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专题|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中几个重要问题的法律依据
上一期儿童性侵专题,我们系统地梳理了儿童性侵案件面临的从立法中存在的空白到实践中存在的困难。这一期内容,我们就受害学生转学、校车服务、教育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等三个具体问题,介绍相关法律依据。
一、受害学生转学依据
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8号)
“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与共青团、妇联、家庭和医院等积极配合,向被性侵犯的学生及其家人提供帮助,及时开展相应的心理辅导和家庭支持,帮助他们尽快走出心理阴影。被性侵犯的学生有转学需求的,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予以安排。”
二、校车服务的依据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教育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辽宁等地相继发生教师强奸猥亵学生事件的情况通报》(教师[2003]1号,2003年7月28日发布)
二、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对学生负有保护责任。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学校管理松懈,发生教师性犯罪事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校长、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撤销行政职务和开除公职。
对于违反教师资格制度,造成被录用的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对学生进行性犯罪的,要从严从重查处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
学校每个教职工对学生人身安全都负有保护责任。对教师性犯罪知情不报的教师,丧失了作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要开除出教师队伍,永不录用。
三、严格管理,从严治教,从制度上杜绝教师性犯罪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核、责任制度,加强对学校工作和校园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并使之规范化、经常化;建立学校性犯罪案件报告制度,学校要定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教育部报告本地当年学校教师性犯罪案件情况;建立健全家长、社区对学校的监督制度。学校要加强与家长、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与他们共商防范措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家长委员会和社区的意见作为对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法制副校长制度,将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制度落实到位。加强教育部门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加大工作力度,通过警民共建,切实保障校园及周边安全和师生安全。
四、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全社会,特别是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要结合落实法制副校长制度,把法制教育放在学校工作的突出位置,要按照教育部等4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坚持常抓不懈,做到有标准、有要求、有措施、有考核。新任教师上岗前必须接受法制教育,使广大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等各个方面都能为人师表。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要充分认识到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和家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保护青少年学生的相关法规的内容,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性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敢于揭发性犯罪行为,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不法侵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教师、学生和教育行政干部的法律意识,为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教师性犯罪现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本地、本校的实际,提出师德建设的目标、要求及有效措施。建立以教育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督导评估为手段的师德建设工作机制,使师德建设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近来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事件越来越频繁,披露的最小的受害者仅有六个月大,很多事情远超想像。施害者的行为让我们震惊、愤怒,受害者的遭遇让我们难过、心痛。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包括机构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一直将儿童性侵犯问题作为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和法律援助目标,并于2013年发起组建了“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已在性侵儿童典型案件办理、性别(儿童权利)意识和实操技能强化培训以及涉儿童性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我们结合千千的经验,推出性侵儿童专题(法律篇),从法律视角出发来看儿童性侵案件的办案特点、立法层面的缺失及执法层面的难点等问题,供各位同仁参考。
▽下期预告▽
性侵未成年的行为让我们震惊、愤怒,这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施害者本人也是未成年人,下一期,我们将推出《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几点反思》,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几个角度去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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