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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自家树被罚14万,真有依据吗?其实未必!

刘远举 中产财经生活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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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

LIUYUAN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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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作家,多家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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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深度的分析、冷静的理性

客观的态度去发掘现象背后的事实



原文发表于南方都市报

上海一居民,在2002年花1.1万元买来一棵香樟树,先是种在院子内,后来树越长越高,遮挡了家中的阳光,李先生又将香樟树移到了院外,又过了数年,香樟树继续生长,再次挡住了院内花草的阳光,李先生这才决定将香樟树修剪一番。将树的分枝全部砍除,剩余2米多高的主干。本以为自己的树可以随意处置,没想到却被城管部门认定为“砍伐”树木,并作出14.4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也给出了相应的依据,那就是《上海市绿化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但是,或许处罚依据,不那么严密的法条,形成了一条松散的逻辑链条。
 
首先,是树的性质的认定。罚款所依据的一系列法律,有一个默认的前提条件,那就是树是公共的、国家的。所以,相应的处罚也比较高,五倍到十倍。
 
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第二十三条规定,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负责养护。
 
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那么,似乎可以认为,公共绿地上的树,是业主共同所有的,也在《上海市绿化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但这里并没有指明本案中所涉及的情况“私人的树种在了公共绿地中”。林先生买树的时候花了一万多,后来树长大了后,才移植到公共绿地,这个时候树的价值更高。那么,一笔高额的私人财产,应该有一个说法。居民私产过渡为国家财产,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过程,并不能藏在字面下,或者由缺乏法律、法理知识的基层执法人员来认定,自然而然的变为公共财产。
 
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如果林先生从未获得任何补偿,那么,这棵树就那么不言而喻、不用提醒、自然而然的变为了公共财产,显然,在法律逻辑上,是松散的。
 
一个反向的思维是,公共场地上的私人之物,造成了损害后,谁来承担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有逻辑自洽的需要。不能出了事是私人的,没出事是国家的。
对于树木属性的规定,《物权法》肯定是高于《上海市绿化条例》的。
 

其次,是对砍伐概念的认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
 
至于对砍伐的认定,则是根据《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中规定:未按照上述规定操作的,认定为过度修剪。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期内未能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迁移。
 
这是一个技术性、程序性的认定,但却忽略的实质。就像药神这部电影中,能治病的印度药被认定为是假药,和买真正的假药的人同罪;这种把重伤认定为死亡的方式,是有问题的,是一个松散的法律逻辑环节。
 
实际上,《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养护单位应当根据树木生长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定期对树木进行修剪。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养护单位未按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先,这里的规范,只是针对公共属性的植物。其次,某种程度上,林先生只是不遵守技术规范的修剪了这棵他自己种下的香樟。这更符合老百姓的认识。
 
一般老百姓都认为,自己种的,浇水、除草、捉虫、施肥,辛辛苦苦的投入了劳动,自然是自己的。同样的,老百姓也认为,只要树还能发芽,过几年还能长成郁郁葱葱的大树,那么就不算砍伐;卖的药只要能治病救人,就是在积善积德,那怕药没有被批准,违法了,也应该和卖假药的不一样。
 
这些认识,都符合自然法。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简单的说,即认为法的依据,应是源于自然的,存在于人们内心中,正直的、公正的一种判断、理念。
 
法律不应该太过于违背老百姓的观念。如果当一个法律,确有必要,要违背老百姓的观念,那么,一定要做好普法,要让老百姓前提知道,而不是法的网眼特别小,时时刻刻,一不小心就违法。

有时候,善意可以把网眼扩大,有些时候,冷酷可以把一系列松散的网眼,凑在一起,形成一个严苛的条文。但是,这不是法律尊严得到了实现,而是相反。
 
显然,一般老百姓都不懂树的性质变化了,也无法知道修剪香樟的技术规划是什么。从这个角度,不管是小区物业,还是绿化监管部门,自己有失察之处。树一修剪了他们就知道,没修剪之前,这么多年,他们提醒过没有呢?
 
这里说个类似的例子。大家都还记得5月1日,京广线数十趟高铁停运、晚点,大批乘客在停水、停电的高铁上等待重新发车。大量乘客因此滞留北京西站,场面一度失序。
 
事件起因是京广线高铁定州境内,大风吹扬地膜导致接触网故障所致。后来铁路公安通报,对使用地膜的耕地使用者赵某某,正依法展开调查。至于怎么处理的,我一直想了解,不过,这个农民消失在中国舆论中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各省份都颁布国相关的法律与政策。比如《河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就规定: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钢棚、活动板房、广告牌、防尘网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害高速铁路安全。

但这些法律与政策其实都才刚刚颁布。比如河南是2021年1月1日才颁布的,江苏是2021年7月公布的草案;安徽还在做调研。这个农民赵某某知道不能在500米内用地膜吗?我想他多半不知道。另一个案子记得不太清楚了,应该是捕鸟获罪,但我去林业与草原局的网站翻过,整个网站都没有这种鸟的图片。
 
在《论语·尧曰》中孔子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意思是说“事先不进行教育,但犯了错就直接处罚、杀死,这叫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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