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讲座中,我意在考察和重新思考作为一种政治形式(political form)的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与作为社会权力之扩张(expansion of social power)的帝国主义(imperialism)之间的关系。沿着这一路径,我将触及一些抽象和规范的问题,但是实质的重点将是实证主义,并且聚焦于古罗马的个案研究。我将使用历史学家工具包中最基本的工具——年代学,但是我的案例最终取决于定义问题。我希望展示的是共和主义和帝国主义是何时交织在一起的:它们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交织在一起,就古罗马而言,这种独特方式尚未得到足够认知。我认为,理解这一关系的关键是古罗马的成文法和立法程序。如果我的结论正确,它们将涉及罗马史学界一些经久不衰的问题,包括历史分期、罗马政治共同体中人民主权所达到的水平以及地中海帝国的形成。
让我们从罗马帝国主义及年代学问题开始。它(罗马帝国主义)开始于何时?一个根深蒂固且具有误导性的传统观点将罗马帝国主义等同于囊括意大利半岛以外的海外领土。这种观点认为,罗马帝国主义可以说是“始”于第一次布匿战争的背景之下,这场战争以公元前241年罗马完全控制西西里的声明结束,短短几年后,罗马又吞并了撒丁岛和科西嘉岛。确切地说,我将搁置“行省化”(provincialization)究竟包括哪些内容这一问题,而仅将公元前3世纪中期作为一个节点,罗马帝国主义开始的时间常被置于这一节点。
更悬而未决的——并且对我的观点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罗马帝国主义何时结束。另一个同样根深蒂固且更加恶劣的传统观点通常将帝国主义结束的时间定在奥古斯都时期,尤其是在所谓“瓦鲁斯灾难”(Varian Disaster)——公元9年三个军团在日耳曼条顿堡森林(Teutoburg Forest)中被歼灭——之后的战略撤退。认为罗马帝国主义在奥古斯都时期停止这一观点深植于古代与现代一系列影响深远的解释之中。首先,它是奥古斯都意识形态的产物,并且在《奥古斯都功业录》(Res Gestae)和其他地方的吹捧之言中声称奥古斯都已经征服了整个已知的世界,即orbis terrarum。罗马帝国主义在奥古斯都之后停止(的观点)在随后的拉丁史学中司空见惯,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塔西佗对提比略的描绘,他把提比略描述成是对假定为来自其前任的不扩张政策(non-expansionist policy)的顺从追随者。该观点如今被许多教科书奉为圭臬,这一观点可以追溯至蒙森,在他看来,罗马历史被分为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时期,前者的特征是民主机制、侵略扩张以及对行省的暴力劫掠,后者的特征是君主制、稳定的疆域以及更为系统的税赋纳贡。
因此,罗马帝国主义一个标准历史分期是从公元前3世纪中期至奥古斯都时代,如同霍普金斯(K. Hopkins)具有影响力的模型所反映的那样(仅以此为例,参见图1)。时间线便如图2。但如果我们不只是把帝国主义理解为对海外领土的侵略和军事征服,那么这一历史分期明显不合适。因为帝国主义不仅仅是暴力征服活动,而且还可以通过其他控制和统治形式进行。它也不限于特定的地理关系,例如“海外”领土。我们来给帝国主义下个定义,至少为了本文的目的:帝国主义是一个国家对许多距离越来越远的外部国家和民族的资源,既包括人口也包括物质,施行控制的过程。因为这样一个过程一方面必须依靠中心国家制度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增强了这些制度机构,因此,帝国主义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国家形成(state formation)的类型。
图1 霍普金斯的模型。K. Hopkins, “Fig. 1. 1, Roman conquest 250BCE to 90 CE,” in Conquerors and sla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12
图2 “罗马帝国主义”传统时间线
依照该定义,罗马帝国主义的起源将可追溯至布匿战争之前——或许是公元前4世纪晚期的萨莫奈战争(Samnite Wars);或者公元前4世纪中期的拉丁战争(Latin War);或者(这可能是最好的选择)追溯至公元前4世纪早期对维爱(Veii)的征服及对维爱领土的兼并。我们可以争论一些细节,但这里的重点是基于任何令人信服的“帝国主义”定义,罗马在周边腹地之外以及在意大利半岛内部的权力扩张应该被考虑在内。
我认为十分明显的是,罗马帝国主义在奥古斯都时期之后仍旧持续着。克劳狄乌斯时期入侵不列颠(Britain),图拉真(Trajan)时期入侵达奇亚(Dacia),经常作为“证明规则的例外”而不被考虑,但这些是大规模的战役,这些战役导致了重大新领土的征服。在这些讨论中经常遗漏的还有另一种形式的罗马扩张,即对那些围绕在奥古斯都帝国周围的所谓“附属国”(client kingdom)的逐步吞并。奥古斯都死后,这些被君主统治的半自治国家,以各种形式臣服于罗马,都被缓慢地并入了罗马帝国,这始于提比略时期对卡帕多西亚(Cappadocia)的吞并,并于图拉真时期对纳巴泰(Nabataea)的吞并上达到顶点。这些对附属国的吞并通常不依赖暴力征服,但是吞并新的接受罗马行政管理和税收的领土,其效果是相同的。很难不认为这一过程具有帝国主义性质。
因此,如果我们将帝国主义定义为一种国家形成,在这种形成中,一个中心国家成功地对外部国家和族群施加控制。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这一过程,我们的罗马帝国主义年代显然都要被拉长,不应当是传统观点所认为的从公元前3世纪中期至奥古斯都时代,而应当是从公元前4世纪早期至公元2世纪早期图拉统治时期,那时帝国疆域范围达到最大。
论证的下一步是理解作为一种政治形式的共和主义如何契合到这一历史之中。我们再一次以年代学的方式开始,讨论起始与终结问题。根据罗马传统,我们所称的“共和国”(the Republic)的建立——Republic这一重要术语我们很快会涉及——发生在公元前509年。于我的讨论而言,罗马早期至公元前4世纪的历史传统的真实性并不重要,所以我们可以设定共和制在公元前4世纪罗马帝国扩张初期就已经存在。这应该没有争议。
现在我们面临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对我的讨论非常重要:“共和”(Republic)何时结束?这里有许多复杂的技术问题以及一大堆学术争论。在介入该问题之前,先让我提供下列观点:像罗马共和国这样复杂且有多重意义的事物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或者随着某一历史事件或战役立即结束。哈里特·I.弗拉沃尔正确地提醒了我们,我们所称的“罗马共和国”不应被视为一个单一整体的共和国,而是一系列的阶段性共和国,以她所称的“苏拉共和国”而告终。我认为我们应当继续从这一角度思考罗马共和国的衰亡,甚至是思考元首制确立之后的历史,因为这是政治转型的正常框架(模式)。换言之,我们不应该寻求一个单一节点,而是应该寻求一系列相互重叠的断裂与延续。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罗马共和国何时结束,而是在我们面对的罗马共和主义与罗马帝国主义的关系这一问题中,哪些断裂和延续是十分显著的。
我认为在我们所称的共和国的“衰落”后,广泛意义上的共和主义以象征或者实质性的方式继续存在。我们仅来考虑语言和表述。阿兰·高英(Alain Gowing)等学者已经注意到,但没有充分强调的是:直到尼禄时期,Res publica这一表达并非确指特定的政治体制类型或者罗马历史的某一特定阶段(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R大写的Republic——“共和国”)。Res publica最初指“公共事务”(the public thing),最佳的英译为“commonwealth”。因此,举例来说,当奥古斯都在自传结尾炫耀“将共和国从我的权力之下转交到元老院与人民的掌控之下”时,他没有声称“恢复共和国”(restored the Republic),这一著名说法经常被误解。尽管奥古斯都的权力和权威前所未有,但在罗马,他的同辈人认为他们仍是共和国的成员。这一看法十分重要。
但在奥古斯都及其继任者的统治下,共和国有实质性的延续吗?我认为是有的。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几个世纪以来,皇帝拥有一系列共和国时期的头衔,并且他们的合法权力在形式上被人民授予。更为实质性的是各种形式制度的延续性,这架起了共和国与帝国之间的桥梁。执政官及以下的所有传统行政官职被保留;元老院继续发挥着它的职能(并且扩大了其职责);祭司继续履行他们的宗教职责;并且民众大会(comitia or popular assemblies)依旧存在。几个世纪以来,民众大会是合法表达民众意愿的主要机制,广为人知的是,民众大会被波利比乌斯视作赋予罗马政治体制民主因素的基本制度。在我看来,尤为重要的是民众立法大会,它颁布法令或者法律,这些权威的规则对整个罗马具有约束力。如果我们把共和主义直截了当地定义为一种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全体人民享有主权,他们没有比立法程序更强有力的表达主权的方式,通过该程序,他们制定和通过对整个罗马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民众立法大会是这一过程的核心。
对于我今天的论证而言,两个关键的实证观察中的第一个是,民众立法大会在奥古斯都时期及之后的数十年依旧履行着职能。早期帝国民众立法大会的积极运转经常被教科书忽视,但它是1世纪罗马法制和行政管理历史的一个重要方面。有时候民众大会批准来自其他机构的决议,例如授予已故的日尔曼尼库斯(Germanicus)荣誉的元老院法令。有时候它自身授予合法特权,最著名的便是《关于维斯帕芗权力的法案》(lex de imperio Vespasiani),该法律旨在授予维斯帕芗统治权。但更为常见的是制定不同类型的常规法律。民众大会在1世纪继续运转。事实上,罗马最后一次可以确证由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就在该世纪末,即公元98年,一项农业法在涅尔瓦皇帝时期得以通过。
因此,在奥古斯都统治下,罗马帝国主义没有结束,民众立法大会也没有停止运转,共和主义形式的有效性也可以论证。同时,这个共和主义的形式也的确停止了。这便带来我第二个关键的实证观察,即如果按照我的界定,从年代学角度看,罗马民众大会与罗马帝国主义的停止大约在同一时期。这里有一条共有的时间线(参见图3)。它们的确并非完美契合,但在罗马历史中的半个千年期非常贴近。当然,这完全有可能是民众立法大会的终止和帝国扩张的结束在时间上的巧合,换言之,这可能纯属偶然。但是在今天讲座的剩余部分,我将尝试说服大家接受二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结构性的关联。
图3 罗马帝国主义(下线)和罗马立法大会(上线)的时间线
为了探讨立法、共和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内在关联,我们先一瞥罗马共和国中期和晚期,聚焦民众大会所通过的立法和罗马对外关系处理的某些方式。全面详尽的考察是困难的,但是以下两个事例应该足以展示法律和帝国在共和国时期交汇的一些方式。
我们从所谓“漫长的公元前4世纪”开始,这一时期从公元前376年李锡尼—塞克斯图法(Licinio-Sextian laws)出台,一直持续到公元前264年第一次布匿战争的爆发。在这一时期,罗马在意大利的宣战比任何地方都更能直接体现立法和帝国主义之间的联系。这里给出公元前367至前264年的已知例子。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发动战争的正式决定不是以元老院法令或者行政官员命令的形式传达,而是以罗马人民的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为准。当然可以肯定的是,在森都利亚大会的投票是十分不民主的,并且波利比乌斯关于人民主导战争与和平事务的阐述的确低估了元老院在这一领域的影响。然而,宣战总是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这代表了全体罗马人民最权威的意愿。至少,宣战法律是全体人民决心投入战争的重要象征性表达。
我们可以从公元前4世纪罗马以各种方式干涉意大利内部事务的案例中追溯法律和帝国主义之间的关联。有时候这包括惩罚——或者仅仅是惩罚的可能性。例如公元前323年,平民保民官马库斯·弗拉维乌斯(Marcus Flavius)提议处罚战时支持罗马敌人的图斯库鲁姆人(Tusculani)。这一特别提案被否决了,但是该案例显示,针对敌对族群、城邦的惩罚问题在罗马民众立法大会中可以被正式讨论。另一个案例比较模糊,关于萨特里库姆 (Satricum)的一个小镇,该小镇可能在公元前319年被剥夺了地方自治权,因为它同萨莫奈(Samnites)发生武力冲突。根据李维的记载,更耐人寻味的是公元前318年的一条法律,依照该法律,罗马在卡普亚(Capua)设置了长官(praefecti)并且“订立法律”——在卡普亚自己的要求下。一个似乎合理的重构是卡普亚出现了一次内部分裂和派系纷争,倾向于强大的罗马人势力的一派获胜,带来了这一特殊结果。无论如何,安排其他城邦族群的法律是罗马在意大利半岛实行帝国式扩张的有力工具。
我认为,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通过立法授予意大利各城邦罗马公民权。这是一个过程,包括罗马的立法、日益增长的政治共同体的不断重新界定以及罗马权力触角的延伸。就其本身而言,在漫长的公元前4世纪,它是法律、领土和主权的交汇点。
我仅举三例。公元332年,大法官卢基乌斯·帕皮利乌斯(Lucius Papirius)推行了一项法案,授予阿凯莱(Acerrae)城“无投票权的公民权”(civitas sine suffragio or citizenship without the vote)。这是第一个已知的罗马大法官立法,这一关于公民权的立法可能并非偶然。然而李维的用词——Romani facti(“被变成罗马人”或“成为罗马人”),或许是时代误置,这里引用的恩尼乌斯(Ennius)的引文,提及随后的拉丁战争。这表明,至少在公元前2世纪,无投票权的公民权这种地位可以被认为是暗含罗马性(Romanness)的。这再次证明,这一法律地位不能被元老院法令或者行政官员命令授予。三年后,普利维尔那泰斯(Privernates)——它在战争中刚刚被击败——也被授予公民权,当然也是无投票权的公民权。现在显而易见,李维将这种公民权的授予视作恩惠(beneficia),或者说是礼物,而不是看作负担或者惩罚。但是下一个例子应该给我们一个暂停。在镇压了赫尔尼基人(Hernici)对罗马的反叛之后,始终忠于罗马的三个城市——阿莱特里乌姆(Aletrium)、菲莱特利乌姆(Ferentinum)和维鲁莱(Verulae),被允许保持自己的法律,而不是接受罗马的公民权;然而这次叛乱的罪魁祸首阿纳格尼亚(Anagnia)被授予了无投票权的公民权——显然这是惩罚性处置。或许并没有一个单一的“程式”,公元前4世纪“无投票权的公民权”的单独授予应该从特权的范围中放至惩罚的范围中。这一时期无论这种授予意欲何为、被如何理解,然而在结构上,它们都有使意大利城邦明确地服从于罗马司法框架的效果。这样一来,无论这些城邦是否欢迎罗马公民权,它们都被——借用迈克尔·曼(Michael Mann)的术语——“困在笼中”(caged)中,通过一个特定的城邦成员的定义,附带着法定权利与义务,日益紧密地同罗马绑在一起,并且以一种网格化和模块化的方式全部互相连接在一起。正是成文法促生了这种具有地域分散性的社会控制机制,并赋之以权威。
从这个简短调查中,我认为我们不能合理推断出,在漫长的公元前4世纪,法律是帝国主义的充分条件。但这或许说明法律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民众大会的立法程序——通过罗马城内的罗马公民在民众大会上投票通过而集体产生官方的和具有约束力的声明——不仅仅定义了都市公民体(citizen body),而且还认可了帝国扩张的一些手段。宣战、对于不忠盟友和战时敌人的惩罚、城市事务的司法干预以及罗马公民权的授予等推动了罗马的战争机器,给罗马的领土主张带来了实质性影响,并且创造了一些像劳伦·本顿 (Lauren Benton)在讨论近现代早期国际法兴起时所称的“便携的臣民身份”(portable subjecthood)。在我们所说的整个“罗马的意大利”(Roman Italy),权力的扩张都建立在这种基础上。
现在让我们转向共和国晚期。关于这一时期,我们有更丰富的历史资料,当然对于我的想法来说,更重要的是我们现在有保留下来的法律铭文,即原始法律文本的官方副本,通常保留在青铜板上,复制他们严谨的语言。在关于共和国中期法律的概述中,我们将法律视为各种进攻性帝国主义行动的一种工具。相比之下,现在我要聚焦的是这一时期的财政问题,尤其是共和国晚期法律如何作为公民致富的途径:公民致富是共和国下的帝国主要衍生物之一。
我们从一条著名的法律——公元前122年格拉古的《关于勒索钱财罪的法律》(lex repetundarum)——开始,为了限制行省勒索,该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程序。该法律目的是为被罗马官员敲诈勒索的人们,尤其是行省人民提供法律追索(这一措施表面上是为了重新调整周边城邦和被罗马任命的中央代理人之间的权力平衡)。即便如此,这里也有一条关于公民体物质利益的规定。这涉及如何处理那些由获罪官员交付给国库保管但未被胜诉的原告收取的钱。正如法律规定“五年之后,这些钱属于人民”,这是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条款。设置追偿法庭(quaestio de repetundis)的目的是确保行省追回罗马官员从他们那里窃取的财富,的确没有一个恰当理由解释为什么罗马人民是这一未收缴罚金的受益人。对有罪的行省官员所判定的财物赔偿实际上可以作为罗马人民的回报,而不是作为对被压榨行省的物质赔偿,这一事实揭示了公元前2世纪公民体中已经存在财政投机主义。
民众对物质资源分配的关注还体现在公元前100年的《法政官级别行省法》(lex de provinciis praetoriis)中。该法律是关于法政官级行省管理各个方面的广泛立法。值得一提的是给马其顿行省总督的详细指示。他被命令立即到达凯尔松埃塞和凯尼凯地区(Chersonese and the Kainikē)——提图斯·狄迪乌斯(Titus Didius)视其为“在战争中用长矛获得的领土”,并且在那里待了六天多时间;迅速确立了凯尔松埃塞的税收范围,并且首先看到的是公共税收(dēmosiai prosodoi),被有条不紊地征收。这已经远远超出民众干预元老院传统事务的范围,元老院通常监督这类安排。这是罗马人民着重命令其海外代表引导行省资源从行省流向罗马的国库。
公元68年的《关于特尔梅苏斯人的安东尼乌斯法》(lex Antonia de Termessibus),授予皮西迪亚(Pisidia)的大特尔梅苏斯(Termessus Maior)城市一系列特权。从中我们发现了一系列关于当地资源分配事务的详细安排,说明公元前1世纪在希腊东方罗马私法、行省行政管理和私人财产的主张日益趋同。这一法律证实了该城市现存的税收安排,也维护了罗马包税人(publicani)的特权。该法律明确禁止特尔梅苏斯人“向那些持有罗马人民公共税收合同的人”征税。事实上,这意味着包税人从当地的管辖范围中被免除,并且他们征收的税收全部可以被安全转移至罗马国库。行省税收(portoria)或者关税可以被法律专门调整(而不是被元老院法令!),该法律显然来自所谓的“亚细亚关税法”(customs laws of Asia)——一项公元前62年的法律。此法律列举出的一系列规则都可以追溯至公元前75年——也可能源自更早的公元前123/前122年的格拉古立法——关于亚细亚行省的关税征收。对于我的观点而言,意义特别重大的是从公元前123至前75年,在这一措施最早的部分中,关税的系统征收规定新行省的所有城市,包括 civitates liberae(即名义上的“自由”城市),都有义务缴税。正如斯蒂芬·米切尔(Stephen Mitchell)提出的:这是“经济帝国主义高度入侵行为的不容置疑的证据”。
我们将考量的最后一部法律《关于提洛岛的加比尼乌斯·卡尔普尼乌斯法》(lex Gabinia Calpurnia de insula Delo),是公元前58年的一部简短法律。它授予提洛岛(island of Delos)及其属地税收豁免权。该法律因序言的浮夸文风而著名,它是奥古斯都和后来帝国主义意识形态诸多主题的先兆,包括:罗马人的超然地位,共同体的形成,帝国权力(imperium)的扩张以及全世界的和平。该法律的现存条文明确规定:提洛岛、阿尔泰米塔(Artemita)和凯拉戴阿(Celadea)的税收不再被拍卖。该声明后附带了一系列惩罚,包括对违反该法律试图从该群岛征税的任何人进行罚款。法律对该群岛税收豁免的反复重申强调了罗马人对划定财政区域的决心。显而易见,罗马试图垄断来自海外的合法税收;它是通过公共立法,而不是元老院法令或者行政官员命令实现的,这提醒人们:依据法律程序的立法已经成为保护罗马人民物质利益的恰当工具。
我们对法律的考察反映出,从公元前125至前60年,海外领土在制度性认识中逐渐被视作罗马获取物质利益的空间。需要强调的是货币、财产、税收和财政事务的日渐增加,以及帝国资源被用来为罗马人民谋求利益的不同方式。换言之,当他们俯瞰地中海帝国时,我认为该法律的制定者“正在看向”(他们的)“财政”空间。
对共和国晚期立法的考察,佐证了弗格斯·米拉(Fergus Millar)针对立法在罗马共和国政治中处于中心地位,以及公元前最后两个世纪人民在决策过程中扮演之角色所做的更加大胆的论断。米拉解读了公元前125至前100年间广为人知的法律,例如,“为了人民反复尝试获取帝国的利益”,并且十分明显的是,公元前1世纪60和前50年代,一系列民众立法确立了一些主要任命,这些任命不仅促进了这一时期大规模的征服活动,尤其是庞培和凯撒的征服活动,而且也“带来了利益,这本身反映出罗马人民主权的事实”。关于共和国中期和晚期立法活动的量化分析有助于这幅图像具体化。图4以25年为单位,展示了公元前199至前25年间包括法律(leges)和平民大会通过的法令(plebiscita)、提案(proposals)、法案(rogationes)等在内的所有已知的法律数量。考利·威廉森(Callie Williamson)认为立法强度与她所称的“危机时刻”存在关联,但是呈现在图4中的立法活动波动,包括开始于公元前2世纪最后25年的普通上升和公元前74—前50年的急剧上升,也反映出(立法活动)与帝国主义扩张阶段之间的关联——不是“危机时刻”(times of crisis),而是“时机”(times of opportunity)。的确,很难不把这一时期立法的强化同立法领域中平民保民官活动逐渐增多关联起来,尤其是在公元前70年平民大会(Concilium Plebis)中庞培恢复平民保民官提出法律的权力之后,正如米拉所言,这一行动与人民授予军事指挥权和领土吞并,以及对行省的剥削存在关联。帝国主义、公民体的物质利益和立法的角色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里得到了十分清晰的反映。
图4 公元前199—前25年已知法律和提案的数量(总数=402),时间区间单位为25年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论证了罗马帝国主义与罗马共和主义在奥古斯都时代之后继续存在,二者大约在公元2世纪初期走向消亡,图拉真统治下的最后一次扩张恰好发生在涅尔瓦时期民众大会立法结束之后。我还提出立法活动与帝国主义之间的联系或许是结构性的,而非巧合。刚刚展示的两项考察意在说明:首先,法律是如何成为罗马帝国主义在意大利半岛的入侵形式;第二,它们如何致力于将地中海帝国的利益导向罗马的公民体。在讲座最后一部分,我想探究一些共和制帝国的决定性特征,并考察1世纪这些特征在奥古斯都及其继任者之后保留的完整程度。
让我们先来讨论一个重要问题,为什么我们已经考察的任何官方声明都是以法律形式呈现的。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在深思熟虑下,以法律形式解决的大部分问题在实践中也可以被元老院法令或者行政官员命令解决。所以,为什么是法律而不是行政命令或者元老院法令?关于法律一个简单且基本的点是,它们是政治体制的产物,这一政治体制中,通过一个界定清晰的公民体的民众参与和集体决策,在一整套持久且权威的机制中被奉为神圣之事。它们是“公民—城市—国家”(citizen-city-state)的典型表达,这里借用了沃尔特·沙伊德尔(Walter Scheidel)创造的关于前现代国家政体形式的专业术语。简言之,最根本的是依靠法定立法,任何共和政体都应以此来制定游戏规则。
罗马共和国法律在本质上是“共和主义的”,这一说法十分明显。这一含义对我们理解公元前最后两个世纪的罗马帝国主义十分重要的。因为在一个较长的帝国侵略扩张时期内,这些法律为典型的共和国机构所颁布。在世界历史上,共和制城邦建立一个疆域辽阔的帝国——更不用说维持帝国——十分罕见。前现代世界的大多数帝国被世袭君主统治。这一现象的原因鲜有人研究,共和制的机构不足以管理一个帝国的共识仅仅是对问题的回避。沙伊德尔认为,在通过拉拢和吸纳外国精英的方式适应领土扩张方面,君主制比共和制更为灵活,然而以民众统治为重要因素的共和国则限制接受这种前现代国家形式的标准模式,首先因为在帝国中心城市的公民体通常更希望垄断其相对的权力和特权。简言之,沙伊德尔所称的“公民—城市—国家”通常以分配政治制度(regime of distributional politics)为特征,这种制度对长期帝国式扩张并没有帮助。但是共和主义的分配制度(distribution regime)的确对处于中心地位的公民体非常有利。我们前面考察的共和国晚期法律已经很好地支持了这一点,这反映出,他们越来越关注帝国内部的资源分配问题,也越来越关注通过资源分配将宗主城市公民体对外围地区臣民的优势最大化的过程。
在传统叙述中,共和制帝国(republican empire)这一独特派生形式持续到奥古斯都和罗马君主制的出现才结束,我认为这一点大致正确。根据这个逻辑,决策权集中于皇帝之手不仅仅促进了政府的合理化与官僚化,这与元首制联系密切;相较之下,共和国的安排是无序和业余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刺激了更为广泛的和更具战略性的特权和社会权力分配。这在笼络地方精英方面表现得十分明显,(罗马)经常通过罗马公民权的授予和开放多种形式的上升渠道(拉拢地方精英),这开始于尤利乌斯·恺撒,并且在接下来的250年有效实施——一个在中央国家和地方精英之间的系统性合作,罗马帝国式的政府以这种合作为基础,不像其他在共和制下的任何尝试,亦或古代地中海世界的其他主要“城邦帝国”的任何尝试,例如雅典和迦太基。
然而,我仍旧认为共和主义和帝国主义都延续到了奥古斯都之后。我不认为传统的大写R(epublic)的共和国得以完好无损地保留至图拉真皇帝统治时期。我并未声称共和国时期的“公民、城邦帝国”在尤利乌斯—克劳狄王朝和弗拉维王朝时期的新环境中丝毫未变地保存下来。尽管我意在强调共和主义和帝国主义——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不能被硬塞入一个严格以罗马政治制度变化为标准的历史分期之中,对于传统历史分期的坚持使我们忽视了1世纪罗马共和主义和帝国主义相辅相成的特殊动态。
我坦承解读这些动态是有点棘手的。在古典的政治学理论中,从西塞罗和塔西佗,到马基雅维利,再到格劳秀斯和洛克,共和主义是同自由、美德和公民权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并且是由被统治者的同意来定义的,最终由人民主权来定义。在我看来,奥古斯都建立的世袭君主制的共和主义根源明显地体现在帝国时期对美德话语的持续强调中,以及罗马公民权的象征性意义及实际特权中。然而没有人否认最终决策权在皇帝之手,罗马法学家定义(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但这里有一个情况是,民众立法大会的持续运转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持续表达,因此至少在原则上,这是共和主义基因持续存在的形式。
1世纪时,罗马帝国是不是“共和制”帝国同样是一个棘手问题。我再一次建议,我们可以从断裂与延续的角度思考。或许我们应该将1世纪视作共和国的帝国和安东尼王朝之间的漫长过渡时期。我已经提出共和国中期和晚期在法律和帝国之间的结构性关联,我将分别指出断裂和延续。在1世纪,与共和国中期相比,再也没有关于侵略性帝国主义行动的法律通过。该功能被元老院法令和皇帝敕令取代,这是罗马共和制帝国的真正结束。
但是在1世纪,一种回声或许存在于我们在共和国晚期看到的罗马公民体的物质特权中。从奥古斯都时期至3世纪,帝国对罗马城市公民的恩惠(捐赠)持续不断,但是这些恩惠(捐赠)被(人们)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和纪念,这些方式与我们的主题直接相关。他们通常被视作保罗·韦纳(Paul Veyne)所称的“君主风范(君主风格)”(monarchic style)的展示:作为皇室行为的公共捐赠。皇帝慷慨大方的形式由术语“慷慨”(liberalitas)所表达,但是在奥古斯都、尤利乌斯—克劳狄王朝或者弗拉维王朝统治下,慷慨并未作为一种皇帝美德出现。更为确切的是——可能不是巧合——在图拉真统治之下,它成为一项典型的皇帝美德。从那时起,皇帝对罗马城人民的慷慨,使之成为帝国内部受到优待的集体,在本质上是君主制特有的。然而在此之前,这样的皇帝恩惠(捐赠)并不会被认为是皇帝的慷慨。并且我认为,这是因为他们不被视作皇帝向人民的个人或私人馈赠,而是视作物质资源的公共再分配。在有些定义之下,这些物质资源仍旧属于“罗马人民的帝国”。作为分配政治的形式,它在本质上仍旧是共和主义的。
至图拉真统治时期,罗马公民体保留了超过周边地区人民的特权。自罗马共和国中期开始,罗马公民体享有这一特权,象征性地通过在首都(罗马)的民众立法大会持续表达它的声音,并且一直存在于帝国通过帝国主义扩张不断增长的时期。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彼此之间联系比之前更松散,整个1世纪共和主义和帝国主义一直相伴相生,受弗拉沃尔的启发,我们或许可以将这种政治制度称为“奥古斯都的共和国”(Augustan Republic)。
|本文刊于《世界历史评论》2022年冬季号,作者卡洛斯·诺瑞尼亚,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历史系教授;译者李志涛,上海师范大学世界史系博士生。|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参考原文。
编辑:陈琪
往期回顾:
光启讲坛 | 赵世瑜:历史哲学与中国社会的历史人类学
专论 | 谢勇:萨瓦卡尔与甘地思想的异同
专论 | 尹宁:盛世与威权——论安敦尼王朝时期的政治转型
专论 | 侯兴隆:中世纪中期英格兰税务评估陪审团初探
专论 | 徐桑奕:哀荣与帝国政治:“库克之死”的社会反响与政策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