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产品经生产地市监部门抽检后,销售地市监部门还抽检吗?
不合格产品经生产地市监部门抽检后,销售地市监部门还抽检吗?
案情:
近期,某村消费者向我局投诉从某经销商处购买的某品牌化肥,其在施肥时发现化肥内有疑是石子的颗粒物,怀疑该品牌化肥为假化肥,请求我局查处。我局指定由辖区市场监管所调查处理,执法人员找到该品牌化肥经销商调查了解,经销商称自己已就该化肥质量问题向化肥生产地(外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说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给该消费者退还购化肥款,并称即是抽检化肥他也拒绝承担抽检费。
当然,如果该批次化肥存在质量问题,该经销商不仅要给消费者承担退货、赔偿义务,还要受到行政处罚,这点是毋庸置否的。但办理这起案件还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为了确定这批次化肥的真假,如果对该批次化肥进行抽检,抽检费到底应由谁承担?
二是如果化肥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厂家的该批次化肥已经进行了抽检,我们销售地市场监管部门还有必要抽检经销商库存或消费者剩余的化肥?
针对第一个问题,我们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那么消费者投诉的该品牌化肥是否适合该条款?是不是消费者、经营者都不用承担抽检费用,抽检费用由国家财政列支?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我们看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由此可见国家监督抽查或地方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一种主动监督行为,并且抽查前都要制定详细的抽查计划,并且在全国或地方进行,尽管按照《产品质量》规定抽查范围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似乎包含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产品的抽查,但我个人认为这里的“消费者”指的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因某一件商品或服务受到共同伤害而开展的投诉事件,因社会反响强烈,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才可能就这一事件启动国家或地方监督抽查,而市场监管部门对某个消费者投诉某个商品涉嫌质量问题而进行抽查活动,就不是国家或地方监督抽查,一句话,不是任何监督抽查都是国家或地方监督抽查,那么还是老问题本案的抽检费到底由谁承担?执法人员查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也没有明确规定,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对这一问题却有明确规定:“ 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需要鉴定、检测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约定鉴定、检测机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受理该消费投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者指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先行暂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不能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关于抽检费承担问题只需按照《条例》六十八条规定执行。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到底由谁进行处理,但又一个共性之处,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是我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发现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线索追根溯源,找出制假售假窝点,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也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弄清这个观念,第二个问题就容易解决。我个人认为如果该批化肥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先立案、先抽检这批次化肥,如果化肥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及时通报给我们销售地市场监管部门,我们通过检查本地化肥经销商的索证索票,证实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的化肥和消费者投诉的化肥是同一品牌、同一批次,那么我们经销地市场监管部门就可以用这份检验报告为依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反之亦然。
我们化肥经销地市场监管部门如果检验出消费者购买的或经销商库存的这批次化肥不合格,也能将检验报告寄送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他们对生产商处罚的依据,以上两种做法的好处是节省时间、节省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如果还行不通,我们可以采用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生产厂家该批次化肥,经销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经销商库存或消费者剩余的该批次的化肥,如果结论都为不合格,各自处罚各自的市场主体,因为毕竟两地监管部门监管的是不同的两个市场主体,一个是处于生产环节生产者,一个是处于经营环节的经营者,只是它们被同一种品牌、同一批次的化肥所连接,当然两地对两个市场主体违法生产、经营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同,那么没收非法所得、处罚力度肯定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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