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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起施行!这些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日前联合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信息公开责任、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内容。第一章总则,主要为制定目的、调整对象、信息定义、公开原则及监督管理等规定条款。第二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主要为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基本目录制定的情况、信息公开的方式及途径等规定条款。第三章信息公开责任,包括了第一责任人、制度建设、保密审查、信息更新维护及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等方面的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包括了工作的宣传培训、救济途径及违规处理等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管理办法》适用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管理办法》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为与医疗服务提供关系密切的信息内容。第七条对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和“不得公开”之外的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及服务需求自行确定公开内容。


《管理办法》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据了解,在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相关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管理与业务考核记录,《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

央广网

编辑

符媚茹 吴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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