

三、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茂名中院作出(2011)茂中法执字第59号恢字第1号执行裁定,查封穗西公司名下上述厂房。嗣后茂名中院裁定:拍卖上述厂房及土地。耀新公司以718.05万元竞得,茂名中院裁定,将上述厂房及土地确权归耀新公司所有。

 

四、茂名中院作出(2011)茂中法执字第59号恢字第1号《限期追缴租金通知书》(下称“茂中1号通知”),通知东桂园公司应将租金292万元汇入法院执行帐户。东桂园公司向茂名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茂中1号通知,茂名中院作出(2015)茂中法执外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驳回东桂园公司的异议。

 

五、东桂园公司向广州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茂中1号通知及立即终结追缴租金的执行程序。广州高院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此时的查封效力及于查封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本案中,涉案厂房及土地早于2001年12月30日由侦查办案单位茂名市公安局所查封。涉案厂房及土地在查封中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本案查封物的孳息。而东桂园公司并非上述厂房及土地的所有权人,擅自将涉案厂房及土地出租他人,并收取了相应租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复议人东桂园公司认为上述涉案房产及土地在黄王借出800万元给穗西公司前已建成并成为工业公司的合法财产,厂房及土地并非依照800万元投资所得产生,申请复议人有权出租该厂房及土地收取租金。因申请复议人东桂园公司的复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请求停止执行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执行法院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利用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或者置业而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会予以追缴,结合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得退赔的应予扣除。所以,诈骗所得财物查封期间的孳息,权属明确时应属被害人所有;权属不明确的应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二、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所以,单独利用犯罪所得财物或将犯罪所得财物与合法财产混同投资,所得收益均将被法院追缴。

 

三、若异议人和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犯罪人的赃款赃物,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这符合构成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涉案财物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但若异议人与各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取得涉案的赌资无合法依据,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异议人即不能排除法院对赌资的执行。所以,刑事被害人即享有退赔请求权的债权人请求返还犯罪所得赃款赃物时,还应注意是否具有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条  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得退赔的应予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2008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孳息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已被修订]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期限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广州高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利用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或者置业而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以追缴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述涉案厂房及土地早于2001年12月30日由侦查办案单位茂名市公安局所查封。上述厂房及土地在查封中所产生的租金收益,属于本案查封物的孳息。而东桂园公司并非上述厂房及土地的所有权人,而且在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涉案厂房及土地出租他人,并收取了相应租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上述厂房及土地出租租金的相关事实后向东桂园公司发出(2011)茂中法执字第59号恢字第1号《限期追缴租金通知书》,要求东桂园公司将收取的租金汇入法院开设的执行帐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申请复议人东桂园公司认为上述涉案房产及土地在黄王借出800万元给穗西公司前已建成并成为工业公司的合法财产,厂房及土地并非依照800万元投资所得产生,申请复议人有权出租该厂房及土地收取租金。因申请复议人东桂园公司的复议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的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东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其业与黄王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25号】

 


延伸阅读:

 

有关利用刑事犯罪所得赃款投资或者置业而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法院应予以追缴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案例一:《郭燕女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执复29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本案中,刑事判决认定沙朝阳非法收受李根贵241.4万元用于购买无锡电缆公司的股份,每股收购价人民币1.1元,沙朝阳受贿所得用于购买的股份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应当予以一并追缴。故新区法院裁定对沙朝阳所有的股份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刑事判决,沙朝阳受贿所得中用于购买股份的为241.4万元,折算成股份应为219.4545万股,而非(2015)新执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中认定的237.73万元及216.12万股,故(2015)新执字第188号民事裁定应予更正。关于沙朝阳认为属于重复执行的意见,因新区法院尚未完成股权的评估、拍卖程序,股权的价值及是否产生收益以及收益多少尚未确定,故具体执行数额需待评估、拍卖后再确定,本案不存在重复执行情况。关于执行费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故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的执行费可参照适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进行确定,新区法院收取申请执行费并无不当。”

 

2、当事人曾多次以同一房屋作抵押进行诈骗,该房屋虽经拆迁,但一直在该当事人名下并未过户,故执行法院将该房屋的拆迁款列为追缴赃款的执行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二:《金武云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黔高执复字第44号】

 

本院认为,“贵阳中院(2007)筑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郭德会曾经多次以转弯塘的两套房屋和一个门面多次作抵押进行诈骗,该房屋虽经拆迁,但一直在郭德会名下并未过户。故执行法院将涉案的转弯塘A栋2单元7楼3号房屋的拆迁款列为追缴赃款的执行范围,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金武云称该房屋不是用赃款购买,其拆迁款不应作赃款追缴的理由。因不影响贵阳中院刑事判决书认定郭德会以该房屋作涉案抵押进行诈骗的性质,故金武云称该房不是用赃款购买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云岩区法院(2013)云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郭德会夫妻的赠与合同有效,该3号房屋权利归金武云所有的问题。因该判决生效在贵阳中院依据刑事判决书采取执行措施冻结划拨郭德会、金武云财产之后,该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综上,金武云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若异议人和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犯罪人的赃款赃物,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这符合构成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涉案财物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但若异议人与各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取得涉案的赌资无合法依据,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异议人即不能排除法院对赌资的执行。

 

案例三:《郑崇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6执异49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并应当依法追缴。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作出《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本院据此认定涉案被冻结的款项为赌资,并依法追缴并无不当。


本案是根据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执行追缴赌资,被执行主体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胡中等人将涉案赌资汇到了异议人的账户内而被公安机关冻结,因此从外观看来,本院划拨的款项是异议人的银行存款,但款项的实际性质系赌资。如果异议人和各被告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收犯罪人的赃款赃物,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这符合构成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涉案财物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但本案的异议人与各被告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取得涉案的赌资无合法依据,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异议人不能排除法院对赌资的执行。”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04:对存放于银行保证金专户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6:案外人不能仅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

09:关于超标的查封如何处理的13个重要裁判观点及典型案例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1:申请强制执行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7个裁判观点汇总)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5:最高法院:期满未诉的诉前保全查封措施不会自动解除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40:高院:未过户的预售房屋可因购房人的负债被法院查封(附:与抵押登记冲突典型案例)

41:高院:首封普通债权与抵押权竞合时,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2:高院:首封法院冻结股权未办理工商冻结手续的,其效力及冻结顺位应如何确定?

43:最高法院: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同一顺位债权如何清偿?

44:最高法院:查封在先法院的执行措施的效力不能当然由其后查封的法院承继

45:高院: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附:保险金及退休金被执行实例)

46:终于搞明白了!首封债权在执行程序中到底能不能优先得到清偿?(有图有真相)

47:最高院:对强制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时,债权人应如何维权?(附:顾雏军维权案)

48:高院:债务人进入破产法院立案审查开始,其他执行法院就可以中止执行程序

49:与"执转破"有关的法律法规、疑难问题、裁判观点和10个典型案例(一图了然)

50:高院:顾雏军出狱后高调维权,提出执行异议为何均被法院驳回?(详解)

51:高院:债权人对申请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限制)

52:最高法院: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应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

53:最高法院:优先债权所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受偿?

54:最高院:出资不实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时,在执行中不能同等受偿(首次借鉴深石原则)

55:高院:在执行案件财产分配中,职工工资(含垫付工资)到底有无优先权

56:最高院:能否因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承诺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57:最高院:达成执行和解后,能否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系列问题梳理)

58:最高院:被执行人若迟延履行和解协议,即使已付款,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59:最高院:和解协议中未明确放弃的债权,债权人仍有权申请继续强制执行

60:最高院:夫妻一方擅自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放弃债权是否有效?(附:9个案例)

61:最高法院:即使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也不影响债权人对被代持股权的强制执行

62:最高院:申请执行人无公示信赖利益,非显名股东可排除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

63:有结论!债权人到底能否申请执行代持显名股东的股权?(25个典型案例和裁判观点)

64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是否应该继续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65:中止执行期间,是否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系统梳理,有答案

66: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

67:搞明白了!最高法院: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68:有公式了!高院:执行案件中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69:终于搞懂了!高院: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70:注意!在执行回转中,原申请执行人逾期支付的,也应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71:清晰了!最高院: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72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即使已签订成交确认书,法院也有权撤销该拍卖程序

73最高院:执行拍卖所得标的物有瑕疵的,竞拍人能否要求撤销拍卖或核减价款?

74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拍卖评估价值过低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5最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能否因评估拍卖程序有瑕疵要求重新评估拍卖?

76最高法院:司法拍卖中网拍系统发生故障的,拍卖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77高院:执行法院刊登拍卖公告是否属于履行了对优先购买权人的通知义务?

78高院:在执行司法拍卖中应如何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79重磅!最高院:对执行拍卖结果不服时,如何才能申请撤销拍卖?(附:9个典型判例)

80最高院:拍卖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执行显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含以物抵债执行问题)

81高院:被执行房屋承租人能否申请将装修设施等一并拍卖并受偿?

82最高法院:法院单独拍卖房屋或土地的,应如何救济?

83拍卖刑事追赃房产时,抵押权人能否被优先清偿?

84高院: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债权人与被害人应如何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

85搞明白了!高院:到底应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附多个实操范例)

86最高院:案外人对涉案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被执行不服时,应如何救济?

87高院: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否中止对保证人的执行?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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