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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作者简介谢志华,北京工商大学原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财政部会计名家,教育部工商管理学科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会长,北京国有资产协同性创新中心首席专家。研究方向为会计、财务管理、投资管理、审计理论等。至今已发表论文400多篇,出版书籍著作四十多本,其中专著十部,主持多项国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基金科研课题及多项其他层次课题。姜锡明,新疆科技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程恺之,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生。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谢志华,姜锡明,程恺之.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本质: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J].财务研究,2022,(2):3-13.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本质: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摘要: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本质上是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价值共生是由公司的价值基础属性所决定,而价值共享则是由公司的产权基础属性所决定。公司的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主体经历了一个由内而外的过程,政府、所有者、经营者、员工四个主体提供了四种要素,既实现了价值共生,又必须要分享共生价值。随着新技术的出现,公司的价值创造和实现向外由单一组织向跨界组织转化、向内由科层组织向平行组织转化,最终使得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得以扩展和深化。关键词:财务管理目标;价值共生;价值共享;跨界组织;平行组织传统上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经历了股东利益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和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的历史变迁(袁振兴,2004),但本质上,公司财务管理目标是价值共生和价值共享。两者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差别,是什么导致这种差别,以及在新技术下这一目标会有怎样的实现方式,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一、公司属性:产权基础和价值基础自然人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和价值基础有本质的不同。自然人企业向公司制企业转变,决定了其财务管理目标必然随之改变。(一)公司属性之一:产权基础自然人企业(包括独资和合伙)是以无限责任为基础的,而公司制企业则是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这种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差别是决定企业是否具有产权基础的前提。在无限责任的前提下,企业作为自然人的财产与自然人企业的财产是合二为一的,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决定了自然人企业的财产权利。自然人企业本身并不作为财产主体得以存在,当然也就不具有相应的财产权利。自然人企业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遵循的是民法典的规制,也就是按照民法的要求,由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自然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与自然人企业的无限责任不同,公司制企业是一种有限责任的企业。企业制度之所以要由无限责任向有限责任转变,一方面在于无限责任的根本缺陷,另一方面也由于公司制企业能够弥补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无限责任会导致自然人所有者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财产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财产边界无法界定,一旦企业破产而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使个人的生命延续和家庭存在难以为继。所以,从自然人所有者而言,有一种将用于自身消费的财产与用于企业投资的财产进行分离的需要;从社会的角度,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以及鼓励干事创业,也需要自然人所有者把用于自身消费的财产与用于企业投资的财产进行分离。正是这种分离,产生了重构企业产权主体的必要,公司法人得以产生,公司法人财产权得以存在。这样,公司可以以自然人投入的有限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分配权,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在法律上具备了人格特征从而成为了法人,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正因为公司是以有限责任为前提的,而有限责任又是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的,所以,公司制企业的属性之一就是产权基础。有了这一产权基础,自然人所有者不再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以投入公司制企业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对外行权也只能以自然人所有者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自然人所有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其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的财产得以保证,自然人所有者个人的生命得以延续,家庭得以存续,社会得以安定和谐。二是自然人企业很难以自身的身份对外筹资,从而使得企业难以不断地成长壮大。由于自然人企业是一种无限责任的企业,自然人所有者个人的全部财产与企业的财产边界没有界定,个人和家庭的收支与企业的收支也混杂在一起,企业的财产边界无法界定清晰。这不仅表现为企业设立时初始财产边界的界定不清(这正是无限责任的特征),也表现为企业持续经营过程的财产边界仍然不清。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如果以自身的财产对外进行筹资,基本不存在可能性。企业对外筹资的前提是进行筹资定价,也可能要以企业自身现有的财产对外提供担保。当企业的财产边界不清时,既无法用界定清晰的财产数量与质量进行定价和提供担保,也无法在持续经营的过程中明确地划定资金提供者的全部权益。在各国经济实践中,私营中小企业难以做大,生命周期也比较短(黎娜等,2016),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中小企业融资难(Abdesselam,2004;曹裕,2011)。这种融资难根本在于许多中小企业虽然注册为公司制企业,但由于公司治理的种种缺陷,法人财产权边界难以明确划定。法人财产常常受到相关所有者的侵蚀,虽然公司形式上存在法人财产权的边界,但实质上却被打破。因此,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要求将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企业,形成明确的公司法人财产边界。不仅初始财产边界必须明确,而且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的财产边界也必须明确。这样,公司制企业就可以以法人财产为基础确定筹资的价格,也可以以持续经营变化了的法人财产为基础确定资金提供者的全部权益。公司制企业有了产权基础这一属性,就可以对外进行筹资,对外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可见,公司法人的产权基础是对公司制企业进行定价的前提。没有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就不可能对证券进行定价,没有定价就不可能形成证券的买卖,从而就没有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正是资本市场的证券买卖形成的流动性,实现了资本市场的资源宏观配置功能。从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公司制企业是实现资源的宏观配置的前提,而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又是公司制企业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所以,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决定了资源的宏观配置及其效率。公司制企业的产权基础属性意味着法人财产权是独立的、专属的、固有的,任何利益主体都不可侵犯的。不仅所有者的财产边界与公司的财产边界必须划清(也即所有者的消费与投资的边界明确划定),其他利益主体的财产边界与公司的财产边界也必须划清。最终公司必须能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而公司自身的权益得以明确,所有者和其他利益主体在公司的权益也得以明确。而且正是拥有了法人财产权,公司可以对外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筹资和投资并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