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修订征文2 | 完善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我国政府会计进入加速发展期。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更是标志着财政部积极推进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进入新的阶段。一系列改革举措的推出促使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层面进行改革。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规则》修订开展了思考。
一、预算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2014年《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完成了首次修改,因此在修订《规则》时应对单位预算管理的内容进行更新调整和补充。具体而言,预算管理要建立三年中长期财政规划,实行三年滚动预算编制方式,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预算编制要统筹当前长远,实施滚动调整,强化约束机制,使部门预算管理更科学、更精准。
二、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考虑到目前财务管理中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已经被放在相当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放管服”政策中,完善的内部控制建设更是成为了深化放权、优化服务的前提,因此在修订《规则》时,应从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遵循的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到内部控制报告遵循的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规划性原则进行明确和规范,建立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的长效机制。
三、预算绩效管理——协调推进“三个全面”
四、收入支出管理——基于权责发生制下的成本核算
《规则》对于成本核算没有要求,因此在修订时能针对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增加这部分内容,提高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水平,准确反映政府运行成本,夯实财政管理基础。
五、专用基金管理——全面清理,适时调整
对于修购基金可以不再提取,建议在修订《规则》时取消专用基金中关于修购基金的内容。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其计提和支出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计提过程需要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核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工作量大,较难完成;二是职工福利基金计提过程纳入部门预算,但计提后的使用过程没有在整体预算中,所以有的单位不再计提,而是根据业务需要将这部分资金需求纳入单位整体预算;三是职工福利基金支出所涉职工食堂、幼儿园等单位,有的已经独立为事业法人、有的在后勤社会化改革后作为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单位整体预算,现在是否还有必要提取这部发基金,在修订 《规则》时可以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应当在《规则》中明确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规范专用基金的使用。对于高校来说,专用基金还包括按比例提取的勤工助学基金和社会捐赠的奖助基金。随着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社会捐赠事业的发展,这些基金资金管理的方式也进行了调整,其中涉及结余提取的合规性和按收入提取引起的税收问题,建议在修订《规则》时深入研究和分析。六、资产管理——夯实资产,强化责任
一是固定资产,在修订《规则》时增加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要求,同时对《规则》中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这个标准适度上调。二是无形资产,在修订中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三是存货类资产,在后续的修订中进一步完善该类资产的管理要求。四是投资核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通过权益法核算、以被投资单位每年的净损益和分配股利为主要依据等内容,都应该在修订的《规则》中予以体现,促进事业单位内涵发展,提升事业单位治理水平。
七、财务报告和分析——双报告,多维度
在修订《规则》中可以考虑对“双报告”编制提出相应的要求,并对一些需要披露的内容进行规范。同时,由于政府会计改革是双基础、双功能,增加了多维度的核算内容,在修订《规则》时可以增加一些成本类的指标。
八、财务监督——增加透明度,完善信息公开
在修订《规则》时建议将信息公开内容细化,务求公开实效,完善公开管理机制。
九、《规则》执行范围——厘清关系,明确责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位组织形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事业单位界定不够明晰。以高校为例,和高校有隶属关系及有资金投入关系的单位包括事业法人的研究院、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基金会/校友会、高校举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高校异地分校区、工会、独立学院等,这些单位是否要执行《规则》,希望在修订中予以明确。
▷原文载于:《财务与会计》2019年第18期
▷责任编辑:张璐怡
▷值班编辑:陈利花 曹媛媛
▷版式设计:赵梓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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