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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吗?

吴嘉莉 姚志伟 电子商务法实务圈 2022-12-01




导读:根据《民法总则》第127条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重要的虚拟财产类型,颇受关注。然而,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对于游戏账号的法律性质的深入探讨并不多,通常是把游戏账号和游戏道具等一起归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实际上,游戏账号并非网络虚拟财产,其是一种身份识别标识。游戏账号的交易,交易的应当是游戏账号下对应的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而非游戏账号本身。对游戏账号进行交易,还会与现有的监管规则发生冲突。[1]








一、游戏账号的功能与法律属性




要探讨游戏账号的法律属性,必须先回到游戏账号的功能上,即游戏账号的本质用途上。简而言之,游戏账号是游戏玩家用来登录游戏的,其起于开始玩游戏的账号阶段,终于游戏结束运营或者玩家主动注销。
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账号进行登录的过程,其实质是一个身份识别的过程,即识别登录的玩家是否为该账号下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的合法支配人。这就如同我们登录网上银行时,使用账号和密码来保证我们是银行账号下财产的合法支配人一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游戏账号是游戏玩家登陆运行游戏的“身份证”,玩家通过游戏账号登陆游戏,玩家的游戏角色、游戏道具、游戏虚拟货币等放置于游戏账号名下,受到法律上保护。因此,游戏账号的主要功能应当是身份识别。
这种身份识别的意义在于:其一,游戏账号确认和保障游戏玩家享有权益,包括其对游戏角色、游戏装备、游戏虚拟货币等的支配。这就如同我们办理了健身卡,每次去健身房都需要出示该健身卡,进行身份认证,这确保了是本人,即实际支付对价的消费者来享有应有的权益。正因为游戏账号的身份识别属性,即使游戏玩家把游戏账号“卖了”,即通过把游戏账号、密码等信息告知买家以换取一定利益,由于游戏账号背后对应的“真人”身份并无改变,游戏玩家可以通过对游戏运营商展示更强的身份识别标志,例如用身份证信息、人脸信息等进行识别,把游戏账号和密码“找回”。
其二,游戏账号实名认证是落实和保障网络实名制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24条[2]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当有人在游戏中发表违法言论或者进行其他违法行为时,游戏运营商和执法机构可以通过游戏账号的身份识别功能对该账号的使用人进行追责。此外,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并已生效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3]中明确规定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如此一来,当游戏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后,相关主体可以监督未成年人使用游戏的情况。例如腾讯的健康系统,在进行实名校验之后,确认为未成年人的账号将纳入健康系统进行防沉迷,系统对该账号进行游戏时间限制。这第二个功能可以称为行为控制。
此外,把游戏账号纳入网络虚拟财产还面临着一个重要的现实障碍,即当游戏账号具有通用性或多元性时,游戏账号的交易会产生一系列的交易风险。游戏账号的通用性或多元性表现如下:其一,当注册统一的运营商账号,这个账号既可以用来登录运营商名下的游戏,也能登录电子邮箱、电子商务网站等,网易的通行证就是典型。其二,同一个运营商旗下的游戏,使用同一账号可以登录多个游戏,例如腾讯旗下的游戏。其三,游戏由联运渠道和游戏公司共同联运的情况下,通常可以用联运公司的账号来登录游戏,并且联运公司的账号可以登录其联运的多家公司旗下的游戏。通过“渠道号”登陆游戏,该“渠道号”不仅仅是对应一款游戏。其四,使用第三方账号,例如微信、微博账号登录游戏[4],这也会导致一个账号对应多个游戏,且该账号还具有其他功能,例如社交账号登陆。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游戏账号不再对应单一的游戏,当卖家本意是只交付某个游戏的账号时,可能会导致多个游戏的账号(假如均使用同一账号)泄露。同时,当该账号还具备其他用途时,如该账号充当社交工具、电子商务网站等的身份标识,如果将其进行交易,那么该交易可能涉及的范围显然过广,这不仅极可能是违反交易者本身意志,还会危及个人信息安全。尽管目前账号与手机、电子邮箱等通讯工具绑定密切,但这仍然不能完全避免因出售账号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因此,游戏账号本身并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就如同健身卡、身份证本身一般不具有财产属性,它只是作为一种身份的标识。但是,游戏账号下对应的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可以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保护。



二、游戏账号交易的本质与特点




游戏账号交易是买方通过支付一定的对价,获取对卖方游戏账号的支配,从而进行游戏的行为。大部分买家是为了获得更高级别的游戏角色,享用更好的游戏道具,享受更好的游戏体验。[5]

游戏账号交易具有四个特点:一,游戏账号交易之标的并非游戏账号本身,而是游戏账号下的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二,游戏账号交易的实现是卖家以一定形式将游戏账号的事实性控制权交给买方。三,游戏账号交易的出现,基本上是因为游戏运营商不支持,甚至禁止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的交易而出现的,这使得玩家之间只能通过这种游戏账号的交易来实现游戏角色、游戏道具交易之目的。四,由于游戏运营商不支持,同时由于实名制,在交易后,游戏账号对应的真实身份信息并未发生变更,仍然是卖家的身份信息。因此,卖家在交付游戏账号事实性的控制权后,仍然可以用更强的身份标识进行找回,这实际上让买家承担了极大的交易风险。

举个不是十分恰当的例子,这种游戏账号的交易,就如同一个村民将农村集体产权房卖给城市人,法律一般情况下是不支持的,村民在交易中把房地产权证(游戏账号)交给城市人,实现一种事实性控制权的转移。但是,由于法律不支持,房地产登记簿上仍然是村民的名字,村民也可以向房管部门以房地产权证遗失为由进行补办,这就使得城市人手上的房地产权证失效。这种交易产生的房子因此也被称为小产权房,对于买家而言是没有保障的。




三、游戏账号交易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上文描述了游戏账号交易的本质和特点,这种本质和特点决定了游戏账号交易如同小产权房交易一样,存在问题和风险。
第一,游戏账号交易与实名制以及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制度产生冲突。由于游戏账号交易行为使得游戏账号认证的用户与游戏账号的实际控制者分离,当该游戏账号的实际操作者用该账号进行违法行为时,相关主体如何进行追责,也面临困境,这就说明了游戏账号交易让网络实名制出现了漏洞,从而妨碍背后追责机制的运行。此外,未成年人可以通过购买成年人的游戏账号进行游戏,从而使得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制度失效。
第二,正如上文所言,当买卖双方私下进行账号交易时,这种账号交易是存在出售的游戏账号被卖家“找回”的风险。当卖家通过身份验证等信息进行“找回”的时候,买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引发纠纷。[6]
综上所述,游戏账号本身并不具有财产属性,它是游戏用户在网络环境中运行游戏的“身份证”,是一种身份标识。游戏账号交易的本质是游戏账号对应的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虚拟财产的交易,而不是游戏账号本身的交易。在现有制度和环境下,这种游戏账号交易存在上述的问题和风险。[7]




注释:

[1] 本文所讨论的仅为游戏账号,而不涉及社交工具账号。当用户以社交工具账号登录游戏时,本文也仅讨论其作为游戏账号的属性,而不及于其本身带有的社交属性及“靓号”等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3] 完整规定为:一、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用户实名注册系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实名注册的新增用户提供游戏服务。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网络游戏企业须要求已有用户全部完成实名注册,对未完成实名注册的用户停止提供游戏服务。对用户提供的实名注册信息,网络游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护,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  需要说明的是,通过第三方账号登陆游戏也存在要求玩家绑定手机号的情况。

[5]当然,也存在未成年人为逃避监管目的而购买未成年人账号的行为。

[6]为应对已售账号被“找回”的风险,目前部分平台会提供“找回包赔”或者“安心买”等服务,当账号被“找回”时,平台会帮忙找回账号或者予以退款。此外,在出售时,卖家通过协助买家改绑手机号、邮箱等方式保障交易安全。

[7]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无意讨论游戏角色、游戏道具等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法律属性,即是物权、债权还是新型权利的问题。本文也无意从应然层面讨论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允许交易,以及网络游戏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对游戏角色、游戏道具进行限制或禁止是否合理的问题。本文想指出的仅是,在现有制度和环境下,在没有游戏运营商支持下,游戏账号的交易会出现上述问题和风险。







作者简介


吴嘉莉,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姚志伟,广东财经大学智慧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职律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理事。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审判》《国际商报》等报纸杂志、商务部官方网站以及专业微信公众号发表电子商务法相关实务十余篇。主要包括:《线上线下融合下<电子商务法>适用范围探讨》《“薅羊毛”是“错误”吗?——电子商务零售交易中商家标价错误行为的救济 》《 <浙高院民三庭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系列解读》(一、二、三)《 <中美经贸协议>中的电商侵权条款解读》《对“二跳”广告页面违规问题的思考》。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商研究》等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联系邮箱:cyberlaw2020@126.com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目前所持的理论观点,不代表作者供职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意见。本文仅为交流之用,所有内容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意见、建议或观点。作者和发布平台明示不对任何根据本文任何内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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