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性侵专题|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孰之过?
本文作者:蒙瑞蓉律师,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在性侵儿童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作案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在如花的年纪,却要在高墙内度过,让人惋惜。孩子的世界是天真的,却也是无知的。在无知夹杂着愚昧中,他们对别的孩子造成了非常残忍的伤害,这又是谁的过错呢?且听本期海南立信律师事务所蒙瑞蓉律师的一些思考。
现实中很多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都是基于对性的好奇造成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基本一片空白。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可以增加他们对自身和对异性的了解,增强自己保护意识,有利于预防犯罪和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长。
一、性、性知识的宣传普及
性的知识教育是青春期教育中的基本部分,也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和其它普通教育一样,包括性的德、智、体、美几个方面,而核心的内容是性知识和性道德结合的教育,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的知识教育内容包括性的器官、性的发育、性的卫生、性的行为、性的心理知识,它是关于人类的生殖、生活、生理需要、交媾以及其他方面性行为的教育。我们一般将创造继起生命的过程分阶段叙述,包括受孕、胚胎与胎盘的发展,妊娠和分娩,也包括如性交传染疾病(性病)和预防,以及避孕等知识。简而言之,就是性的科学知识,从科学上明白性是怎么回事,破除神秘感与愚昧无知,使未成年人以科学的观点对待自己的身心变化,预防可能接触到的不科学的、传说中的、低级、庸俗的性知识影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诱导其走上性犯罪道路。
性犯罪,是指被告人为满足性欲,采取侵犯他人性权利、违反人伦道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性犯罪主要包括刑法第四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部分的强奸罪、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及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部分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传播性病罪等相关罪名。
二、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笔者多年来办理了多起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罪案件,深知当中不少未成年人因性知识的匮乏,以及对性的好奇和缺乏正确的引导,最终走上性侵犯罪道路,害人害己。
在此举一个笔者接触过的现实案例:
2013年11月20日,海南一个平常的周末的下午,阿芳和在外打工回来的老公阿华看了看时间,平常读小学六年级的女儿莉莉早应该回到家了,但是今天却未见人影。又等了许久,还是没见女儿回来。夫妻俩着急了,顾不上吃饭,分头去学校、莉莉同学家寻找。找了好几圈,都没有人知道,只听人说莉莉坐上一个男孩的摩托车到A村去了。莉莉父母很是奇怪,不认识这个村的人,女儿怎么会到哪里去?晚上九点多,阿芳终于打听到那个农家小院,一边叫着女儿的名字一边走了进去。小院的男主人与其儿子正在厨房收拾,另外还有几个小青年也在小院里,就是没有看见女儿莉莉,阿芳多次询问也没有人回应。阿芳心里一沉,不顾小青年的阻拦,走进了住房,发现女儿莉莉正坐在床上裹着被子,还有一个小青年与女儿同坐在床上。阿芳一边数落着女儿一边叫女儿赶快回家,但莉莉低着头,一脸的害怕,不敢起身。阿芳又叫,并上前去揭开被子准备拉女儿起来,此时才发现女儿下身赤裸。阿芳顿感晴天霹雳,又急又气地大喊大叫起来。莉莉抱着阿芳浑身颤抖,母女俩抱头痛哭。不知所措之下,阿芳抬眼一看房间里的小青年、房东全都消失不见了,清醒过来的阿芳马上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进行勘察,并让阿芳母女俩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询问时,没有女警察在场,莉莉看着给自己录口供的男警察,听着警察生硬的语气,想着那些威胁、屈辱、痛苦的景象,一时完全无法回答相关的提问,除了哭,还是哭。最终经过妈妈阿芳的努力安抚,莉莉才逐渐平静下来,慢慢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1997年出生的小星自懂事起,所见所闻就是父母经常吵架,爸爸挥舞着拳头打向瘦弱的妈妈。看见妈妈被打,小星吓得缩成一团,上小学后,一看到父母吵架打架,小星就赶紧走出家门找小伙伴。由于缺乏家庭关爱,小星上课经常开小差,注意力不集中,还时常缺课,学习成绩很差。父母离婚后,妈妈外出打工,很少回家看小星,小星跟着爸爸干农活,照顾年迈的爷爷。由于无所事事,小星开始每天跟着村里的小伙伴东晃西逛,喝酒上网,再也无心读书。终于,小星跟莉莉因为网络聊天而成了所谓的朋友。
莉莉与班级一女同学发生小口角,对方叫来三个女生,威胁莉莉。不知所措之下,莉莉想起了网聊时说要保护自己的那个男生小星,叫小星帮助自己。小星用摩托车载着莉莉来到了农家小院,与小星在一起的还有隔壁村的他的三个朋友,其中两名男生刚满18岁,另一名男生比小星大四个月(16周岁10个月)。除了一人初中毕业,其余三人均是小学毕业,既没有继续读书,也没有外出找工作,整天游手好闲。
做完自我介绍后,大家就坐在房间里聊天。小星走到厨房帮助房东父子准备晚餐。到了晚饭时间,小星到房间叫莉莉出来吃饭,看见莉莉躺在床上,很是难受,只说不吃饭。小星就去问其他朋友,从他们含糊的话语和表情上,小星猜测到他们“做了那事”——轮奸了莉莉。小星既未为朋友莉莉被侮辱感到愤怒,甚至都没有一句安慰的话,在饮酒之后,借着酒疯,小星不顾莉莉的反抗,也强奸了莉莉。
接手本案后,笔者担任被告人小星的法律援助辩护人,对此一案四名被告人的所作所为深感震惊。会见时,笔者反复问小星,既然是你认识的朋友,也知道还在读小学,也是你将莉莉带回到朋友家中遭受如此伤害,为何你自己不仅不举报,反而还要再在莉莉伤口上撒上一把盐?小星沉默了许久,考虑很久后才说:之前从未接触过女生,很好奇女生到底长什么样,朋友们都做了自己不做岂不吃亏了?有关性方面的知识,自己是从网络上看、从相邻的大人、乡亲们口中的聊天、吵架中含糊的知道了一些的。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认可对莉莉实施了强奸行为,另一名16周岁的被告人不认可实施强奸,辩称只是帮忙望风,帮着脱下了莉莉的裤子。受害人莉莉没有提交医院治疗的费用票据,法官说没有就不能支持。笔者找到被告人小星父母,再三做工作希望他们能够拿出一些钱替儿子赎罪,让儿子能够从轻处罚。最终,通过法庭和各辩护律师的努力,四名被告人家属拿出了一些钱赔偿莉莉,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做出了强奸罪名成立从轻处罚的判决,四名被告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在笔者办理的另一起高中生强奸案件中,
被告人(该高中生)脸上长了些青春痘,但就是这个青少年青春期的正常生理现象,却招致了其他同学的一致嘲笑,甚至有认识的社会青年给他支招说,找个女人可以消火,就不会长青春痘了。该男生居然信以为真,每天都在想着怎么样找女性,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消火,并通过浏览黄色网站、看黄色录像等方式接触了两性关系,最终将来自己家里问学习问题的女同学强奸,被法院判处强奸罪,一段时间内都的在高墙内渡过忏悔了。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成因的思考
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背后,都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东西。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成因,笔者归纳总结为如下几点: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经历的第一个重要场所,也是其迈入社会过程的起点。在未成年人步入社会的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发性的影响。
需要思考的问题:家长要履行教育、监护职责,对不履行教育、监护职责的,能否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追究?
1、家庭结构的残缺是未成人犯罪的一道重要的“催化剂”
单亲家庭中,教育子女的责任落到了抚养子女一方,这必然导致这一方的家庭收入减少,生活水平下降,家务劳动的压力增大,该方的疏于管理和教育,极易导致未成年人的放任自流,误入歧途。
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由于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基础
一些家庭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养方式不当,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非常直接的、重要的原因。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娇宠、溺爱型。现在的家庭大部分是独生子女,二代人守着一个独生子女,万千宠爱集一身,对子女是百依百顺,犯了错误也持包庇、纵容的态度,让子女从小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
(2)简单粗暴、棍棒教育型。有的家庭发现孩子犯错后,无视子女的自尊和独立的人格,在公众面前给予羞辱、不打即骂、棍棒教育。导致子女在心理上视父母为敌,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3)放任自流型。父母放弃了教育子女的责任,对子女的一切行为举止采取不加干涉的态度,放任自流。在这种家庭里成长起来的孩子,极易形成冷酷的、自傲、自狂、目空一切、自以为事、玩世不恭的不良性格。在加上社会上各种不良因素的诱导和影响下,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父母的不良行为是未成年犯罪的外在诱因。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未成年人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父母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一言以蔽之,学校教育的缺失禁锢了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化。
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学校教育还存在某些不尽人意的缺陷,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对学校教育存在缺陷导致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
1、重视升学率忽视思想品德教育
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在教师队伍中,确实有一些素质差、职业道德低下的人。媒体报道、法院的判例说明了教师队伍中,对未成年学生性侵的存在些和严重性。课堂上讲些大道理、道貌岸然,课堂下立马蜕变成一个禽兽。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很容易使成长中的未成年人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未成年人犯罪团伙。
2、没有法制教育理念
学校法制教育滞后,效果不佳,陈旧的说教式教育方法导致法制教育效果不佳。法制教育课老师基本上是非法律专业毕业生,而且多数由政治老师兼任,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法律知识准确程度不高的问题,上课也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而让学生死记硬背。学校与之挂钩的公检法司系统人员,所谓的法制老师法制副校长,也就是每学期可以请进来讲授一堂法制课,没有深入的多样化的普及型的活泼的各种类型的法制课程,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对法律的畏惧、尊重,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滞后
目前,学校的性教育、青春期教育基本上是空白的。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但是深层次的针对小学、中学、大学学生的性教育、青春期教育,只是停留在让学生看生理书籍的层面,完整的性教育仍然走不进学校,教育部门没有针对性的教材、环境教育,导致未成年人在性教育上基本一片空白,而低俗的、不健康的淫秽、黄色网站则成为了大多数未成年人了解性知识的主要渠道。未成年人进入青春期后,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开始对性有所感知,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明确和成熟的阶段,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但是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指导,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把探索的目光投向了色情网站及淫秽音像制品等。由于生理和心理方面的成熟不同步,道德法制观念的淡薄,在外界的刺激下,自我控制能力不强,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调研,基本没有家庭、学校、社会相关组织、社会环境中的展览场所,能够真正的、深入的将以上内容,用漫画、文字、科普等不同的方式,深入浅出的告知、讲解、宣传,将性的知识教育传授给未成年人。近年来性侵儿童、未成年人案件逐年上升,有些公益机构、热心公益的律师在做儿童层面的安全教育,也就是告知简单的男女性别、身体部分的自我爱护、自我保护,从了解和防御的角度传授,缺乏系统性和全局性。
一句话:文化市场的失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诱因。
1、忽视影视作品的社会影响作用
一部分影视、纪实作品为吸引观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报道,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给一些善于模仿的有劣迹的未成年人提供了模仿、学习的条件,他们不仅学会了作案手段,还学会了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成为了犯罪的“高手”、“专家”。未成年人性器官开始发育、性机能逐步成熟,生理结构的明显变化引发了心理上的变化,好奇心增强,对自身的生理变化有着强烈的神秘感和好奇心,特别是对于与生理变化有关的信息有着更加浓厚的兴趣。媒体中的色情内容,正切合了未成年人的这些特征,满足了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需要。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差,抵挡不住诱惑,抑制不住生理和心理躁动,便产生尝试的念头,很可能诱发强奸等性犯罪的发生。
2、疏于管控的网络
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犯罪的成因也会呈现不同的方式。只有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国的未成年人才会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性教育的主要目的
性教育,可以使个人获得与年龄增长相一致的有关性生理、心理、感情上的应有知识。使个人对性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现象(包括自己和他人)能采取客观和理解的态度。消除个人在性发展和性行为中的焦虑和恐惧等种种不良情绪,促进身心健康。帮助人们正确地认识与处理男女两性关系及其相关的道德与法律,增进对自己性行为所负的责任感。帮助人们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和科学文明的性生活,促进社会稳定,抵御色情作品对人们身心健康的毒害,有利于促进健康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形成,防止性放纵和性罪错。
性是美好的,但也是危险的。如何正确认识自己以及异性的身体,在遇到性侵的时候如何最有效的保护自己,在身体机能或性状发生改变的时候能够及时注意,能够意识到无保护措施性行为带来的危害,了解艾滋等性传播疾病的原理。性的知识教育与一般知识的教育不同,不仅要注意科学性,而且也要讲究思想性,要从效果出发,谨慎地选择内容和数育方法。
性的道德教育,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性的知识教育也是性的道德教育的前题,没有知识的基础,单纯讲道德和行为规范是抽象的,不可能收到好的实际效果。道德是一种社会舆论,要教育未成年人在人与人的关系上,特别是两性关系上划清荣与辱、正确与错误、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性道德教育就是要帮助未成年人珍惜自己、尊重异性、爱护异性,锻炼自己的意志和自我控制能力,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善于把旺盛的精力用于工作、学习上,用于智力开发和良好的品格培养方面。
未成年人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面临的大事,也是我们努力要做好的大事。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近来媒体报道的性侵儿童事件越来越频繁,披露的最小的受害者仅有六个月大,很多事情远超想像。施害者的行为让我们震惊、愤怒,受害者的遭遇让我们难过、心痛。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包括机构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一直将儿童性侵犯问题作为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和法律援助目标,并于2013年发起组建了“守护天使”公益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团队,已在性侵儿童典型案件办理、性别(儿童权利)意识和实操技能强化培训以及涉儿童性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进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和探索。我们结合千千的经验,推出性侵儿童专题(法律篇),从法律视角出发来看儿童性侵案件的办案特点、立法层面的缺失及执法层面的难点等问题,供各位同仁参考。
▽下期预告▽
十二人协作办案将会是怎样的情形?会遇到什么困难、又该如何解决?下期推送我们将带来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郑淑珍律师的《关于律师协作办理性侵幼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思考》,供各位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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